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判死刑後一般多久執行
被告人被判死刑,下級人民法院如果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㈡ 判處死刑一般多久執行
被判死刑如果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院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後,需要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再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另外,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如果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死刑審判一般多長時間
1.在死刑的判決宣告以後,自犯罪分子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宣告到犯罪分子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五日。
2.因此,死刑犯實際上有15日的上訴期。如果死刑犯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上訴期滿之日起,3日內,作出死刑判決的法院把相關的材料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在受到中級人民法院的材料後,高級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情況下,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核準的裁定。這個期限法律上沒有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再次對全案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作出核準的裁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死刑執行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死刑執行命令,逐級送達至執行死刑的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㈢ 判死刑後一般多久執行
【法律分析】: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死刑立即執行判決後,10日上訴期內可以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不上訴的判決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法院即中院執行。 原審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㈣ 判處死刑一般多久執行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有死刑,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級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死刑立即執行判決後,10日上訴期內可以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不上訴的判決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法院即中院執行。 原審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㈤ 宣判死刑後什麼時候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另外,基於人道主義,不適用死刑的人群有:實施犯罪時未成年的人(中國為未滿18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人等。
我國法律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所以死刑判決之後一般在七日內執行,這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犯罪分子因嚴重惡劣的違法事實被執行死刑的,是必須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執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