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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院上訴到法院多久能拿到

發布時間:2023-02-04 04:45:33

⑴ 上訴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分析
法律沒有對開庭之後多久下達判決書的明確要求,通常來說,開庭之後一般會在一到兩個月內下達判決書。如果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在當天之內下達判決書,簡易審理程序的也可以在二十天之內下達判決書,普通程序就得一到兩個月了,有可能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變化。因此,二審開庭後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的三十日內終審裁定,三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的流程分為立案和開庭兩個步驟,經過一審之後如對結果沒有異議即可執行,如對結果有異議有權申請二審。對於民事訴訟案件來說,二審開庭之後如果當庭宣判,當天會下達判決書,如果不是當庭宣判,會在兩個月內審結此案,下達判決書,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審理時間,但必須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申請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⑵ 上訴最高院回復要多久

法律分析:對於符合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民事訴訟案,一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二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⑶ 上訴的案子要多久到法院

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法律對於審理案件的時間有具體的規定。對民事案件判決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該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對民事案件裁定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該在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內審結。《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⑷ 高院收到刑事申訴案件,多長時間能分到法官手裡

一般是不會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如何分析如下: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承辦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申請執行人舉證表》、《限期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表》。
第十一條 承辦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執行依據,視情調閱審判卷宗,並召集雙方當事人談話。
第十二條 發現執行依據可能有錯或應裁定不予執行的,及時提交合議庭討論。
第十三條 執行准備工作應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由執行實施組監督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的,及時執行。發現被執行人有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及時實施強制措施。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執行准備工作的,經執行實施組負責人同意,提前二日報請庭長批准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日。

⑸ 上訴到判決需要多久

從上訴到二審法院作出判決,一般要經二到三個月左右的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而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二審法院院長批准後,審限還可以進行延長。
一.上訴案件的審理對象和范圍
1.上訴審的審理對象:上訴審的審理對象是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是否成立或妥當與否。由於上訴請求是針對原一審裁判不服,因此,上訴審理的內容實際上是圍繞一審裁判的妥當與否。
2.上訴審的審理范圍:上訴審的審理范圍提出的問題是,法院在第二審的審理應當就哪些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審理。
二.上訴案件的裁判
1.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結束,確認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證據充分、確實,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2. 依法改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在適用法律上錯誤,應作出改正原判決的判決。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三.上訴的提起
一.必須有法定的上訴對象。法定的上訴對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審後所作出的判決。
二.必須有法定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上訴人,是指提起上訴的一方當事人。被上訴人,是指與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在共同訴訟中,普通的共同訴訟人各自可獨立行使上訴權,其上訴行為只對自己有效,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⑹ 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後多久能得到結果

法律分析:三個月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高級人民法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六)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⑺ 交完訴狀幾天能收到法院回復

交完訴狀七天內能收到法院回復。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只要上訴條件符合受理條件的就會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適格的上訴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2、必須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3、必須提交上訴狀,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並處理。

⑻ 上訴狀一般多久到上級法院

法律分析:上訴狀交到法院,一般7天內法院會受理。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只要上訴條件符合受理條件的就會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⑼ 上訴多長時間出結果

法律分析:一、民事案件上訴: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二、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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