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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哪個城市有土地證

發布時間:2022-12-21 06:46:32

『壹』 房產證和土地證分別是什麼

土地證全稱是土地使用證,該證說明了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記錄,在我國,土地都是國家的,那麼土地怎麼樣才能在上面蓋房子呢?只有有了土地的使用權,才能對該區域土地進行改造設計等,比如:蓋房,挖掘等。
房產證是房屋的產權證明。這是與土地證的最大區別,一個是房屋的證明,一個是土地的證明。主要目的是確認房屋的權利人和房屋面積,用途,地理位置等信息數據,是房屋的身份證。
二者分別規定了房屋的所屬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我們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我們可以說房屋是我們的,但是,我們不能說這塊地是我們的,因為土地都是國家的。
有了房屋的所有權,那麼我們就可以對房屋進行買賣,建設和拆除等而不受其他人干預,同時他人也無權干涉。

『貳』 安陽市保障房有土地證嗎 辦理土地證的流程是什麼

安陽市是中國地級市民生發展100強之一,近年來也越來越多的人往安陽定居,而保障房這種社會福利無疑是較低收入者的福音,也是近社會關注的焦點。但是保障房各種手續的辦理也稍為麻煩,那麼安陽市保障房有土地證嗎,辦理土地證的流程是什麼呢?接下來就讓我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安陽市是 中國地級市民生發展100強之一,近年來也越來越多的人往安陽定居,而 保障房 這種社會福利無疑是較低收入者的福音,也是近社會關注的焦點。但是保障房各種手續的辦理也稍為麻煩,那麼安陽市保障房有 土地證 嗎,辦理土地證的流程是什麼呢?接下來就讓我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安陽市保障房有土地證嗎

回答是有的。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買了房子要辦土地證,對於 業主 來說是非常重要但又極易忽視的一個問題。近日有調查顯示,在長沙,近五成准購房者表示對土地證的情況不夠了解,而逾三成業主表示,自己的房子有 房產證 ,沒有土地證。

《 房地產 管理法》規定,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 土地使用權 證和 房屋所有權 證。沒有很難從根本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多數購房者未領到過。其實土地證和房產證一樣重要。土地使用權證又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保障房一般都是大土地證,也就是 小區 集體土地 證,歸保障房房管局管理,如果您要賣房了,國家政府房管部門有 優先購買權 ,價錢比市價低一些。

安陽市保障房辦理土地證的流程是什麼

一需提供資料:

1. 土地登記 申請表。1份,申請人在窗口領取填寫並加蓋私章。

2. 購房合同 書或拆遷協議書。復印件1份,其中拆遷前已領取土地證的須交回原證。

3.房屋所有權證。屬共有產的需提供 房屋共有人 產權證 。

4.契證。復印件1份。

5.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6.產權人為單位的,須提供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或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申請人在窗口領取填寫並加蓋公章。

注:

1.屬委託辦理的,須提供土地登記委託書(申請人在窗口領取填寫並加蓋私章)、委託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2.屬 贈與 、繼承的須提交公證書,並收回原土地證(已領取土地證的)。

3.屬交易房的,須提交轉讓協議書、出讓合同及交款發票並收回原土地證原件。轉讓方未辦土地證的需提交原權源資料。

二服務程序:

1.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 國土資源局 辦證大廳受理登記。

2.資料審查。擬經辦意見、初審、審核、審批、注冊、填卡、繕證。

3.憑《土地信息中心辦文回執單》及個人身份證繳費、領證。

以上就是關於 安陽市保障房有土地證嗎,辦理土地證的流程是什麼的回答。保障房屬於特殊的社會福利,辦理各種證跟普通房有些許差異,有資格申請保障房的人士好事先了解清楚流程,少走彎路,避免購房糾紛。後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叄』 集體土地證是什麼意思區分國有土地證和集體土地證

由於現在的房地產開發市場越做越大,城市建設也在擴張,也有很大一部分集體土地被徵用而轉為國有土地,現在房產市場交易頻繁起來後,對於房屋產權相關的信息需求也越來越多,很多人不了解什麼是集體土地證,如何區分國有土地證和集體土地證呢?下面我就來為您講解一下。

由於現在的 房地產開發 市場越做越大,城市建設也在擴張,也有很大一部分 集體土地 被徵用而轉為國有土地,現在 房產 市場交易頻繁起來後,對於 房屋產權 相關的信息需求也越來越多,很多人不了解什麼是集體 土地證 ,如何區分國有土地證和集體土地證呢?下面我就來為您講解一下。

集體土地證是什麼意思

1、我國的土地分兩種: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沒有私有土地。城市的部分都是國有土地,農村的一般都是集體土地。

2、 集體土地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制和勞動群眾集體制。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 宅基地 和 自留地 、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

3、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眾集體的土地。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制的一種形式。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制形式包括國家(全民)和勞動群眾集體二種形式。

4、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

如何區分國有土地證和集體土地證

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是屬於集體土地證。

2、有國有土地證的房子,其建設開發是國家允許的,買了這個房子,還可以自由買賣,如果將來拆遷,還可以獲得相應的 賠償金 。

3、集體土地證的房子,是不允許進行商品房開發的,所以房屋建設是不受國家保護的,因為土地權屬是屬於集體的,所以將來賣房子的時候,必須徵求村集體同意,否則賣不了。而在拆遷的時候,因為你不屬於村集體的戶口,所以國家也不會給你任何補償的。

以上就是關於集體土地證和國有土地整區別的介紹了,後我提醒您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在辦理相關事宜的時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肆』 徐州市鼓樓區劉樓村2004年辦的國有土地證有效嗎

有效。
2004年依法辦理的國有土地證,都是有效的。我國從2010年後,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開始辦理不動產權證,現在統一新辦的不動產權證書。
國有土地使用權,指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伍』 土地證全稱叫什麼土地證在哪領

很多人買房時往往只重視房子是否有房產證,卻忽略了該房產是否有土地證的問題。其實,土地證也是很重要的證件之一,如果沒有土地證,將會對房產交易產生重大的影響,那麼土地證全稱叫什麼?土地證在哪領?現在就跟著我來看看具體情況吧。

很多人 買房 時往往只重視房子是否有 房產證 ,卻忽略了該房產是否有土地證的問題。其實,土地證也是很重要的證件之一,如果沒有土地證,將會對 房產交易 產生重大的影響,那麼土地證全稱叫什麼?土地證在哪領?現在就跟著我來看看具體情況吧。

土地證全稱叫什麼?

1、 土地使用權 證又被稱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它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圍。

2、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發,土地權屬單位保存。 掛牌出讓 的土地或者劃撥的土地一般都有土地證。

3、土地證書包括《 國有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種,每種土地證書分精裝和簡裝兩款。

4、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證書印製的監督管理。委託有關單位開展土地證書印製企業資格認定和印製發行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證書的質量檢查,掌握土地證書的印製數量和進度,監督土地證書的生產和發行,會同有關部門對違法制售假土地證書行為進行查處。

5、國土資源部委託單位(以下稱土地證書印製發行單位)負責對承印土地證書印製企業的資格認定,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征訂土地證書,編制土地證書統一編號,組織土地證書的生產和發行等工作,負責土地證書的質量管理。

6、承印土地證書的印製企業應取得土地證書印製發行單位的資格認定。取得土地證書承印資格的印製企業必須按土地證書印製發行單位下達的土地證書印製任務書確定的土地證書種類、數量和編號印製土地證書。

土地證在哪領

在當地土地和規劃部門領取; 土地證辦理程序 :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 房屋買賣協議 、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 贈與 需提 交房 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 土地登記 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以上就是土地證全稱叫什麼?土地證在哪領的全部內容,發給依法取得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的單位和個人。 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同一 宗地 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抵押登記。

『陸』 現在已經開始全國統一辦理土地使用證了嗎

1、全國統一辦理土地使用證中國各地早已經陸續開始辦理土地證了。
2、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柒』 北京06年的房子有土地證嗎

沒有
北京大部分的房產都沒土地證,但並不影響房產的權益與交易,需要土地證可以自願辦理。2004年以前的外銷房是有土地證的,後來就都沒有了。土地證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證明持證人對一定面積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文件,是持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土地證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三種。
北京地處中國北部、華北平原北部,東與天津毗連,其餘均與河北相鄰,中心位置東經116°20′、北緯39°56′,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現代化國際城市,也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公所在地。北京地勢西北高、東南低。西部、北部和東北部三面環山,東南部是一片緩緩向渤海傾斜的平原。

『捌』 土地證是國土局的哪個部門頒發的

土地證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
土地證是證明持證人對一定面積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文件,是持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五十年初期,我國完成土地改革後,人民政府曾在農村給分得土地的農民頒發過土地所有權證;在城市郊區給分到國有土地的農民頒發過土地使用證。後經農業社會主義改造,農民的私有土地變為集體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區農民使用的國有土地也由集體統一使用。土地證失去意義和作用。
土地證主要有三種,即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凡變更土地屬權或變更土地用途的,均經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玖』 土地證去哪辦都需要什麼證件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利的法律憑證,一套住房應當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兩證齊全才算獲得了完整的權利。

凡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證書。

一般商品房土地證辦理需要提交以下幾種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一般商品房為購房合同)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一般商品房為房產證)

(6)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7)《土地登記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應提供材料中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9)中國哪個城市有土地證擴展閱讀:

證件種類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截止2015年3月,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2003年,中國開始頒發林權證,其四項權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權益。

『拾』 土地證的發展歷史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
1951年土改發放「土地證」
50年代的「土改」,對中國農民而言,是一件歡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內容,錄自1951年中共風陽縣委《姚灣鄉頒發土地證的工作報告》,頗能反映當時民眾的反應:
「貧雇農聽到發證都歡天喜地。貧雇農許志邦說:『土地證什麼時候到手?我一輩子沒見過大契,這下可有了寶貝了!』另一戶貧雇農軍屬說:『分了土地,縣長蓋了章,子孫萬代不會磨牙吵嘴,永遠傳下去了!』佃中農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種,對發放土地證表示高興。佃中農楊榮家裡種地主幾輩子田,這次發證時說:『領到土地證,佃田變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產。』自中農原田不動,對發證認為遲早沒有關系,抱可有可無的無所謂態度。自中農李中魁在發證中開會也不來,說:『發證不是我們的事,開會你們去,我田中的麥子半半拉拉呢。』富農因佔有土地數量大,聽說發證,也想「早點定規」。富農萬子邦說:『以前人家蓋房子蓋到我門口也不敢說,現在界線分明,大家有產權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農民再換田、算舊帳。地主范保文說:『解放後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現在政府寬大,分給一份土地,發個證,勞動改造是應當的。』
「發證以村為單位召開村民會(地主不參加),舉行發證儀式,宣傳舊契作廢。土地證是合法的契約,在發土地房屋所有證的時候,群眾情緒高昂。世子墳村幹部捧出土地證時,群眾鼓掌達10分鍾。十里鋪農民領證時主動向毛主席像鞠躬,貧農方桂文說:『大紅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
「專門召集地主訓話,宣布華東軍政委員會《關於土地改革完成地區改造管制地主的規定》,並當場宣布從縣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樣就要加強管制,怎樣就可取消管制等規定,以後發給土地證。一個地主回家後,向床上一躺,嘆了一口氣,死心塌氣的說:『就落這幾畝!』」
「1951年土地證」意味著農民對土地擁有所有權
1951年土改頒發的「土地證」是什麼性質?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頒發的《關於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第一條對此有所說明:
「根據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保障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頒發土地證的規定:凡土地改革已經完成的地區,為切實保障土地改革後各階層人民的土地房產所有權,鞏固與提高農民生產情緒,不論農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應一律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同樣,對土地改革後分給地主的土地房屋,也發給所有證。發新證時,應根據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並予繳銷。」
也就是說:1951年頒發給農民的「土地證」,是為了保障農民對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權」。
層層審核:防備農村土地買賣的制度設計
擔憂農民得到土地所有權之後,會盲目買賣,是當下反對土地私有化的聲音中極流行的一種理由。1951年頒發「土地證」,當局在保障農民土地所有權的同時,也懷有前述同樣的隱憂,故而採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設計。1955年5月7日國務院《關於農村土地的移轉及契稅工作的通知》,即是這一系列制度設計中的重要環節,通知中說:
「對農村土地的買賣在法律上雖不禁止,但在實際工作中應防止農民不必要地出賣或出典土地。因此,農村土地買賣、典當及其他移轉,均應首先報請鄉人民委員會審核,轉報區公所或區人民委員會批准(未設區的,報縣、市人民委員會批准),並取具區公所或區人民委員會的介紹信(未設區的取具縣、市人民委員會的介紹信),始得辦理契稅手續。上列各機關對於申請開具土地買賣、典當及其他移轉介紹信的事項,必須查明其原因,分別處理:對於農民因生產、生活困難而出賣、出典土地者,應幫助他們解決困難,以免他們出賣、出典土地;對於農民之間為了生產上的便利而互相調換遠近好壞土地的,則不應加以限制;對於以出租土地進行剝削為目的而購買土地者,以及對於無正當職業、不事生產而出賣、出典土地維持生活者,則不應開具介紹信。」
「農業六十條」變農村土地私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
貧雇農許志邦們手裡的「大契」被當作「寶」珍藏的時間不會太長。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到來,農村土地所有制已悄然發生變化,最終變成了「集體所有制」。對於這個隱秘的過程,此處不妨用一個很流行的法律案例說明:
問:土改時政府頒發的土地證,能否作為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憑證?
答:有些地方在調劑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地時,有的農民要求以土改時人民政府發給的包括宅基地在內的土地證為據,要搞所謂的「宅基地還家」、「清原耕」、「繼祖業」,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它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土地集體所有制原則,不符合國家現行的政策、法令。解放初期,為盡快廢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土地改革,沒收了地主等用以剝削農民的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或留作公有),實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為保障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頒發了土地所有證。土改後,黨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逐步引導農民將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1956年由初級社普遍轉為高級社,1962年又在高級社的基礎上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據《農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的規定,在農業合作社初級階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參加統一經營,保留農民對土地的私有權,對入社的土地評定產量,根據產量規定土地報酬。轉入高級合作社後,把私有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條》)規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因此,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土改時發給的土地證就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處理宅基地使用權。
上述問答,作為標准範式,在許多有關農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咨詢類書籍中均可見到。其中所提到的《六十條》中的規定,原文是這樣的:
「二十一、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生產隊所有的土地,不經過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的審查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佔用。」
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將《六十條》中的這條規定,作為農村土地由私有制徹底轉向集體所有制的法律依據,是存在問題的,因為《六十條》自始至終,只是一個「條例」,而且還只是一個「條例草案」,它從來就沒有「轉正」過。
城市土地「國有化」
1954年《憲法》:明確保護城市居民房地產所有權
歷史上,中國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為主。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主要限於傳統意義上的農村,對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則是基本上維持了建國前的土地所有制狀況,土地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續。這種處理方式有政策淵源—— 1949年4月25日毛澤東、朱德簽署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中明確強調:「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農村土地問題一樣處理」。1949年9月通過的《共同綱領》乃是一部臨時憲法,其第三條明確規定:「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這些「私有財產」當中,就包括私有土地。
1954年《憲法》在城市土地問題上與《共同綱領》有些區別。最重要的一點,是刪去了《共同綱領》中所明確規定的「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宣布要「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但同時又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以及「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而且,「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也就是說,無論是作為生產資料還是作為生活資料,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權仍然受到1954年《憲法》承認和保護。
1954年憲法對城市居民房地產所有權的明確保護,在實際數據中也有所體現,「據有關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產在各城市房地產總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蘇州可達到86%.14在當時,在城市裡,私人之間的房地產自由買賣相當活躍。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為了在北京安家落戶購置了房地產,如吳祖光購買了一套四合院,價錢在1~2萬元之間。當時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築,這些私人財產受到1954年憲法的保護。」(據楊俊峰《我國城市土地國有制的演進與由來》,載《甘肅行政學院學報》2011年01期)
私房改造:以「國家經租」方式曲線「國有化」
1956年1月18日,中央於批轉了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提出的《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意見》提出,要對私有房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改造的「總的要求是加強國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產出租完全服從國家的政策,進而逐步改變其所有制」。
改造的具體方式有兩種:一是國家經租,即「由國家進行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和修繕維護,並根據不同對象,給房主以合理利潤」。時至今日,「經租房」已成為一個嚴重的「歷史遺留問題」。二是公私合營,即對「原有的私營房產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佔有者,可以組織統一的公私合營房產公司,進行公私合營」。兩種方式當中,國家經租是絕對主流。
國家經租,不僅僅意味著房主喪失了經營自主權,還意味著房主同時也喪失了房屋所有權——按相關規定,「凡是由國家經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領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並對「有些房主認為房屋由國家經租還沒有過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屬於個人所有」的意見做了嚴厲批判。也就是說,「國家經租只不過是將城市私有房強制收歸國有但又迴避國有化這個稱謂的手段。」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中稱:「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
1982年憲法:「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張一次性將城鎮土地全部收歸國有的政策性文件,是1967年11月4日,由國家房產管理局、財政部稅務總局出具的《答復關於城鎮土地國有化請示提綱的記錄》。
1956年中央批轉的《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中,已經有「一切私人佔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產,經過適當的辦法,一律收歸國有」的條款。《紀錄》則將「城市空地,街基等地產」解釋為「其中街基等地產應包括在城鎮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並強調「無論什麼空地(包括旗地),無論什麼人的土地(包括剝削者、勞動人民)都要收歸國有」。城鎮私有宅基地,終於開始了其被國有化的歷史進程。
但和《六十條》並非農村土地轉變為集體所有制的法律依據一樣,《紀錄》雖已出台,但在法律上,並未廢除城市土地私有權,至少在名義上還維持著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並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直到1982年憲法頒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一款簡潔、明確地增加了這樣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對此一劃時代的變故,1989年由農業出版社出版的《土地經濟學》一書如此描述:
「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以前,中國沒有正式宣布一切城市土地實行國有化。雖然城市土地的絕大部分已為國家所有了,但還有少量的仍屬於集體和個人所有。因此,城市土地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以國家所有制為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所有制形式同時並存。據1982年全國226個城市統計,城市建成區土地面積為7438平方公里,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土地約有335平方公里,佔4.5%左右。屬於集體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城市中的個體勞動者在組織成為合作社時將其作業場所入股變為合作社的作業場所所佔用的土地。屬於個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個人自住房屋及當時在社會主義改造起點以下的個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1982年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不僅明確了原來的國有土地的權屬,而且把城市中殘存的非國有上地通過立法也宣布為國有土地了。通過這種方式將土地收歸國有是無償的,但這並沒有引起波動。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積較小,而且長期以來就對私人土地所有權就作了嚴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進行轉讓,土地私有權早就是極不完全的了。」
《新世紀周刊》2010年第5期刊文《城市土地私有產權是何時消失的?》,其中說道:
「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這是以往三個憲法文本中從未出現過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實地寫入了憲法,沒有給公民的財產損失以任何補償。當時處於改革開放初期,公眾權利意識淡薄,對『私有』二字心存疑懼,無人敢於提出異議。此外,還有一項『文革戰果』被保留下來,即公私合營企業未經任何法律手續轉為國營企業。上述兩項剝奪如果放到今天實行,勢必引發社會動盪。」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一條,具體是如何寫入1982年憲法的,目前尚無資料說明;寫入憲法之後,在當時,也並未引起民眾的注意。但頒布之後,憲法又經歷四次修正,幾乎每次都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
最為關鍵的的修正,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將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另一關鍵修正,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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