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航局表示東航一飛機墜毀,機上132人,目前哪些部門參與了救援行動
當前南寧,柳州等地的公安部門,消防救援部門以及南部戰區的解放軍戰士,已經在陸續趕往現場營救多支部隊,也在准備支援過程當中。
此次飛機墜毀事故非常大,事故原因暫時不明確,正在積極的進行救援過程當中,據統計飛機上共有132人,其中旅客123人,機組工作人員有9人,民航局已經立即啟動了應急處置預案,立即派至了事故處理工作組趕赴現場,當地的很多救援力量也通過各種救援方式趕赴事故現場。
三、我的個人看法是什麼?
事故發生的非常突然,所有人意料不到,事故發生後,很多的救援力量和國家救援部門參與了事故的救援和調查,但個人認為此次事故非常劇烈,生還可能性非常小,對於此次事故一定要調查出原因,調查出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的事故發生,後續一定要汲取教訓,保證飛機的安全可靠飛行。
2. 東航墜機黑匣子誰來破譯我國能破譯得了嗎
當然可以
因此,黑匣子的解讀時間要根據飛機的墜毀嚴重情況而定。
3. 民航局歸誰管
法律分析:民航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其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擔中國民航的運營職能。2008年3月,由國務院直屬機構改制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同時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第一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並提出民航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擬定民航法律、法規草案,經批准後監督執行;推進和指導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工作;
(二)編制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行業實施宏觀管理;負責全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依法監督管理民航行業的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飛行事故和事故徵候標准,按規定調查處理航空器飛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准;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並持續監督檢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編制民用航空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對民用航空器實施空中交通管理,負責空中交通管制人員的資格管理;管理民航導航通信、航行情報和航空氣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標准及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審批機場總體規劃,對民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管理;實施對民用機場飛行區適用性、環境保護和土地使用的行業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衛管理標准和規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監督檢查防範和處置劫機、炸機預案,指導和處理非法干擾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導機場安檢、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對民航企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組織協調重要運輸任務;
(十)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政策及經濟調節辦法,監測民航行業。
4.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的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調查及相關工作。
參加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參照執行本規定。第三條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查明發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議,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事故責任的追究按照國家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事故調查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獨立調查原則。事故調查應當獨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調查工作。
(二)客觀調查原則。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不得帶有主觀傾向性。
(三)深入調查原則。事故調查應當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事故發生、發展過程中的其他原因,並深入分析產生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設計、製造、運行、維修和人員訓練,以及政府行政規章和企業管理制度及其實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調查原則。事故調查不但應當查明和研究與本次事故發生有關的各種原因和產生因素,還應當查明和研究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關,但在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或者在調查中發現的,在其他情況下可能對飛行安全構成威脅的所有其他問題。第五條事故等級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GB14648-93)確定。第二章事故調查的組織第六條事故調查的組織工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由民航總局負責組織調查的事故包括:
1.國務院授權民航總局調查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2.外國民用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故,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其他部門組織調查的除外;
3.運輸飛行重大飛行事故;
(二)由地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調查在所轄地區范圍內發生的下列事故:
1.通用航空重大飛行事故和一般飛行事故;
2.運輸飛行一般飛行事故;
3.民航總局授權地區管理機構組織調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的事故調查,民航總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調查。第七條由民航總局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地的地區管理機構和發生事故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民航總局的要求派人參加調查。
由地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的事故調查,發生事故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機構應當派人參加。民航總局可以根據需要派出事故調查員或者技術人員予以協助。第八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事故調查裝備,保證事故調查工作順利進行。事故調查裝備應當包括專用車輛、通信設備、攝影攝像設備、錄音設備、特種設備、勘察設備、繪圖制圖設備、便攜電腦、防護裝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裝備。第九條涉外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在中國登記、經營或者由中國設計、製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國家、某一地區發生飛行事故,由民航總局派出一名國家授權的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參加事故發生所在國家、地區的事故調查。為協助代表工作,民航總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顧問。
(二)在中國登記、經營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發生飛行事故,但事故地點不在某一國家、某一地區境內的,由民航總局組織事故調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託別國進行調查。
(三)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國境內發生飛行事故,經民航總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記國、經營人國、設計國、製造國可以派出代表和顧問參加中國組織的事故調查。
(四)由外國設計、製造,在中國登記、經營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國境內發生飛行事故,經民航總局批准,該航空器的設計國、製造國可以派出代表和顧問參加中國組織的事故調查。第十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委派一名事故調查組組長。重大及重大以上飛行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應當由主任事故調查員擔任。一般飛行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應當由主任事故調查員或者事故調查員擔任。事故調查組組長對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事故調查工作有獨立作出決定的權力。
(二)事故調查組組長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專業調查小組,分別負責飛行、航空醫學、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適航和維修、失效分析、飛行記錄器解碼分析、公安保衛、運輸、機場等方面的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組長應當指定一名主任事故調查員或者事故調查員擔任專業調查小組組長,負責本小組的調查工作。專業調查小組組長接受事故調查組組長的領導。
(三)事故調查組應當由委託或者聘任的事故調查員和臨時聘請的專家組成。參加事故調查的人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組長和專業調查小組組長的領導,其調查工作只對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
(四)與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事故調查工作;新聞工作者、律師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不得參加事故調查任何階段的工作或者會議。
5. 東航墜機的黑匣子,究竟該由誰來破譯
我覺得應該是我國的專家來,有人說讓請美國的專家來,我覺得真沒有必要,我國專家完全可以破譯出來。
6. 北京有個航空或航天的安全局嗎
沒有這樣一個官方機構。
在中國,飛行安全是由公安部門負責的。
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下面,設有「航空安全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航空安全辦公室」負責。
其主要職責是:
1、承辦民航局航空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負責擬定民航安全工作規劃。
3、綜合協調管理全行業的飛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組織協調行業的「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4、評估檢查民航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保證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命令、指令情況。
5、全面掌握全行業的航空安全情況,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議,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報。
6、負責擬定事故調查的法規及標准,按規定組織航空事故調查,提出預防事故的建議和措施。
7、負責航空安全評估人員、事故調查員的聘任、考核和培訓工作。
8、辦理安全獎勵和安全責任制獎罰兌現事宜。
9、負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對外發布相關安全信息。
10、組織協調國際民航組織安全審計及有關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務,開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
11、聯系國務院安全主管部門。
12、承辦民航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7. 伊春空難;民航方面哪個部門負主要責任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理清中國民航管理的基本結構。
中國民航包括國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相關的機場以及航空公司等企業:民航局(大部制改革後,現為交通部下屬的副部級機構)、民航空管局(民航局下屬,獨立性較強)、機場(大部分已經改造為獨立的企業,但是很多中小機場,政府投資,盈利能力差,幾乎是政府的一個部門,伊春機場估計還是與政府捆綁)、航空公司。
這幾個關系是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政策、進行安全監管(設有多級的安全監管局),空域管理部門進行實時的航空安全指揮,機場提供地面服務,航空公司使用航空器為旅客提供運輸服務。
空難無疑與這幾個單位都有關系,都可能是空難的直接或間接因素,加之航空器本身和運行管理的復雜性,因此空難的調查極其困難,耗時耗力,一般的空難調查耗時幾個月甚至是幾年,很多還是最後沒有結論。
一般來說,航空公司是直接承擔旅客運輸,肯定是空難的最大嫌疑。這裡麵包括直接操作航空器的飛行員,在二人制飛行機組裡面,機長是承擔最終責任,所以其實是機長的責任。機長要對是否適航,是否可以降落進行判斷,要對飛行安全負起最終責任。還有為飛機進行航前檢查的維修人員,也包括進行定檢的維修人員,因為有些故障是定期大修的時候才可以發現。
另外空管部門是否提供適當的指揮,是否提供了准確的氣象資料。
也包括機場是否確保了機場的適航性。
具體到這次空難,我們不能輕易得出誰是禍首,誰是主要責任,因為要追根所原,需要行業主管部門,也就是現在正在進行空難調查的以民航安監局為主的單位的調查結論。直觀的結論,很多時候最後被改寫,因為隱藏在其後的維修或指揮調度都可能是最關鍵的因素。這次空難,很多人認為是機長操作失誤,因為他沒有把飛機落到跑道上。但是航空器是非常復雜的設備,也可能出現落地時候突然部件失效的情況,這就不能歸咎到機組了。
空難造成多人死亡,終究是不幸,我們也不要隨意猜測誰該負主要責任,如果造成冤假錯案,又是對含冤者的不幸。
8.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的第二章 調查的組織
第六條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徵候的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方面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徵候由我國負責組織調查。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允許航空器的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製造國各派出1名授權代表和若干名顧問參加調查。事故中有外國公民死亡或重傷,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根據死亡或重傷公民所在國的要求,允許其指派1名專家參加調查。
如有關國家無意派遣國家授權代表,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可以允許航空器運營人、設計、製造單位的專家或其推薦的專家參與調查。
(二)在我國登記、運營或由我國設計、製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國家或地區發生事故或事故徵候,我國可以委派1名授權代表及其顧問參加他國或地區組織的調查工作。
(三)在我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發生事故或事故徵候,但事發地點不在某一國家或地區境內的,由我國負責組織調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託他國進行調查。
(四)運營人所在國為我國或由我國設計、製造的航空器在境外發生事故或事故徵候,但事發地點不在某一國家或地區境內的,如果登記國無意組織調查的,可以由我國負責組織調查。
第七條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調查的事故范圍如下:
(一)民航總局負責組織的調查包括:
1.國務院授權組織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
2.運輸飛行重大事故;
3.外國民用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故。
(二)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的調查包括:
1.運輸飛行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航空地面事故;
4.事故徵候;
5.民航總局授權地區管理局組織調查的事故。
由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的調查,民航總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調查。
第八條由民航總局組織的調查,事發所在地和事發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應當根據民航總局的要求參與調查。
由事發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的調查,事發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應當給予協助。民航總局可以根據需要指派調查員或者技術專家予以協助。
第九條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調查設備和裝備,保證調查工作順利進行。調查設備和裝備應當包括專用車輛、通信設備、攝影攝像設備、錄音設備、特種設備、勘察設備、繪圖制圖設備、危險品探測設備、便攜電腦、防護裝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第十條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規定,應調查部門的要求,除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製造國外,為調查提供資料、設備和專家的其他國家有權任命1名授權代表參加調查。
第十一條調查組的組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委派1名調查組組長。調查組組長負責管理調查工作,並有權對調查組組成和調查工作作出決定。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的調查組組長由主任調查員擔任。一般事故或事故徵候的調查組組長由主任調查員或者調查員擔任。
(二)調查組組長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專業小組,分別負責飛行運行、航空器適航和維修、空中交通管理、航空氣象、航空保安、機場保障、飛行記錄器分析、失效分析、航空器配載、航空醫學、生存因素、人為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調查工作。調查組組長應當指定1名主任調查員或者調查員擔任專業小組組長,負責本小組的調查工作。
(三)調查組應當由調查員和臨時聘請的專家組成。參加調查的人員在調查工作期間應當服從調查組組長的管理,其調查工作只對調查組組長負責。調查組成員在調查期間,應當脫離其日常工作,用全部精力投入調查工作,並不得帶有本部門利益。
(四)與事故和事故徵候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工作。
第十二條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實情況;
(二)分析事故、事故徵候原因;
(三)作出事故、事故徵候結論;
(四)提出安全建議;
(五)完成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調查組具有下列權力:
(一)決定封存、啟封和使用與發生事故或事故徵候的航空器運行和保障有關的文件、資料、記錄、物品、設備和設施;
(二)要求發生事故或事故徵候的航空器的運行、保障、設計、製造、維修等單位提供情況和資料;
(三)決定實施和解除事發現場的監管;
(四)對發生事故或事故徵候的航空器及其殘骸的移動、保存、檢查、拆卸、組裝、取樣、驗證等有決定權;
(五)對事故或事故徵候有關人員及目擊者進行詢問、錄音,並可以要求其寫出書面材料;
(六)要求對現場進行過拍照和錄像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照片、膠卷、磁帶等影像資料。
第十四條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有關國家授權代表及其顧問應當在調查組組長的管理下進行調查工作,並有以下權力和義務:
(一)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製造國的授權代表及其顧問有權參加所有的調查工作,包括:
1.查看事發現場;
2.檢查殘骸;
3.獲取目擊信息和建議詢問范圍;
4.獲取有關證據信息;
5.接收有關文件的副本;
6.參加記錄介質的判讀;
7.參加現場外調查活動以及專項實驗;
8.參加調查技術分析會,包括分析報告、調查結果、原因和安全建議的審議;
9.對調查的各方面內容提出意見。
(二)蒙受公民死亡或重傷的國家指派參加調查的專家有權:
1.查看事發現場;
2.了解事實情況;
3.參加辨認遇難者;
4.協助詢問本國倖存旅客;
5.接收調查報告的副本。
(三)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製造國以外國家的授權代表只限於參加與第十條內容有關的調查工作。
(四)授權代表及其顧問的義務:
1.應當向調查組提供所掌握的所有相關資料;
2.調查期間,未經調查組同意,不得泄露關於調查進展和結果的信息。
第十五條調查組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時,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9. 碰撞航空器+航空法如何處理
摘要 事故調查的組織工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