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有幾個直轄市
截止2021年7月5日,中國有四個直轄市,分別是:
1、重慶市:
北京,簡稱「京」,古稱燕京、北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直轄市、國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國務院批復確定的中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
⑵ 中國直轄市有哪5個
中國目前只有四個直轄市,分別是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直轄市作為行政單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定義。即使在中國,大陸的直轄市和台灣省的直轄市(「院轄市」)也不同。基本的定義是,一個普通的行政單位,面積可以小至一個人民政府、一個市、一個鎮、甚至一個村。
不過對於多數國家而言,直轄市最基本要有自己的選舉機制,從而選出直轄市的領導人。中國的直轄市與省、自治區、特別行政區一樣均為最高一級行政單位,因此行政地位與省相同;但是管轄區域與地級市相同,管轄區、縣、自治縣等。
(2)中國有哪個是直轄市擴展閱讀
1953年9月,長春設為直轄市。
1954年6月,重慶、廣州、沈陽、長春、哈爾濱、西安、武漢、旅大、鞍山、撫順、本溪直轄市皆降格為省轄市。
1954年7月,重慶直轄市與四川省合並,隨後成為中國第一個計劃單列市。
1958年2月,天津直轄市降格為河北省轄市,河北省行政中心由保定遷往天津。
1966年5月,河北省行政中心遷回保定。
1967年1月2日,天津從河北省分離,恢復直轄市。
1997年6月18日,重慶從四川省分離,恢復直轄市。
⑶ 中國有幾個直轄市
中國直轄市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四個。
直轄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區劃級別與省,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轄的建制城市。
⑷ 中國有幾個直轄市分別是哪幾個
中國直轄市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四個。
直轄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省、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轄的建制城市。直轄市往往有較大的建成區、較多的居住人口,且在全國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交通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
由於直轄市的定位特殊,中國直轄市的中共市委書記一般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中國大陸現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4個直轄市。
⑸ 中國直轄市是哪些城市
中國現在共有四個直轄市,分別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直轄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區劃級別與省,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轄的建制城市。
一、北京市
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直轄市、國家中心城市,是中國的政治、文化中心,全國重要的交通樞紐和最大空港,國家經濟的決策和管理中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辦公所在地。
二、天津市
天津,簡稱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中國國家中心城市、中國北方經濟中心、環渤海地區經濟中心、中國北方國際航運中心、中國北方國際物流中心、國際港口城市和生態城市、國際航運融資中心、中國中醫葯研發中心、亞太區域海洋儀器檢測評價中心。
三、上海市
上海,簡稱「滬」,有「東方巴黎」的美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之一,中國國家中心城市,中國的經濟、金融中心,繁榮的國際大都市,擁有中國大陸首個自貿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四、重慶市
重慶,簡稱巴和渝,別稱山城、渝都、橋都,霧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直轄市,中國國家中心城市、國家超大城市、國際航運中心,世界溫泉之都,國務院定位的國際大都市,長江上游地區的經濟中心、金融中心,以及藝術、通信、科技、文化、教育等中心。
⑹ 中國有幾個直轄市分別是哪幾個
中國有4個直轄市,分別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
一、北京市:北京,簡稱「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全國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現代化國際城市。北京位於北緯39度56分、東經116度20分,地處華北大平原的北部,東面與天津市毗連,其餘均與河北省相鄰,北京市行政轄區總面積為16410平方公里。
以上內容參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概況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概況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概況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市情簡介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幾個直轄市
中國直轄市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四個。
直轄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區劃級別與省,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轄的建制城市。
⑻ 中國直轄市有哪5個
中國直轄市只有4個,分別是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直轄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省、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轄的建制市。
直轄市往往有較大的建成區、較多的居住人口,且在全國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交通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
歷史沿革:
直轄市的制度源於中華民國政府於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稱的特別市,1930年施行之市組織法將其改稱為院轄市,在本法中特別市的地方自治權力被大量削減,市長自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後,先在1928年頒布市組織法特別市組織法,並將全市最高行政機關定名為市政府,最高民意機關定名為市參議會,於1930年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即原之特別市,日後再改稱直轄市省轄市,院轄市與省同級,省轄市則與縣同級,設置院轄市之人口門檻為一百萬人,省轄市為二十萬人,但僅有半數院轄市有達到人口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