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的網游審批為什麼那麼嚴
閉關鎖國。。 還有暗黑3國服要開了
B. 外國對青少年玩網路游戲採取什麼措施對青少年玩網路游戲有什麼看法
對於中國政府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採取的措施,一些西方媒體炒作中國政府「專制」「鉗制自由思想和文化」。《紐約時報》稱,中國政府對網游的限制舉措,反映出正加緊推動社會和企業「拋棄不健康的文化影響」。
報道稱,網路游戲業一直是中國互聯網行業最具盈利能力的行業之一。這些限制措施表明,中國政府正要求這些公司更加嚴格地遵守「對網路和文化領域亂象的整治要求」。上周,中國開始打壓「飯圈文化」,警告盲目崇拜流量明星的「飯圈」文化正在扭曲青少年的價值觀。
定義
網路游戲區別與單機游戲而言的,是指玩家必須通過互聯網連接來進行多人游戲。 一般指由多名玩家通過計算機網路在虛擬的環境下對人物角色及場景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操作以達到娛樂和互動目的的游戲產品集合。
而單機游戲模式多為人機對戰。因為其不能連入互聯網而玩家與玩家互動性差了很多,但可以通過區域網的連接進行有限的多人對戰。
C. 全國人大代表呼籲強化網游監管,你覺得該從哪幾個方面來進行強化
全國人大代表呼籲強化網友監管的提議引起了很多代表的支持和贊同,畢竟現在網游已經成為了毒害和影響一代人的一個重要方面,尤其是對於未成年人來說,他們很容易沉迷於網游無法自拔,在生活中因為孩子沉迷於網游而導致的各種矛盾沖突和意外事件層出不窮。如果不加強對網游的監管,任由網游毒害人們的正常生活,帶來的危害是巨大的。
要想強化網游監管,首先加強對網游開發公司的監管。加強對網游開發公司的監管一方面要對網游開發公司的資質加強審查,另一方面也要規范網游開發公司的一些不法行為,正規和規范不法行為,其次,加強對網路游戲的監管。加強對網游的監管最重要的就是加強對市場上的網路游戲的監管,將這些網路游戲中不利於人們健康的東西進行清除整改,減少網游中的不良信息;最後,控制網游時間。未成年人是最容易受網游毒害的一代人,要想加強對網游的監管就要對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進行控制,避免它們沉迷其中。
三、控制網游時間。不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沉溺於網路游戲的傷害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對於未成年人來說,他們自製力差,很容易沉迷於游戲而耽誤學業,所以說合理控制人們的游戲時間也是十分重要的。
你覺得網游應該被禁止嗎?
D. 美國人玩盜版游戲犯法為什麼會這樣
看下正版windows系統的零售價格你就明白了。而且電腦中所有其它軟體全得另行購買!也就是說買了主機和顯示器你只擁有了半個電腦,備齊操作系統和應用軟體才是一台可以用的完整電腦。而且聽歌每首都花錢,游戲、電影、連續劇、電子書都收費,那麼電腦能做什麼?除了搜Google,打word,網購,基本做不了別的了。而且對於已經絕版的軟體和電影,你根本就找不到購買的渠道!
美國為什麼要保護版權?因為軟體開發投入巨大,周期長,軟體雖然只是「一堆字元」並不像硬體那樣足斤足兩,但軟體的開發成本並不比硬體低。如果大家都用盜版,那麼所有軟體公司都只能倒閉,大批人才失業、技術創新者的積極性受打擊、關鍵技術流失、國家競爭力喪失。美國是計算機技術的發源地、當然會有相關的法律來保護知識產權。在盜版盛行的地區IT業的收入只能靠廣告費,所以一打開網頁鋪天蓋地的彈窗、下流廣告和木馬。
E. 若國內實行網游宵禁,關閉晚23點到早6點的所有游戲伺服器,你贊同嗎
我很贊同,我87年的,31了,有一雙兒女,很幸福。我從初二開始接觸網路 游戲 ,那時玩傳奇私服,因為沒錢充點卡玩盛大,每周節省4元錢出來,周六早上走3公里路偷偷去網吧坐半天,8-12點,因為早上每小時1元,下午1.5元,然後走路回家,幾乎每周都是,可以說有癮。到了高中住校了,沒人管了,每天晚上偷跑出去玩通宵,包夜便宜啊,早上回學校上課,睡覺,長期整個人沒精神,班主任巡視發現了,把我叫出去問我是不是在吸毒!還請了家長。最後肯定是各科跟不上,讀了半學期被勸退了,我也知道沒得救了,但是就是玩心大,管不住自己。後來去外地打了三個月工,又回來讀了中專,中專就更不用說了,學校根本管不住,每天照樣出去上通宵,剛開始晚上還翻圍牆,過一個學期和門衛熟了,直接從大門出去。網費是從生活費節約出來的,上半個月瀟瀟灑灑,下半個月飢寒交迫,各種方式忽悠家裡拿錢,網游是真的有癮,好比煙酒,也是國家承認的,愛吸煙喝酒的人了解,煙酒這東西也是有癮的,不容易戒掉,網癮不比這個差,一天不上網渾身都難受,特別再有一兩個臭味相投的人,簡直能上天,這輩子基本算是廢了,現在想學習沒那麼容易了,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工作,根本沒心思也沒有時間來學習,後悔當初沒多讀點書啊!老淚縱橫!所以我絕對同意晚上 娛樂 游戲 關服,不說了,我去搬磚了。
敏娜桑~哦哈呦~這里是NGA玩家社區~這次我們要回答一個嚴肅的問題(正經臉),假如國家實行宵禁制度,關閉晚23點到早6點的所有 游戲 伺服器,大家暫同嗎?
相信大部分小夥伴都會選擇拒絕宵禁, 游戲 本身沒有任何錯誤,為什麼人們犯的錯誤要強加給 游戲 身上?如果國家實施宵禁網游,一定會掀起巨大風波~我們來看看影響如何~
1.治標不治本,青少年叛逆心作怪
國家實施宵禁,意味著夜晚網吧將會被強制關閉,同時各大網游伺服器也會暫時關閉,未成年人本身就是青春期,叛逆心非常重,禁止網游,青少年的叛逆會讓他們做出出格的事情,何況,網游不能玩,還有手游、電腦單機 游戲 ,單純的禁止網游只會起到負面效果,這並不應該贊同。
想要根除未成年人成癮的毛病,就要家長的正確引導,同時 游戲 公司引入未成年人 游戲 制度,就像b站現在就引入了未成年人保護制度,每天登陸時長都有限制。
2.宵禁的潛在精神危害
古代,朝廷就有宵禁的制度,只不過古代的宵禁是禁止百姓在晚上出行,現代,網游宵禁的制度如出一轍,若在21世紀還實行這種無腦制度,只能說明人類在衰退。同時,網游宵禁,很有可能會引起連環效應,動漫、 游戲 、小說、電視劇都會受到連帶責任,大量片種必定受到下架~這下子,就會引起人們的負面情緒,他們會在原本打網游的時間做什麼?很難想像。
3. 游戲 未來不確定性劇增
網游被宵禁後,必會給網游市場帶來重大沖擊,單機 游戲 和手游的崛起勢在必行,雖說這些與我們無關的,但也算是影響巨大,最大的沖擊就是未來願意做網游的廠商會減少, 游戲 質量也會下降。
所以,我對這個想法是不贊同的,大家覺得呢?
歡迎來到帝顏 游戲 講堂第十六期,本期探討主題:
關於 游戲 禁宵這個話題其實在不久前就有領導人員提出了建議,在我看來 游戲 禁宵的話對青少年來說有利有弊,所有伺服器關閉了,難道就沒有其他 娛樂 項目了嗎?肯定是有的,比如說出去泡吧,唱k,到時候也許引發的危害會更大,除非國家也把這些 娛樂 項目給禁掉,但是很顯然不可能的。
游戲 確實有危害性,禁宵未免不可。
不過我們還是要考慮禁宵之後的問題,難道青少年就真的會乖乖的呆在家裡面睡覺嗎?如果他們因為 游戲 禁宵而選擇出門尋找其他 娛樂 項目,然後又引發了人身危機,到時候該怎麼辦才好。你也不可能說 游戲 禁宵了,然後還23點過後禁止出門吧,不可能只考慮片面的問題。
這個話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很難去實行的!
我就想知道我的意見有用么?我不贊同和我期待的事情多了去了,哪個不也沒滿足么。如果真是為了未成年著想,就應該將所有的 游戲 賬號進行實名認證,對未進行實名認證的賬號的玩家進行宵禁。同時對宵禁期間登陸 游戲 的玩家進行隨機的視頻認證,如果認證不通過,就強制下線,當晚不得重新上線。
其實,好方法有的是,只是會觸及一小部分的人的利益,而這一小部分人恰恰又有能力左右事情的發展。所以但凡是動別人蛋糕的事情都很難做成,除非你的蛋糕比別人的大。
首先,根本不具有操作性,類似的操作棒子早就試過。效果不大,小孩拿大人的證件注冊。
然後,國外 游戲 公司會笑死,這個時代的網路不止你一家有,國服晚上關了,死的只會是國內 游戲 公司。不見得玩 游戲 的人會變少,到時國家白白損失了稅收,還讓監管更難(國外公司是絕對不會向中國政府單位提供任何監管數據的)。除非學北棒把互聯網斷了自己玩區域網
說到底,解決這個問題還是要從兩方面入手,國家層面,要抓緊完善法律法規規范市場。(個人覺得是不是先把討論了十幾年的分級制度弄出來)
家庭層面,家長還是要引導和教育好自己的子女。有句話說,子不教父之過。現在很多家長,平時不教育,出了事就怪外部因素,從不反思是不是家庭教育環節出了問題。
多數人是躺床上在睡夢中死的,難道我們能把睡覺禁了?
不贊同!
網游宵禁估計是有孩子的父母提出來的,他們可能會覺得24小時都能遊玩的網游會讓孩子更加沉迷,影響孩子的學習和休息。但一棒子打死的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
1.首先不同年齡段不同職業的人作息時間是不一樣的,有的玩家可能只有夜深人靜的時候才能有時間打開 游戲 享受 游戲 的快樂。我們不能因為一些人的原因而剝奪其他人玩 游戲 的自由。
2.防止未成年人 游戲 上癮,不能僅僅靠強硬的堵截,還需要父母對其正確的引導。如果一味地把網路 游戲 當成洪水猛獸,不讓孩子接觸,孩子反而更加認識不到網游的利害關系。一但到了一個相對自由的環境,這種渴望就會爆發,出現報復性的 游戲 上癮(就是前面被控製得太厲害,自由之後要把之前沒有玩過的補回來),這是得不償失的。
其實,如今網路 游戲 除了發揮民眾日常的 娛樂 消遣作用,它還是一個產業,這一點我們不能忽視。上至網路 游戲 研發商、代理商、運營商,下至網路 游戲 用戶、電競比賽、電競俱樂部、電競選手、直播行業,等等~~~,這一產業鏈的上、下游都創造了不可忽視的就業機會和經濟貢獻,所以,不是說宵禁就能宵禁的。
當然,面對 游戲 對未成年人的弊端,一方面我們可以適當引導青少年正確對待 游戲 ,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推薦一些益智類的網路 游戲 給青少年玩,或者採取電影分類指引的辦法,來指引家長怎麼選擇 游戲 給孩子玩;另一方面,已經有廠商嘗試使用兒童鎖功能,強制超過一定時間,或在某些時間段,需要家長許可才能玩 游戲 。
所以,我不贊成完全宵禁,過於極端的方式解決問題,都不是太好。
一定時間關閉伺服器是頭號玩家的結尾吧.首先我不同意,因為這不切實際.
首先好的方面肯定也有.但是 游戲 對於開發者來說本身就是盈利的工具.對於使用者,來說這是 娛樂 的工具. 游戲 本身不違法,法律也不能阻止其正常盈利.更加無權剝奪別人正常 娛樂 的權利.開發者自己定時關閉伺服器就更加不現實了,做 游戲 就是為了掙錢,目的純粹.沒必要和錢過不去.就算有開發者頭鐵定時關閉伺服器.其口碑下降.也會被同類型 游戲 取代.比如刺激戰場這樣弄.大部分人就會跳別的吃雞 游戲 .競爭激烈,你不是獨家.
其次很多人兩班倒或者有些人專門上夜班,譬如保安等夜值人員.你如何平衡這部分人的使用時間.
再來就是你說的這類情況只適合未成年的網路 游戲 ,比如洛克王國就是你說的這么運營的.玩家大多為小孩子.小孩子無法自控,所以開發者有責任有義務去限制他們使用.大多數網游都是無法去限製成年人.最對只能出個 健康 模式.一段時間下線一次.小孩子微信方面出了家長監管的服務.能直接通過app控制上線時間.
所以綜上所述,你說的不現實.
其實我個人認為這是不贊同的,任何人都有掌握自己生死的權利,所以不要仗著保護他人的思想而去干預別人的生死,你不是救世主,而且你的行為可能會造成某些人的異常過激反應!玩 游戲 也是釋放壓力的一種方式,現在的人壓力本來就來,你還把 游戲 給宵禁了?那些靠 游戲 吃飯的人怎麼辦??再說你不宵禁,根本不會影響什麼,只會淘汰那些貪婪沒有意志力的人,這部分人必然會被淘汰,所以這也是好的,適者生存嘛。所以我不認為宵禁是好事情,我反對,當然不知道反對有沒有效。要知道,很多人靠 游戲 賺錢,把希望寄託在 游戲 ,也不是說這種人有問題,畢竟360行,對吧,你這一宵禁,叫他們怎麼活?再說了,網游一年繳的稅也不少好吧!真正需要禁止的,還是以前的那些黃賭毒,而不是 游戲 , 游戲 本身無害,只不過某些接觸他的人有問題。我的看法就這樣,歡迎評論。
贊同啊,不止是 游戲 ,晚上12點以後應該凈街,上街的直接抓起來拘留,城門早上再開。
F. 我想給所有游戲一個建議。請問中國游戲是那個部門管啊
網路游戲到底歸誰管?
——之一:文化部憑什麼?
作者:趙紅仕
題記:最近一段時間, "網路游戲"監管權之爭成為媒體關注和評論的熱點,某網站甚至設置了題為"網路游戲審批權明確"的專欄,該專欄一共收錄了有關"網路游戲審批權"之爭的文章共計一百多篇。仔細拜讀了這些文章,不僅未能明白"審批權"究竟"歸誰所有",反而越發糊塗了。於是,筆者請教了有關專家,又將爭議各方的觀點一一對照有關法律規定,總算理出了一點眉目,特就此撰文,與學界共勉。
之一:文化部憑什麼?
關於網路游戲監管權之爭的最新動態就是文化部方面於10月15日發布的一份名為《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就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作出說明》(以下簡稱說明)的文件,該文稱,國家近期頒布的政策已經明確將網路游戲歸口文化部管理,所謂"網路游戲管理職責交叉"已不存在。
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筆者認真學習了這個《說明》,卻發現該《說明》不僅未能就文化部管理網路游戲的法律依據作出令人信服的說明,而且該《說明》本身存在多處違法嫌疑,作為國家部級單位對外發布的正式文件,出現如此漏洞,不禁讓人對該部人員的法律意識產生懷疑。
疑點之一:從法律效力上說,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不低於行政法規?
《說明》第一段在羅列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中的一些表述後,提出"應該說,中發8號文件通過確認國辦發[2004]19號文件,確認了文化部的管理職權。從法律效力上說,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不低於行政法規。"
筆者堅決擁護《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也贊同應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但是對《說明》所提出的觀點卻不敢苟同。
根據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目前的立法體制下,能稱為"法"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上述"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實施的,它屬於國務院文件,但並非所有國務院文件都是行政法規。就是因為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才使得它在所有國務院文件當中最嚴謹、層次最高,效力也最高。其他的文件如"通知""批復"等在內容上是不能與之發生沖突的,否則就是違法。如果國務院認為某個行政法規不適合形勢的發展,需要修改,不能通過一個"通知"就予以修改,同樣,如果某個事項需要由行政法規加以規定,也需要及時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規,不能由"通知"加以規定。所以,那種認為國務院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法律效力還不低於行政法規的觀點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至於中發8號文件,筆者認為,這只是一個關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方面的"意見",其主旨在於給有關部門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提供思路、方向以及工作要求,這類文件無權對某項行政管理職能歸誰行使作出具體規定,也不可能通過這樣一個文件給某個國家機關設定一項新的職能。所以,中發8號文件不能作為國家機關對某項行為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法定依據。退一步講,即使中共中央認為,網路游戲歸文化部管理更為適當,也應當通過一定的程序,把黨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不可能通過一個"意見"就草率的確立了文化部的管理職權。
疑點之二:取消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是"主動提出"?
《說明》的第二段提出,"為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轉變政府職能,文化部主動提出取消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
從這一點看來,文化部自身也認為對"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進行審批是不必要的,是不符合現實社會需要和行政管理需要的,否則就不可能主動提出"取消"。而究竟是否"主動提出",我們一般的群眾無從得知,只有文化部自己知道。
筆者經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發現,即使文化部不"主動"提出,該項審批活動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也將被廢止。《說明》當中提到該行政審批設定的依據有兩個:一是《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另一個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只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本沒有賦予文化部對"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進行審批的權力,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顯然無權設定行政審批,所以,該項審批的取消實屬"無奈"。
疑點之三:文化部"5·14"通知"違法"?
筆者注意到,文化部於2004年5月14日發布了《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5·14"通知),在該通知中提出"文化部設立進口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進口網路游戲產品的內容。審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進口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的日常工作。"
筆者知道,設立"審查委員會"是要支出成本的,而文化部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其設立的機構屬於財政撥款,所花費的都是咱們納稅人的錢,況且這樣一個"審查委員會"是要對行政相對人進口的游戲產品的內容進行審查,客觀上限制了相對人的行為。
那麼,文化部為什麼要設立這樣一個機構呢?原因在於文化部"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享有審批權,設立這個機構是為了更好的履行這個職責,但遺憾的是,僅僅是5天以後,也就是2004年5月19號,這個審批權就被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給取消了。
真是納悶,國務院要在5天以後取消這項行政審批,而文化部卻趕在取消前夕成立了一個"審查委員會"還鄭重其事的發通知要求"加強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的工作",這究竟是怎麼回事,難道文化部事先一點都不知道這項審批權要取消嗎?既然國務院的決定取消了該行政審批,那麼"5·14"通知就喪失了合法性基礎,必須立即停止執行。若要執行必須等到新的規定出台,得到授權以後才能重新發布。
然而更另人費解的是在5月19號以後文化部的"5·14"通知不僅沒有廢止,而且還得到進一步落實,明顯地違背了國務院的決定。雖然,後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出台給"5·14"提供了合法依據,但從程序上講,該通知畢竟"違法"在先,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另行發布通知。
疑點之四:文化部"有關負責人"不懂《出版管理條例》?
在說明當中,"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有關負責人"稱,"所謂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出版屬於電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網路游戲的客戶端光碟的出版,而不是指網路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
這里,該負責人把"互聯網游戲作品"解釋成電子出版物,並且認為"互聯網游戲作品出版屬於電子出版物出版"。筆者認為,這個解釋實際上歪曲了"國務院決定"的原意。
按照這個理解,國務院決定當中括弧內的"包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就是純屬畫蛇添足。因為,如果僅僅是"客戶端光碟的出版",本身就包含在電子出版物出版的范疇內,就是因為網路游戲作品的特殊性,在現代信息傳播技術的支持下,無需客戶端光碟的出版就可以實現其網上出版、傳播的功能,所以,國務院才從有利於產業發展的"歸口管理"的角度,特意指出包括"互聯網游戲作品",這里用的是"互聯網游戲作品",而不是"游戲作品光碟",就是考慮到"網路出版"的特性,使得此規定適用於有關"網路出版"的管理規定。
另外,從說明當中看出,該負責人實際上沒有正確理解《出版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該負責人甚至認為"《出版管理條例》僅僅適用於紙質出版物,不適用於音像製品。所謂電子出版物和互聯網出版物也只能是紙質出版物的電子形態和互聯網形態。"
這一理解是十分片面的,首先,《出版管理條例》並非僅僅適用於紙質出版物,這是常識性內容。
其次,《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行政法規對音像製品的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互聯網出版管理辦法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單從這條規定來看,互聯網出版管理辦法是行政法規明確授權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的,這就表明國務院至少認為存在不同於傳統出版形式的"互聯網出版",這其中當然包括沒有紙介質而直接在"互聯網上通過互聯網出版機構編輯以後的出版"。那種把"互聯網出版"僅僅理解為"紙質出版物的互聯網形態"是非常狹隘和可笑的,也是不符合日益發展壯大的互聯網出版產業的現實的。
當然,按照這個狹隘的理解,得出的結論也必然是不科學的。所以,所謂"在寬頻互聯網普及以後,所有網路游戲都將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也就全部失去監管,外國網路游戲就會不經任何內容審查和審批程序湧入中國。這樣不僅對內形成了巨大的管理真空和法規真空,而且也不符合中國加入WTO的有關規定,損害了中國的國家文化安全。"的說法也多少有些危言聳聽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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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就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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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作者:中國文化市場網 加入時間:2004-10-25 16:53:09 瀏覽次數:52
針對近期個別媒體關於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管理交叉的報道,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有關負責人就文化部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做出了回答。該負責人說,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文化內容的管理分工一直是十分明確並且始終如一的。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明確要求"認真落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規定"。經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把有害文化信息治理作為三個重點之一,明確規定"要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加強對互聯網信息內容的管理,加大對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傳播、展覽、比賽活動等的管理力度。對未經文化部許可擅自利用互聯網從事網路游戲、音像製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動畫等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對未經文化部內容審查,擅自傳播上述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處,信息產業部依法配合。"應該說,中發8號文件通過確認國辦發[2004]19號文件,確認了文化部的管理職權。從法律效力上說,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不低於行政法規。
為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轉變政府職能,文化部主動提出取消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而保留了經營主體資格審批和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兩項審批職能。《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154項"項目名稱: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審批;設定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這里取消的是具體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審批並不意味著放棄管理,而是要轉變管理方式,加強日常監管。
2004年6月29日公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對此進行了確認,其中第193項規定,"項目名稱: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實施機關:文化部";第194項規定,"項目名稱: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實施機關:文化部"。據此,文化部修訂了《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32號),嚴格按照中辦發[2002]8號文件和國辦發[2004]1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范圍和管理職權。
該負責人強調說,個別媒體之所以出現關於網路游戲管理職責交叉的報道,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對《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規定產生了錯誤理解。個別單位和個人認為,《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文化部對於互聯網文化的管理職能,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僅僅取消了文化部對具體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即使把《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理解為文化部對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和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兩個審批項目一同取消了,那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也是再次對其加以保留。需要指出的是,第一,雖然從字面上看,互聯網文化指的就是互聯網上的精神文明範疇,涵蓋了互聯網上的所有文化內容,似乎要求對互聯網文化內容由文化部統一實行歸口管理,但實際上根據中發8號文件、國辦發[2004]19號文件,文化部負責管理的互聯網文化經營項目主要包括網路游戲、音像製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動畫等5項。第二,反過來,如果沒有網路游戲、網路音像等具體內容,互聯網文化管理就成了一個空殼,那麼就會從事實上否定國務院412號令保留文化部兩項審批職權的規定。
二是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有關規定產生了錯誤理解。國務院412號令規定保留新聞出版總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包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個別單位和個人認為,這一規定似乎將網路游戲的管理職責劃給了新聞出版總署。但是,認真研究有關法規,就會發現,這是一種誤解。因為單從字面上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所謂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出版屬於電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網路游戲的客戶端光碟的出版,而不是指網路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網路游戲程序主要分為伺服器程序和客戶端程序兩個部分,其中伺服器程序是根本。只有在撥號上網的時候,由於網速較慢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供客戶使用,到了寬頻接入時期,客戶可以直接從網上快速下載客戶端程序,而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這種情況已經成為主流。《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行政法規對音像製品的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互聯網出版管理辦法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出版管理條例》僅僅適用於紙質出版物,不適用於音像製品。所謂電子出版物和互聯網出版物也只能是紙質出版物的電子形態和互聯網形態。《出版管理條例》明確將互聯網出版和電子出版物出版並列起來,說明兩者並不屬於母子概念關系,電子出版物出版不能包括互聯網傳播行為。把網路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行為納入電子出版物管理范疇是沒有任何政策法規依據的,國際上也從無先例。如果僅從電子出版物角度管理網路游戲,那麼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的網路游戲就會失去監管,在寬頻互聯網普及以後,所有網路游戲都將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也就全部失去監管,外國網路游戲就會不經任何內容審查和審批程序湧入中國。這樣不僅對內形成了巨大的管理真空和法規真空,而且也不符合中國加入WTO的有關規定,損害了中國的國家文化安全。
把這一規定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4項規定的"項目名稱: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實施機關:文化部"相對比,概括起來說,第一,從管理環節來看,一個強調的是進口環節,一個強調的是出版環節。進口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由文化部負責,只有在需要出版的時候才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其中進口是第一個環節,然後才有可能進入出版環節。以《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為例,其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和復制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條規定,"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以及進口用於批發、零售、出租等的音像製品成品,應當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的單位、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到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顯然,進口審批是出版的前置環節。第二,從管理對象來看,一個強調的是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一個強調的是包括互聯網游戲作品在內的電子出版物。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由文化部負責管理,當互聯網游戲作品需要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時候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管理。前者是以虛擬信息形態存在的在線文化產品,後者是以光碟、磁碟等物質載體形態存在的電子出版物。正如前面所說,許多網路游戲並不需要出版電子出版物就可以直接在網上傳播和運營。由此可見,國務院第412號令的這兩項規定界定十分嚴謹,分工十分明晰。關於網路游戲多頭管理、職責交叉的看法只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沒有任何政策法規依據的誤解而已。
該負責人說,當前,由於網吧最主要的經營項目和上網內容是網路游戲,70%以上的上網者都是在玩網路游戲;而網路游戲最重要的經營、消費窗口是網吧,70%以上的收入來自網吧,所以兩者已經構成了魚水相依的共生關系,成為一個完整的產業鏈條上最為重要、最為相關的兩個環節。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問題,必須從源頭上解決網路游戲問題。反之,亦然。正因為此,中發8號文件和國辦發[2004]19號文件以及有關政策法規都是將網吧和網路游戲的管理工作統籌加以考慮,一並交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
該負責人最後強調說,文化部將與有關部門一起,堅決維護黨中央、國務院的權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國辦發[2004]19號文件以及國務院第412號令、國發16號文件的規定,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嚴格依法行政,保障黨中央、國務院政令暢通,保障我國互聯網文化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