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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後人大立法有多少

發布時間:2022-08-29 18:15:39

❶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共制定了多少部憲法

法律分析: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共制定了四部憲法,其中第一部是於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共四章一百零六條的五四憲法,五四憲法是一部較為完善的憲法。第二部是七五憲法,於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共三十條,是一部有嚴重缺點、錯誤的憲法。第三部七八憲法於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共四章六十條。第四部七八憲法為我國當前現行憲法,共四章一百四十三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❷ 中國一共有幾條法律

我國法律條文分為22類,共149件。
1)全國人大法:《憲法》
2)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3)國家機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4)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5)立法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6)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7)婚姻家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8)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9)知識產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等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頒布過幾步憲法

新中國成立以來,先後頒布過四部憲法,截止2021年5月我國現行的憲法為82年的憲法。該憲法於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最新一次的修正是在2018年3月11日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該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憲法的特性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於本國其他法律和法規。但在現實里,憲法並不是在所有國家中都具有權威性。為保證憲法的權威性,需要相應的一套體系來確保憲法沒有被違背。這套體系稱之為憲法審查制度。

在現代民主國家,由於憲法審查制度的實施,一條法規如果和憲法相抵觸,就不能得以應用。而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最高效力經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以至於憲法成為一紙空文。」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說。

使一條和憲法抵觸的法規不能得以應用的方法有多種,根據憲法審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審查,也可以事後審查。即使獲得通過,經過被撤銷,或在審理的時候不被法院採納。這條體系最早由奧地利的法律學家凱爾孫最先提出。

依據這個的理論,法律和法規以及憲法構成一個金字塔。憲法位於塔頂,擁有最高權威;而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其效力僅次於憲法;而法規是由行政機關頒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於金字塔底。因此一條法規不能違背高於它的法律和憲法,否則它可能被撤銷(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同樣,一條法律不能和憲法相抵觸,否則它應被撤銷。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❹ 建國以來全國人大共頒布部多少部法律

幹嘛不上中國人大網?

❺ 新中國成立以來到改革開放之前有多少部法律

正式法律有兩部,憲法和婚姻法。婚姻法先於憲法制定並頒布,婚姻法50年,憲法54年。婚姻法,其實用離婚法稱呼更好,其明確指出有一方提出離婚即可辦理離婚,促進了人民群眾的結婚離婚自由。另外,法律的起源你最好研究一下,一般來說,漏洞越多,越需要規則去彌補。如果人人自由平等道德高尚,就不需要法律來進一步約束了。春風楊柳千萬條,萬億神州盡舜堯。

❻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共制定或修改法律多少部

十八大以來這五年,我國共制定行政法規42部,地方性法規2926部、規章3162部,同時通過「一攬子」方式先後修訂法律57部、行政法規130部。

啟動了民法典編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日益完備,說明法治要求實行良法之治,法治中華民族發展進步的艱辛探索,也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6)新中國成立後人大立法有多少擴展閱讀:

黨的十八大以來,針對全面依法治國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圍繞法治建設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鮮明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國首先要有法可依,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鮮明地提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鮮明地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

鮮明地提出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機制,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鮮明地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鮮明地提出立法人員必須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具備遵循規律、發揚民主、加強協調、凝聚共識的能力等,為新時期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

❼ 建國至今全國人大共頒布了多少部法律國務院制定了多少法規

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目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全國人大,(1982-12-4)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 /全國人大,(1988-4-1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 /全國人大,(1993-3-29)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 /全國人大,(1999-3-15)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 /全國人大,(2004-3-14)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大,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3-14)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2-25)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8-31)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2-29)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12-28)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4-12)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1-4-9)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全國人大,(1996-3-17)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全國人大,(1989-4-4)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3-15)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8-28)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8-25)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01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6-30)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01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6-30)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01年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2-29)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7-5)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全國人大,(2001-3-15)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0-31)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0-31)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8-30)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全國人大,(2001-12-29)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6-30)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2-22)

3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8-28)

36.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3-15)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38.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8-30)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4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8-28)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9-2)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4-29)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7-5)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年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4-28)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全國人大,(1999-8-30)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5-12)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3-17)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8-27)

49.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10-28)

50.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10-28)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0-31)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5-10)

5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7-5)

54.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2-28)

5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6-12-2)

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2-23)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58.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11-7)

5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全國人大,(2001-2-28)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4-10)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5-10)

62.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8-31)

6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10-27)

64.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2-28)

6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全國人大,(1995-2-28)

66.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1-1)

6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4-5-12)

68.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4-8-31)

6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2-28)

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2-25)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8-31)

7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7-1-22)

7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9-4)

74.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4-3)

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5-9)

7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全國人大,(2004-4-6)

77.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4-29)

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2-12-10)

79.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3-31)

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全國人大,(1982-12-10)

8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1-4-9)

8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正) /全國人大,(1991-12-29)

8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6-29)

85.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全國人大,(1997-12-29)

86.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4-29)

87.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12-28)

88.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11-4)

89.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8-29)

9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1-21)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9-7)

92.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5-6-18)

9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本) /全國人大,(1979-7-1)

9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3-18)

9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9-12-26)

96.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0-31)

9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12-26)

99.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全國人大,(1995-3-18)

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0-25)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全國人大,(1995-2-28)

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2-28)

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6-26)

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本) /全國人大,(1979-7-5)

105.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2-25)

1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4-13)

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全國人大,(2002-3-15)

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7-8)

10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2-22)

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2-25)

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2-28)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0-31)

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全國人大,(2002-3-15)

1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8-29)

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7-5)

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4-29)

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0-29)

1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全國人大,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1998-12-29)

1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6-26)

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4-3)

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0-30)

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全國人大,(1986-4-12)

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4-4)

1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8-29)

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1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7-5)

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8-11-8)

1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6-28)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12-2)

1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0-31)

1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134.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全國人大,(1958-1-9)

135.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9-6)

1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3-14)

13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0-29)

138.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6-1-20)

140.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12-26)

142.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6-29)

143.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8-29)

144.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12-29)

145.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2-29)

1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5-9-6)

147.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12-28)

148.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9-5)

1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0-9-10)

150.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12-29)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9-7)

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本) /全國人大,(1982-11-19)

1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0-25)

154.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全國人大,(1995-8-29)

155.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10-31)

1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4-3)

1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11-22)

158.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8-29)

15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60.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全國人大,(1994-3-22)

162.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1-1)

16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9-4)

164.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10-27)

165.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全國人大,(1993-7-2)

16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2-22)

167.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9-2-21)

16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全國人大,(1994-3-5)

169.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6)

1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8-12-29)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0-29)

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11-7)

173.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12-28)

17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3-9-2)

17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7-3)

176.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全國人大,(1993-7-2)

177.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2-21)

1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11-22)

179.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10-30)

1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0-2-12)

1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3-2)

18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9-10-31)

183.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2-29)

18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12-2)

185.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2-21)

186.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3-1)

187.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188.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全國人大,(1990-2-23)

189.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58-6-3)

19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全國人大,(1993-7-2)

19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全國人大,(1995-5-10)

192.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12-28)

1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9-5)

19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7-1)

195.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9-7)

196.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197.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10-30)

198.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10-30)

1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4-4)

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7-11-24)

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2-30)

國務院制定的法規上千數,各地方還有很多法規,沒有很細的統計

❽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法制建設取得的成就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法制建設經歷了不同的歷史時期。

(一)廢除國民黨壓迫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法制。

新中國一成立,就明確宣布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建立人民的法制。在新中國成立前夕,1949年2月,中共中央專門發出了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的指示。1949年9月,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共同綱領。共同綱領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廢除國民黨反動派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新中國建立初期,由於還要肅清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殘余勢力,在立法方面採取的方針是「不宜追求制定一些既不成熟,又非急需的完備、細密的成套的法規,以致閉門造車」,而「應當按照當前的中心任務和人民急需解決的問題,根據可能與必要,把成熟的經驗定型化,由通報典型經驗並綜合各地經驗,逐步形成制度和法制條文,逐步地由簡而繁,由通則而細則,由單行法規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1951年5月11日,彭真同志在政務院會上的工作報告《關於政法工作的情況和目前任務》 按照這個方針,新中國成立初期制定了保護人民的法律。

為了婦女解放,廢除封建的婚姻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為了反對封建主義,解放廣大貧下中農,在農村進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土地改革法,廢除封建的土地制度。為了鞏固人民民主政權,在總結鎮反運動經驗的基礎上,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懲治反革命條例。為了反對腐敗,保持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在總結三反五反運動經驗的基礎上,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了懲治貪污條例,等等。

(二)逐步實行比較完備的法制,保護、促進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

1953年,肅清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殘余勢力的社會改革運動基本完成,國民經濟從恢復到大規模有計劃的建設時期,中央在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同時,提出今後「要逐步實行比較完備的人民民主的法制,來保護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並提出,「應該加強全體國家工作人員和全體人民的守法教育,加強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1953年9月16日,彭真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上的工作報告《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務》)1956年黨召開第八屆全國代表大會,八大通過的關於政治報告的決議提出:「由於社會主義革命已經基本完成,國家的主要任務已經由解放生產力變為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國家必須根據需要,逐步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律」。當時對法制建設進行了研究,法制建設包含什麼?概括為兩句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僅是立法,而且要依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1953年2月制定了選舉法。1954年在普選的基礎上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制定了五部國家機構的組織法,包括全國人大、國務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員會、法院和檢察院的組織法。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當時,黨和國家對法制建設是重視的,不但對立法重視,對守法也是重視的。

就立法工作來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後,當時彭真是副委員長兼秘書長,主持人大常委會機關的工作。他在向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的第一次講話中就提出,「常委會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立法,可以分為起草法律、審查修訂法律和解釋法律三個方面」,並提出,「我們現在先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當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把立法作為中心任務。為了發揚基層民主,195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為了保護公民人身自由,防止亂捕、亂拘,根據憲法第89條的規定,195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逮捕、拘留條例,對逮捕、拘留的條件,執行逮捕、拘留的機關,逮捕、拘留的程序和拘留期限等,都做了規定。為了農村實行農業合作化,制定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為了國家建設需要,制定了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制定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了促使機關工作人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認真履行職責,制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等等。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就是解釋法律。為了規范和加強法律解釋,195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解釋法律問題的決議」,明確「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據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還通過了一系列有關法律解釋的決定。

在起草法律方面,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研究室一建立,就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始進行刑法、民法、訴訟法等法律的調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到1957年,刑法草案已有22稿,經報中央討論,在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發給代表徵求意見,那次大會還專門通過了授權常委會制定單行法律的決定。

拿守法來說,當時中央也是重視的。彭真同志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的發言就明確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一個公民,不管是屬於什麼民族、種族、性別和職業,不管是什麼社會出身,信仰不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麼宗教,也不管是不是黨員,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有多高的地位,有過多大的功勞,都應該無例外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他特別強調提出,幹部、黨員「必須以身作則,成為守法模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級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大,都要嚴格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針對當時有些人的錯誤認識,他明確指出,認為國家機關可以違法的思想,實際上是一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反動統治階級的思想,必須反對。彭真同志告訴我們,那時候毛主席、周總理在決定重大的問題時,都要問一問與憲法和法律是否符合。

但由於當時對法制建設重要意義的認識不夠深刻,八大提出的正確方針沒能一貫堅持,對法律建設時而重視,時而放鬆,隨著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直至1966年發生「文化大革命」,使建國後逐步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法制遭到破壞。「文化大革命」的教訓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沒有重視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十一屆六中全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專門講了這個問題。「決議」指出,「難於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發動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沒有能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這是一個慘痛的教訓,為了防止今後不再發生類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亂局面重演,十一屆六中全會決議指出,「必須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完善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並使之成為任何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鄧小平同志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上,針對過去存在的問題,明確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三)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建國以來的經驗、教訓,撥亂反正,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開始形成「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同時提出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決議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並提出,「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議程上來」。為了加強立法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了以彭真同志為主任的法制委員會。葉劍英同志說,人大和常委會必須加強立法工作,如果搞不好,就是沒有盡到職責,就是屍位素餐。

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首先要抓立法工作。1978年12月,鄧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提出,「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作『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說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所以,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

1979年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把立法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上來。1982年制定了新憲法,五屆、六屆和七屆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138部法律,對10部法進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關國家機構的法律、民法通則和一系列單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及一批經濟方面的、保障公民權利的、涉外方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

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建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我國法制建設的進展,黨中央與時俱進,對法制建設和立法工作,不斷提出新的任務和要求。1992年,鄧小平同志到南方視察發表了重要講話;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目標是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此,我國立法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新階段的立法任務是,「遵循憲法規定的原則,加快經濟立法,進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關國家機構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本世紀末初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立法的重點是「要抓緊制定關於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社會保障、促進對外開放等方面的法律。同時,還要適時修改和廢止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法律和法規」。1997年黨的十五大根據法制建設的進展,提出要「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把依法治國,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在立法方面,十五大進一步提出,要「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加強立法工作,圍繞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市場主體方面,先後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投標招標法、會計法、審計法、價格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在金融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信託法等。為了加強農業,根據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先後制定或修改了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種子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鄉鎮企業法等。還制定或修改了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振興和發展基礎產業等方面的法律。八屆、九屆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104部法律,對57部法進行了修改,通過了8件法律解釋,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

2002年黨的十六大回顧十五大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科學地總結了13年來建設和發展的基本經驗,提出了我國在本世紀頭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十六大報告把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做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的一條基本經驗,同時明確這是新世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一個重要內容。

十六大報告對新時期的法制建設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更高的要求。關於在新時期對法律建設的要求,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做到「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強調要「全面落實」、「全面」就是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包括立法、守法、執法,監督各個方面,「落實」就是要求在這些方面都要真正辦到,這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對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十六大報告提出,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一,任務是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現在,我們是初步形成,任務還是很繁重的。第二,要求是「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第三,方針是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對國內、國際形勢,對經濟、文化、政治、社會等各方面都要考慮。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根據十六大提出的任務和要求,確定十屆人大及常委會的立法任務是要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已擬定了立法規劃。

❾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頒布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

1954年頒布了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7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82年頒布了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6年,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此後又通過了《義務教育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

❿ 婚姻法建國後的立法有哪些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
建國後的1950年頒布第一部婚姻法。主要特徵: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詳實的規定,並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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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新中國成立後人大立法有多少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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