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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系成立在哪個朝代

發布時間:2022-07-19 13:09:48

A. 中國最早的大陸法系是哪個朝代

1、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 是指以古羅馬法、特別是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由於該法系的影響范圍主要是在歐洲大陸國家,特別是法國和德國,所以又稱為大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現形式均為法典,又稱為法典法系。 (1)屬於這一法系的除了歐洲大陸國家外,還有曾是法國、德國、葡萄牙、荷蘭等國殖民地的國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響的國家。例如,在非洲有衣索比亞、南非、辛巴威等;在亞洲有日本、泰國、土耳其等; (2)此外還包括某些英美法系國家內的部分地區,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國的蘇格蘭等。 2、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和傳統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由於主要淵源於英國普通法,又被稱為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以判例法為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又稱為判例法系;由於在現代是由英國法與美國法兩大分支構成,又稱英美法系。 這一法系的范圍,除了英國(蘇格蘭外)以外,主要是曾為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地區等。 3、民法法系與普通法系有許多共同之處,例如在經濟基礎、階級本質上是相同的,都重視法治等。 4、二者的區別: (1)在法律思維方式方面 民法法系屬於演繹型思維, 普通法系屬於歸納式思維,注重類比推理 (2)在法的淵源方面 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淵源只是制定法,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 (3)在法律的分類方面 民法法系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 普通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 (4)在訴訟程序方面 民法法系與教會法程序接近,屬於糾問制訴訟, 普通法系則採用對抗制訴訟程序。 (5)在法典編纂方面 民法法系的主要發展階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別是近代以來,進行了大規模的法典編纂活動。 普通法系在都鐸王朝時期曾進行過較大規模的立法活動,近代以來制定法的數量也在增加,但從總體上看,不傾向進行系統的法典編纂。 (6)另外 兩大法系在法院體系、法律概念、法律適用技術及法律觀念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差別。

B. 中國法制時代最早從什麼時候開始

夏朝。

夏商兩代的司法體制及其職能,尚未從行政、軍事體制及其職能中分離出來,它們基本上是合而為一體。夏商兩代屬於中國早期的神權法時代,司法制度具有鮮明的天討、天罰、神判的特色。

隨著司法審判制度的產生,作為刑罰執行機構的監獄也開始出現。

秦律規定,男子身高不滿六尺五寸,女子身高不滿六尺二寸者不負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責任。秦律規定應把被告人有無犯罪意識作為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據。但同時,秦又有客觀歸罪的傾向。

(2)中國法學系成立在哪個朝代擴展閱讀: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

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

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

《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C. 中國法律的進化歷史

我國法律發展史
以公元前21世紀夏王朝的建立為起點,中國法制歷史傳承四千餘年,其總體的發展脈絡、相互間淵源繼承關系是異常清晰的。
不過,四千多年間,朝代不斷更替,政權屢經變更。所以從宏觀上觀察,各個時期法制的內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發展的階段及風格特色等粗略的標准來劃分,中國法制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早期法制、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和近現代法制三個大的部分。一、中國早期法制(奴隸製法制時代)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
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這一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法律是不公開的。

在中國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代開始,夏王朝前後存在約五百年時間。
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獄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商取代夏以後也維持了將近五百年。
在繼承夏代法制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體制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制度已經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歷史階段。
在西周政權存續的五個多世紀里,中國傳統的統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時發端。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峰。
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後世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制史學習的重點之一。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戰。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擅斷」、要求「法布於眾」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運動勃然興起。
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等,都是這一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二、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時代)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戰國以後至鴉片戰爭以前中國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這兩干余年的法制歷史。
自春秋以後,中國開始有了向全社會公布的成文法,從此,中國的法律開始由原來的不公開的狀態,過渡到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在從戰國到清代後期這兩千多年中,無論是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制規模,還是法律內容、司法體制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
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其主體就是在這一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根據法制發展狀況以及在整個法制傳承中所起的作用,我們可以把這一漫長的歷史時期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1.戰國時期。
這是由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重要階段。戰國時期處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時代的後半期。
而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中國的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出自這個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較,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立」。
在法制方面,「立」主要表現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制開始在更大的范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其中,戰國初年魏國李悝(音虧)制定的《法經》,就是戰國時期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另外,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影響最大的兩大學術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這一時期內成熟並在政治舞台上發揮廣泛的影響。2.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時期。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這段歷史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統一的專制王朝,確立了以後幾千年中國傳統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論,而且在實踐上貫徹得比較徹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
在中國歷史上,戰國時代和秦代是法家學派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理論得到完整的實踐,也僅僅是在秦代。所以,從整個中國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極為鮮明的。
自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以後,許多以前鮮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現於世。從這些珍貴文物資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極深,法律制度也很嚴密。
在兩漢(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從總體上看,漢代的法律制度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
也就是說,漢代法律體制,從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後兩個時期。前期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與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別的法律體制;後期則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論,使儒學。

D. 中國屬於什麼法系

中華法系。

中華法系開始形成於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時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國家與法產生於夏朝,以後經商朝到西周時期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成文法在各國頒布,到秦朝時中華法系有了雛形。秦朝的法律制度從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來看,已經很完備,初步確立了中國古代各項法律的原則。

此後,經過西漢和東漢,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長達八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體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議》,這是中華法系完備的標志。

唐朝以後,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學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還用的省(相當於中國的部)、地方的縣(相當於中國的省)、府、道都是學習隋唐法制的結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過程中中華法系宣告解體,同時建立了中國近代法制的雛形。中華法系的特點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主。第二,禮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則。第三,刑法發達,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拓展資料: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學家們根據世界各國法律基本特徵劃的五大法系:歐洲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也有的法學家分為資本主義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

由於歷史原因,有些國家或地區,如菲律賓、南非、英國的蘇格蘭、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兩系的特點。

而在亞洲和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與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點,如印度法律主要屬於普通法法系,但又屬於印度教法系;敘利亞法律主要屬於民法法系,但又屬於伊斯蘭教法系。

總體上講,英美法國家主要是英國及其過去的殖民地: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國的蘇格蘭、美國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E. 中國古代國家和法律產生於哪個朝代

至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王朝時,中國的國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
奴隸製法為習慣法,夏代法律稱為「禹刑」。
但直到戰國初期魏國李悝的《法經》才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

F. 我國法律發展史

以公元前21世紀夏王朝的建立為起點,中國法制歷史傳承四千餘年,其總體的發展脈絡、相互間淵源繼承關系是異常清晰的。不過,四千多年間,朝代不斷更替,政權屢經變更。所以從宏觀上觀察,各個時期法制的內容、特色也各有不同。按照發展的階段及風格特色等粗略的標准來劃分,中國法制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早期法制、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和近現代法制三個大的部分。
一、中國早期法制(奴隸製法制時代)
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這一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法律是不公開的。
在中國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代開始,夏王朝前後存在約五百年時間。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獄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商取代夏以後也維持了將近五百年。在繼承夏代法制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體制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制度已經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歷史階段。在西周政權存續的五個多世紀里,中國傳統的統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時發端。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峰。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後世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制史學習的重點之一。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戰。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擅斷」、要求「法布於眾」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運動勃然興起。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等,都是這一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二、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時代)
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戰國以後至鴉片戰爭以前中國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這兩干余年的法制歷史。自春秋以後,中國開始有了向全社會公布的成文法,從此,中國的法律開始由原來的不公開的狀態,過渡到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在從戰國到清代後期這兩千多年中,無論是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制規模,還是法律內容、司法體制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其主體就是在這一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根據法制發展狀況以及在整個法制傳承中所起的作用,我們可以把這一漫長的歷史時期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戰國時期。這是由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重要階段。戰國時期處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時代的後半期。而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中國的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出自這個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較,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立」。在法制方面,
「立」主要表現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制開始在更大的范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其中,戰國初年魏國李悝(音虧)制定的《法經》,就是戰國時期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另外,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影響最大的兩大學術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這一時期內成熟並在政治舞台上發揮廣泛的影響。
2.秦漢時期。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時期。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這段歷史時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統一的專制王朝,確立了以後幾千年中國傳統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論,而且在實踐上貫徹得比較徹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在中國歷史上,戰國時代和秦代是法家學派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理論得到完整的實踐,也僅僅是在秦代。所以,從整個中國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極為鮮明的。自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以後,許多以前鮮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現於世。從這些珍貴文物資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極深,法律制度也很嚴密。
在兩漢(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從總體上看,漢代的法律制度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也就是說,漢代法律體制,從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後兩個時期。前期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與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別的法律體制;後期則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論,使儒學成為官方的、正統的政治理論,從此,漢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論、制度上開始「儒家化」。經過「儒家化」以後的法律制度,在許多方面不同於秦代及漢初的法家化的法律。而且,漢代以後的中國古代法律,都是沿著漢代儒家化的方向逐步發展的。所以,漢代法制在中國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3.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這是中國傳統法制迅速發展的階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大動盪的時代,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國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結束南北分裂、重新統一中國這段歷史時期。在這段時間里,雖然政權快速變更,局勢持續動盪,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動盪的年代裡得到了巨大的發展。首先,立法技術不斷提高,法律理論也有明顯發展。其次,具體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強。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議」、「官當」、「重罪十條」等已經成為成熟的制度。這一時期法制的發展與進步,為隋唐之際中國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礎。
4.隋唐時期。這是中國傳統法制的成熟、定型階段。在時間上包括從公元581年隋代建立到公元960年宋代建立以前。隋唐之際是中國古代社會的鼎盛時期。從夏代以後,經過近三千年的積累,中國古代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已經成熟,各種社會體制也進入了比較和諧的階段。所以唐代的政治、經濟、文化各個方面都達到了中國古代的頂峰。這個時期的法律制度也是如此。由於有幾千年的立法、司法經驗作基礎,隋唐的立法技術得以進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優秀法典相繼問世。在法律內容上,漢代中期開始的法律儒家化過程,持續了八百餘年,到隋唐時期終於結出了豐碩的果實,以《唐律疏議》的制定完成為標志,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的融合過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禮法結合」的過程基本完成,儒家學派的一些基本主張被精巧地納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徵,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同時,經過幾千年的實踐探索,中國古代的司法體制、訴訟制度也在此時達到了很高的水平。
應該特別提出的是,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唐代法制,達到了中國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疏議》也就成為中國古代法制、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國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所以,唐代法制、《唐律疏議》自然是學習中國法制史的一個重點。
5.未元明清時期。這是中國古代法制走向極端專制的時期。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前這段歷史時期。宋代以後,中國的社會結構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時期所確立的基本框架內,仍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宋、明、清時期,基本法典仍是國家法制的基礎。國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主體框架,仍然由《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確定,但是敕、條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卻發揮著實際而具體的調節作用。在封建社會後期,「律」規定著大原則,而「效」、「例」則從各方面進行補充和小幅度的修正。作為大原則的「律」相對穩定,較少修改,而起實際作用的附屬立法,則因時因地頻繁修訂,此所謂「律垂邦法為不易之常經,例准民情在制宜以善用」(清朝祝松《刑案匯覽·序》)。這種立法上的變化說明,在經過了幾千年的積累以後,到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者已經能夠更加嫻熟地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來調節社會。同時,從唐代「安史之亂」以後,中國古代社會開始由盛而衰,一些封建社會體制所固有的矛盾不斷激化,導致整個社會體制開始扭曲。隨著皇權不斷強化,中國傳統法制的重心也開始向維護皇權、加強專制的方向傾斜。宋代的編效、明代的廷杖和宦官特務統治、明清之際盛行的「文字獄」等,都是這方面的具體反映。此外,元代和清代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和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也是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特點。
三、近現代法制
中國法制史的第三大部分,是近現代法制。從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社會開始遭受西方列強的一連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內憂外患之中,中國社會也開始了艱難的轉變。從法律上看,這種轉變的突出特徵是,存在了數千年的中國傳統法律體制、法律觀念開始瓦解,而近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制度開始在中國土地上艱難地生長。一般來說,中國近現代的法制變遷,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清末變法修律。在中國,習慣上把1840年鴉片戰爭至1911年清代滅亡這段時間稱為「清末」。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由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淪為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在這段歷史時期內,雖然清代政府表面上繼續維持著對中國大部分地域的統治,但在一些沿海地區和通商口岸,實際上喪失了國家領土主權(如在香港),或是喪失司法管轄權(如在華領事裁判權)。西方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的確立,就是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一個法律表現。同時,在1840年以後,特別是在清政府存在的最後十年(即1901至1911年)中,清政府被迫進行了范圍廣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進了西方近代法律學說與法律制度,對清代原有法律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從此,中國的法制踏上了近代化之路。
清末法制變革是中國法制發展史上的一個重大的轉折點,從這時開始,中國由古代法律體制向近代法律體制過渡。所以,清末變法這一部分也應該是學習、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重點之一。
2.南京臨時政府時期。1911年10月,中國爆發了著名的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宣告成立。在以孫中山為核心的革命黨人的領導下,南京臨時政府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動,初步奠定了民國時期法制的基礎。
3.北洋政府時期。1912年3月,袁世凱篡奪了中華民國政權,在北京建立了由北洋軍閥控制的中華民國北京政府,人們習慣上稱之為「北洋政府」。北洋政府是軍閥政權。為應付各種需要,北洋政府也曾進行了立法活動。這些立法,在客觀上為以後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制建設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條件。
4.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從1927年到1949年,是國民黨建立的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以後,也曾進行了廣泛的立法,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釋例,形成了「六法體系」。但國民黨政權的法律制度帶有明顯的雙重性特點,即便在立法上比較完善,在普通法領域比較規范,但在司法上極為黑暗,特別是在特別法領域,採用的是赤裸裸的暴政。
在通常的中國法制史體系中,1921年以後中國共產黨在各個革命根據地所創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國成立以後的法制發展,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中,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各個革命根據地創造性地進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的活動,取得了豐碩的法製成果,同時也留下了很多深刻的教訓。

G. 我國法律的發展史是什麼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


1、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


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先秦時期。


2、秦漢至清末。


3、清末至中華民國。


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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