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試評析西方主流政治思想,您認為我國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過程中,哪 些方面可以借鑒
A 西方主流政治思想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過程中有什麼可資借鑒?
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中國共產黨在進入21世紀的政治宣言中提出的重要內容。這種政治抱負的基本點在於:承接和超越了中國傳統政治文明和西方政治文明兩大遺產, 創制了一種符合當代人類文明要求而又避免重蹈西方政治文明覆撤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 化。因此,理解和把握關於「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意義,需要以對西方政治文明和中國傳統政治文明的理性審視為基礎。
一、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理念
西方政治文明起源於古希臘,成型於歐洲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並改良於現代和當代。西方政治文明盡管博大精深,但總是圍繞著以下主題和要義而展開:保護人權以申張個人自由;實行民主政制以維護政治的競爭機制;實行法治以匡正各種權力的界限, 維護政治公正原則的實現等等。
1、從自然權利到個人主義的權利觀。自然權利說,其核心是主張人人都享有天賦的不可剝奪不可讓予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等。這一基本觀念後來發展成為系統的人權理論,並得到西方國家法律的確認,構成西方民主與法治的基礎。 自然權利說旨在強調個體權利神聖不可侵犯,並逐漸演變為西方政治文明中的個人主義權利觀。個人主義權利觀是西方社會核心的價值取向——個人主義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成為多角度全方位地界定個體與國家、個體與社會、權利與權力等 關系的基礎。根據這種政治邏輯,在個體權利與國家的關繫上,認為國家既為脆弱的個體權利提供保障,在本質上又是對個體權利的束縛,甚至可能侵犯個體權利,因此國家是一種必要的惡;在個體和社會的關繫上,認為社會由個體組成,單個個體具有至高無上的內在價值或尊嚴,社會應該以促進個體基本權利的實現為基本取向;在個體權利與政治權力的關繫上,主張個體權利是原點,政治權力是個人權利的派生物,個體權利不受政治權力的支配,政治權力是個體權利的守護者。當然,個人主義權利觀這種在對待個人與社會和國家的關繫上所採取的倚輕倚重的取向,在現代社會中已發生了某種嬗變 ,但它在當代西方政治文明中依然作為支配性邏輯而存在著。
2、主權在民的原則。所謂「主權在民」,是指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於人民,每個公民都享有參與國家管理的平等權利。「主權在民」在雅典社會中已有相當程度的體現。 近代西方社會的契約論進一步論證了國家權力的行使者也應該是人民,因此,必然實行民主政體。這 一思想不僅為資產階級革命家所接受和倡導,並在資產階級革命實踐中得到認同,逐步演變成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資產階級革命後,西方各國建立的資產階級政權都帶有區別以往專制統治的民主特徵,各國憲法也對民主政體作了明確的規定。自19世紀末、20世紀 初以來,主權在民的思想受到現代西方民主理論的種種挑戰和修正,產生了多種模式的民主理論,民主理論的發展呈現了多樣化趨勢:從人民民主論到精英民主論,從一元民 主論到多元民主論,從政治民主論到社會民主論,從代議制民主論到參與式民主論等等 。但是,「主權在民」的基本精神仍然作為其不可離異的價值精神而存在。現代西方國 家政治生活中實行的民主選舉、公民復決、公民投票和公民倡議制度,都是依據「主權 在民」這一原則建立起來的。除了政治權利而外,現代西方民主的「主權在民」還表現 在公民享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自由權利,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等自由, 以及人身安全、人格尊嚴等受到憲法保護的神聖權利。
3、權力分立與制衡。在西方政治思想家看來,單純強調主權在民還不足以保護個體的神聖權利,還必須實行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為了防止權力高度集中, 形成權力專橫,從而造成損害人們自由權利的不良後果,一個國家的權力不應作為一個整體由某一機構或某一些人來獨掌,而應當按其所屬領域分開,由不同的機構來行使。法國孟德斯鳩在繼承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更加明確地提出並詳細論證了三權分立與制衡的理論,成為分權制衡論的集大成者,把所謂保護以人權為中心的西方民主政治推進到一個系統的階段。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制衡的理論為法國大革命、也為獨立後美國的國家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石。「三權分立」與制衡原則盡管在資產階級革命之後的一段時期曾被奉為經典性的政治原則,然而,自20世紀特別是二戰以後,出現了新的變化:一是三權重心的位移,國家權力的重心由議會轉到了行政;二是社會中其他力量如利益集團、 新聞輿論等對國家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權進行全面監督。這反映了現代西方權力制衡的 多元化發展趨勢。
4、法治的原則。西方法治思想在漫長的發展進程中,雖然不斷被賦予新義,但是也逐漸沉澱出一些鮮明的原則和特徵。第一,法治是民主的題中之義。法治始終都建立在民主基礎上,以民主政治為前提條件。第二,自由是法治的精神內核。自由需要法的認可或者得到法的保障,法治應以自由為目的;體現 自由、保障自由、發展自由,應當成為法治的精髓。第三,法治以保障人權為目的。人權只有為法律所確認,並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得到實現。保護自由、平等、人權也正是法治價值之所在。第四,公正是法治的靈魂。法律作為調整和規范人們在社會生活中 的行為准則,就必然遵循公正原則。
二、西方政治文明之得失
以保護自由、人權為目的的西方民主政治構成了西方政治文明的主體內容,其精義在 於對私權利的保護和對公權力的防範。總體上看,它屬於「政治解放」的范疇,對於世界文明發展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高揚個人解放的旗幟,消除各種束縛個人獨立自主的宗法的和政治的關系。這集中地體現為西方以保護人權為中心的民主政治的建立。
第二,為商品經濟的繁榮發展提供價值支持和政治體制保障。通過對個人獨立性和自主性的肯定,推動個人追求自身生存狀態的改善和現世的自由和幸福。並通過適 當的制度安排,既為人們的市場交易提供保障和激勵機制,又合理地規范和約束政府的行為,為經濟活動的開展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然而,任何政治迷信和崇拜都是不可取的。西方政治文明是一種特定文明的反映,為特定的文明服務,超出這種特定文明,其合理性並非完全充分和無可挑剔。
就價值層面說,西方政治文明的核心在於個人的自由與權利,但個人主義應該被視為僅僅是一種整合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關系的模式選擇,而且還不 一定就是一種最好的選擇。在商業文明的條件下,人在擺脫了這種依賴和束縛的同時,並沒有同 時就擁有實現自己獨立性所需要的物質生活條件。相反地,這種物質生活條件是他實現獨立性而不得不仰仗的對象。當一個人不能擁有這種條件時,他雖然是獨立的,但這種獨立的意義也就僅此獨立而已,甚至在更多的場合下,這種獨立往往是獨立地面對貧窮 、飢餓、文盲和被「上流社會」、「有教養的」人群拒絕和歧視的境遇,甚至獨立並且往往是自願地放棄由於貧窮而無遐顧及也無力參與的公共事務的權利。
從制度層面上看,作為西方政治文明的集中表現的民主制度也並非完全像它在字面上所標示的那樣。至少有兩個方面是不能忽視的:第一,民主制度實際上就是把政治變成遴選精英的過程,這與所謂的「人民的統治」以及「一切權力歸於人民 」的價值要求恰恰是背道而馳的。第二,由於民主實質上就是一種競爭,競爭即是力量的較量,盡管人們對於這種較量有種種限制,以使其盡可能地文明起來,但當今民主政治導致金錢政治等等,至少是世界現有的民主實現方式勢所難免的產物。
三、中國傳統政治文明之利弊
中國傳統政治文明是與以農耕為主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態相適應的。農本社會 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及其限定的社會經濟關系與政治關系,孕育和造就了傳統中國以宗法為本位的熔政治與道德於一爐的倫理型政治文化體系。它本質上以維護封建帝制和 君權為核心。因此,中國傳統政治文明不主張個體的獨立與分立,政治權力處於極度的 壟斷之中,反映西方商業文明的自由平等與人權的精神更是難在其中覓得蹤跡。
1、中國傳統政治文明重國家輕個體,重君權輕人權。與西方啟蒙思想家所推崇的具有天賦權利的個體不同,中國傳統政治文明中,個人與國家矛盾的解決及二 者的和諧,並不是取決於個人的發展,而是以犧牲個人的自我價值為代價。在定位國家和個人的關系時偏重國家振興和安定,往往忽略個人的自由、平等和獨立。
2、中國傳統民本思想不同於現代民主理念。中國傳統政治文明的民本思想以維護封 建專制為直接功利目標。民本主義對「民」的重視和保護,也只不過是封建統治者對於勞動群眾的一種居高臨下的憐憫或恩賜。它不同於凸顯人的主體性的現代民主理念。
3、中國傳統的法制思想離現代法治精神尚遠。現代意義上的法治,至少應具備兩個原則:一是法律至上原則,也就是使法律成為治理國家的最高權威和統一的規范體系 ;二是權利本位原則,指在個人和國家的關繫上,個人對國傢具有權力,法律強制國家權力服從於個人權利,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行使的目的和界限。中國傳統法制文化可以概括為人治之下的「禮主刑輔」觀,即在服從和符合君主需要的前提下,以綱常禮教為其最重要的經義,對超越、違反綱常禮教的思想、行為用刑罰加以懲罰。若將其納入現代法治的坐標系,我們看到它的消極影響是十分明顯的。
當然,我國傳統政治文明也有精粹,比如,中國傳統政治文明所強調的人與人、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意識,有利於穩定的法律秩序的構建,貴人、愛人、推 己及人等思想有利於主體權利的保護和利益的維護,注重理想人格塑造、提倡氣節操守 、重義輕利的思想,有利於現代法治的貫徹,誠實信用、民貴官輕的觀念有利於現代平等觀念的培養,等等。
四、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應有境界
解讀西方政治文明之得失,審視中國傳統政治文明之利弊,意圖在於:一方面,為中國政治文明建設尋找可資借鑒的經驗和素材,實現政治文明的傳承與創新;另一方面, 只有在西方政治文明和傳統中國政治文明的雙重坐標下,方能凸顯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政 治文明的意義和責任,從而把握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新境界。由此,中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時,既要善於吸取世界政治文明發展中的 積極資源,包括對西方政治文明給予深刻批判的積極思想資源,搞好民主與法治建設, 又要立足中國本土,開創政治文明建設的新境界。
首先,現時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既應適度張揚個體權利意識,又應堅決維護人民群眾這一最廣泛主體的切身利益,努力推進社會全面公正與平等。中國目前選擇的是 市場經濟的發展道路,這是任何政治文明建設都必須面對和力圖適應的現實。市場經濟張揚的是自由與權利,而且一般說來還是近代西方社會所採行的那種自由與權利。與之相適應,適度地張揚自由與權利,培養公民權利意識,是社會主義所不能迴避的。但是 ,如果由此走到個人自由與權利至上方面去,也會與社會主義的應有價值理想相沖突, 並使自由和平等失去了必要的平衡和張力,導致社會貧富極度懸殊,社會嚴重不公。所以,當前中國所努力建設的政治文明的應有境界,應該是使自由與平等能夠取得適度平衡的、能使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得到維護和伸張的政治文明。因此,在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 設中,在政治理念的闡述和制度設計上,必須高度重視自由與平等的平衡,不能毫無批 判地、全盤引進西方的政治文明。在這一點上,任何政治迷信都將是十分有害的。
其次,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應有境界應該是既要以制度規范社會行為,又要發揮道德教化的積極功能,引導政治行為從善如流;既要提倡政治文明,更要防範政治不文 明。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既要重視政治制度建設,構建法治社會的制度平台,又要堅持倫理道德教化,實現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為文明三者的協調發展,使社 會的整體文明發展更加文明,使廣大公民不僅在政治能力上得到提升,而且在政治理念 、政治行為上更加成熟,使政治家群體的行為和價值趨向更加符合「為公」和「為民」 的要求,並使其心態和操守真正地陽光和高尚起來。
中國的政治文明建設必須借鑒包括西方政治思想和實踐的一切政治資源。中國不應盲目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但應當汲取其憲政精神;中國公共權力結構不搞三權分立,但可借鑒其權力制衡的制度實踐;中國不搞西方式的兩黨或多黨制,但必須將黨內民主落到實處,並完善與各種政治群體的關 系,等等。當前,人們在重視制度或規范對於人們行為的 約束意義時,不可小覷政治道德對人們行為的引導與規約功能。只有既堅持制度或規范 的外在強制或「他律」,又發揚政治道德對人們的內在約束或「自律」,化制度強制為 道德操守,才能建立一種持久的政治行為文明。
最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應以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全面解放作為最終的價值目 標。從總體上看,西方政治文明是商業文明或市場經濟在政治領域上的反映和產物。這種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就是競爭,由此導致精英政治、金錢政治以及其他政治不文明的 種種現象。
在中國致力於政治文明建設時,適度競爭的引進確有必要。但是,如何規范和約束這種競爭,使這種競爭與金錢政治和各種醜陋行為絕緣,是一個十分重要而又困難的課題 。尤其在今天,中國作為外源性的、後發性的現代化國家,既苦於市場經濟的不發展, 又苦於市場經濟的發展,貨幣崇拜、實利主義以及人被物化、工具化等等現象十分嚴重 ,社會存在著使政治導向金錢政治、賄賂政治等等醜陋結局的一定基礎,使民主機制變 形走樣的危險性依然存在。因此,政治文明建設應該有反映人類進步的價值理性作為其靈魂和向導。中國共產黨強調「三個代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以及強調人的全面 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等等都是屬於為政治注入價值追求的努力。如何在政治文明的建設 中,特別是在政治理念的闡述和政治制度的設計中真正貫徹和體現這些價值追求,真正使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達到它應有的境界,這既是當今中國面臨的一個重大歷史性課題, 也應該是中國的廣大的人民群眾的心願。
Ⅱ 請說明中國古代宗法制度包含哪些內容
所謂「宗法」,是至調整家族關系的制度,它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的家長制,依血緣關系分大宗和小宗,強調前者對後者的支配以及後者對前者的服從。中國君主制國家產生之後,宗法制與君主制、官僚制相結合,成為古代中國的基本體制和法律維護的主體。
內容:
1.嫡長子繼承製
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系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春秋公羊傳》「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西周統治者劃分為四個等級: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天子的嫡長子繼承天子之位為大宗,其餘庶子被分封為諸侯,為小宗;諸侯的嫡長子繼承諸侯之位,為大宗,其餘庶子被分封為大夫,為小宗;卿大夫之嫡長子繼承卿大夫之位,為大宗,其餘庶子成為士,為小宗。
2.風邦建國制
簡稱封建,由周人創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二宗」(《左傳》桓公二年)
諸侯受封成為地方邦國,與周天子有一系列的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系。卿大夫的領地被稱為「采」或「邑」(采邑制),卿大夫封士,士為統治階級里最低階層,一半靠自己的技藝和本領為卿大夫服務。
3.宗廟祭祀制
宗子權力的象徵是他們所主持的宗廟。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員共同宗廟的宗廟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圍內近親的共同宗廟的宗廟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須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級宗廟中進行,並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儀式。祖先祭祀在中國古代的社會與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許多日常禮儀活動和社會活動也要在宗廟里進行。如冠禮(男子成丁禮)、婚禮、宗族成員的盟誓等。因此,宗廟的存在被視為宗族存在的象徵,宗子的宗廟主身份成了他們在族人中擁有宗族首領地位的保證。甚至宗子的名稱也來自他們的宗廟主身份。
據《禮記·王制》記載,周天子為七廟,諸侯為五廟,大夫為三廟,士為一廟。今北京故宮前左側的勞動人民文化宮便是明清的太廟,右側的中山公園便是明清的社稷壇,也就是「左宗右社」的格局。「左宗」是宗法的標志,「右社」是國土的象徵,共同表示著這個王朝的天下和對全部土地臣民的佔有
Ⅲ 中國的宗法制是什麼時候形成的
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
Ⅳ 中國古代社會,完整的宗法制出現在哪個朝代
中國古代社會,完整的宗法制出現在西周初年。
在周公主持下,對以往的宗法傳統習慣進行補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中心的行為規范以及相應的典章制度、禮節儀式。
周禮目的是以周人的標准來規范各族和各代禮樂內容,並通過制度的形式推行到各個不同等級的統治階級中去;其意義在於擴大周文化的影響,加強周人血親聯系和維護宗法等級秩序;其本質是「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
(4)中國宗法在哪裡擴展閱讀:
春秋戰國時期禮樂文化思潮的興起和「百家爭鳴」的結果表明,「禮壞樂崩」只是周朝封建宗法制度的「崩壞」,並不意味著禮樂文化的崩潰。所以,有研究者認為,自春秋以來,禮崩樂壞,表面上是諸侯僭越、破壞制度,實際上卻是社會發生變革,要求禮制進行適應性的調整。
經過這次禮樂文化思潮和「百家爭鳴」,不僅徹底改變了「禮不下庶人」的局面,而且經過老子、孔子等諸子百家的爭鳴和解釋,禮樂文化的內涵和精髓更進一步為人民所掌握。因此,這次禮樂文化思潮和「百家爭鳴」進一步確立了禮樂文化在中華文明中的核心地位。
Ⅳ 宗法是什麼意思
宗法
中國古代社會中憑借血緣關系對族人進行管轄和處置的制度。亦稱宗法制度。這種制度與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宗族組織相配合,是統治階級維護政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據文獻記載,中國至遲在周初已經出現了「宗子」、「大宗」等名稱。《詩經·大雅·板》中有:「大宗維翰。……宗子維城」,這里所說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貴族中根據血緣關系對族人擁有管轄和處置權的人。這表明當時已經出現了宗法制度。有的學者認為,在有關商代歷史的文獻中,也可發現類似的記載。如《左傳》所記的周初商朝遺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緣團體。但迄今對中國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還是關於周代的。
對周代宗法內容比較完整的記載,還保存在先秦時期的兩部禮書——《儀禮》和《禮記》中,並且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證。其中《禮記》的《大傳》和《喪服小記》中兩段內容大致相同的記載,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內容的主要依據。
根據禮書的記載,周代天子或諸侯的子輩男性後裔中,除繼承君位的一人外,其他人(稱為群公子)都將成立以其自身為始祖的宗族,表示在血緣關繫上與代表國家權力的天子或諸侯有所隔斷。這些宗族以專屬自己所有的氏為標志,因而在禮書中群公子被稱為「別子」。在以別子為始祖的宗族中,別子的繼承人擁有對整個宗族的管轄和統率權,是整個宗族的首領,被稱為大宗或宗子。在理論上,無論經過多少世代,大宗都對別子的所有後裔擁有管轄和處置權,以此將別子的後裔始終聯結成一個具有實體性的宗族團體,故而大宗被說成是「百世不遷之宗」。宗族的每個成員除對大宗有尊奉和服從的關系外,還對一定近親范圍內的某些親屬有尊奉和服從關系。《禮記》指出,一個因不是嫡長子而不能作為其繼承人者,須尊奉父親的繼承人為小宗,即「繼禰者為小宗」(禰,意為先父)。如果這個人的父親也不是祖父的繼承人,則這個人還要尊奉其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繼承人,則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繼承人,則要尊奉高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按《禮記》的記述,繼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繼承人,是距一個人親屬關系最遠的小宗。六世祖的繼承人就不再被奉為小宗了。這就是所謂的「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因為有對小宗的尊奉關系,以大宗為首的宗族又劃分為許多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親集團。從禮書的這些記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關系的基本內容,就是大宗或小宗對不同范圍內,包括直系與旁系親屬族人的統轄和管理。若在同代親屬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對兄弟、從兄弟、再從兄弟等旁系親屬的統轄和管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清代經學家程瑤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宗子權力的象徵是他們所主持的宗廟。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員共同宗廟的宗廟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圍內近親的共同宗廟的宗廟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須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級宗廟中進行,並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儀式。祖先祭祀在中國古代的社會與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許多日常禮儀活動和社會活動也要在宗廟里進行。如冠禮(男子成丁禮)、婚禮、宗族成員的盟誓等。因此,宗廟的存在被視為宗族存在的象徵,宗子的宗廟主身分成了他們在族人中擁有宗族首領地位的保證。甚至宗子的名稱也來自他們的宗廟主身分。
作為宗族首領,宗子擁有高居於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倫理中,宗族成員間只論宗子與普通人的關系,普通族人「雖富貴,不敢以富貴入宗子之家」。表現在喪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無「五服」之親,也須為之服「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之服同(見喪服)。由於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認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對各自范圍內的族人還擁有統率、處置和庇護之權。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裝,統帥就是各宗族的宗子。這些武裝常常與國家軍隊一起對外作戰。如春秋鄢陵之戰中與楚軍作戰的晉軍,就以欒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裝為主力。在國內政治斗爭中,宗族武裝也往往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就是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裝翦滅另一些宗族勢力的事例。宗子對族人的財產和人身也有處置權。春秋時晉國趙氏的大宗趙鞅曾強令族人趙午交出其所有的「衛貢五百家」。後因趙午怠慢,竟至將其殺戮。這種對族人的殺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視為合理的行為。《左傳》中就有晉國貴族知■被俘獲釋時表示甘受宗子死刑處罰的記載。宗子對族人的人身處理還包括放逐,晉國趙嬰曾因通姦被大宗趙同等「放於齊」。國家承認並尊重宗子對族人的處置權,對宗族成員實行處罰時,往往先向宗子咨詢。鄭國放逐游楚,執政子產就先「咨於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國家還承認宗子對族人的庇護權。宗子的庇護,包括給族人以各種照顧及在訟事中袒護族人。《左傳》記載了一個梗陽人「有獄」,「其大宗賂以女樂」之事。
宗子是族人依賴和服從的主要權威,也是國家藉以管轄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內部的廣泛權力,實質上已具有國家基層行政與司法權的性質。周代宗子普遍擁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內部事務的室老和宗老(亦稱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轄地區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隸屬於宰的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財政)、司馬(掌管軍事和軍賦)、工師(掌管營造)等。宗子的這一套家臣組織,實質上就是國家的一種基層政權。但是,宗族在本質上仍然是以血緣為基礎的私人性質的團體,故宗族與國家間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利益上的沖突。周代人們稱宗族為家,意為與「國」相對立的私人團體。宗族成員常常只知效忠於「家」,而不知有「國」。宗族與國家之間的這種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關系,是引起古代社會關系變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宗法關系在先秦社會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為數眾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諸侯國的國君。但是由於天子和諸侯是國家和公共權力的代表,因而在他們與王室和公室親屬之間,宗法關系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諸侯的親屬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後裔,對於天子或諸侯只能以君臣關系對待,而不能以親屬關系對待,即所謂「弟兄不得以屬通」。天子和諸侯所受到的宗法關系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某些儀式中對相同血緣或近親血緣的諸侯給以優待和尊重。如《左傳》記載有「周之宗盟,異姓為後」,「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等。此外,天子和諸侯還經常舉行「合族之食」的典禮,和在一些儀式的末尾安排「燕飲」,用來特別款待臣屬中的親屬。這些做法含有道義和政治的意義,與宗子對族人憑借血緣關系進行的具有行政與司法意義的管轄和處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對諸侯的管轄,以及諸侯與諸侯之間相互關系的處理,主要是依據他們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周代的天子和諸侯同時也是包括一般貴族在內的宗族的宗子,並且認為天子是「天下大宗」,諸侯「相對於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諸侯國內又是「一國的大宗」。這種觀點往往導致將周代國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擴大。對此學術界尚在進行討論。
先秦時期,廣大庶人與奴隸是沒有氏的,他們不屬於任何宗族集團。社會地位也低於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員因血緣就能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因而他們是古代社會的貴族。春秋時期中國社會開始發生劇烈的變動,舊有貴族、平民、奴隸的界限開始趨向崩潰。自戰國始,平民和奴隸獲得姓氏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秦漢以後出現的封建宗族便廣泛地包括了不同階級的居民,從而使宗族和宗法關系明顯地帶上了階級關系的痕跡。
Ⅵ 中國宗法的介紹
中國宗法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標榜尊崇祖先,維系親情,在宗族內部區分尊卑長幼,並規定繼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員享有不同的權力和義務的法則。宗法是中國古代社會構成的重要方式。宗法制萌發於商周時期,成熟於西周、春秋時期,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幾經演變,在唐朝末年瓦解。宋代,宗法又以禮教與政權、神權、夫權、族權相結合的形式存在,並一直延伸到封建社會結束。
Ⅶ 中國古代社會的宗法制是由西周什麼人確定的
宗法制由西周的周公旦確定的。
周人創建宗法制的目的:
宗法制的形成一開始就是為了避免爭奪王位而發生的一系列戰爭,設立宗法,只能有一個天子,天子的諸子分封諸侯,諸侯的嫡長子也被封為諸侯,諸侯的諸子分封卿大夫,他們的嫡長子也被封卿大夫,卿大夫的諸子分封士,士的嫡長子也封士,士的諸子分封平民,然後到奴隸,循環往復。
這樣嚴格的體系,保護了奴隸主的地位不被動搖,加強了對平民和奴隸的統治,也方便了平民和奴隸對貴族的忠心。
(7)中國宗法在哪裡擴展閱讀:
宗法制的影響: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子繼承製,它的實施也影響了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可謂影響深遠,一些負面作用也漸漸浮出水面,例如男尊女卑、裙帶關系、任人唯親、順從心理、父權君權、家長制,更甚者無法調動奴隸主們的積極性,他們不論再忠心,終身不得翻身。
當然某個宗族的勢力過於強大,聯合起來對抗君權,最後奪取君權;同時.又具有一些積極作用,比如形成了一種中華民族愛好和平、勤勞勇敢的民族精神以及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的責任意識。
Ⅷ 中國宗法的沿革
秦漢以後由宗法引出的血緣紐帶。秦漢以後,由宗法引出的血緣紐帶,尊卑有序、尊長特權卻久盛不衰。秦漢時一些宗族由於政治地位、經濟力量以及人丁興旺等優勢 ,形成強 宗大族 ,他們築堡塢 ,置部曲,把持地方,操縱官吏,戰亂時建立宗黨武裝,形成割據勢力。
這種強宗大族的進一步發展則是魏晉南北朝時門閥制度的出現。與門閥制度相聯系,魏晉南北朝時譜牒之學十分流行。大姓、土族都在修家譜,以明統系,宗族不相混淆。門閥制度已不像西周春 秋 時的宗 法制那樣 ,將宗族內部大宗、小宗按血緣區分,而是偏重於宗族的政治、經濟實力。
唐朝興科舉,廢除九品中正制,門閥制度衰落。
宋代理學興盛,理學家們認為門閥制度下的宗法組織,已經失去了先聖立宗法的本意,主張重建古代的宗法組織。
Ⅸ 中國古代社會,完整的宗法制最早出現在
周朝
宗法制度是用父親血緣關系的親疏來維系政治等級、鞏固國家統治的制度。這種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
Ⅹ 中國的宗法制度是什麼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
此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