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具有中國國籍的巴西足球運動員能否代表中國國家隊參加亞洲杯
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五年之後 才可以代表國家參加比賽 如果是混血的話 除非他是中國國籍
⑵ 國際體育競賽中關於國籍的規定有哪些
《奧林匹克憲章》有關國籍問題的規定 國際奧林匹克運動主要是以《奧林匹克憲章》的有關規定為根據的,因此需要首先對《奧林匹克憲章》的有關規定進行闡述,其次就是對主要由CAS解決的若干涉及國籍問題的參賽資格爭議進行評析。 《奧林匹克憲章》(2004年版本)第41條規定了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問題,由於其在大多數情況下涉及到運動員的國籍,因此對其第42條的有關規定進行闡述也就成為必要。 《奧林匹克憲章》第41條(參賽資格條例 )規定,運動員要想具備參加奧運會的資格,必須遵守《奧林匹克憲章》以及經國際奧委會批準的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規則,並且由其國家奧委會報名。他們必須切實做到:尊重公平比賽和非暴力精神,並在運動場上表現出來;尊重和遵守《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各種規定。 第41條規則的附則規定如下:(1)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制定其比賽項目的參賽資格標准。該標准必須提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准。(2)參賽資格標准由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其下屬的全國單項體育協會和國家奧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3)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任何運動員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都不得將其本人、其名字、圖像或運動比賽用於廣告目的。即除非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許可,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任何運動員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都不得將其本人、其名字、圖像或運動比賽用於廣告目的。(4)運動員報名或者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不應取決於任何金錢上的考慮。 《奧林匹克憲章》第42條(運動員的國籍)規定,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任何運動員都必須是選拔他參賽的國家奧委會所在國家的國民;涉及如何確定運動員在奧林匹克運動會中所代表國家的一切爭端,應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決定。 該條規則的附則指出:(1)凡同時是兩個國家或兩個以上國家國民的運動員只能代表其中一個國家,可由本人選擇其所代表的國家。然而,該運動員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洲的或地區的運動會或在獲得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承認的世界錦標賽或地區錦標賽中已代表過一個國家後,不得再代表另一國家,除非他符合下面與改變國籍或取得新國籍有關的第2款的條件。(2)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洲的或地區的運動會或在獲得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承認的世界錦標賽或地區錦標賽中已代表過一個國家並已改變自己國籍或者取得新國籍的運動員,必須在改變國籍或取得新國籍3年後方可代表新的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這一期限在取得有關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同意以及得到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准後,可以縮短甚至取消。(3)如果一個加盟州、省或者海外部,一個國家或者取得獨立的殖民地,如果一國由於疆界變動並入另一國,或者一個新的國家奧委會獲得國際奧委會承認,運動員可繼續代表他所屬或曾經所屬的國家。然而,如果運動員願意,他可以選擇代表自己的國家或者新的國家奧委會(如果有這樣一個新的國家奧委會)為他報名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這種特殊選擇只能一次。(4)另外,在一個參賽者處於代表一個他並非其國民的國家的情況下,或者在他可以選擇自己想代表的國家的情況下,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可以針對具體作出一般性或個別性決定,特別是可以提出有關運動員國籍、公民身份、定居地或居住地,包括等待期的長短的具體要求。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只是《奧林匹克憲章》有關國籍問題的規定,只適用於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對於由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主辦的比賽而言,運動員的參賽國籍問題通常要根據各有關單項體育聯合會的內部規則來確定,譬如參加國際足聯世界盃比賽的運動員的國籍問題要根據國際足聯的有關規則來決定,而參加國際籃聯比賽的運動員的國籍問題則要根據國際籃聯的有關參賽規則確定。《國際籃聯關於球員的國家地位規則》第1條規定,根據有關國家的法律,一個球員可以取得一個或多個法律上的國籍,但該球員只能取得一個籃球國籍。此概念只用於體育目的。若球員還沒有取得一國的法律國籍,則也不能取得該國的籃球國籍。同時根據該規則第4條第1款,球員因出生而可能取得出生地國籍、父親國國籍、母親國國籍、由於出生地是殖民地或附屬國而取得宗主國國籍和法律規定的其它特殊情況而取得國籍等。W的籃球國籍屬於美國還是德國的問題應根據《國際籃聯關於球員的國家地位規則》第4條第3款來判斷。該條規定,如果一個球員根據第4條第1款的規定而取得了多個國家的國籍,則他的籃球國籍應認定為出生地國籍,或如果該球員不具有其出生地國籍,則按第4條第1款所列出的順序取得別國國籍。有下列情形除外:該球員放棄或失去該國國籍;該球員向國際籃聯申請注冊改變籃球國籍(第五部分);該球員在其十九歲或十九歲之後一直在其擁有多個法律國籍的任何一個國家打球,在此情況下應當認定他已選擇該國為籃球國籍,除非他因第五部分所列原因已經與國際籃聯簽有國籍選擇協議。《國際冰聯附則》第204條是關於參加國際冰球錦標賽的參賽資格問題的,其規定,為了符合國際冰聯比賽規定的參賽資格條件,每個運動員都必須通過其個人護照證明其是其所代表的球隊所屬國家的公民。如果某運動員被證明不具備參賽資格,其將被驅逐出比賽場。而對於奧運會而言,第205條規定,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必須由國際冰聯通過並由國際奧委會允許後才具備參加奧運會的參賽資格。《奧林匹克憲章》第46條也規定,奧運會上的運動員必須是派遣其參加奧運會的國家奧委會所代表的國家的國民。在本爭議中,根據瑞典國籍法第7條的規定,獲得外國國籍的人喪失其原來所具有的瑞典國籍。在參加奧運會的國際冰聯報名表上,S承認他是瑞典國籍並且擁有瑞典護照,但其既沒有填寫也沒有簽署報名表上有關國籍問題的聲明。事實是,1995年11月他獲得了美國國籍,喪失了瑞典國籍。仲裁庭認為在S本人以及瑞典奧委會是有疏忽的。不管該運動員的行為是否是出於善意,他不具有參賽資格是一個客觀事實。CAS認為這不是一個雙重國籍問題,這是一個一國的運動員為其他國家效力的問題,毫無疑問這是一個不具備參賽資格的情況,該運動員必需被禁賽。既然根據《奧林匹克憲章》以及有關的《國際冰聯規則》的規定,S明顯不具備參賽資格,那麼S和瑞典奧委會的上訴要求就沒有根據,國際冰球聯合會的裁決是合理的。
⑶ 外國運動員在轉入其他國籍後在三年內可以參加其他比賽嗎
3年後可以參加比賽。
國際田聯理事會在多哈的執委會會議上提議,運動員取得新國籍3年後才能代表該國參加國際田聯組織的比賽。
以往,選手更改國籍後,幾乎立即就可以參加國際比賽,惟一的條件是只要未在過去三年中,代表以前的國家參加過國際賽事。
⑷ 加入中國籍的他國隊員,代表中國參賽是否被國際所允許
這個是要看具體情況的。一般來說,如果已經代表一個協會在國際A級賽事中出場的,就不能再代表另一個協會出戰了,而根據國際足聯規定:任何已經代表某協會,參加過任何類別的正式足球比賽的球員,不能再為其他代表隊進行國際比賽。
而加入了中國國籍的他國隊員只要之前沒有參加過正式比賽,理論上是可以代表中國隊參賽的,但是因為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所以如果要加入中國國籍就必須得放棄之前的國籍。比如已經被歸化的埃克森和阿蘭,他們放棄了自己的巴西國籍,加入中國國籍,而由於他們沒有代表巴西國家隊出戰過正式比賽,所以阿蘭跟艾克森一樣都具備代表國足出戰的資格。
之前也發生過一件事就是恆大球員布朗寧被國際足聯的禁賽了,於是布朗寧暫時無法代表國足登場。根據媒體分析布朗寧此前代表英格蘭U21參加的歐洲青年比賽,所以被認為參加過正式的比賽,也就被禁賽了。
⑸ 花滑運動員改國籍要多久可以參加比賽
馬上就可以。根據查詢相關政策沒有明確規定運動員可以改幾次國籍。但是運動員改變國籍,必須要三年以上才能代表新的國家參加奧運會。 最好先查詢當地相關部門網站取得第一手信息。
⑹ 林孝俊「棄暗投明」入籍中國,卻無緣北京冬奧會,是為什麼呢
林孝俊「棄暗投明」加入中國籍,但是卻無緣北京冬奧會,主要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奧林匹克憲章》第41條規定選手要想改變國籍並且參加奧運會的話,必須在以現有國籍參加國際比賽的三年之後。林孝俊在2019年3月10日是作為韓國運動員參加了國際冰上比賽聯盟世界錦標賽,所以他只能在2022年3月10日之後才能夠代表中國去參加大型比賽。但不幸的是北京冬奧會在2022年2月4日開始,2月20日結束。
林孝俊雖然沒有參加冬奧會比賽,但是他在一些社交平台也比較活躍,當自己的隊友獲得好成績時,他也立刻發文祝賀。
⑺ 足球運動員入它國國籍要幾年才可參加比賽
要看它國是否允許有歸化 得申請 完了再到他國足協審批等等 可能要半年 但你沒入籍之前的准備回更多 可能會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