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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哪個朝代開始用刑

發布時間:2023-01-06 03:47:49

Ⅰ 古代刑法里的"凌遲處死"最早出現的到底是在哪個朝代

凌遲也稱陵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陵遲原來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
這種刑法主要用於處罰那些十惡中的一些犯罪,如謀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時期,如果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也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凌遲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凌遲刑,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
凌遲刑的處刑方式很殘忍,一般記述是說將人身上的肉一塊塊割下來。而歷代行刑方法也有區別,一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後梟首。但實際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幾類。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雙眉,三、四刀切雙肩,五、六刀切雙乳,七、八刀切雙手和兩肘間,九、十刀切去兩肘和兩肩之間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兩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兩腿肚,十五刀刺心臟,十六刀切頭,十七、十八刀切雙手,十九、二十刀切兩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雙腳,二十三、二十刀四切兩腿。
實際執行時,還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惡多端的太監劉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緒年間,凌遲刑被廢除。

凌遲
亞洲和中東的民族尤為偏好此刑。該刑的關鍵在於將人體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國對於反叛者的凌遲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古羅馬人處理女犯時先割去雙乳,對男犯則先去其生殖器。古希臘人在割肉時還要加上剔骨的程序,弄得犯人每個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中國人,其他民族都顯得粗糙。中國人將凌遲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使之堪稱絕技。行刑開始時,劊子手會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結,以免他喊叫。然後迅速地出血包紮傷口,最先動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一個成年人必須要施3357刀,刀刀須見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盤將其貼在上面供觀眾鑒賞,並要得到贊賞,如果犯人在規定刀數前死去,劊子手將被觀眾嗤之以鼻,並有可能丟掉飯碗。

凌遲——中國「酷刑」簡史
1910年代「凌遲」開始在歐洲聲名大噪,因為1904、1905年法國士兵所拍攝的照片,當時藉由明信片形式編輯成冊,開始大肆風行,然而酷刑早已在 1905年4月宣告廢除。「凌遲」」,在法國被視為「中國酷刑」的極致代表,引發無數的作家和藝術家的靈感,甚至一直延續到1960年喬治·巴岱耶的照片集發行出版,這些照片後來曾被陳界仁重新繪制。這些圖像象徵著中國及其歷史、文明,類似的風格至今仍然持續影響著西方人。
自二十世紀初以來,「凌遲」儼然化為中國刑罰系統中最典型的懲罰。然而事實恰恰相反:凌遲與古代刑罰大相逕庭,它應該屬近代的刑罰。雖然「凌遲」一詞最早出現在第十世紀,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紀才正式編入刑律。無論就刑罰的本身或其名稱來看,很有可能不是起源自中國。此外,1905年法學史家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極刑獲准,也是以此作為論據之一。畢竟「凌遲」不合乎中國的法學精神、刑罰特性以及應用方法,看起來比較類似「特殊法」的懲戒類型。當然,這項特殊法是隸屬於帝王的司法系統,《元律》有記載執行。不過,經過仔細觀察之後,建立非刑之正的處罰,畢竟違反正常的法學精神,從建立到廢除為止,文人始終稱之為殘酷、不人道的處罰。
凌遲,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清朝末年拍攝的照片,顯示為真正的「八刀刑」處決。八刀刑,劊子手利用一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支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里,頭顱則公開示_,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稱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過我們不清楚是否真有這些數目,或只是虛構的數目。明朝時期的「刀」,有切傷和「多」之意,數目累加,行刑時間延長。1510年宦官劉瑾涉嫌陰謀叛變,被判處「剮刑」三日,不過第二天他便死去。這是一件特殊的案例,宦官為人憎恨而受極刑,被判處最重的大逆罪;《明史》未曾提過劉瑾遭受「凌遲」之刑,而是「磔於市」,屬於「棄市」形式,明言必須公開行刑。
若要區分「凌遲」和其他類似刑罰的差異,並了解清朝以前「凌遲」的做法,著實不容易。當我們益加深入探尋這種刑罰的起源時,較為清晰的相關資料愈顯得不足。我們須先區分:一方面,這些刑罰做法包括肢解;而「凌遲」一詞的出現,則指明支解刑法的合法性。
如果古代刑法志,我們可以找到歷史上諸多將帥、官吏被處以斬斷的案例,最恐怖的細節可以聯想到廚房的菜單。透過閱讀這些歷史的插曲,令我對「凌遲」的起源感到迷惑。當然肉體的切割有兩種情況:所謂「臠」等極刑時,是將肉體割除殆盡,犯人變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廳堂飽食大餐;而「凌遲」之刑則相反,肉體被支解後,人形尚可辨識,事後懸掛街市展示。此外一項基本的差異為:「臠」刑案例極為罕見、獨特,官方史學家細心將此保留,作為殘忍、可怕的暴君範例。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軼事,甚至可能只是傳_。相反地,從十一世紀末開始,「凌遲」即是確有其名且經常施行的刑罰,並非僅是軼事或傳奇,而是真實的駭人史實。
我們同樣也找到諸多類似懲治叛亂謀反的「凌遲」刑罰,例如613年隋煬帝判處謀反者肢解、穿箭與滅族,而同樣地隋朝也曾刪除《隋律》中的肉刑。這類刑罰除了運用在司法審判,戰爭時期也會採用,而且是真實存在的。幾乎每個朝代都可以見到類似刑罰,通常稱為「磔」或「支解」,所以經常會令人聯想:「凌遲」一詞並非應用於一種肢解的肉刑,而只用於法庭的法律裁決。所有的關鍵問題在於了解:如何於特殊案件使用極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佔有一席之地,因此成為一種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經常得以藉此宣判。

起源與神秘之名
「凌遲」二字最早出現在《遼史·刑法志》,指名為一種肉刑的名目。這個名詞非常神秘,無疑的是漢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語的結合。
我們可以在前幾個朝代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不過第一個字最常出現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為土丘;「遲」字則不能解讀為現代漢語的「遲到」,而是「逐漸鋪平」或「刮平」的動詞。具體而言,「陵遲」可以指為逐漸鋪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墳堆,宗族的集體冢。不過,有些朝代的史篇記載具有象徵意義:「陵」,斜坡或運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國體的劃定界限;「遲」,代表界限的下沉與崩塌。所以「凌遲」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這個名詞和刑罰系統沒有直接關聯,一直到遼代才用來指稱一種肉刑。寫法上有些差異(人們發現有寫作「持」,而非「遲」),冰字旁的「凌」變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還同時採用兩種寫法,不過從元朝開始,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遠只作為刑的解釋。古代的寫法只有在古籍出現,後來的人不再採用。從此「凌遲」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數博學多聞的人才會記起它從前的意義。
事情的經過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語的一種名詞,發音非常接近漢字的「凌遲」,它是契丹遼代政權下所使用的一種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縛的犯人。幾經考量之後,這個名詞就固定用來指稱遼代統治中國所施行的此種肉刑。
對於研究刑罰系統改革的中國學者而言,這種刑罰具有蠻族的血性,它的名詞晦澀難懂,雖然不屬於為「五刑」系統,但非常明確的具有漢人的字詞。然而,將人縛在木樁上刮殺、切割,不僅是蠻族地區或異國朝代的處決,凌遲手段愈來愈頻繁、系統化、蕭規曹隨,宋朝傳至元朝,明朝承續後,又傳至清朝。這幾個朝代的中國,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樣,繼續將之傳承下去。施行各類凌遲之翹首,首推對抗蒙古大汗、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頒布《大誥》,已以「凌遲」之刑懲罰各式犯罪,特別是官吏的貪污,甚至無論財物數字如何微小。

Ⅱ 據《尚書呂刑》記載,中國古代的贖刑制度始於哪個朝代

《尚書·呂刑》載:「穆王訓夏贖刑」。所以,至少在夏朝,就已經有了贖刑制度了。

《呂刑》是西周的法典,主要記述了其時的法律原則和詳盡的贖刑及一般司法制度。至今已失傳。西周統治者為了緩和社會的矛盾,鞏固周王室的統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呂侯的建議,廢止了嚴酷的舊法,以「明德慎罰」為指導原則,「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為是呂侯主持修訂,故稱之為《呂刑》。《呂刑》原本今已失傳。今文《尚書》中現存《呂刑》一篇。《尚書·呂刑》篇是呂侯制定法律後遺存的官方檔案文獻,經後人整理保存在《尚書》中,成為其中的一篇。而作為法典的《呂刑》,其原件已失傳,但其有關內容由於《尚書·呂刑》篇得以保存下來。
但有種觀點認為:這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能看成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結果。而只是關於這次法律改革的歷史記錄。
在《尚書 呂刑》中,記載著觸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財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罰。

Ⅲ 十大酷刑是從哪個朝代開始的,都有哪些

剝 皮

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油,不好分開。

另外還有一種剝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裡,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 把頭皮拉開以後,向裡面灌水銀下去。由於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皮膚拉扯開來,埋在土裡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後身體會從從定的那個口「光溜溜」的跳出來,只剩下一張皮留在土裡...

皮剝下來之後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剝皮是死後才剝,後來發展成活剝。

腰 斬

由於腰斬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一段時間才會斷氣。

明成祖殺方孝孺就是用腰斬,傳說一刀下去之後,方孝孺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篡」字,一共寫了十二個半才斷氣

車 裂

即五馬分屍,很簡單,就是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塊。 記得商鞅就是受五馬分屍之刑。

要把人的頭跟四肢砍下來都得花不少力氣,更何況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處更可想而知。真到撕開的時候,恐怕受刑人已經不會覺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時候。

俱五刑

把砍頭,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塊」,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後,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干剁成三塊。

漢高祖死後,呂後把他的寵妾如意夫人抓來,剁去手腳,割掉鼻子耳朵舌頭,眼睛挖出,丟在豬圈裡喂養,取名「人彘」.結果呂後自己的兒子看到,給活活嚇死...

凌 遲

最早是把人殺死之後再剁成肉醬,稱為「醢」,受過此刑的記得有子路,還有周文王的長子伯邑考。

後來發展更加精細,目的還是要讓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時候施刑,還要求受刑人必須身受多少刀以後才死。

據說發展到後來,每次凌遲要由兩個人執行,從腳開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斷氣。而據說犯人若未割滿一千刀就斷了氣,執行人也要受刑。發展成死刑的藝術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謹,聽說一共割了三天才讓他斷氣...

而最慘的是明末抗清名將袁崇煥,因為崇楨皇帝中了反間計,誤以為他通敵賣國,判他凌遲處死,行刑前以漁網覆身(讓肌肉突出以便下刀),遊街示眾,被北京城無知的民眾沖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塊一塊咬下來...那種心理的痛恐怕遠高於生理的痛。

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縊 首

在國外,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罰。

中國人的絞刑是用弓弦縊殺...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開始旋轉那張弓, 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就越來越少,最後終於斷氣...

岳飛父子就是這樣死在風波亭,(因為他是功臣,不能斬首,要留全屍)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這樣給吳三桂親手縊殺...

烹 煮

即「請君入瓮」那是唐朝時代,武則天當皇帝的時候,朝中有位酷吏叫來俊臣,崇尚嚴刑峻法,對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對待。方法是找個大瓮,把人塞進去,然後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熱。溫度越來越高,受刑人也越來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話,往往就被燒死在瓮里...後來武則天聽說了這件事,就把來俊臣找來,問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麼辦?來俊臣很得意的把這個方法說了出來,武則天就淡淡的說了句:「則請君入瓮」,把來俊臣燒死...

宮 刑

司馬遷就是受了宮刑,才會寫出史記,也才會在「報任少卿書」里寫出「身直為閨閣之臣」這樣的句子。 中國人的閹割可講究了。首先要拿繩子把小弟弟綁起來(包括子孫袋)讓血液不流通,自然壞死,後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後拿香灰一蓋,止血,還得拿根鵝毛插在尿道里。等過了幾天把鵝毛拿掉,如果尿得出來,閹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來,那個人就算廢了,大概最後會死於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閹來當宦官的話,最好趁年紀還小就閹掉,年紀大了危險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貴族沖抵死刑。相對的女性為幽閉

刖 刑

關於刖刑,大家的說法不太一樣。有人說是把膝蓋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說是把膝蓋骨削掉,以後者比較可信。總之,刖刑是一種類似截肢的酷刑。

戰國時代,孫臏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聽說他名字本來叫孫賓,受刑之後,才改為孫「臏」。

如果是把膝蓋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間失去了保護,這個人可能連站都站 不起來,所以稗官野史上說,孫臏受刑之後,上陣打仗連騎馬都沒辦法,必須要坐車(馬車或人力車)。

插 針

用針插手指甲縫。常用於女囚。

活 埋

活埋是戰爭時常用的手段。因為省力,速度也快。

戰爭里的活埋,都是叫戰俘自己挖坑,有時會先殺死俘虜再把他們推下去,但時間不夠的時候(或是要省子彈時),就直接把他們推進去以後蓋土。中國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過沒聽過有什麼名人受過這種刑罰。比較狠一點的,會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裡,只露出一個頭,然後開始凌虐..

鴆 毒

鴆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較人道的方式....

中國古代的毒葯中,最有名的應該是「鴆」這種毒葯,成語中的「飲鴆止渴」便是源自於此。

常用於賜死情況

棍 刑

即木樁刑. 這里要說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這里說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從人的嘴或肛門里插進去,整根沒入,穿破胃腸,讓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沒有看過用這種刑罰的記載,不過金庸小說「俠客行」里有提到,還給這種酷刑起了個美名叫「開口笑」。

鋸 割

把人用鐵鋸活活鋸死,其慘狀似乎與凌遲、剝皮也在伯仲之間,難怪在地獄酷刑中,就專門有把人鋸開的酷刑。然而,鋸死活人不僅在傳說的地獄中存在,在人間也是確確實實存在著的。據《三國志.吳書.孫皓傳》記載,三國時,吳帝孫皓的愛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搶奪百姓的財物,主管集市貿易的中郎將陳聲原是孫皓的寵臣,他捕獲搶劫者繩之以法。愛妾告訴孫皓,孫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陳聲,命里武士而燒紅的大鋸鋸斷陳聲的頭,把他的屍體投到四望台下。

斷 椎

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仇恨之極時,往往會想到要打斷他的脊椎骨。打斷脊椎骨確實是一種很解氣的行為,因為人的脊樑骨若是斷了,他也就一命嗚呼了。在中國歷史上,斷椎也是一種很重要的酷刑。據《商君書.賞刑篇》載,春秋時姬重耳打算明文規定刑律,使國內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們一同商議。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顛頡很晚才到,有人認為顛頡有罪,應該給以處罰。於是,姬重耳批准,將顛頡斷椎處死。晉國的士大夫們都非常害怕,他們說:顛頡跟隨姬重耳流亡列國十九年,功勞很大,現在偶爾有小過尚且受到如此嚴厲的刑罰,何況我們哪?從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 鉛

在佛教關於閻羅的故事中,有閻羅黑白二相的說法,白相即為地獄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圍侍;黑相即每天有兩個時辰,要受銅汁灌腸之苦。與此相似,人間有灌錫或灌鉛的酷刑。錫的熔點是攝氏二三二度,鉛的熔點是攝氏三二七點四度,無論灌錫或灌鉛都能把人燙死。而且溶化的錫或鉛一入肚腹就會凝固成硬塊,這種重金屬的墜力也能致人死命。

漢代廠川王劉去的王後陽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劉去寵愛另一位名叫榮愛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塊飲酒,昭信妒性大發,就向劉去說:「榮愛看人時,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誰有私情」。劉去信以為真,他見榮愛正在給他綉衣領上的花紋,就一怒之下奪過衣服投進火中燒掉了。榮愛見劉去生氣,非常害怕,投井尋死,劉去命令人把她撈出來,不幸沒有死。劉去杖責榮愛,\*\*\*她招認私情,榮愛受刑不過,胡亂說出和醫生有姦情。劉去越發惱怒,就把榮愛綁在柱子上,用燒紅的尖刀剜掉她的兩隻眼珠,再割下她的兩條大腿上的肉,最後用溶化的鉛灌入她的口中,這樣一直把榮愛摧殘至死。

梳 洗

這里說的梳洗並不是女子的梳妝打扮,而是一種極為殘酷的刑罰,它指的是用鐵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來,直至肉盡骨露,最終咽氣。梳洗之刑的真正發明者是朱元璋,據沈文的《聖君初政記》記載,實施梳洗之刑時,劊子手把犯人剝光衣服,裸體放在鐵床上,用滾開的水往他的身上澆幾遍,然後用鐵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間殺豬用開水燙過之後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盡,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氣絕身亡了。梳洗之刑與凌遲有異曲同工之妙。據《舊唐書.桓彥范傳》記載,武三思曾派周利貞逮捕桓彥范,把他在竹槎上曳來曳去,肉被盡,露出白骨,然後又把他杖殺。

Ⅳ 明朝是中國歷史上使用酷刑最有名的朝代,為什麼朱元璋樂於發明酷刑

所以他想要通過酷刑來約束官員的行為,讓他們不敢犯錯,從而做到對百姓負責。眾所周知,朱元璋在起兵之前只是一個非常普通的「貧」民百姓。小時候,朱元璋的親人因為旱災以及瘟疫而接連去世,而後他又因為飢荒而不得不上街乞討。正是因為經歷過這些苦難,朱元璋才會對當權者的不作為感到怨恨。

朱元璋發明酷刑本是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官員為民服務,但是這些酷刑的出現也不可避免地讓他背上了「殘暴」之名。不過不可否認的是這些酷刑的出現確實讓明朝官員不敢隨意貪污和犯罪,畢竟這些酷刑光是想像就覺得難以承受。

Ⅳ 中國古代的刑罰有多少種

~以下內容轉自知乎專欄~

一、中國古代刑罰的起源及功能

中國古代刑罰的產生和戰爭聯系在一起。相傳, 堯舜時,「無制令而民從, 不施賞罰而民不為非」( 《尚書》卷3) 的原始秩序逐漸被「伯夷降典, 折民惟刑」所取代。原始社會末期,氏族酋長為了驅使氏族成員勇敢作戰以奪取勝利,首先制定了軍法。《韓非子》記載: 「禹會諸侯之君於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禹斬之」( 《韓非子》卷 5) ,就是後世「後至者斬」軍令的起源。

對於懲罰的種類, 在原始社會中已有基本雛形。兵刑同源, 刑起於兵, 詮釋了古代刑罰為何是野蠻而又殘酷的。在古代,法即是刑, 刑即是法, 二者不僅在概念上是同義,在內涵上也有相通之處。

根據古籍記載, 在堯舜以前的上古時代, 已出現了「象刑」。謂「象刑」,按《尚書》的說法是對有罪者施以某種象徵性懲罰: 「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履,下刑墨幪」( 《尚書·大傳》卷 15) , 採用這種「畫衣冠、異章服」( 《尚書·大傳》卷 15) 的方法標明「犯罪」者的身份,目的在於示以懲戒,使之知恥。

關於刑的功能,先秦各派思想家多作了論述, 認為刑罰的基本功能在於「禁暴止邪」, 這個觀點對整個古代社會有著深遠影響。

二、中國古代刑罰的演變

1. 墨、劓、宮、髕、大辟五刑為主的奴隸制刑罰的演變

奴隸制社會是人類剛剛擺脫野蠻步入文明的第一個社會形態,這種社會里不可避免地殘留著野蠻時期的刑罰手段。中國的五刑「墨、劓、宮、髕、大辟」就是如此。 在奴隸社會時期, 刑罰分正刑、流刑和徒刑三種, 正刑包括墨、劓、宮、髕、大辟等五種刑罰。上述幾種刑罰,

除死刑外, 其餘都是以殘害肢體、摧殘器官的肉刑, 這種傳統遺害深遠。西漢文帝雖然廢除了墨刑、劓刑、宮刑、髕刑,但不久又重新設置宮刑, 其他三刑一直延續到隋代以前。夏代的刑罰制度很大程度上繼承了原始社會的習慣,實行以墨刑、劓刑等五種正刑為主的刑罰制度。同時,也存在統治者隨意自創的刑罰,《尚書·大傳》中便記載夏代有 3000 余種刑罰。

西周初年,肉刑有一定削弱, 對大辟之刑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殘害肢體、勞役的刑罰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墨、刖、宮諸刑除殘害肢體外, 還要附加勞役, 即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 刖者使守囿, 髡者使守積。在西周時期, 還設有流刑。戰國時期各個諸侯國仍然實行奴隸制的五刑制度。

2. 笞、杖、徒、流、死五刑為主的封建制刑罰的演變

秦朝刑罰體系嚴密而又殘酷, 「繁法而嚴刑」。就死刑而論就有棄市、腰斬、車裂等十幾種, 肉刑則有墨、劓、刖、宮等。刑罰除去死刑、肉刑外, 還設有各種流刑、徒刑和贖刑等等。戰國和秦朝刑罰制度上的主要發展, 是徒刑的制度化。如黥以為城旦為五歲刑, 城旦為四歲刑, 鬼薪白粲為三歲刑,司寇為二歲刑,罰作為一歲刑。

漢初, 文帝改革刑制,黥、劓、斬左趾改為徒刑和笞刑,表現了刑罰由重改輕的趨勢,但由於斬右趾者入於死刑,斬左趾者又因笞數多往往致人於死, 因此遭到當時的非議。

景帝時,繼續改革, 減少笞數, 限定笞杖的長度、厚度和加笞的部位, 改變了「率多死」的局面。漢初的刑制改革是社會經濟與文化發展的結果, 它為封建法定五刑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漸廢除了肉刑。魏律於死刑之外,只有髡刑、完刑、作刑、贖刑、罰金五種。

西晉時, 進一步改革刑制,定為死刑、徒刑、笞刑、罰金、贖刑五種。《北 齊律》中的法定刑罰為死、流、徒、鞭、杖。北魏時期增加鞭刑和杖刑,沿用至北齊、北周。西魏在公元 547 年禁止宮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廢除宮刑。南北朝時期, 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出現。流刑分五等, 每等以五百里為差距,以距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 同時還附加鞭刑。

隋代的《開皇律》刪除不少殘酷的刑罰內容,把死刑減少到絞刑和斬刑兩種。同時修改了流刑和鞭刑, 改鞭刑為杖刑,由此確立了封建社會沿用至清代的五刑。

唐代的刑罰在很多地方接受了隋代的習慣, 延續了以笞刑、徒刑、杖刑、流刑、死刑為體系的刑罰制度。唐代刑罰的力度,比前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

北宋立國之初沿用前代的五刑制度, 同時增設一些刑種。宋太祖為寬恕雜犯死罪的人特意設置刺配刑, 刺面、配流且杖脊,這是對免於死刑犯的一種代用刑。另有凌遲刑、杖折法等刑罰, 作為重刑的代用刑。

元代刑罰保留了許多蒙古族習慣法,死刑中除去了絞刑, 把凌遲作為法定的死刑。為維護僧侶的特權, 規定毆打西番僧侶者斬其手臂,辱罵僧侶者割掉舌頭的特權刑罰。

明代在刑罰種類上有一些新變化, 主要體現在刑罰日益殘酷, 並恢復以前的諸多死刑種類, 如梟首刑等, 且死刑的適用范圍擴大。另外,增設充軍刑、發遣刑、枷號、庭杖等新刑種。清代基本上沿襲了明代的刑罰種類和制度, 並獨創了死刑制度: 斬立決和監候制度。時至 1911年,晚清政府迫於內外壓力, 頒布了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大清新刑律》, 刪除凌遲等酷刑, 將自隋以來法定的笞、杖等五刑改為死刑、徒刑、拘留、罰金, 死刑僅有絞刑一種。只有謀反、謀大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等條適用斬刑。至此,封建的刑罰體系在文本上被資本主義性質的刑罰體系所替代。

三、中國古代刑罰的特點

1. 生產關系的變革決定刑罰制度的變化

西漢時期, 封建制生產方式不斷發展壯大, 需要大量勞動力,肉刑等酷刑顯然不利於保護勞動力, 統治階級對刑罰進行了改革, 廢除肉刑, 為封建刑罰體系的確立打下基礎。

隨著封建制生產方式的進一步鞏固, 適應封建統治的刑罰制度在隋代最終確立起來, 至唐代達到完備, 一直沿襲到晚清。

2. 刑罰體系的完備與刑罰手段的殘酷

中國古代刑罰自產生時期就有著諸多種類,並在實踐發展中逐漸完備其體系, 刑種及其等級由輕至重, 排列嚴整,等級之間跨度較小。縱覽中國古代刑罰制度, 無論哪個朝代的刑罰都是種類繁多, 異常殘酷。北魏時, 初步形成以死刑為主的五刑制度, 但無論是北魏、北齊、北周還是南朝的梁陳在刑罰方面, 司法規定還是不甚清楚。唐代可以說是封建刑罰完善與定型的時代, 條文簡約, 刑罰寬減。在《唐律》中明確了五刑皆有獨立適用條款。

3. 同罪同罰與同罪異罰的階級等級性和特權性

從奴隸社會「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開始, 幾乎每個階級都把維護本階級等級制度和特權制度放在重要位置,這在刑罰制度的設定上也有體現。在中國古代的刑法中,罪名與刑名是緊密聯系的, 一般來說貫徹了同罪同罰的原則,藉以維護統治階級的法制, 但在嚴格的等級制度下, 刑法也表現出等級特權性, 貴族高官可以根據議、請等規定,而獲得同罪異罰的法定優待。

在奴隸社會時期,對於統治階級集團來說是沒有宮刑的, 以此確保其繁衍子嗣的需要。西周時主張「用刑以治野人」, 在統治階級看來,刑罰只是用來控制勞動人民的, 統治階級則享有不受刑罰管制的特權。自唐代以降,更是規定了貴族階級觸犯一般律條皆可享有法律減免的特權的

4. 刑罰適用范圍廣泛

行政、民事、經濟法律責任, 也以刑罰制裁, 強化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解, 體現了我國古代重刑法輕民法的思想。《唐律疏儀》規定: 官署編制過限, 超過一人, 要對主管官吏杖一百,超過三人則加一等, 十人徒三年。私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以刑罰手段來調整。按唐律, 凡有負債違契不償者,「一匹以上, 違二十日笞二十, 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三十加二等; 百匹, 又加三等。各令備償」( 《唐律疏議》卷 23) 。對於經濟上的侵害行為, 早在戰

國時期便以刑論處: 「小畜生入人室, 室人以投( 殳) 挺伐殺之,所殺直( 值) 二百五十錢, 可( 何) 論? 當貲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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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中國古代奴隸制五刑產生於哪個朝代

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宮,大辟(即墨刑-在額頭上刻字塗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腳,宮刑-毀壞生殖器,大辟-死刑),從夏代開始逐步確立,於西周時期寫入呂侯編著的《呂刑》,是一種野蠻的、不人道的、故意損傷受刑人肌體的刑罰。 五刑是由五行相剋而產生的。「火能變金色,故墨以變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節;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宮以斷其淫;水能滅火,故大辟以絕其生命。」(《逸周書逸文》) 進入封建社會後,奴隸制肉刑開始逐漸被廢除,從漢初的文景帝廢除肉刑開始,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產生了,封建五刑分別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開皇律》中作為刑罰體系得以體現,隨後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議))進一步完善,標志著中國刑罰制度的重大進步。 以上幾種主刑都是針對男性犯人而言的,對於女性犯人,五刑則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賜死,宮刑

Ⅶ 中國歷史上,以嚴刑峻法而著稱的是哪個朝代

秦朝唄,重法家思想,漢以後基本是以儒家治世,個別皇帝嚴刑峻法,但不至於影響整個朝代,像武則天時期就重用酷吏,朝代在剛建立起來的時候基本重法家思想,隨後自然發展休養生息用基本道家思想,繁榮起來靠儒家思想治理。

Ⅷ 中國古代最早的勞役刑出現在什麼朝代

根據現有史料,徒刑萌芽於商周時期,後世不斷得到發展;流刑的發展可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夏商時的流刑是對罪人逐出所在群體,這種懲罰源自原始社會後期,自然談不上勞役刑問題。南北朝以後逐漸興起的流刑與此不同,是將罪犯遷出原居住地,或在遷後地服一定期限勞役。筆者認為,我國古代勞役刑的發展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五個階段,夏商周三代為第一個階段,這一時期,勞役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遠不及肉刑;戰國至西漢前期為第二個階段,這一階段,勞役刑往往伴隨著肉刑,各等級的輕重程度往往與肉刑的輕重相對應;第三個階段是西漢中期以後到隋以前,這個階段是勞役刑制度逐漸完善的時期。漢文帝刑制改革以後,肉刑基本被廢除,勞役刑適用范圍得到擴大而且勞役刑由無期變為有期。南北朝時期,流刑和徒刑進入法典,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礎;第四個階段是隋唐至清末變法修律

Ⅸ 杖打的刑法是哪個朝代開始的

中國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見五刑)。杖刑的起源甚早,《尚書·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說法,意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時,才把杖刑列入刑書,作為一項正式的刑罰手段。梁頒有「□杖令」,規定杖用生荊製作,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大頭圍一寸一分,小頭極杪(《隋書·刑法志》)。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並列,為五刑之一。北齊、北周沿襲魏制,北齊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齊均允許以金贖杖刑。
隋代廢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唐代杖刑同於隋。唐律規定: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五厘。並規定:「決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長短粗細,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點是廣泛用它作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稱:「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遼國杖刑,據《遼史·刑法志》記載,其數目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即用熟皮合縫,裝沙半斤,長六寸,廣二尺,加一尺許木柄,對犯罪者擊打。遼太宗時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劍擊背,其數自十五至三十。又有鐵骨朵杖人的方法,鐵骨朵是以熟鐵打成八片虛合,用三尺長的木棍作柄,杖數為五至七下。金國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荊臀」(《大金國志·熙宗紀年》)。金熙宗皇統(1141~1149)時,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後因脊近心腹,遂禁擊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為差。除訊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數自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杖以大荊條為之,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三分二,小頭徑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襲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時改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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