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十大廢棄火葬場
中國十大廢棄火葬場:玉筍山陵園;武昌殯儀館;玉筍山殯儀館;扁擔山公墓;石門峰陵園;長樂園陵園;孝恩園;黃陂殯儀館;歸元陵園;流芳陵園。
火葬場是提供火化的場地,一般和殯儀館在一起。如果人死了,就到那鉛數里火化。一般都在市郊等偏遠的地方。
主要有弔唁廳,即遺體告別的地方;休息室,供喪家的親朋好友休息;存屍體的地方、存骨灰的地方;煉屍爐,負責焚燒屍體;相應的拾骨灰的地方。一般是由12個「洞」組成,代表不同屬相。
我國人死後主要有以下幾種安葬方式
分別是崖葬、懸棺葬、天葬、塔葬、水葬、火葬、高棺葬和風葬。安葬儀式民間原本多以土葬為主,因葬地有限,因而火化漸成風氣,火化過程基本上比照土葬儀式進行。如擇妥火化的時辰,事先向火葬場辦理登記,火化前先由孝家祭拜。
火化後由家屬親見火葬場人員將骨揀入骨灰罐內,所以消信火葬即等同土葬,火葬後取骨灰一般需要二至三天,如有特槐橋首殊情況需要提前時,可辦理提前取灰手續。在聯骨灰時要持火葬證在取骨灰處領取。如果屍體運到殯葬館後因故不能馬上火化 ,在業務室辦理屍體冷藏手續。
㈡ 中國還有那些地方允許土葬
1、實行火化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2、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邊遠高山等暫不具備實行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3、得看在什麼地方,在不允許土葬的地方自然是違法,但是在允許土葬的地方自然不違法。
4、按土葬來說,一般有九個步驟:小殮,大殮,舉哀,停柩,伴宿,弔孝,超度,出殯和下葬。
㈢ 中國古代曾實行過火葬嗎都是有哪些地方或族類
在我國古代,人死之後,由於地域的不同,喪葬習俗也不一,有三葬四葬之說。《大唐西域記》卷二稱:「送終殯葬,其儀有三:一日火葬,積薪焚燎;二日水葬,沈流漂散;三日野葬,棄林飼獸。」《南史•扶南國傳》則日:「死者有四葬,水葬則投之江流,火葬則焚為灰燼,土葬則瘞埋之,鳥葬則棄之中野。」兩書說法大同小異,其實一也。其中土葬外的其它葬法多見於邊荒蠻夷之地;而火葬在人類的生活中很具有普遍性,不僅蠻地,中原漢地也流行這種習俗。
那麼,中國的火葬濫觴於何時呢?要搞清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什麼是火葬。
火葬即用火焚化死人遺體,將骨裝入容器,然後埋葬或保存。《禮記•檀弓上》雲:「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可見,死後對遺體的處理方法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是真正的火葬。
關於火葬風俗的起源,《辭海》、《辭源》都稱始於佛教,最早盛行於古印度,是魏晉時期隨佛教傳入中國的。《辭海》引《立世阿毗曇論》:「剡浮提人,若眷屬死,送喪山中燒屍棄去,或置水中,或埋土裡,或著空地。」按《高僧傳》記載:「(鳩摩羅什)卒於長安,依外國法,以火焚屍。」其時為晉。《辭源》也稱:「本為古印度喪制,隨佛教入華而行於我國。」《魏書•釋老志》也記載著:「佛既謝世,香木焚屍,靈滑分碎」之語。這明言佛門有火化之俗。又宋文學家洪邁的《容齋隨筆•續筆》卷13「民俗火葬」條有雲:「自釋氏火化之說起,於是死而焚其屍者所在皆然」。由洪邁的記載可以看出,一,明確點出火化始自佛門,二,宋時火葬已很流行了。
火葬之法當真是印度的「泊來品」嗎?回答是否定的,《辭海》等書皆誤。
中國真正的火葬可上溯到原始社會。近年考古工作已提供了大量的中國古代火葬習俗源於原始社會的證據。我國考古工作者在發掘甘肅臨洮縣寺窪山的史前遺址時,發現一個盛著人類骨灰的大陶罐。寺窪文化層屬原始社會晚期的一種青銅文化,可見,我國火葬之俗也遠溯到原始社會晚期。據最新考古發現,我國遼東半島新金縣雙房石棚墓葬內,有火燒人骨,隨葬有陶壺和石紡輪,證實確為火化之墓。這座墓屬新石器時代晚期到青銅時代,這是我國目前已知的最早的火葬實例。關於這一點,已有國內專家進行了論證。
查考我國古代文獻,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就有火葬習俗,如我國西部甘肅、青海等地區的少數民族。這在《列子•湯問》、 《呂氏春秋•義賞》、《苟子•大略》等篇均有記載。《墨子•節葬下》記載道: 「秦之西有儀渠之國者,其親戚死,聚柴薪而焚之。」儀渠在今甘肅慶陽一帶,這說明最晚在先秦時代,西北地區已有火葬,並且很流行了。
甘肅、青海皆是少數民族地區,如黃河上游寺窪山遺址就屬於氐羌族原始文化層帶,但這並不是說火葬只行於少數民族地區。黃河下游中原漢族之地火葬之事也並不鮮見。在山東魯地,早在西漢時就有了火葬。1928年山東泰安出土一件石函(石棺),上面刻有銘文,日:「惟五風二年,魯卅四年六月四日,司隸校尉卜伊,討北海,四十戰卒上谷,火葬家焉。」五鳳二年為公元前56年,這恐怕是迄今為止發現的黃河流域下游地區最早的火葬實例。
有宋一代,火葬較盛,在一些筆記野史此種記載屢見不鮮。值得提一點的是,傳統的喪葬法為土葬,蓋棺論定,入土為安,理學大盛後,正統思想抬頭,注重風俗教化,因此宋、元、明、清官府明令禁火葬。但是,民間已成習俗,力禁難止,多不了了之。
元佚名筆記小說《湖海新聞夷堅續志》「拾遺門」有「焚屍利害」一則故事。前半部雲: 「宋景定甲子(理宗景定五年,即1264年,時為南宋),建安未倉前謝六解妻周氏,六月無疾暴亡,其家謂死非其時,是晚便行火厝(葬也)。」作者最後議論道: 「程知縣曾有諭俗不得火葬文,極言火葬乃人之極刑,人之忍以父母遺體秉畀炎火,與炮烙之刑何以異!今大元禁民火葬,深得古人重用火刑之遺意。」清顧炎武《日知錄》卷15「火葬」條雲:「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宋史紹興二十七年,監登聞鼓院(也稱鼓院,古時皇帝為臣民上諫訴冤,在朝外置鼓,擊而上聞,稱登聞鼓)范同言: 『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惟恐不至,死則燔燕而捐棄之。』」按《宋史》卷125確有此事,范同上書皇帝陳述應禁止有傷風化的火葬。後來實行不力,國家又只好聽之任之。
不僅民間,皇室成員也競有火葬的。《新五代史》記載後晉「兒皇帝」石敬瑭的妻子死後,便「焚其骨,穿地而葬焉。」另13世紀時,義大利旅行家馬可波羅在他的游記中也記錄了我國北至寧夏、西到四川、東達山東、南及浙江的廣大地區都有火葬習俗的情況。近年來陸續發現的洛陽西區出土的北宋骨灰瓦罐、福州的北宋元豐年問的火葬墓、山西的宋、遼、金火葬墓以及雲南西部的宋、元火葬墓等,都表明在華夏大地上火化的喪俗流行之廣。現在的所謂移風易俗,實乃是對古代火葬傳統的繼承。
最後還應提一下「焚如」。焚如是古代一種把人燒死的酷刑,(焚如,燒也),始於王莽。《漢書•匈奴傳下》:「(王)莽作焚如之刑,燒殺陳良等。」這雖是燒化人體,但不能稱為火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