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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治沖突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2022-05-29 07:02:18

1. 各黨派關於英國該如何解決北愛爾蘭的政治問題的看法

告訴你,英國無權干涉北愛爾蘭的內政,這是對北愛爾蘭的無視,抗議這種做法,政治的走向決定一個國家的命運,英國是沒有權利去做的,應該由愛爾蘭政府自己解決。

2. 英國和德國的二戰矛盾問題是什麼原因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英國作為世界上頭號的殖民帝國主義國家,在世界各個地區都和其它列強發生沖突。其中,英俄在亞洲,英法在非洲,爭奪尤其激烈。由於帝國主義發展的不平衡,後起的、野心勃勃的德國又成了它的主要競爭者,英德矛盾終於成為帝國主義國家之間的主要矛盾。英德矛盾的發展大體經過三個階段。

第一,從普法戰爭至九十年代以前,德國打敗了法國,建立德意志帝國之後,開始成為國際貿易中一個新的競爭者;1883至1885年間,德國奪得第一批殖民地之後,又開始成為國際殖民地舞台的一個新的競爭者。英國清楚地認識到德國已作為一個新興強國在歐洲興起,並且懷有問鼎歐洲的野心。但是英國對於德國的挑戰並不感到特別擔心。因為當時這種競爭尚未嚴重威脅英國。在英國某些政治家看來,德國的勃興還有助於抑製法俄兩國的霸權,使英國在亞洲對俄國和在非洲對法國的斗爭處於更有利的地位。因此,這時英德之間一般沒有發生嚴重沖突,甚至有時在一些重大的國際斗爭中互相支持。

第二,九十年代以後,德國從爭取稱霸歐洲的「大陸政策」轉向奪取全球霸權的「世界政策」,情況發生了急劇變化。德國無論在貿易問題上,還是在殖民地問題上,都開始成為英國強有力的競爭者。

英德矛盾在經濟上的表現主要是貿易競爭。德國依靠採用新的技術和壓低工人的工資,生產出價廉物美的商品,沖破其它國家的關稅壁壘進行傾銷。1880年至1890年間,德國輸出額由三十億零九千萬馬克增至三十四億馬克,即大約增加10%;而在以後的十年內,出口額增至四十六億一千一百萬馬克,即增加了百分之36%。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夕,德國工業產品中,有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是向國外市場銷售的。德國在世界貿易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1870年只佔9.7%,到1913年,則上升為12.6%,僅次於英國,居第二位。德國商品在歐洲市場上日益排擠英國商品。1913年,德國對歐洲各國的貿易佔德國出口的75%,進口的54%。英國對於德國強大的競爭能力,不僅感到驚訝,而且簡直是驚惶失措了。

在殖民地方面,德國也成為英國最危險的競爭者。德國因為發展較遲,八十年代才開始奪取殖民地,至1914年,總共奪取了二百九十萬平方公里的領土,還不及英國的十一分之一。對此,德國帝國主義是不甘心的,十九世紀末就公開叫嚷:「德國人已經看夠了別人在分食那個甜包子。」德國也要求「陽光下的地盤。」

可是,世界已經瓜分完畢了,德國到那裡去奪取「地盤」呢?當然,只能是從別的帝國主義國家手裡去搶,其矛頭又首先對准英國。於是,在國際政治舞台上,雖然這時英俄和英法的矛盾仍很尖銳,可是英國同德國的斗爭也同時開展了。

德國同英國爭霸的一個重要行動是決定修築「三B鐵路」,這條鐵路線從德國首都柏林開始,通過奧匈帝國及其控制下的巴爾乾地區抵達伊斯坦布爾(君士坦丁堡),然後渡過海峽,取道安卡拉直達巴格達。1888年,由奧匈帝國至伊斯坦布爾的鐵路干線竣工。同年,德國從土耳其取得修建至安卡拉的鐵路租讓權。1892年安卡拉鐵路竣工。接著,德國又與土耳其談妥修建至巴格達的鐵路租讓權。這個以「三B」計劃馳名於世的鐵路干線建成之後,德國的侵略勢力將伸向亞洲,直達波斯灣畔,威脅著英國以印度為基地的勢力圈。英國極力破壞巴格達鐵路計劃的實現,加深了兩國的矛盾。

在非洲殖民地政策上,德國也和英國發生沖突。在帝國主義瓜分非洲當中,德國想沿赤道兩旁向外擴張,從西南非和東非斜斷非洲,建立一個殖民帝國;英國則想從埃及南下,以及由好望角北上,縱貫非洲,建立一個殖民帝國。並且計劃修建由開普敦至開羅,再連通至加爾各答的鐵路,把英屬的亞洲和非洲的殖民地連成一片。這就是英國的所謂「三C計劃」①但是,德國搶先於1890年佔領坦噶尼喀,擋住了英國的去路;當英國企圖經過比屬剛果修築鐵路時,德國又壓迫比利時拒絕讓英國鐵路過境,破壞了英國修建縱貫非洲鐵路線的計劃。德國還極力破壞英國在非洲南部的擴張,最明顯的表現是支持布爾人抵抗英國。1896年,布爾人粉碎了英國南非公司經理詹森所組織的偷襲,德皇威廉二世特地發出示威性的賀電,並給布爾人以軍事物資的援助。以後英國提出了瓜分葡萄牙殖民地的誘餌,於1898年9月26日與德國簽訂條約,德國才沒有捲入英布戰爭。

第三,德國加緊擴充海軍,准備與英國爭奪海洋霸權,1898年,德國帝國議會通過海軍法案。威廉二世野心勃勃地說:「德國的未來在海上」,「三叉戟(海洋霸權的標志)一定要掌握在我們手裡。」

3. 在英國 ,當首相與議會發生沖突時 如何解決··

呵呵 首相代表的也就是內閣 你說的首相與議會發生沖突 也就是內閣與議會發生沖突 從沃波爾當首相開始 英國內閣的權利越來越大 現在如果內閣與議會發生沖突 有兩種抉擇 一是內閣辭職 或者內閣解散下院 舉行大選 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 並對內閣表示信任 內閣就可以繼續執政 否則內閣必須辭職

4. 在英國出現政治紛爭時怎麼辦

協商解決,在圓桌會議里平等協商解決。

5. 英國政治體制的權利制衡關系

是的,英國政治制度體現了三權分立原則。
英國也有三種不同的權利機構,但政治結構不像美國那樣具有明確的三權分立特徵,而是以稍許有別的方式在議會的上下兩院之間、議會與內閣之間、執政黨與反對黨之間發展出一種互相監督和制衡的制度。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權思想由來已久,其源頭可遠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確提出分權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洛克生活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後,他在總結革命經驗並吸取前人混合政體思想的基礎上,系統提出了其分權思想,從而初步奠定了近現代西方國家組織形式的理論基礎。

分權的目的——保護私權。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具有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但卻相互侵擾,為了克服這種缺陷,人們就以契約的形式,讓渡出自由懲罰他人的權力,交給一個中間人行使,這樣國家就產生了。與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別指出,人們在相互訂立契約的時候,並沒有把所有的權利都交出去,而是保留了作為最基本權利的生命、自由權和財產權,這些權利都是不可讓與和不可剝奪的。根據這種觀點,國家的目的應是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在君主專制政體下,對個人權利造成最大傷害的卻往往是國家權力,他認為人們若把財產交給專制君主來保護,便是無異於為了防止狐狸的騷擾而甘願為獅子吞食,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就是君主政體下政府的權力過分集中,缺乏對權力的制約,為了防範政府超出人們對它的授權,更好地保護人們的權利,分權便是必要的了。

分權的依據——社會契約。國家權力應如何劃分呢?洛克是依據社會契約這條主線從國家權力的起源上對這個問題展開論述的。他指出原始狀態的缺陷在於對人們的彼此侵害行為缺乏一個裁決的共同尺度,同時更缺少一個保證裁決的執行者。國家的作用就是彌補這兩個缺陷。據此,國家最基本的權力就是立法權和執行權。所謂立法權,就是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以保障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利,所謂執行權就是負責執行制定的和繼承有效的法律的權力。以上兩者都是國家對訂立契約的社會成員的內部權力,是最基本的權力。除此以外,在國家生活中,還有一種處理與國家無契約關系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力,洛克稱之為外交權,它是決定戰爭與和平、聯合與結盟以及同國外進行交往的權力。至此,洛克依據契約論這條主線,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與外交權三種。但出於權力實際運行的考慮,洛克又指出,如果執行權和外交權掌握在不同的各自行動的人手中,就會使公眾的力量處於不同的支配之下,遲早會導致紛亂和災禍。因此他把外交權作為執行權的一部分。這樣,國家權力實際上就是由立法權和執行權兩部分組成。

分權的關鍵——限制權力。在《政府論》中,洛克明確地指出分權與權力分散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他說分權不是簡單的在形式上將權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對權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分立的權力沒有得到應有的控制,權力的公共性同樣會受到扭曲並對私權造成更大的侵犯。為此洛克提出以下主張:第一,權力應是彼此分立的。他說,如果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掌握在同一個或一批人手裡,權力能夠帶來利益的屬性就會對人性的弱點造成極大的誘惑,使他們動輒就攫取權力以謀取私利。因此立法權和執行權應絕對分開,立法權歸屬於民選議會,執行權則屬於世襲的君主。第二,權力之間是不平等的。洛克強調立法權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這種地位僅僅是相對政府而言的。他解釋說: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是最高的權力,因為誰能對另一個人訂立法律就必須在他之上。第三,各種權力都是有限的。對立法權的限制是:議會只能以人民的福利為立法的宗旨,以人民的授權為存在的基礎,其權力不能濫用和轉讓並隨時可以被人民收回,立法機關僅在制定法律時才存在,其成員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對執行權的限制是,政府必須嚴格地按照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辦事,不得自行其是或者濫用權力。最後他指出,如果立法機關和君主任何一方違背人民的委託時,人民都有權利推翻他們。

洛克的分權制衡思想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同封建專制制度斗爭的產物。它的分權思想雖然不系統,但卻第一次為資產階級用民主形式組織國家奠定了理論基礎。分權制衡的思想經過孟德斯鳩等人的發展成為了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項主要原則。
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他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系,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
孟氏的分權理論與洛克的分權理論相比有重大的發展,孟氏的三權劃分比洛克更明確,且比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僅說明分權,而且進一步說明了權力行使過程中發生矛盾沖突時如何解決,不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資產階級革命的作用,而且對未來國家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提供了參考模式。
首先,從三權分立的目的看,無論對於該理論的創始人還是運用該理論的國家來講,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如果同一個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約權力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無論對於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對權力的制約都是一種實在的需要,只是資本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是社會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其次,從三權分立的內容看,在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的事實已成為歷史以後,按分權理論建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機關,都根據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三種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並使之存在相互制約關系。在資本主義國家裡,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立的,就連代表民意的代議機關實際上也是有產者的論壇和表決器,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為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採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1、區分功能。現代美國憲法學家柯爾文曾把三權分立總結為四個要點:<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固有的獨特的職能;<2>這些獨特的職能應由三個分別配備人員的政府部門各自行使;<3>三個部門在憲法上應該是平等、互相獨立的;<4>立法部門不能把權力委託給他人。此種說明為許多學者所接受,特別在美國這個說明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現代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機關的設置(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使得國家職能得到合理的區分和實現,這的確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國家權力在區分的前提下,根據其職能配置不同的權力機制,使得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運行失衡。3、制約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差異,機構的分離,職權的劃分,相互間權力運行的牽制,使得三種權力能夠達到有效的制約。4、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6. 英國保守黨和輝格黨的矛盾如何解決的

摘要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希望能幫到你!!!托利黨

7. 英國內戰的原因

英國內戰(英文:-{English Civil War}-),是1642年至1651年在英國議會派與保皇派之間發生的一系列武裝沖突及政治斗爭;英國輝格黨稱之為清教徒革命(英文:-{Puritan Revolution}-),馬克思主義史觀稱之為英國資產階級革命(-{English Bourgeois Revolution}-)。是一場導致資本主義制度在英國確立起來的革命。他對於英國和整個歐洲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歷史學家一般將革命開始的1640年作為世界近代史的開端。
背景
16世紀開始,英國出現圈地運動,資本主義發展迅速。但是這不可避免的與當時的保守勢力產生沖突,因而到了1560年代英國出現清教運動,抨擊教會。到了17世紀初,斯圖亞特王朝的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時期議會中形成了反對派。1628年議會通過了限制王權的權利請願書。次年查理一世將議會解散,以後11年未再召集議會。
1630年代末發生了蘇格蘭人起義。查理一世為了籌措軍費,於1640年4月13日召開新的國會。遭到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議員的抵制,他們要求進一步限制王權,給予發展工商業的自由。但遭查理一世拒絕,於是於5月5日又解散了議會。史稱短期議會。
隨著蘇格蘭起義軍又大舉進攻,查理一世被迫於11月3日重開議會,議會一直存在到年4月20日,史稱長期議會。一般把這個議會的召開視為革命開始的標志。
第一次內戰
長期議會召開後,議會處死了國王的寵臣斯特拉福伯爵溫特沃思;通過《三年法令》,規定議會應定期召集,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將其解散;廢除了星室法庭。經過多次的斗爭,查理一世無計可施,於1642年1月離開倫敦到英國北部約克郡。8月間在諾丁漢升起王家軍旗,宣布討伐國會,挑起了內戰。
在1645年6月納斯比戰役中,克倫威爾領導的國會軍隊戰勝了國王的軍隊,取得決定性的勝利。1646年6月又攻克國王的大本營牛津。第一次內戰以議會的勝利而結束,國王也成了議會的階下囚。
第二次內戰
1648年春,南威爾士、肯特、埃賽克斯等地王黨暴動,並與蘇格蘭軍隊同盟,發動了第二次內戰。克倫威爾在8月的普雷斯頓戰役中擊潰蘇格蘭軍隊,並將蘇格蘭並入英國,第二次內戰結束。
內戰結束後,1648年12月軍隊第二次開進倫敦,佔領了議會,將長老會派議員清洗出去,餘下議員約200餘人。此後,長期議會就稱為殘余議會。這個議會設立審判查理一世的最高法庭。1649年1月30日,最高法庭判決「查理·斯圖亞特作為暴君、叛徒、殺人犯及國家的敵人,應該被斬首」,查理一世被當眾處決。隨後,議會又先後通過取消上院和廢除君主制的決議。5月19日正式宣布英國為「沒有國王和上院」的共和國和自由邦。
年4月20日,克倫威爾解散了殘余的長期議會,另組小議會(貝爾邦議會)。因其中部分激進的議員不斷提出改革要求,小議會又被迫解散 。接著克倫威爾於年12月16日被宣布為護國主,共和制被推翻,建立了護國公制(護國政體)。
王朝復辟
1658年9月克倫威爾去世。此後,在高級軍官和議會之間展開爭奪權力的斗爭,國內政局動盪。駐扎在蘇格蘭的蒙克將軍率軍回到倫敦,並與亡命法國的查理·斯圖亞特達成復辟協議。1660年4月4日查理-{發}-表《布雷達宣言》 ,表示宣言發布後40天之內向國王表示效忠的一切革命參加者,可予寬大赦免。1660年5月查理回到倫敦登位,即查理二世,斯圖亞特王朝復辟。
1685年查理二世死後,其弟詹姆斯繼位,即詹姆斯二世。
1688年,輝格黨和托利黨發動光榮革命,廢黜詹姆斯二世,迎接其女兒瑪麗和女婿荷蘭執政威廉到英國來,尊為英國女王及國王,即瑪麗二世和威廉三世,並確立了君主立憲君主制。
1642~1648年,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反對封建專制王權的戰爭。

17世紀初,隨著英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資產階級、新貴族的力量日漸增強,在議會中形成反對派,要求分享權力。30年代末,蘇格蘭爆發反英起義,起義隊伍進入英國北部邊境,嚴重威脅斯圖亞特王朝的封建專制統治。1640年11月,國王查理一世召開議會(史稱「長期議會」),要求議會徵集軍費鎮壓起義。但反對派佔多數的議會通過決議,將國王寵臣斯特拉福德伯爵判處死刑,並在《大抗議書》中要求國王任命議會所信任的人為樞密大臣。資產階級、新貴族與封建王權的矛盾發展到非用武力不能解決的地步。1642年1月,國王在逮捕反對派領袖的陰謀失敗後逃離倫敦,北上約克城,糾集保王勢力並組織軍隊,於8月22日在諾丁漢宣布「討伐」議會,挑起內戰。

第一次內戰(1642~1646)內戰開始後,英國分為兩個陣營:一方是以國王為首的封建貴族、英國國教上層僧侶和絕大部分宮廷官吏;另一方是擁護議會的資產階級、新貴族、城市平民和自耕農。從力量對比看,優勢在議會方面。議會控制的東部和南部地區經濟發達,財源充足,擁有重要的港口和船隊,能阻止大陸封建國家干涉;議會軍加上倫敦民兵共2.5萬餘人,得到人民群眾支持。而國王盤踞的北部和西部地區,地廣人稀,政治經濟落後;代表封建沒落勢力的王黨軍初時只有1.2萬人,但開戰後,國王在英格蘭西部和威爾士招募許多士兵,加上一些前來投效的封建貴族騎兵,王黨軍數量很快超過議會軍。戰爭初期,由於議會內主張與國王妥協的長老派把持軍隊領導權,作戰不堅決且缺乏統一指揮,使議會軍處於被動地位。1642年10月,王黨軍南下,試圖攻取倫敦。議會軍總司令埃塞克斯伯爵率部迎擊,23日與王黨軍在沃里克郡埃奇丘陵首次交戰。雙方各投入兵力7000餘人。戰斗從午後持續到黃昏,難分勝負。翌日,議會軍後撤。29日,王黨軍佔領牛津,11月12日攻佔距倫敦約11公里的布倫特福德,首都告急。次日,4000名倫敦民兵趕來增援議會軍,粉碎國王奪取倫敦的企圖。29日,王黨軍退守牛津,扎營過冬。1643年夏,王黨軍佔領約克郡幾個經濟較發達的城市,並南下進逼林肯郡。在西部和西南部,議會軍接連受挫。7月26日,王黨軍攻佔英國第二大港口布里斯托爾;至年底控制了3/5的國土。但在東部,曼徹斯特伯爵和O.克倫威爾領導的東部聯盟軍1.2萬人在林肯郡的格蘭瑟姆、蓋恩斯伯勒和溫斯比連戰告捷。

1644年,戰爭出現對議會軍有利的形勢。1月,利文伯爵率蘇格蘭盟軍2.1萬人進入英格蘭,配合議會軍解放約克郡大部地區,先後與F.費爾法克斯率領的議會軍和曼徹斯特伯爵率領的東部聯盟軍會師。6月,克倫威爾收復林肯郡大部地區。同時,議會軍開始圍攻約克城,並於7月2日在約克城西北與王黨軍展開內戰以來規模最大的馬斯頓草原之戰。克倫威爾的騎兵大敗王黨軍,扭轉議會軍的被動局面。16日,議會軍攻克約克城,並佔領北部地區。但埃塞克斯伯爵、曼徹斯特伯爵等長老派將領在康沃爾、紐伯里作戰不力,坐失戰機。1645年2月,在克倫威爾為首的獨立派要求下,議會通過改革軍隊制度的《新模範軍法案》,決定組建一支2.2萬人的新模範軍,其中步兵1.44萬人,騎兵7600人。4月,議會通過《自抑法》,解除長老派將軍的職務,任命T.費爾法克斯(F.費爾法克斯之子)為總司令,克倫威爾為副總司令兼騎兵司令。從此,議會軍的領導權完全掌握在獨立派手中。同年6月14日在內斯比之戰中,議會軍殲滅王黨軍主力,取得決定性勝利。1646年6月24日,議會軍攻克王黨軍大本營牛津,查理一世逃到蘇格蘭(後被議會贖回並將其囚禁),第一次內戰結束。

第二次內戰(1648)第一次內戰結束後,由於革命陣營內部各階級、階層的利益不同,長老派控制的議會和軍隊之間發生沖突,軍隊內部獨立派高級軍官和平等派士兵之間也出現嚴重分歧。1647年11月,國王乘機潛逃,於次年2月煽動各地王黨叛亂,再次挑起內戰。大敵當前,獨立派和平等派重新合作,共同鎮壓王黨勢力。戰爭在西部、東南部和北部三個地區展開。5月3日,克倫威爾率精銳部隊近7000人從倫敦向南威爾士進發,24日開始圍攻彭布羅克,但久攻不克,雙方僵持一個多月。7月11日,議會軍用重炮強攻,迫使要塞守軍投降。其間,費爾法克斯和H.艾爾頓率議會軍向肯特郡進軍,先後攻陷梅德斯通、羅切斯特和多佛爾等城市,拔除王黨軍在東南部的最後據點。懾於英國革命對蘇格蘭的影響,蘇格蘭長老派右翼由反對英國國王轉而支持王黨勢力。7月,J.漢密爾頓將軍率蘇格蘭軍隊南下英格蘭。克倫威爾揮師北上迎擊,於8月初攻佔諾丁漢,隨後回師向西突然出現在蘇格蘭軍隊翼側,8月中旬在普雷斯頓之戰中殲滅蘇格蘭軍主力。至8月下旬,蘇格蘭軍被肅清,漢密爾頓被俘,第二次內戰結束。1649年1月,國王查理一世被處死。5月,英國宣布為共和國。

英國內戰是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主要斗爭形式。資產階級、新貴族依靠人民群眾推翻國王的封建專制統治,為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鋪平了道路。戰爭期間,議會軍由小到大,由弱到強,尤其經過改革和組建新模範軍後,成為一支目標明確、紀律嚴明、士氣高昂的資產階級革命軍隊。作戰中,議會軍汲取三十年戰爭的經驗,採用線式戰術;重視諸兵種協同,發揮騎兵的機動性和突擊力;步兵和騎兵的密集突擊,尤其是騎兵對敵翼側的突擊對奪取勝利具有決定意義。

由於羊毛價格的上漲,從13世紀就已開始的英國「圈地運動」到16世紀在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部地區迅速展開。「圈地運動」的結果是加速了封建農業向資本主義農業的轉變,資本主義農場大量涌現,失去土地的農民成為推動資本主義發展的廉價勞動力。到17世紀初,英國自給自足的封建農業經濟已經瓦解,封建土地經營已轉化為資本主義經營,從封建貴族地主中分化出一個與資本主義有密切聯系的新貴族,成為資產階級革命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農業資本主義發展的同時,工商業也獲得長足發展。

[ 轉自鐵血社區 http://bbs.tiexue.net/ ]

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新貴族和資產階級(包括城市中的工商業資本家、手工工場主、行會行東和農村部分農場主)的力量進一步增強,他們要求廢除封建專制,分享政治權利,並產生了反映資產階級要求的思想意識——清教。他們在國會中形成了與專制王權對立的反對派,國會同國王之間的矛盾和斗爭不斷發展。1628年國會通過限制王權的《權利請願書》,重申未經國會批准不得任意征稅,沒有法律依據和法院判決不得任意逮捕任何人。國王查理一世為得到國會撥款勉強批准了《權利請願書》,但當國會抗議國王隨意征稅時,查理一世遂於1629年解散國會。此後十多年間,王權同國會特別是同廣大群眾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化。1640年11月查理一世被迫召開新國會,標志著英國革命的開始。

1642年1月,查理一世離開革命形勢高漲的倫敦,北上約克城組織保王軍隊,准備以武力鎮壓國會派的「叛逆」行為。8月22日,他在諾丁漢樹起了王軍旗幟,宣布討伐國會內的叛亂分子,從而拉開了英國內戰的序幕。

第一次內戰:1642—1647年。1642年10月23日,王軍同國會軍在埃吉山進行了首次大規模交戰。王軍兵力7000多人,國會軍7500人。國會軍兩翼騎兵被王軍騎兵的反擊所打敗,但中路步兵卻打退了王軍步兵的進攻,並將其擊潰,戰斗結果未分勝負。10月29日,王軍攻佔牛津,11月12日攻佔距倫敦7英里的布倫特福,首都告急。4000多名由手工工人、學徒和平民組成的民兵隊伍火速開往前線,國會軍力量大增,迫使王軍放棄進攻倫敦的計劃。1643年,整個軍事形勢對國會軍十分不利。9月,王軍兵分三路進攻倫敦,首都再次告急。倫敦民兵組織4個團同國會軍一起挫敗王軍的進攻,倫敦再次轉危為安。但王軍控制了五分之三的國土,國會派處於被動。

國會軍在內戰初期節節失利,從政治上看主要是由於掌握國會領導權的長老派動搖妥協,不願與國王徹底決裂,滿足於既得利益,無意推翻王權;軍事上主要是由於統帥埃塞克斯等人消極怠戰,缺乏主動進攻精神,軍隊缺乏訓練,素質較差。這時,軍中涌現出了以克倫威爾為代表的一批傑出將領。克倫威爾親自組織「東部聯盟」軍隊1.2萬人,在1643年的東部幾場戰斗中連戰皆捷。

1644年7月初,兩軍在馬斯頓荒原展開了內戰以來首次大規模會戰。2日,王軍魯伯特親王率騎兵迅速佔領整個荒原。國會軍獲悉後立即向荒原挺進。晚上7點左右,國會軍左翼騎兵首先沖下高地直撲敵軍。接著,中路步兵和右翼騎兵也投入戰斗。克倫威爾指揮左翼騎兵很快摧毀了王軍第一、第二線騎兵,魯伯特落荒而逃。一個半小時後,國會軍左翼取得勝利。但是,中路步兵和右翼騎兵遭到王軍步兵和騎兵的猛烈反擊,步步後退,處境危急。克倫威爾此時一舉擊潰王軍右翼騎兵,又集中兵力沖入王軍步兵陣中,王軍潰敗。約晚上10點會戰結束。王軍投入1.5萬人(騎兵7000人),死亡3000多人,被俘1500人。馬斯頓荒原之戰是英國內戰的轉折點,它扭轉了國會軍連連失利的局面,從此掌握了戰爭主動權。同時,這次會戰也是克倫威爾一生的轉折點,他對取得會戰的勝利起了決定性作用,他的部隊從此也以「鐵騎軍」聞名全國。

由於國會軍總司令埃塞克斯等人昏庸無能、消極怠戰,國會中以克倫威爾為首的獨立派十分不滿,1644年12月,國會下院通過《自抑法》,規定議員不得擔任軍職;1645年1月又通過《新模範軍法案》,決定建立一支由國會撥款、騎兵佔三分之一的2.2萬人的新模範軍,任命托馬斯·費爾法克斯為總司令,統一指揮全軍。在費爾法克斯的堅決要求下,作為議員的克倫威爾被任命為副總司令兼騎兵司令。從此,克倫威爾一身二任,在軍隊中代表國會,在國會中代表軍隊,以他為首的獨立派掌握了軍隊的實權。內戰的形勢也大為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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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軍一改過去被動防守、等待作戰的消極路線,採取主動進攻、迫敵決戰的積極進攻戰略,取得了一個又一個軍事勝利。其中以內斯比一戰最為重要。1645年6月14日,雙方在內斯比附近展開決戰。國會軍集中兵力1.4萬人,其中騎兵6500人,王軍則拼湊了7500人,其中騎兵4000人。雙方仍然採取傳統的步兵居中、騎兵兩翼的布陣方法。在克倫威爾的建議下,國會軍為誘使王軍速戰使部隊稍向後撤,王軍立即下令進攻。早上10點30分,王軍全線出擊。魯伯特率騎兵直撲國會軍左翼騎兵,並追擊不止。與此同時,克倫威爾指揮右翼騎兵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沖向王軍左翼騎兵。

雙方步兵也展開決戰。克倫威爾擊潰王軍左翼,但王軍步兵攻勢迅猛,國會軍步兵被迫撤退。在這關鍵時刻,克倫威爾留一個團繼續追擊王軍左翼殘部外,集中其餘騎兵猛沖王軍步兵側後。王軍遭前後夾攻,頓時大亂,很快潰敗。國王率2000騎兵逃跑。這次決戰,王軍傷亡、被俘5000多人,全部輜重、槍炮、軍火和軍旗包括國王的秘密文件全部落入國會軍手中。在歷時3小時的會戰中,王軍主力遭到毀滅性打擊,從此一蹶不振。到1647年3月,王軍的最後一個據點落入國會軍之手,第一次內戰宣告結束。

第二次內戰:1648年。第一次內戰勝利後,革命陣營內部長老派和獨立派之間的斗爭日益激烈。長老派早在1647年2月就迫使國會通過解散軍隊法案,引起廣大軍官和士兵、群眾的強烈不滿。8月6日,克倫威爾為首的獨立派團結小資產階級激進派別「平等派」,在倫敦群眾的支持下,率軍隊開進首都,許多長老派議員倉皇逃走,獨立派掌握了國會實權。但是,克倫威爾馬上反過來鎮壓了激進的「平等派」。

正當革命陣營發生分裂和斗爭時,查理一世逃出國會軍大本營,勾結長老派和蘇格蘭人,於1648年2月在西南部發動叛亂,第二次內戰爆發。國會軍先後在威爾士和東部平息王黨叛亂,並在1648年8月17日同支持國王的蘇格蘭軍隊進行了著名的普雷斯頓會戰。克倫威爾首先向蘇格蘭軍左側的英國王軍蘭代爾部發起猛攻,經4小時激戰擊潰王軍。克倫威爾乘勝直撲蘇格蘭軍,先將裡布爾河右岸的敵軍擊潰,隨後渡河追擊。18日晨,國會軍在距普雷斯頓15英里處的威根追上蘇格蘭軍,並立即率部插入敵陣,將敵後衛部隊切割成數段,分而殲之。19日,國會軍繼續追殲蘇格蘭軍。克倫威爾同漢密爾頓在沃林頓附近進行了自蘇格蘭軍入侵以來最激烈的戰斗。克倫威爾奪取山隘和默西河上的一座橋梁,蘇格蘭軍退路已斷,大部人馬投降。8月25日,漢密爾頓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向國會軍將領蘭伯特投降。至此,第二次內戰以英國國會軍粉碎蘇格蘭軍和王軍的進攻宣告結束。

英國內戰是英國資產階級在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下同封建專制王權之間的一次大搏鬥。通過戰爭,專制王權被推翻,新貴族和資產階級確立了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統治地位。

1649年1月30日,查理一世被處死刑,2月國會通過決議廢除上院和王權,5月成立共和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乘借內戰勝利的東風發展到了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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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內戰中資產階級的勝利有許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力量對比上,國會軍占絕對優勢。國會控制地區是包括倫敦在內的東南部地區。這里經濟發達,人口稠密,物產富饒,財源充足,及國家五分之四的稅收來自這里。這里還有重要的港口和海軍艦隊,可以截斷國王軍隊與外界的聯系。更重要的是,國會軍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與此相比,國王控制的西部和北部地區經濟落後、人口稀少、財源不足。國會軍主力人數有6000人左右,而王軍主力僅有2000人。

2.革命派適時改組軍隊,採取正確的戰略戰術,扭轉了消極被動的軍事路線,涌現出像克倫威爾這樣的傑出統帥。他擅長騎兵戰術,求戰意識十分強烈,堅決果斷,大膽迂迴,巧妙機動兵力,抓住有利戰機,殲滅敵有生力量,擴大戰果,收復失地。他在幾次決戰中都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

3.國會派與專制王權進行的戰爭是進步力量反對落後勢力的正義戰爭,農民、手工工人和城市平民是革命的主力軍。

國會派代表處於上升階段的資產階級,是先進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代言人。而以國王為首的封建貴族則代表了落後的封建勢力,是社會進步和生產力發展的巨大障礙,因此國會派能獲得廣大民眾的支持。

英國內戰在英國軍事史上佔有突出地位。戰爭中創立的新模範軍是新型的資產階級軍隊,是英國歷史上第一支正規陸軍。它由國家預算撥款,實行統一制服、統一編制、統一紀律、統一指揮。國會頒布的強制募兵制是近代徵兵制的雛形,保證了充足的兵源。克倫威爾以騎兵實施遠途奔襲和成功地使用騎兵橫隊戰術作戰,則是騎兵戰術上的創新。

8. 英國在光榮革命後又是怎樣用妥協

685年詹姆士二世即位後,企圖恢復天主教會和專制統治,遭到人民反對.1688年,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為了捍衛「英國人的自由」,便向封建貴族妥協,邀請詹姆士二世的長女瑪麗和她丈夫、荷蘭執政威廉來英國當女王和國王,詹姆士二世被迫逃亡.瑪麗和威廉即位後批准國會提出的《權利法案》,從而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由於這次政變沒有引起內戰,所以資產階級史學家稱之為「不流血革命」或「光榮革命」.
光榮革命留下最深刻的遺產是:制度變遷可以用非革命的手段完成,從此以後英國歷史上不再出現重大的暴力沖突.它使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學到:過快或過急的變革難以鞏固,真正的變革可以在保留舊有的形式下加以實行.①
對統治者而言,形勢需要變革時,不妨作一些讓步,以避免革命的爆發;對被統治者而言,應當以積極的態度要求變革,但也不一定非要採取極端的形式不可,只要妥協能達到目標,也就沒有摧毀舊機構的必要.於是,光榮革命不僅奠定了英國現在政治的基石,也基本確定了一種漸進的變革方式,這種變革方式是在保守與激進的政治傾向的激烈沖突中形成的,無不體現英國民族特性在政治領域的凝結.②
光榮革命奠定了現代英國的基礎,它在幾個方面開啟了現代英國之路.
第一,從形式上看,「光榮革命」只改變了一個國王,而接替王位的又是他自己的女兒和女婿,因此事件看起來像是一次家族變動,完全不是什麼「革命」.但其實遠非如此,究其實質我們看見:在「光榮革命」中,議會締造了一個王國,沒有議會,這個國王登不上王位;他根據議會的條件登上王位,並許諾要服從議會的法律.這樣,議會和國王的關系就完全反轉了,不再是議會屈從於王國,而是王國從屬於議會;在以後的歲月里,統治國家的是議會,而不是國王.因此專制時代固有的矛盾被解決了:專制時代的國王以民族代言人自居而統治國家;現在民族自己掌握國家,宣稱議會是它的代表,盡管控制議會的在當時只是大土地所有者.③英國是第一個把國家真正放回到「民族」手中的國家,在這個方面,它成為後來所有國家的榜樣.英國的政治制度從這時起就走在世界的前面了,這為它後來的領先提供了道義基礎.
第二,「光榮革命」締造了一個自由、寬松的政治、社會框架中,其他階層的創造力更容易得到發揮,經濟活動不再受約束,相反更受到激勵.英國在全歐洲、全世界第一個開始了政治、經濟現代化的過程,它率先走向了現代化,「光榮革命」是第一塊基石.
第三,「光榮革命」開辟了一條英國式的發展道路.英國人發現,光榮革命用和平手段解決了革命未能解決的問題.從表面上看,「光榮革命」沒有改變英國的君主制,也沒有改變國王的地位.國王和議會達成和解;議會承認國王的地位,國王則承認議會的主權.這就為後世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即兩方沖突,最後用和平的手段達成融合,從而把歷史推進了一個新的階段.事實上,「光榮革命」的發動者企圖做的是一件極奇特的事:他們要推翻專制王權,同時又不願意發動革命.邀請威廉正是想避免再出現一個新的克倫威爾,從革命的經歷中,英國人發現了革命的悖論.他們認為新的革命只會產生新的克倫威爾,而新的克倫威爾最終又會再導致另一個復辟.他們想跳出這個怪圈,同時解決兩個問題,即既不要革命,又推翻專制.而「光榮革命」確實做到了這一點,從此英國不再發生革命,和平與漸進成了社會變革的手段.這個特點讓英國在動盪不安的歐洲各國中獨具特色,從而在後來的經濟發展中具備優越的機制保障.英國在300年時間中和平發展,它把重商主義推到高峰,又率先發動工業革命.英國的強盛不是沒有基礎的,「光榮革命」就是它的第一塊基石.
「光榮革命」的歷史意義是重大的,正如一位英國人談到英國後來的發展時所說:「大不列顛的確是各國中最適合於商業的國家,這是由於它的島國的位置,同樣也是由於它的政體的自由和優越性所致.」④這個制度,是在「光榮革命」中創造的.英國後來能引領世界歷史的潮流,它在制度方便的創新是根本的因素.
在「光榮革命」後,英國社會經歷了巨大的變動,這些變動為工業革命提供了合適的社會土壤,因此有一經濟史學家說到:「工業革命之所以首先發生在英國,主要是由於該國……社會和政治結構、人民精神面貌以及價值標准已經發展到適合於工業化的程度……」總之,通過光榮革命,個人的專制時代結束了,英國社會實現了從絕對王權向貴族寡頭制的轉化.這樣,英國近代政治基本以光榮革命所確立的議會王權原則為基礎,開始了英國的政治民主化的演進過程.

9. 國與國之間發生沖突的典型事例及解決辦法

本文認為,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由政府控制所引致的國際沖突可分為管轄沖突和非管轄沖突。管轄沖突產生的根源主要在於國家管轄權種類的不同,而且即使各國對同一類型的國際經濟交往行使同一類型的管轄權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轄沖突的可能性,特別是由於保護主義管轄權的出現更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轄沖突復雜多樣。至於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轄沖突則不是有關國家的權利上的沖突,而是利益上的沖突,它產生於國家之間的利益的不一致。對於管轄沖突,可以採取協議劃分管轄權、管轄讓步、確立屬地管轄優先原則等方式加以解決;對於非管轄沖突,則可以採取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確立統一的國際標准、通過磋商來協調彼此的利益、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等方式加以解決。
由於對國際經濟交往所實施的政府控制(以下簡稱政府控制)在當今主要表現為各國政府從本國利益出發所實施的單邊控制,所以,由此而引發的國家之間的沖突就不可避免。這種沖突對國際經濟交往造成許多不應有的障礙,而且在許多情況下並不能達到實施控制的國家所追求的目標,只是無謂地造成國際關系的惡化。因此,探討這種沖突的產生根源,尋求這種沖突的解決方法,就成為各國政府和學者們所共同關心的問題。當然,在國際社會還是以主權國家為構成單元、而每個國家都以追求自身利益為目標的情況下,國際經濟交往的政府控制所產生的沖突(以下簡稱政府控制沖突)是無法根本消除的;我們現在所能夠做到的是如何盡量減緩這種沖突。政府控制沖突從表現形式上看,可分為管轄沖突和非管轄沖突。所謂管轄沖突是指不同的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主體同時進行控制(管轄)所產生的沖突,其特點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的主體都享有控制的權力,所以這種沖突的實質為權力行使上的沖突;而非管轄沖突是指一國行使政府控制並未對他國的管轄權構成妨礙,但卻影響他國的實際利益,從而引起國家間的對抗。不同的政府控制沖突有其不同的產生原因,因而也需要有不同的解決方法。
一、管轄沖突及其解決
(一)管轄沖突的產生原因
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是一種常見的沖突,例如,一國對其海外投資者的投資所得要行使稅收管轄權,而資本輸入國對同一投資者的同一所得也要行使稅收管轄權,這就產生了兩個國家在稅收管轄權方面的沖突。管轄沖突的最為典型的一件事例大概就是80年代初發生於歐美之間的關於前蘇聯的天然氣管道工程的沖突。當時,西歐的許多國家支持本國的公司參加蘇聯的天然氣管道工程,但美國卻從政治利益考慮而竭力反對西歐國家參與這項工程。1981年末,美國商務部下令禁止美國的設備和技術參與蘇聯的天然氣管道工程;1982年6月,又進一步規定禁止美國私人和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外國公司、以及根據同美國公司簽訂的許可協議或生產協議而進行生產的外國公司向蘇聯提供石油和天然氣設備。這是美國第一次禁止美國公司的外國子公司轉出口源於美國的貨物以及使用了美國的原器件或技術資料而在其他國家製造的貨物。根據美國的上述規定,即使美國股東對一個外國公司的持股率低於24%,這家外國公司也要處於美國法的管轄之下;而且,美國的這些法規不僅約束准備與蘇聯達成的有關天然氣管道工程的協議,同時也約束已經同蘇聯方面達成的有關協議。
在美國公布了上述規定後不久,一些外國政府就開始作出強烈反應。法國政府要求DresserFrance公司(一家美國公司的法國子公司)履行已同蘇聯方面簽訂的設備供貨合同;英國政府則援引其《貿易利益保護法》()要求JohnBrownEngineering公司(一家同美國通用電器公司有生產協作關系的英國公司)拒絕執行美國的上述規定;義大利政府總理在訪問美國時聲稱,美國的這種控制措施將損害西方國家的商業信譽;歐共體也公開批評美國的做法,指責美國在採取如此重大的措施之前未同盟國協商,並指出歐共體規范其國民和公司的行為的利益要高於美國外交政策的利益。
在美國管轄與本國管轄的沖突之下,西歐國家的公司當然選擇接受本國的管轄。於是,美國政府便開始對不接受管轄的外國公司實施制裁。DresserFrance等公司被列入抵制名單,禁止其從美國進口貨物。後來,這種制裁有所松動,改為禁止這些公司從美國進口源於美國的與石油和天然氣的勘探和開采有關的設備和技術。美國的制裁進一步引起西歐國家的不滿。在西歐國家的集體壓力之下,美國政府於1982年年底取消了出口制裁措施,但同時宣稱,美國已從西歐國家得到允諾,後者將加強戰略物資的出口管理,並不再與蘇聯簽定新的與石油和天然氣管道工程有關的供應合同。但英、法等國卻隨後聲明,這只是美國單方面的意願1.
天然氣管道事件所引發的管轄沖突產生了極其廣泛的反響。許多西歐國家的公司開始考慮同美國公司建立資本和技術合作關系是否有益,因為它們感到這種合作關系會因為美國政府的出口控制政策而變得難以依賴。
可以看出,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所產生的根源主要在於國家管轄權種類的不同。在國際法上,國家管轄權有兩種基本類型,即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基於屬人管轄權,一國可對本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實行管轄,而不管其位於何處;基於屬地管轄權,一國可對本國領域內所有的人行使管轄,而不管其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2.如果各個國家對特定種類的國際交往行使同一類型的管轄權,那麼在很多情況下就不會產生管轄沖突。例如,對於跨國投資所得,如果每個國家都基於屬地原則來行使管轄權,那麼,跨國投資者就會在稅收方面僅接受東道國的管轄,而不會產生管轄沖突。但事實上,每個國家幾乎都是對各種形式的國際經濟交往同時主張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這就會不可避免地產生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轄沖突。例如,對於跨國投資所得,幾乎是每個國家都同時主張居住國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基於前一種管轄權,一國將就本國納稅居民的全部所得征稅,而不管這種所得是在本國取得還是在外國取得;而基於後一種管轄權,一國將就所有在本國取得的收入征稅,而不管取得收入者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是納稅居民還是非納稅居民3.在其他形式的國際經濟交往中所產生的管轄沖突也基本上是由於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主張不同類型的管轄權所導致的結果。例如,對於一項國際技術轉讓活動,技術輸出國可基於技術的供方為本國公司這一因素,而對這一交易行使屬人管轄權;而技術輸入國則可基於技術轉讓合同是在本國履行的這一事實,而對這一交易行使屬地管轄權。如果技術輸出國要求技術的供方必須對技術需方使用技術的范圍加以限制,而技術輸入國則禁止技術供方對需方的技術使用加以限制,那麼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
即使各國對同一類型的國際經濟交往行使同一類型的管轄權,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轄沖突的可能性。例如,就一項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而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屬國都可依據屬人管轄權而對合同關系加以控制。於是便很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根據一方當事人的屬國的法律,合同是有效的,當事人必須予以履行,否則就須承擔違約責任;而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屬國的法律,合同是無效的或者說合同是不允許被履行的,這樣,當事人就沒有義務履行合同。在前面所假設的技術轉讓活動中,也可以由於技術輸出國與技術輸入國同時基於屬人原則主張其管轄權,而產生管轄的沖突。
屬人管轄與屬地管轄的並存已經使得管轄沖突的出現成為不可避免的事情,而保護主義管轄權的出現則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轄沖突更為復雜化。所謂保護主義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基於某項活動對本國的利益產生了或即將產生重大影響這一事實所行使的管轄權,也稱效果管轄權。保護主義管轄權不考慮行為人的國籍,也不考慮行為人的所在地或行為的發生地,而僅以行為的效果是否及於本國作為考慮的因素。它的出現是因為傳統的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原則不能滿足國家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保護主義管轄原則在刑事管轄方面早已得到確立,不僅多數國家的國內法將外國人在國外所從事的危害本國利益的犯罪置於本國法律的管轄之下4,許多國際公約例如1970年制定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79年制定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也都確立了保護主義管轄原則。在刑事犯罪的管轄方面,盡管引入保護主義管轄原則,各國的沖突並不十分激烈,但將保護主義管轄權引入國際經濟交往領域,就會經常引起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在天然氣管道事件中所出現的美國與西歐國家之間的管轄沖突,主要是西歐國家的屬人主義管轄權與美國的保護主義管轄權的沖突。西歐國家要求本國的公司履行其已經同前蘇聯方面簽訂的有關合同,是在行使屬人管轄權;而美國政府禁止某些西歐公司同蘇聯進行與天然氣管道工程有關的貿易活動,既缺少屬人管轄的基礎(因為這些公司並不是美國公司),也缺少屬地管轄的基礎(因為這些公司所從事的活動是在美國領土之外),所以,美國政府對這些西歐公司實施控制,實質上是在主張保護主義管轄權。
保護主義管轄有時被解釋成屬地管轄的一種特殊的形式。依據這一原則,屬地管轄中的「地」包括行為發生地和效果出現地。這樣,盡管一項行為是外國人在國外所為,但只要行為的效果及於本國,那麼,本國對此項行為所行使的管轄也是一種屬地管轄。但由於這種「屬地管轄」的含義與傳統的屬地管轄相比,相去甚遠,所以極少有人把保護主義管轄權稱為屬地管轄權。而實踐中人們對保護主義管轄權最常用的稱謂卻是「域外管轄權」(Extraterritoriality),或「長臂管轄」(long-armjurisdiction)。保護主義管轄也是一柄雙刃劍。幾乎每個國家都反對其他國家以保護主義的管轄來妨礙本國的屬人管轄權或屬地管轄權的行使,但幾乎又是每個國家都不願意放棄保護主義管轄。西歐國家和日本等國一方面反對美國在外貿管製法、反托拉斯法等領域實行保護主義管轄,另一方面卻在本國的有關法律中確立了保護主義的管轄原則。作為歐洲共同體(現歐盟)組建基礎的《羅馬條約》的第85條和第86條在確立反不當競爭法的基本框架時也規定了保護主義管轄,因為按照這兩條的規定,某項行為只要是對歐共體市場產生了限制競爭的效果,那麼就在禁止之列。歐共體競爭法的保護主義管轄通過歐共體委員會的決定和歐共體法院的判例得到進一步的確認。1971年,歐共體法院曾判令一家美國公司(國際商業溶劑公司)支付罰款,因為這家美國公司指令一家義大利的子公司停止向歐共體內的廠家提供某種產品,而歐共體委員會和歐共體法院都認為這一行為構成了歐共體競爭法所禁止的濫用優勢地位5.
(二)管轄沖突的解決方式
由於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產生於不同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同時行使管轄權,所以這類沖突只能通過國家之間協議劃分管轄權、或一國對他國的管轄優先的確認或默認來加以解決。
1.管轄權的協議劃分
國家之間通過協議來劃分彼此對某類國際經濟交往的管轄權是解決政府控制沖突的最為理想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體現了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和平等互利原則;而且由於協議劃分管轄權是有關國家通過國際條約的方式對彼此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確認,所以容易得到實現。國家之間通過協議來劃分管轄權的成功例證是國家之間通過條約對稅收管轄權的劃分。國際社會很早就致力於通過締結國際條約來解決跨國稅收的管轄沖突問題,19世紀末就出現了有關稅收問題的雙邊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聯盟財政委員會曾主持制訂了關於防止雙重課稅和稅務管理協助的協定範本6.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特別是國際投資活動的增多,如何劃分稅收管轄權以解決雙重課稅的問題就更加迫切,於是,有關國際稅收問題的雙邊協定便大量出現。目前在這方面有兩個比較有影響的協定範本,一個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制定的《關於對所得和資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簡稱經合範本),一個是聯合國稅收條約專家小組所擬定的《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opingcountries,簡稱聯合國範本)。盡管這兩個範本並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對有關國家締結國際稅收協議卻有重大影響。
各類國際稅收協定最基本的作用是確定各締約國在有關稅收方面的管轄權的范圍。國際稅收協定所涉及的跨國所得可大致分為營業所得、投資所得和勞務及其他所得三類。對於一般營業所得,稅收協定通常規定屬地優先原則,即承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其條件是這類所得必須是通過常設機構的活動而取得的。對於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投資所得,通常按收入分享原則由收入來源國與居住國分別行使稅收管轄權。先由收入來源國按照限制稅率征稅,然後由居住國按照本國稅率補征差額稅款。對於從不動產取得的所得、以及從轉讓不動產所取得的資本利得,一般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國行使稅收管轄權。關於勞務所得,國際稅收協定通常將其分為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和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前者是指從事專業性勞務或其他獨立性質的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後者是指由於受雇而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一般規定,在收入來源國停留不超過183天的對方國家個人的所得應由對方國家(居住國)征稅;但在收入來源國有固定基地的獨立勞務所得和受雇於收入來源國的非獨立勞務所得應由收入來源國征稅。
劃定各締約國的稅收管轄權已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雙重征稅的可能性,但在沒有確定對某種所得的獨占性的稅收管轄權之前,重復征稅仍有存在的可能。為此,國際稅收協定一般都要對避免雙重征稅的辦法作出專門的規定。經合範本和聯合國範本都推薦了免稅方法和抵免方法,但實踐中以採用抵免方法的稅收協定居多。例如,中、日兩國政府之間的稅收協定規定,中國居民從日本取得的所得,按照協定規定對該項所得繳納的日本國稅收數額,應允許在對該居民徵收的中國稅收中抵免;日本居民就其從中國取得的所得向中國繳納的稅收數額,應允許在對該居民徵收的日本國稅收中抵免。
通過稅收協議來劃分有關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是一種解決稅收方面的政府控制沖突的成功方法。它帶來三個方面的積極後果:第一,確認了締約各方的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減少了政府控制方面的沖突,表現出締約各方對對方主權的尊重;第二,比較合理地劃分了締約各方的稅收利益;第三,使得國際投資者的稅負趨向合理,便利了國際投資和相關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通過協議來劃分管轄權的做法在其他領域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例如在國際投資保護方面,在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議的國家之間,其實是肯定了東道國的屬地管轄優先原則。只有當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的管轄違背了國際法原則或規范,投資者的屬國才可以依據屬人管轄原則,向東道國提出權利主張。協議劃分管轄權的方式也可以適用到其他一些領域。例如可以考慮在競爭法領域中也確立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由不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地所在國來受理和解決糾紛;只有當行為地所在國對案件的處理違背了它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才可由被害人的屬國依據屬人管轄原則來行使權利。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各國的有關實體法的內容大體一致,或者說存在最低國際標准,否則,不同國家對相同案件的處理就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2.管轄讓步
在國家之間無法或尚未就管轄權的劃分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倡導管轄讓步原則。所謂管轄讓步不是指有關的國家均放棄管轄,而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的行為均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承認某一國家的管轄權的優先地位,而由其他國家放棄管轄權。那麼,如何確認某一國家的管轄的優先地位呢?比較可行的標准就是「最密切聯系」原則,即考慮哪個國家與特定的國際經濟交往當事人的特定行為有最密切的聯系。
在國際合同的准據法的確認方面存在著國際公認的最密切聯系原則,即當合同當事人未就合同的准據法作出選擇時,或當事人對准據法的選擇被認定無效時,由合同爭議的處理機構選擇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作為合同的准據法。確立這一原則的基本假設就是每一國際合同關系都在某一特定的法律的支配之下,如果合同的當事人對這一法律沒有明確指出,那麼它就應該是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那個國家的法律。我認為這一原理也同樣適用於政府控制領域。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對某一實體或行為具有管轄權時,應該由與該實體或該行為有最密切聯系的那個國家來行使管轄。
美國曾在反托拉斯法的實施方面實行簡單的「效果原則」,即:只要某項行為損害了美國的商業利益,美國就有權對其加以管轄。但從本世紀60年代開始,美國通過判例的積累,開始強調只有當一項被指控的行為對美國的商業利益造成實質性(materialandsubstantial)的影響時,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才應主張域外效力。在70年代的一個著名的(TimberlaneLumberCo.v.sBankofAmerica)的審理過程中,美國第九巡迴法院法官喬伊(Choy)進一步提出了在主張美國的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適用時所應考慮的因素。他指出,由於國際事件的特殊性,應將美國的利益與其他國家的利益加以比較,以考察某一事件對美國利益或與美國的關聯是否如此重要,以致使美國有理由伸張其域外管轄權。由於喬伊法官的這一主張不僅要求考慮被指控的行為對美國利益的影響,也要求考慮這一行為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並通過對美國和外國的影響程度的比較來確定是否行使域外管轄權,因而具有合理的成分,被稱作「管轄上的合理原則」(與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實體法上的「合理原則」相對應),受到美國司法界的普遍重視。美國法院在運用管轄上的合理原則時,通常會考慮:行使域外管轄權與外國法律或政策的沖突程度;當事人的國籍或從屬;公司的地址或主營業所的位置;不同國家行使管轄權對當事人的有效約束程度;被指控的行為對美國的影響及對其他國家的影響的比較;當事人故意損害或影響美國的商業的范圍以及這種影響的可預見程度等等7.
美國在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適用方面從「簡單效果原則」到「合理原則」的轉變表明在政府控制上有一種客觀要求,即一國不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條件地主張自己的管轄權。當由其他的國家行使管轄權更為合理時,一國應尊重其他國家的管轄權的行使,而放棄自己的管轄權。在確定由哪個國家行使管轄權更為合理時,美國的司法界已提出了若干需要考慮的因素,但我認為,這些因素的地位不應該是等同的,也就是說,不應該簡單地以關聯因素的多少來認定到底應由哪一國家來行使管轄權。有的因素,例如「行為地」,由於對有關國家的利益會產生重大影響,所以應該比其他因素具有更重的分量。同時,在比較一項被控制的行為對不同國家的影響時,不僅應考慮該行為本身對不同國家的不同影響,而且還要考慮當一個國家對該行為行使管轄後對其他國家的影響。還以天然氣管道工程為例,如果僅考慮西歐國家的公司參與前蘇聯的天然氣管道工程這一行為本身,那麼就應該認為,這些行為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或外交利益構成傷害;而對西歐國家來說,這些商業行為對其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沒有什麼特別的影響。但是,如果就此確認美國對這些西歐國家的公司的管轄,則將導致對這些西歐國家的利益的傷害,而這種傷害要大於西歐公司同蘇聯的商業交往所可能對美國利益帶來的傷害。西歐國家對美國單方面行使管轄權的堅決抵制就表明了這一點。
管轄讓步在某些領域中可能更為容易實現。例如在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政府控制方面,很少出現國家之間的管轄沖突。當一個國家對某一有爭議的合同關系實行管轄時,很少有其他的基於屬地或屬人原則對該項合同關系也享有管轄權的國家強行主張其管轄權。一國是否願意在管轄方面作出讓步,顯然取決於被管轄的對象對本國利益的影響程度。避免在影響程度方面產生誤解是一國在管轄讓步問題上作出正確選擇的基矗《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即為合同成立。」該法的第四條又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樣,如果一家中國公司同一家外國公司在國外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按照我國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這一合同是不成立的。即使該合同的准據法不是中國法,但中國法律要求有中方當事人參加的涉外經濟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因此,中國法律關於合同的書面形式的要求,具有強行法的性質,不因合同的准據法為外國法而影響其適用。但如果這一口頭合同被享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認定有效,我國似乎就不宜硬行確認該合同關系的不成立。在適當的時候作出管轄上的讓步,並不簡單地意味著一國權利或利益的喪失,就如同四處主張管轄權並不一定帶來權利或利益的增大一樣。有效的規則的確立不僅會帶來國際社會總體利益的增長,也會帶來各個成員國家的利益的增長。
3.確立屬地管轄優先原則
如果國家之間無法或尚未就管轄劃分問題達成協議,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轄讓步,那麼在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出現的時候,就只能實行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即: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的同一行為同時主張管轄權時,依屬地原則行使管轄權的國家應優先行使管轄。
承認屬地管轄優先,主要有兩方面的理由:第一,一項行為通常對行為地產生的影響最大;第二,行為地所屬國家對行為人的管轄通常最為有效。這里所說的行為地指的是行為發生地。當一項行為的結果地與發生地不一致時,應該是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結果地。因為一項行為對發生地總是有影響的,所以,行為發生地也總是行為結果地或結果地的一部分。如果以行為結果地作為屬地管轄的標准,那麼,某一行為結果地不一定是受該項行為影響最大的地域;該地域所屬的國家也不一定能對該項行為或行為人行使最為有效的管轄。
屬地管轄優先也許是各國所必須接受的現實。一個國家可以對他國的屬人實行管轄,但卻很難對他國的屬地行使管轄。屬地管轄應該是最初的管轄原則。領土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又是國家權力的行使空間。在國際交往不很發達的時候,國家管轄權的含義應該等同於一國在其疆域之內的最高權力。即使在今天,從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我們也可以看出,屬地管轄占據主要地位,而屬人管轄則是輔助性的。一國對其位於國外的國民的控制同該國民所在國的控制比較起來只能是居於第二位的。所以,當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轄沖突出現時,屬地管轄優先是比較易於實現的,甚至不需要完整、嚴密的理論的支持。
二、非管轄沖突及其解決
(一)非管轄沖突的產生原因
在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轄沖突是指一國對某一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及其行為行使獨占性管轄而與其他國家產生利益沖突。如果一國在行使其獨占性管轄權時並沒有違背其依照習慣國際法或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那麼就應該是無可指責的;即使這種管轄權的行使對其他國家的利益帶來不利的影響,其他國家也不能依據國際法來主張其權利。比如,如果一國所建立的反傾銷制度沒有違背該國所承擔的條約義務,也不違反一般的國際法規范,那麼該國政府責令本國的進口商就某項貨物的進口繳納一定數額的反傾銷稅,就是完全正當的,盡管徵收反傾銷稅的結果會帶來出口國的利益損失;同樣,如果一國政府依據其出口管理法而禁止某類技術的出口,盡管與技術進口國的利益發生沖突,也不能認為違法的。可以說,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轄沖突不是有關國家的權利上(法律上)的沖突,而是利益上的沖突,它產生於國家之間的利益的不一致。
(二)非管轄沖突的解決方式
既然非管轄沖突在實質上是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的沖突,所以,解決這類沖突的途徑就應該是不同國家的利益的協調。具體的解決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1.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
對國際經濟交往實施政府控制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因此,如果某項政府控制無助於這一目的的實現,那麼這項政府控制就應該予以取消。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確認某項政府控制是否可以真正起到維護本國的利益的作用。在這方面有以下兩個問題需要考慮。
第一,實施政府控制與不實施政府控制,究竟怎樣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的利益。以美國對社會主義國家所實施的出口控制來看,立法者考慮問題的出發點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存在對美國的利益構成威脅,因此必須控制對社會主義國家的出口,特別是那些具有軍事用途的物品和技術的出口,這樣才能扼制社會主義國家的「擴張」,維護美國的國家安全。但也有一些西方人士對此持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對社會主義國家不應該扼制,而應該融合。應使這些國家的經濟與西方國家的經濟聯繫到一起,並保證這些國家的政局的穩定,這樣才能使這些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成為有責任感的成員,才能避免發生劇烈的國際沖突8.因此,應擴展同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際經濟貿易交往,而不是過多地限制這種交往。如果從我們的觀點出發,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完全可以和平共處,不應該基於政治目的而實施出口控制,平等的國際經濟交往可以增進各國的利益並有助於維護國際和平。我們當然不能要

10. 如何解決北愛爾蘭的政治沖突問題

北愛爾蘭問題並不是一個國家問題,更主要的是一個宗教分歧問題。我一直都住在北愛爾蘭的西部,這里主要是新教(也就是耶穌教)的地盤,這里的居民的祖輩大部分都是從英國本土過來的,所以他們跟天主教徒的關系並不深,換句話說,他們更覺得自己是英國人,而不是愛爾蘭人。而作為北愛的東部以及南部地區的天主教徒們,他們則更偏向愛爾蘭。

所以,北愛問題就是兩種教徒之間的斗爭,這個並不是英國政府所能完全解決的,不過可以控制。最根本的控制方法就是移民。

從上個世紀60年代開始,英國本土來到北愛的居民就很多,慢慢地,當地居民也接受了這些外來戶(畢竟北愛這里以前人口就很少),現在這種移民仍在繼續。英國政府不僅往北愛移民,而且鼓勵北愛居民來英國本土發展。像我很多同事都曾在英國本土上過學,工作過。這樣逐漸得融合,將分歧就慢慢融合掉了。現在反抗的都是些極端死硬分子,而且人數也越來越少了。從大面上講,倒也可以認為北愛問題被解決了。

另一方面,2006年的停火協議,是英國政府政治手段的很好體現,通俗說為:拉隴當地溫和派來打擊激進派。北愛共和軍原來是由好幾個黨派共同控制的,在06年成功被英國政府分化掉了(具體給了什麼好處,我們不得而知),只知道,他們最後同意放棄抵抗,和英國人一起來成立聯合政府。

大概就是這兩方面的努力吧,一是移民,二是政治分化,從而讓北愛爾蘭問題進入到可以控制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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