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由什麼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制度
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全國人大分別於1990年和1993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個基本法的第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除此外,中國大陸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特別行政區,如卧龍特別行政區。
㈡ 今年的四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通過多少周年
這個來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法基本法通過,應該是在30周年左右。
㈢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多少年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所以,今年是頒布25周年。
㈣ 特別行政區50年期限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規定50年不變的,是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幷不是指國家對香港的主權在50年後可以變;香港原本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保證50年內不發生任何變化。50年後是否仍可以保持資本主義制度,還不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五條 50年不變的,是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幷不是指國家對香港的主權在50年後可以變;香港原本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保證50年內不發生任何變化。50年後是否仍可以保持資本主義制度,還不確定。
㈤ 什麼時候把設立特別行政區寫入憲法
1982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㈥ 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行《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憲法是根本法,它鞏固並確認了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現在,憲法在行政區域劃分中提出特別行政區,無疑說明允許特殊情況下可以有另一種制度的存在。這些制度包括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6)中國特別行政區法通過多少年擴展閱讀
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的統一領導。
全國人大分別於1990年和1993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個基本法的第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是將我國憲法的規定具體化。
可見,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級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政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地方政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是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和國防方面的權力,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㈦ 關於我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是如何規定和制定實施的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自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特別行政區設立後的其他法律則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製定和實施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條和第四章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條和第四章第三節
㈧ 特別行政區制度什麼時候提出
記憶中對特別行政區的字眼是1982年12月4日我國的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里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後來隨著與英國政府達成於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回香港主權設立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管轄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政府達成於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回澳門主權設立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管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分別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制度。
㈨ 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被審議通過是在 ( )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第十四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㈩ 一國兩制的政策在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將至少保持多少年不變
法律分析:一國兩制的政策在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將至少保持50年不變。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小平同志為了實現中國統一的目標而創造的方針制度。
1982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對特別行政區作出專門規定,把「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體現在國家根本大法中,標志著「一國兩制」思想的正式形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審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