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的戶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的孔子對嗎
戶籍制度指中國封建社會對全國人口進行管理,並據以征調賦稅、勞役和徵集兵員以及區分人戶職業和等級的重要制度。中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人口調查並制定和執行一套嚴密戶籍管理制度的國家。中國戶籍制度的出現可以追溯到商代。殷墟甲骨卜辭表明,商朝在進行較大規模的軍事征伐行動之前或過程中,大都下令「登人」,即下達徵集兵員的命令。「登人」的數目,一次從千人到萬餘人不等,這在當時來說是很大的,而且無疑是以戶籍的記載為基礎的。
⑵ 編訂戶籍是從哪個朝代開始的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戶籍制度。出現在商朝。據甲骨文記載,商王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人或登眾,即臨時徵集兵員的記載。
⑶ 中國戶籍制度改革從什麼時候開始
2014年7月30日,備受關注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正式公布。 一年來,根據各地實施意見,多地已劃定新型戶籍制度成型期限。
從戶口轉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寬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證制度已成為共識,但依照當地不同情況,居住證的「成色」並不相同。
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要遵循規律、積極穩妥,堅持從實際出發,全面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堅持存量優先,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需求;堅持加快中小城市發展,增強集聚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要以人為本、順應民意,充分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的意願,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合法權益,加快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在制度安排上為各類社會群體提供更多選擇。
要統籌配套、協同推進,抓緊制定《居住證管理辦法》,做好戶籍制度改革與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農村產權、財力保障等相關領域改革的銜接。
⑷ 中國的戶籍制度起源於何時
戶籍是登記戶口的簿冊。戶口包含兩個概念,以家為戶,以人為口。
中國最早的戶籍制度建立於戰國時期,當時的秦國曾實行五家為一保,十保相連,一人犯罪,十保連坐的制度。
這就是後來的保甲制度的雛形。其他諸侯國也採取了類似的制度。
秦統一六國後,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戶籍制度。漢承秦制,將戶籍制度進一步完善。漢代每年八月都要進行一次全國人口普查,以作為征稅、派役、徵兵的依據。唐代,戶籍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當時朝廷規定,每3年修訂一次戶籍,各縣戶籍一式3份,州、縣、中央的尚書省各保存一份。唐代的戶籍登記已經相當詳細,一家之中的男女人口、年齡、土地、財產情況都一一登記造冊,後來歷代基本上都沿用唐代的戶籍制度。
但是古代的戶籍制度只有一種統計學意義,用以作為政府自上而下收稅派役的依據,而沒有作為身份證明的意義。另外,古代許多地方官擔心人丁增多而催征不上加收的賦糧,因此往往瞞報人口,加上商賈流民不能及時登記等原因,古代的戶籍登記總體上是比較粗糙的。
⑸ 不知道民國時期中國有戶籍政策嗎
戶籍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登記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戶籍登記在中國很早就出現了。據甲骨文記載,商王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人」或「登眾」,即臨時徵集兵員的記載。如殷墟甲骨卜辭「辛巳卜,貞,登帚好三千,登旅萬呼伐」,「登人三千呼戰」等等皆是。《尚書·多士》篇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可見當時已有了人頭統計。這可以視為我國戶籍登記制度的萌芽。
西周時期
西周時創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記辦法。據《周禮·秋官·司民》記載:「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辯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可見,當時已設立了掌握戶籍的官職「司民」,對生齒(男孩滿8個月,女孩滿7個月為生齒)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別登記於冊,即「書於版」,並分城(都)鄉(鄙)進行人口統計(這是如今已知我國最早的城鄉人口劃分)。另外,每年要對人口的出生和死亡進行登記,以掌握自然變動情況,每隔三年進行一次人口調查核實(即「大比」),孟冬(陰歷十月)時上報。所以說,周朝已有了戶籍登記制度的雛形。
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為擴大兵源,增加賦役,穩定社會秩序,紛紛建立嚴格的戶籍登記制度,即「書社制度」和「上計制度」。「書社制度」的內容是:百姓25家為1社,「社之戶口,書於版圖。」「上計制度」是:郡、縣長官每年於年底前將下一年度的農戶和稅收的數目作出預算,書之於木券上,呈送國君。如商鞅變法規定「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時期
隨著封建制度的日趨成熟,戶籍登記制度也日趨完善,周知民數已成為立國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規定男子不論成丁與否,一律登記年齡。漢代,戶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學者認為是年年更造),縣、道官吏負責對戶口的驗查和登記,時稱"案戶比民",簡稱"案比"。案比的時間在當年仲秋之月(8月)。屆時,老百姓必須扶老攜幼,前往縣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驗閱。戶籍的載入者主要是20-60歲的男子。為了防止人們為逃避苛役而瞞報、虛報,政府還特意制訂了臨時性的查察措施。
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期沿襲了秦漢時期的戶籍登記制度,實行黃籍、白籍制,黃籍記載服役年齡的人口,白籍記載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東晉南朝時期,由於戰爭頻繁,戶口流徙嚴重,為了整理戶籍,實行了多次「土斷」,將北方僑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統一登入當地戶籍,加強對他們的控制,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實行「輸籍定樣」制,規定:民始生為黃,4至15歲為小,男子16至20歲為中,21至59歲為丁,60歲為老。唐玄宗時改18至22歲為中,23歲為丁。國家每年一造計帳,3年一造戶籍。戶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縣,一份送州,一份送戶部。編制戶籍時,"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別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唐代仍實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賢為《後漢書》作注,稱漢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閱」。敦煌文書唐代籍帳殘卷中,關於被登記人的面貌特徵和疫疾的情況的記載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後,正式造籍,其原則是自生齒以上,人皆著籍。根據北朝西魏大統13年(547年)敦煌地區的計帳文卡看,從黃(1-3歲)、小(4-9歲)到老(60歲以上)、侯(殘疾、廢疾、篤疾),從家庭成員到奴婢、養子都登記在冊。這種戶籍格式,一直延續到明清時代。
宋元時期
宋元時期戶口的編造時間間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戶籍、上計帳。每造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編造五等丁戶簿,重點是評估和確定戶等。元代在村社還置有一種鼠尾簿,隨時登記戶口的變動。
明朝時期
明朝,朱元璋於洪武三年(1370)下詔,戶部籍天下戶口,並置戶貼。登記的主要內容是籍貫、丁口、姓名、年齡等。為防止假冒、偽造,政府將戶貼「以字型大小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貼給於民」。上報方式是地方基層組織將當地戶口「取勘明白」,匯集後到縣,「縣報於州,州類總報之於府,府類總報之於布政司,布政司總類呈報本部立案,以憑稽考」。清朝基本繼承了明代的戶口登記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編審,後來改為五年一編審。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戶口編審制度,代之以通過「歲計」了解各地戶口增減情況。
民國時期
民國時期先後出台了《戶籍法》(1931年)和《戶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國民身份證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級戶政機構。
以上可知,歷史上各王朝對戶籍登記是十分重視的,特別是在新舊王朝更替之際,新統治者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保證賦稅收入,總是率先對國家的戶籍進行整頓和制定。如東魏自喪亂之後,「戶口失實,徭役不均。」孝靜帝下令括戶,「得無籍之戶六十餘萬。」明洪武元年初,下令整頓戶籍,規定「凡各處漏口、脫口之人,許赴所在官司出首,與免無罪,收籍當差。」戶籍的登記上報是政府官員的一項重要工作。
⑹ 戶籍制度是從哪年開始的
中國戶籍制度是從1950年開始的 相關歷史:1950年8月12日,公安系統在內部頒發了《特種人口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正式開始了對重點人口的管理工作,這是新中國戶籍制度開始的起點
⑺ 中國的戶口政策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從一九五一年開始,一九五八年正式確立。
1951年7月,公安部頒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統一規定了城市戶口登記制度。這是新中國最早的一個全國性戶籍法規。
1953年,全國第一次人口普查,戶籍在治安管理中的作用被強化。
1955年6月22日,周恩來總理簽署頒布《國務院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提出「爭取在幾年之內,將經常性的戶口登記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起來」。
1958年1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是新中國當代戶籍制度的形成標志。
《條例》以法律形式規范了全國的戶口登記制度,規定了控制人口遷徙的兩項基本制度—戶口遷移的事先審批制度和憑證落戶制度,目的是「既不能讓城市勞動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讓農村勞動力盲目外流」。
⑻ 歷史上實行戶籍登記是從哪個朝代開始的,由哪個部門統管
歷史上實行「戶籍」的編造,其制起源於春秋戰國.
《管子. 禁藏》雲:「戶籍田結者,所以知貧富之不訾也. 故善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備然後民可足也.」當是「戶籍」這個名詞在中國歷史上的首次出現.「戶籍」古又稱「戶版」 、「名籍」 、「名數」等. 秦漢「戶籍」趨於完善.「案比」的終結是「上計」 ,即「戶籍」的呈報,其源亦起於春秋戰國.「期年上計」在春秋時即已成為通制. 秦漢規定每年歲末上計.魏晉南北朝戰伐頻仍,難於較安定地簡閱戶口,於是全部施行所謂「土斷」 ,即無論本地人或外來人一律在所居郡縣編列戶籍,納稅服役. 至隋,行「貌閱」制,實為古代「案比」制的流演.
⑼ 我國的明朝時期,是怎樣管理戶籍檔案的
在戶籍檔案工作中,每十年一次大造的黃冊是基礎,從基層開始的黃冊編造收集好壞直接影響著明代戶籍檔案工作的實施,問題恰巧就出現在基層官員上。
明代黃冊制度和里甲制度相輔相成,編制黃冊的基層人員基本上也是里甲組織下的人員,可是里甲制度下的里長卻不是正式官職的官員,而是各地人丁、糧食多的地主階級,所以在編制黃冊時避免過重的徭役,難免會出現舞弊現象。
同時里長貪污舞弊同時還會勾結衙門的里書書手、算手那些負責計算和書寫錢糧的官吏,他們雖沒有大權,卻能夠隨意填寫黃冊上數字,所以導致受賄、訛詐等現象發生。
每逢大造黃冊之年,里書就會巧立名目向百姓徵收各種費用,同時還接受里長得受賄。
明代充分利用戶籍檔案對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重要影響,加強對戶籍檔案管理工作的執行和實施,在維護政權權威、鞏固王朝統治、保證基層治安、普查全國人口基本信息上得到想要的結果。除此之外,明代對於戶籍檔案的保存管理上做出的安全保障的意識值得現代國家檔案管理的重視,當然明代中後期因為封建制度和皇帝制度下導致原有戶籍檔案制度崩潰也是值得深思的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