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人壽保險費要多久才拿到
一般是3到7天就可以拿到合同!
1,保險合同如天書有幾人能看懂呢?好多人買保險好幾年了,還沒看合同一眼,等出險了,保險公司不理賠了,才知道這保險是忽悠人的!保險公司就看重了這一點,一忽悠一個准!在業務員的字典沒有"欺詐"只有"誤導"。目前在全國有兩百多萬的保險從業人員和一千萬多曾是保險公司業務員都在藐視國家法律,忽悠和欺騙客戶,不是國難嗎?(我在這里提醒大家,您們在買保險時最好准備好攝影機取證,以備日後打官司用。)
2,只要是想算計在保險上得到錢的,最後反被保險算計了!保險公司僱傭大量的精算師幹嘛?就是算計客戶的錢,他們算出了除去保險公司所賺的錢,剩下的一點點寥寥無幾的錢(所謂的現金價值)才是你的錢!不管是30年還是40年,或者是更長時間,都是除去保險公司所賺的錢,剩下的(現金價值)才是你的錢!因為壽險都是終身險,不到終老死亡取錢,那就視同退保(現金價值)。所以,你明白了這個(現金價值)你就不會被賣保險的忽悠上當受騙了!記住,買保險就是您為未來不可預知的風險花錢,是消費,沒有賺錢一說,切記!切記!
3,保險公司每天開會(公司的晨會)就是講一些忽悠人的辦法,就是講這個分紅幾十年多少多,那個紅利幾十年多少多,再加上那個現金價值多少多,哎呦,你一看好多數字,把你忽悠的就眼紅了,簡直就把保險說的是神乎其神,利用利益誘導客戶上當受騙!其實保險了解了就很簡單!就是,保險出險(發生合同上所列明的責任)時看你的《保障》,不出險看你保單的《現金價值》,不管是多少年都是看《現金價值》,因為壽險都是終身險,不到終老死亡取錢,那就視同退保(給你的現金價值),所以你理解了這兩個數字你就不會被賣保險的忽悠上當受騙!
保險,只談現金價值,不談本金和分紅,而那個現金價值保險合同上面就有現金價值表,多少年是多少錢,你看了就會明白的。那個錢遠遠要比本金要少的多,不管是取錢、退保,還有所謂的轉換養老金,都是看那個現金價值表。保險業務員他們就沒把保單的現金價值給你說明,說明之後客戶看了就不買了,所以他們忽悠你保費交清就拿錢。保險若干年取錢都是虧損的,其實若干年就算拿到本金,你的本金的貨幣貶值也是虧損了很多。以後要記住!所謂「保險」就是用來抵禦風險的,不是用來理財的,更不能想用保險來賺錢。想理財賺錢或想抵禦貨幣貶值,可以做基金和國債。所以,分紅型保險是以保險的名義騙客戶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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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人壽保險多久賠償款能到賬
中國人壽理賠的到賬時間與理賠的金額有關,一般時間都在三到十個工作日之間。只要在中國人壽保險報案之後,提交了相關的資料證明,就可以得到一定額度的報銷金。
一、理賠到賬時間
一般情況下報銷金額處於五千以下的話,在三到五個工作日內就可以到賬。如果說報銷金屬於五千到一萬之間的話,那麼需要三到七個工作日才可以到賬。如果說報銷金屬於一萬元以上的話,就需要五到十個工作日才可以到賬。總而言之,在中國人壽保險理賠需要的一般時間都在三到十個工作日之間。
具體的時間可以撥打保險公司電話95519詢問。發生出險情況時,被保險人在規定時間內報案,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的相關資料,然後會由保險公司的專業人員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10天內就能夠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額。對審核不通過的,毀在日內發送拒賠通知書。
二、理賠流程
人壽保險理賠的基本定義是什麼?人壽保險的理賠從時間方面來定義,是指從保險事故發生到保險人做賠款決定以及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領取相應保險金的整個過程。在整個人壽保險理賠過程中,可以分成七個步驟:接案,立案,初審,調查,核定、復核、審批,結案、歸檔七個環節。
步驟一:接案。指的是投保人發生保險事故後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接受被保險人理賠申請的過程。
步驟二:立案。指的是保險公司接受被保險人索賠申請,並使案件進入正式辦理階段。
步驟三:初審。指的是核賠人員對合同的有效性、保險事故發生的真實性以及其它方面事實進行認定。
步驟四:調查。該環節對人壽保險理賠的結果具起到關鍵性的決定作用,它是指對客觀事實進行查證、核實的過程。
步驟五:核定。是指對索賠案件做出給付、拒付、豁免處理和對給付保險金額進行計算的過程。
步驟六:復核、審批。復核是人壽保險理賠過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主要是為了發現或者查找之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步驟七:結案、歸檔。主要是對工作的文件、資料進行歸檔處理,方便日後查找和查詢。
以上就是人壽保險理賠的七個具體步驟,了解清楚人壽保險如何理賠對於我們來說至關重要的。
⑶ 中國人壽營銷員辭職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並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並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