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確定是什麼罪名由哪個部門來決定
刑法確定罪名或刑法罪名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條相對應的罪名,罪名的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單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的內容來單獨或聯合伍困發文確定相應法條對應的罪名。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確定罪名的規定及相關補充規定
一、根據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的《刑法》,法釋〔1997〕9號確定《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根據單行刑法《決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核橘胡法釋〔2002〕7號確定《補充規定》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三、根據《修正案(四)》,法釋〔2003〕12號確定《補充規定(二)》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83次會議、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四、根據《修正案(五)》《修正案(六)》,法釋〔2007〕16號確定《補充規定(三)》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五、根據《修正案(七)》,法釋〔2009〕13號確定《補充規定(四)》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六、根據《修正案(八)》,法釋(2011)10確定《補充規定(五)》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0次會議、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0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具體案件罪名有人民法院依法
從新刑事訴訟法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將定罪權授予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擁有定罪權符合中國的實際,也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有法官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並不違反改攔刑事訴訟法。理由有:第一,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其訴訟職能是代表國家統一獨立行使刑事審判權。變更指控罪名權是法院定罪權的有機組成部分,刑事審判權的核心是定罪權和量刑權。《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更是明確界定了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定罪權。
⑵ 我國負責執行法律的機關有哪些
法律的執行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法律執行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法律執行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統一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國家的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法律分析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且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有限的,除了加處罰款的強制執行權外,處理查封扣押物品、凍結劃撥款項等其他強制執行權必須要有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制定機關是什麼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定機關當然是全國人大。當然修正案可以由人大常委會通過。
⑷ 依據我國刑法的明確規定監督刑法實施的國家機關是誰
國家機關有全國人大及各級人大常委會,還有各級人民檢察院
⑸ 刑法由什麼機關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中華兆告段人民共和友爛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族譽和其餘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誰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已先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發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 實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蘆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發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 實施日期: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實施日期:2001年12月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發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發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實施日期: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發布日期:戚嘩攔2006年6月29日 實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發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實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發布高胡日期:2009年8月27日 實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發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 實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修正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發布日期:2015年8月29日 實施日期:2015年11月1日修正或修改)
⑺ 簡述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主體。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的主體包括監獄,對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負責執行。公安機關,負責對判處緩刑和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執行。法院,負責對判握橋處死刑的人執行。
刑罰執行是繼刑事訴訟活動後的一個重要階段,具有鮮明的強制性。刑罰執行的根本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矯正犯罪、預防再犯,即消除罪犯的犯罪意識,矯正罪犯的行為惡習,早姿培養罪犯的刑罰感受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段睜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