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哪裡
【法律分析】: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志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一步。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內設4個審判庭和技術調查室、法警隊兩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二十四、 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