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墓地使用年限到底是多久
上海墓地使用年限是70年。
根據有關的部門規定,上海墓地公墓墓穴使用的年限為70年。期滿前6個月公墓管理單位通知墓主辦理需用手續,使用期滿後仍然未辦理繼續使用手續的,作為無主墓穴的方式處理。
B. 墓地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
所謂「20年」的說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只要按期交納護墓費用,即可繼續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應自動延長。
按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營性公墓的護墓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這是從保護群眾利益和方便群眾繳費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繳費周期。
購墓者在簽訂墓地使用協議時,一定要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護墓費的繳納周期、價格以及各自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對不履行協議的一方,另一方有權根據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置。
C. 墓地有使用年限嗎
墓地分為公墓和非公墓,兩者的使用權時間是不同的。具體如下:
1、公墓的使用年限以繳費年限為准,20年繳費一次,若沒有繼續繳費,則使用年限就是20年。依據如下:
(1)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地要節約。
(2)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
2、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農村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
隨著我國墓地建設的發展,墓地管理糾紛也日益增多,處理起來難度也是不斷的增加,首先墓地管理糾紛的類型,一部分是墓地管理合同糾紛,還有一部分則是墓地管理侵權糾紛。而墓地管理合同糾紛則是最主要的一項糾紛,但是墓地管理合同又分幾種:
墓地管理合同是墓地服務機構與客戶家屬就墓地管理的項目、內容、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達成的協議。
墓地管理合同糾紛主要有,墓地服務機構單方面提高收費標准,隨意增加收費項目,任意減少管理項目和內容 公共設施不到位,對墓地及公用設施、附屬設備等修繕不及時,不履行或不按約履行其他管理職責,客戶以種種理由拖欠墓地管理費用,單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費用,在合同外要求履行管理義務。
D. 墓地的使用年限是多少
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
法律解釋
市民之中也有很多人力挺設置墓地使用年限的做法。「墓地雖然不比房子佔用的土地面積那麼多,但總歸是佔用了一定的國家土地。既然是國家土地,那就是國有性質的,到了時限肯定是要收回的。所以設置使用年限是對的,如果不設置使用年限,可能很多國有土地就會被私人佔有,想收都收不回來!」還有一些民眾則認為,既然屬於國有資產,設置墓地的使用年限是有必要的。
解決方案
有一部分市民屬於中間派,認為墓地雖然屬於國有性質,但是當20年使用許可權到期之後,墓地購買者的使用許可權應當予以一定程度的延續。王先生就表示可以用<物權法>的精神來丈量墓地使用許可權的問題。就他的理解,墓地使用年限應該參照《物權法》關於商品房產權所有年限的規定,20年一個周期後自動延續,逝者的親人只需交納每年的管理費即可。
由於目前的殯葬管理條例中並沒有關於墓地到期後是否能夠通過續費來延續使用、續費標準是多少的規定,所以各地只能根據自己的情況靈活處理。少數地方是採取將骨灰移入骨灰堂、鼓勵樹葬和海葬、重新購買墓位的方法,但群眾對於這樣的處理辦法接受程度不高。因此,大多數地方採取的還是先讓到期者續交墓地管理費,待國家相關文件出台後再處理的辦法。
相關立法盡快出台
國家相關部門在墓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該如何處理上的法律空白,使得市民在墓地到期之後面臨著許多困惑。因此,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台有關的具體實施方案,使群眾在墓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能夠尋得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案來處理相關後續問題。另外,大力鼓勵合葬也不失為解決這一問題的良好辦法。根據市殯儀館管理人員介紹,政府在單個墓穴可容納人數上並沒有硬性的限制條例。例如,如果是全家從外地遷墳至深圳,可以允許多人合葬單個墓位的做法。事實上,合葬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節約用地,也使得墓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所需的後續費用大大減少。採用新型的樹葬和海葬,也能夠極大地節約用地,避免了傳統土葬在墓地使用期限到期後面臨的後續問題。
E. 墓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墓地的使用權並不是永久性,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度的,一般為五十年或者七十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墓的墓穴管理費,即護墓費,一次性收費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但是並不是使用許可權只有二十年,只是以二十年為一個收費周期,二十年之後仍可以繼續續費使用,如果沒有續費,則墓地就到期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地要節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佔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九條墓穴佔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F. 公墓的使用年限
【法律分析】
1、公墓使用年限為20年。
2、陵園,屬墓地的一種安葬形式類型,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代的陵園建設要求向著景觀化、藝術化、立體化、個性化、產業化的方向邁進。
3、中國的墓園在景觀方面,自古受中國傳統封建等級制度的影響,沒能體現出中國的山水園林風格,在墓地的規劃布局上也是非常嚴謹,中國歷代帝王和臣民的陵墓規模和形式絕不相同,帝王陵墓規模宏偉,堅固耐久,構築精美,所選的地理位置和環境也是景色幽雅,風景別致。
【法律依據】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地要節約。
G. 墓地有沒有使用年限
法律分析:墓地有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或70年。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各個地區的規定有所區別。在使用墓地期間,需要繳納護墓費,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在50年或者70年的使用權期限內,每過20年,還需要進行一次繳費,否則就作為無主墳處理。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
法律依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用地要節約。
H. 墓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墓地有所有權嗎
關於墓地使用權到底是多長時間?20年繳費周期過後未續費可否繼續使用墓地的問題?筆者認為,認定購買墓地的權屬和使用期限,應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說話,再綜合考慮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民族習俗特點。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的享有主體只有兩大類,一是國家,二是集體,而對於公民個人顯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也就是我國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問題。從此點判斷,有關墳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築物權,墳墓購買人具有所有權,但墳墓所佔用的土地,要麼為國家所有的土地,要麼為集體所有的土地,購墓人不具有所有權,僅有使用權。其實,墳墓購買合同,其原理和一般買賣合同類似,只不過墓主購買的是墳墓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不管是殯葬經營機構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合法取得國家或集體的土地,還是普通百姓通過簽訂合同從殯葬經營機構處受讓獲得的墓地,其權屬性質都屬於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並無二致,同樣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密切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墓地使用年限也應自動延長。這一點,也可從2011年4月4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作出的「辟謠」發言中得到印證。最後我想說的就是,農村墓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對墓地的使用權,但是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在使用權行使期間,任何人無權對其進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其他人也都一樣不能動。若是別人強行進行墓地搬遷就觸犯了《侵權責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權,當然能調節最好。------------------建議去村委會或者民政局了解相關更細致的法規、政策,或許能找到協調、解決的法。——————就說這么多,希望對你有些許幫助就好
I. 墓地有使用年限嗎
【法律分析】
首先,墓地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也就沒有使用年限的問題。其次,對於墓地的使用年限問題,是針對經營性公墓建的墓單位而言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且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
【法律依據】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用地要節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建立的各類公墓,凡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但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應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墓單位報公墓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對城市現有的墓地、墳崗,除另有法律法規規定外,一律由當地殯葬事業單位負責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內務部、民政部過去有關公墓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