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中國區域內一天的工作時間:8小時工作制是啥時間實施的,怎麼過渡的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准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准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准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㈡ 中國8小時工作制是誰爭取的
被稱之為現代人事管理之父的威爾士人羅伯特歐文,率先提出了「8小時勞動, 8小時休閑, 8個小時休息」的口號。
8小時工作制是工人階級同資產階級長期斗爭的結果。資本主義早期,工人階級為爭取8小時工作制就開始進行罷工、示威活動。
1866年9月在日內瓦召開的國際工人代表大會上,根據馬克思的倡議,首先提出「8小時工作制」的口號。十月革命勝利後,蘇維埃政權於1917年11月11日頒布了《關於8小時工作制》的法令。
有關條文:
中國的工作時間制度,早在具有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里規定,公私營企業一般實行8小時至10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工作剛剛結束,政務院在《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中規定:「為保證職工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為擴大就業面,應有計劃地、有步驟地堅持貫徹8小時至10小時工作制,一切較大的公私合營工礦交通運輸企業均應盡可能實行8小時工作。一切公私企業的加班加點均應受到嚴格的限制。」
1956年6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築業實行8小時,小禮拜工作制度的規定》,指出:由於目前建築業工時制度混亂不統一,有8小時、8小時半、9小時的,甚至有10小時的。
由於工時過長,影響著職工的身體健康以及文化、技術水平的學習提高,因而決定:從1956年的7月1日起,建築業一律實行8小時小禮拜工作制度。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八小時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