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警察佩槍有幾種
第一階段 是雜牌混用時期。
建國初期,由於經濟技術落後,國內無法生產品牌手槍,公安配備的多是在戰爭中和偽滿警察手中繳獲的手槍,品牌雜亂,性能不佳,如國外的伯朗寧手槍。從1950年開始採取進口和仿製的方式,從前蘇聯進口一批軍用手槍,並逐步仿製組裝出中國的51式 7.62毫米手槍,裝備軍隊和警察。1954年,對該手槍進行改進定型為54式7.62毫米手槍,正式配備,逐步更換了雜牌手槍。值得一提的是52式7.65mm警用手槍(最早的公安式),是德國瓦爾特PPK自動手槍的仿製品,1952年開始批量生產。主要供公安和安全特工使用。盡管後來專門為公安、安全部門生產並配備了部分國產59式手槍,但52式手槍以其精巧隱蔽的特點,仍備受警察青睞。
第二階段 是自主軍用品牌時期。
1964年後,為了解決軍隊高級指揮員佩槍問題,我國自主研製出64式7.62mm自衛手槍,並根據特殊需要研製出67式微聲手槍(未列裝)。然而,因文革影響和國產77式7.62mm手槍列裝,64 式手槍直到1980年才正式生產定型,裝備軍隊和警察。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的10年間,我國警用手槍基本上是54式、77式、64式為主,以51、59、84、92式為輔。而經實踐檢驗,64式手槍比77式手槍更適合警用。
在這一時期,警用手槍全部沿用著軍隊的制式武器。由於警察與軍隊的性質、任務、作戰環境和作戰對象不同,所以在實際使用中問題較多,且警察使用的54式、 64式、77式等軍用手槍都存在較多的缺陷,尤其是在可靠性方面。當今世界上的一些先進國家,早已將警用手槍的外形、威力、性能與軍用手槍作了明顯區分,所以我國研製、裝備專門的警用手槍已勢在必行。在1997年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上人大代表提出了盡早研製裝備警察專用手槍的議案,引起有關部門重視,推進了警用專業配槍的發展進程。
第三階段 是向真正警用專業配槍時期轉變。
2005年,隨著「中國警用第一槍」新式9mm轉輪手槍的定型問世,中國警察將要告別完全使用軍用手槍的時期。目前,該槍已在四川、河南、雲南等地公安機關部分警種配發使用。新式轉輪手槍與以往軍用手槍最大的區別在於可使用兩種子彈,威力相對較小,對人體的傷害不大。此槍射擊精度高,壽命長,故障率低,具有出槍及擊發快速、能迅速邁越瞎火彈、可發射不同彈種等優點。這種能裝橡膠子彈的手槍,可讓警察在抓捕過程中減少心理恐懼。
B. 我國唯一不禁槍的地方,男女老少都槍不離身,你知道是哪嗎
杜甫曾經說過:「挽弓當挽強,用箭當用長」。其實這折射出來的是古人用兵器的一個智慧,然而現代生活中,冷兵器時代已經慢慢退出了歷史舞台。在所有的熱兵器當中,其實槍也是重要的武器之一。
所以在綜合考慮之下,直到現在貴州苗寨的土槍也並沒有被明令禁止。所以現在遊客們去貴州苗寨旅遊的時候,能夠看到這里的男女老少都槍不離身,就不用感覺到很奇怪了,這是社會支持當地民族文化的一種肯定。
C. 現在民警配槍的型號統一了嗎都是什麼型號
現在民警配槍的型號統一是中國95式9毫米轉輪手槍。新式9毫米轉輪手槍的問世,中國警察可能告別使用軍用手槍。產自四川某廠的警用手槍已配發到四川、河南等省市巡警手中。這種可裝橡膠子彈的手槍,讓警察在抓捕過程中消除了諸多心理恐懼。
由中國自主研製的新型9毫米警用轉輪手槍13日首次在雲南臨滄亮相試用,主要用於制服50米內的犯罪嫌疑人。9mm警用轉輪手槍武器系統是中國第一支嚴格按照軍品研發程序研製的警用轉輪手槍,該槍可發射9mm轉輪手槍彈和9mm轉輪手槍橡皮彈,其中橡皮彈屬於非致命性彈葯。
(3)中國雲南哪個地方可以配槍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范》第十一條人民警察在執行任務時,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公共財產等暴力犯罪行為時,應當根據現場情況和危險程度及時選擇採取持槍戒備、出槍警示、鳴槍警告、有效預防、制止嚴重暴力犯罪行為。
第十三條人民警察發現犯罪行為人准備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應當進行出槍警示,迅速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並將槍口指向犯罪行為人。同時命令犯罪行為人立即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並口頭警告其拒不服從命令的後果。
D. 昆明市自衛槍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自衛槍支管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和《雲南省槍支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自衛槍支(包括這些槍所使用的彈葯)是指非軍事系統使用的下列槍支:軍用的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以及其它特種專用槍。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軍單位(包括非在編軍事系統)駐地武警部隊和民兵裝備的武器按軍隊、民兵和武警部隊系統的有關規定管理。第三條自衛槍支的管理依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用槍單位或個人嚴格管理,切實負責。市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審批、監督、檢查和管理。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昆明市行政轄區配置,佩帶自衛槍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第二章自衛槍支的配發范圍和標准第五條自衛槍支的配置堅持工作需要的原則,非工作必需的一律不予配置。第六條省、市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配置槍支的范圍和標准,按《雲南省槍支管理規定》執行;市屬各縣(區)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因工作需要配置自衛槍支的,須報經市公安局同意。第七條下列人員可以佩帶個人專用槍支:
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機關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槍支的人員;
②海關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槍支的人員;
③省、市級黨政機關的機要交通員,以及郵電部門的機要交通人員;
④軍工工廠專職警衛押運人員。第八條下列單位的部門可以配置公用槍支。
①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的政工、行政和後勤管理部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
②省級各委、辦、廳、局,以及縣級(含縣級)以上機關、廠礦企業、學校團體、科研等單位的保衛處(科)。
③各廠礦、企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公安機構(包括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的公安機構)。
④財政金融部門的重要金庫(包括現金押運部門)。
⑤有必要配置槍支的民航機場和民航飛機。
⑥各廠礦、企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經濟民警隊伍。
⑦各級人民警察院校。
⑧戲劇演出單位和電影製片廠以及電視劇製作單位,可以購置經過技術處理的淘汰槍支。第九條 各類公用自衛槍按下列標准配置。
①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按實際人數的三分之一配置。
②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實際人數的三分之一配置。
③各級人民警察院校的教職人員,按教職人員實際人數的五分之一配置;教學用槍按學員人數的十分之一配置。
④經濟民警按公安機關批準的在編實有人數的十分之六配置,其中押運任務重的可視情況增至十分之七。軍工工廠專職警衛押運人員亦按實際人數的十分之七配置。
⑤屬配置自衛槍支范圍的保衛處(科),按實際人數的三分之一配置,其中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設立公安機構,按二分之一配置。
在本市五華、盤龍兩區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保衛部門,配置公用槍支的比例應從嚴控制。
⑥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機關、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槍支配置數量,均按本系統的規定執行。
鐵路、交通、林業的專業公安機關和金屬機構的金庫,亦按本系統的規定配置槍支。
以上機關凡本系統無規定的,可參照本條第五項配置。
⑦戲劇演出單位、電影製片廠和電視劇製作部門的業務用槍配置,可視情況由槍支管理機關根據需要與可能決定。
⑧民航機場和民航飛機的槍支配置,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步槍、沖鋒槍、機槍、以及其它特種專用武器的配置,須報市公安局同意,並報省公安廳批准。第十一條個人均不得持有下列槍支,非經批准使用的單位也不得配置:
①無聲手槍、鋼筆槍、催淚槍、手杖槍、信號槍。
②步槍、沖鋒槍、機槍、以及各種軍用的特種專用槍。
③公安機關認為不宜持有配置的其它槍支。第三章自衛槍支的佩帶、使用第十二條凡佩帶自衛槍支的人員,要認真學習槍支管理的有關法規,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槍支管理的規定保管、攜帶和使用槍支。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機關需要佩帶自衛槍支的人員,必須具有兩年以上本專業(公安、政法院校的畢業生、轉業幹部除外)工作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