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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納稅滿多久的視為中國公民

發布時間:2022-07-13 15:27:07

⑴ 累計滿多久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法律分析:新《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同時引入「183天」的居住判定標准。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一、183天規則的由來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商品、資本、勞動力、技術和信息等生產要素的跨境流動日益頻繁,各國經濟相互依存關系不斷加深。跨境自然人流動方面,跨境勞務活動不斷增多,這直接引發了跨境勞務所得的征稅權歸屬之爭,即雇員居住國和勞務履行地國以各自稅收主權為利益出發點展開的稅收利益的博弈。對於一項跨境勞務所得,不僅勞務提供者的居住國要予以征稅,主張勞務所得來源於本國境內的國家也要行使稅收管轄權。由此導致的國際稅收管轄權沖突,僅僅依靠每個國家難以妥善處理,需要國家之間進行稅務協調。通常情況下,各國通過雙邊稅收協定予以解決,雙邊稅收協定往往是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Development,OECD)稅收協定範本作為參照。OECD範本第15條對跨國受雇所得做了專門闡述,其中第2款被稱為183天規則,是一個例外條款,其適用與否直接關繫到征稅權的歸屬。183天規則依據稅收協定的約定,在一般情況下都確認此類跨國所得原則上應由居住國一方獨占,作為所得來源國的締約國另一方不應課稅,但是在締約國一方居民到締約國另一方境內從事非獨立勞務活動停留時間已經超過一定期限(183天)的情況下,應由所得來源國履行征稅權。此項原則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雇員居民國和所得來源國稅收權益的合理分配,並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消除雙重征稅。因此,183天規則就被各國廣泛接受用以協調國家間跨國受雇所得的征稅權劃分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⑵ 中國是怎麼劃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我國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採用了國際上常用的住所標准和居住時間標准。

1.住所標准住所通常指公民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場所,住所分為永久性住所和習慣性住所。《民法通則》上規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義。經常性居住地則屬於習慣性住所,它與永久性住所有時是一致的,有時又是不一致的。根據這種情況,我國稅法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界定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可見,我國目前採用的住所標准實際是習慣性住所標准。採用這一標准,就把中、外籍人員,以及港、澳、台同胞與在境內居住的中國公民區別開來。

2.居住時間標准居住時間是指個人在一國境內實際居住的日數。各國以個人居住時間長短作為衡量居民與非居民的居住時間標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也採用了這一標准。我國規定的時間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1年為時間標准,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我國稅法規定的住所標准和居住時間標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兩個並列性標准,個人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標准,就可以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⑶ 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一年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多次離境不超過90日的,是否屬於中國的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一年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多次離境不超過90日的,還是屬於我國的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在中國納稅滿多久的視為中國公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⑷ 中國境內居住滿多少天為居民個人

183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中作了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在中國納稅滿多久的視為中國公民擴展閱讀: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⑸ 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還是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是指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
所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確定其是否在中國境內居住及其居住天數。
所謂在境內居住滿183天,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

⑹ 居民納稅人的判斷標准如何界定

一、居民納稅人的判斷標准根據以下條件界定
(一)住所標准
這里所說的「住所」是稅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說居住的場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對住所的解釋是:「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1、戶籍:人們通常稱為戶口,中國公民通常在我國是有戶口的,但在我國常駐的外籍個人,雖因領取了長期居留證、暫居證等而納入我國戶籍的管理范圍,但其不屬於由於家庭或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因而不屬於在我國境內有住所。
2、經濟利益:一般是考慮個人的主要財產、經營活動中心等因素。
3、習慣性居住:根據國稅發(94)089號文的有關規定,習慣性居住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通常理解為個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務、一項事物或滯留一段時間後,必然要返回該居住場所。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二)居住時間標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在實際判定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需要掌握的要點有:
第一,看其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為居民納稅人,不再考慮其居住時間長短的問題;
第二,其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情況下,要根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的長短來判定該人的稅收居民身份,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即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否則為非居民納稅人。
即以居住滿一年為時間標准,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4、個人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標准,就可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二、居民納稅人的征稅對象范圍
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均應向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負無限納稅義務。
例如:如某外國人2003年2月12日來華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國,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國,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間,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國,後於2005年11月20日離華回國,則該納稅人2004年度為我國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2005年度為我國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
四、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公式解析

1、居住時間在0-90天以內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可以理解為:居住時間不同的外籍個人,納稅義務也不同,這是通過公式中的「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等比例來體現的。「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說明就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所得納稅,「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說明就境外工作期間的所得納稅。我國稅法規定,外籍個人居住時間不足90天的.境內所得境外支付是免稅的,境外所得是不納稅的。「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說明只就境內支付的部分納稅,境外支付的部分不納稅,「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說明只就境內工作期間的收入納稅,境外工作期間的收入不納稅,兩個比例合起來就是只就境內所得境內支付部分納稅。
例如:A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於2010年3月1日-5月28日在華工作(3月1日入境,5月28日離境).每月取得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2.4萬元;每月取得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4萬元,3月=[(24000+40000-4800)*30%-3375]*4000164000)*(30.5/31)=5307.4(元)(3月1日入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國的工作天數為31-0.5=30.5(天);4月=[(24000+40000-4800)*30%-3375]*(24000/64000)=5394.38(元);5月=[(24000+40000-4800)*30%-3375]*(24000/64000)*(27.5/31)=4785.33(元)(5月28日離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國的工作天數為28-0.5=27.5(天))。如果改為A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於2010g3月1日-5月28日在華工作,每月取得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2.4萬元,每月取得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4萬元;其中5月5日回A國加班,14日回到中國,回國期間取得境外企業支付的加班工資1萬元,1-4日為4天,5月5日離開中國按0.5天算,14日回到中國也按0.5天算,15 27日為13天,28日離開中國按0.5天算。因此5月的工作天數=4+0.5*2+13+0.5=18.5(天)。5月=[(24000+40000+10000-4800)*35%-6375]*(24000/74000)*(18.5/31)=13393.55(元)。
2、居住時間在90天-1年之間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可以理解為:居住時間在90天-1年之間的外籍個人,境內所得納稅,境外所得免稅。公式中的「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表明只就境內工作期間的收入納稅,境外工作期間的收入不納稅。
如某A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於2010年3月1日-2010g7月28日在華工作(3月1日入境,7月28日離境),每月取得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2.4萬元;每月取得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4萬元,3月=[(24000+40000-4800)*30%-3375]*(30.5/31)(3月1日入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國的工作天數為31-0.5=30.5天);4月=[(24000+40000-4800)*30%-3375]=14385(元)(5月、6月—樣);7月=[(24000+40000-4800)*30%-3375]*(27.5/31)=12760.89(元)(7月28日離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國的工作天數為28-0.5=27.5(天))。如果改為某A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於2008年3月1日-7月28日在華工作,每月取得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2.4萬元,每月取得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4萬元;其中7月5日回A國加班,14日回到中國。回國期間取得境外企業支付的加班工資1萬元,3月、4月、5月、6月與上文相同,7月的工作天數=4+0.5*2+13+0.5-18.5(天),7月應納稅額=[(24000+40000+10000-4800)*35%.6375]*(18.5/31)=10649.44(元)。
3、居住時間在1年-5年之間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可以理解為:外籍個人境內居住1-5年。僅對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收入免稅,其收入都要納稅。對免稅部分,是通過兩部分來體現的:「當月境外支付工資和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是指針對境外支付部分征稅;「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是指針對境外工作間的納稅。兩部分合起來,就是指針對境外收入境外支付的部分納稅,用1減去,就是指對境外收入境外支付的部分不納稅。
如A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於2008年1月1日-2009年3月28日在華工作(2008年1月1日入境,2009年3月28日離境)。每月取得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2.4萬元;每月取得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4萬元,2008年1月-2009年3月每月均=[(24000+40000-4800)*30%-3375]=14385(元),如改為A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於2008年1月1日-2009年3月28日在華工作.每月取得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2.4萬元;每月取得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4萬元,其中2009年3月5日回A國加班,14日回到中國,回國期間取得境外企業支付的加班工資1萬元。2008年1月-2009年2月每月均=[(24000+40000-4800)*30%-3375]=14385(元),2009年3月=[(24000+40000+10000-4800)*35%-6375]*[1-(10000/74000)*(12.5/31)]=16872.45(元)。

⑺ 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多少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法律分析: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成為居民個人的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依照法律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中國境內沒有住所而且又不居住,或者沒有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則為非居民個人,如果是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⑻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判定標准:

一、住所標准:依據通常是指公民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場所。住所又分為永久性住所和習慣性住所。個人所得稅法里所說的"住所"是稅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說居住的場所和居住的地方,而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可見,我國採用的住所標準是習慣性住所標准。採用這一標准,就把中、外籍人員,以及把港澳台同胞與在境內居住的中國公民區別開來。



1、戶籍:人們通常稱為戶口,中國公民通常在我國是有戶口的,但在我國常駐的外籍個人,雖因領取了長期居留證、暫居證等而納入我國戶籍管理范圍,但由於其家庭或主要經濟利益不在中國境內,故通常不視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



2、經濟利益:一般是考慮個人的主要財產、經營活動中心等因素。 vmery.net



3、習慣性住所: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還是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准,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埋藏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的習慣性住所。



二、居住時間標准:居住時間是指個人在一國境內實際居住的天數。我國規定的時間標準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達到這一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對居住時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不扣減天數,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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