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法有多少種
法律分析:一、主刑的種類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二、附加刑的種類如下: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4、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Ⅱ 我國的刑法包括哪些具體種類
根據我國《刑罰》的規定,我國刑罰分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1)管制:就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方法,屬於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應當指判決生效之日。所謂羈押,是指在判決以前對犯罪分子的暫時關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並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拘役屬於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輕刑。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其進行勞動並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無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並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它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終身自由。在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死刑:也稱生命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對犯罪分子的肉體予以剝奪而不是對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剝奪,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因此也稱為極刑。
我國對於死刑的適用,歷來採取少殺、慎殺政策。《刑法》總則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6)罰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於財產刑。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7)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於資格刑。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適用時,是作為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適用於重罪。有三種情況: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時,是作為一種不剝奪人身自由的輕刑而適用於較輕的犯罪。《刑法》分則中沒有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種情況: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地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8)沒收財產:就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我國附加刑中較重的一種。
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9)驅逐出境:就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是一種專門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獨立適用,又可附加適用。
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國人。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是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而不是必須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的執行日期,單獨判處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執行;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之一 【禁業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我國刑罰體系分為幾種
法律分析:一、刑罰的體系;1、所謂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為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基於刑法明文規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2、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罰方法被區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兩大類,這種分類實際上是依各刑種能否獨立適用而作出的劃分。根據刑法典第33條之規定,我國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我國刑法典第34條規定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第35條規定了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這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在刑法理論中也有根據具體刑種的不同性質,將其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和資格刑四種。生命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種刑罰。自由刑,是剝奪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包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運用最廣的一種刑罰。財產刑,是剝奪犯罪人財產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沒收財產。資格刑,是指剝奪犯罪人行使某些權利和資格的刑罰方法,如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等。二、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二個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三、附加刑;是指既可獨立適用,又可附加於主刑適用的刑罰。根據刑法典之規定,我國刑法中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與驅逐出境四種附加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 我國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第三十四條 罰金、剝奪了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三十四條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
第三十五條 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這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Ⅳ 我國刑法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刑罰有的種類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有:
1、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2、主觀要件。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
3、客觀要件。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4、客體要件。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Ⅳ 我國刑法規定了多少種犯罪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規定了以下十大類犯罪:危害我國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Ⅵ 我國刑罰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Ⅶ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哪兩大類分別包括哪幾種
法律分析:
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且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的刑罰,但主刑不是必須適用的。主刑由輕到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
附加刑是指既能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於主刑適用的一種刑罰。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還包括對外國人適用的驅逐出境。我國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是對於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式。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附加刑,又稱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衍生問題:
刑法共同犯罪怎麼判刑?
對於主犯的處罰: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類型犯罪中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Ⅷ 中國刑法的刑罰種類有哪些
中國刑法量刑種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犯人被判處拘役是指法院判處犯罪人員短暫拘留,就近拘禁並強制其參加勞動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Ⅸ 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
主刑亦稱基本刑或本刑,是從刑或附加刑的對稱。是對犯罪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其中管制為中國獨創。外國刑事立法中,主刑往往還包括罰金刑。
一、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6.管制刑作為一種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對犯罪分子實行不關押,而是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下進行改造,它是我國在長期革命實踐中不斷總結出來的成果,是我國的一種獨創。
7.拘役則是一種短期的剝奪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刑罰方法,在執行上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原則上,在其勞動改造期間,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根據其表現,還可以每個月回家一至兩天。
8.在主刑的執行當中,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的應是「徒刑」的執行,「徒刑」的執行可以分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兩者都是放在固定的執行場所當中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2條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在執行方法上,徒刑的執行經歷了從殘酷到人道的發展演變的過程。9.在監禁制度上,陸續創立了獨居制、沉默制、點數制、分類制、中間監獄制、自治制和累進制等。
10.死刑的執行是所有主刑執行中最為嚴厲因此也應當最為慎重的一種執行方法。死刑的執行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死刑是以剝奪受刑人的生命為結果,它的嚴厲性和不可逆轉性都決定了其執行應當慎重,因此,在死刑執行上規定了嚴格的程序以防止錯殺。死刑本身的殘酷性和固有的負面效應要求我們在死刑的執行中應當盡可能減少被執行人的痛苦及其對家屬的情感傷害。在執行方法上,死刑的執行也經歷了從古代各種方法的殘酷性發展到今天的越來越人道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實際上是對受刑人考察中的執行,通過考察以決定其二年後執行的變更。其考察的場所也是監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即,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只能判處一種主刑,不能同時判處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