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同性人(姓氏相同)能結婚么
在講到古代禁止結婚親屬的時候,我們先講一個近代的事件。大約在20世紀的80年代末期,在湖北省的孝感市的一個山村裡面,發生了一個惡性的案件。這個山村聚居著劉姓的族人,也就是兩千多口人絕大部分都姓劉,屬於一個大的家族。在這個劉姓族人裡面,有一個女青年叫做劉榮,當年22歲,有一個男青年叫做劉元新,當年23歲。這一男一女兩個青年就長期接觸,開始戀愛,如果論輩分的話,劉榮還比劉元新大一個輩分,劉元新管劉榮應該叫小姑。但是不管怎麼說,他們的血緣關系已經相當遠,不屬於我們國家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換個角度說,他們兩個戀愛結婚,在今天是合法的。在戀愛過程中間,這個女方後來懷孕了,事情傳開以後,引起了這個劉姓宗族的極大地振動,這個宗族認為是奇恥大辱,於是召開了一個村委會,依我看,這個村委會就是宗族委員會。在這個村委會上,竟然做出了一個決定,就是處死男方,逼迫女方自殺。這樣一個嚴重違法的規定,竟然付諸實施了,在男女雙方死後,他們還把他們兩個埋葬在兩個山頭上,讓他們遙遙相望,永世不得相聚。這樣一個案件,經過了10年的時間,才得以破獲,當然有關的犯罪人也受到了相應的追究。這是發生在20世紀後期的事情,大家可以看到,在個別地區,宗法勢力何其強大?那麼我們這里要講的一個問題就是,劉榮和劉元新最後被逼死、被殺死,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都姓劉,違背了一個傳統的婚姻原則,叫做同姓不婚,也就是同一個姓氏的男女不得結婚。 據說有兩個方面的理由,一個理由叫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用現代的話來說,這是出於一種優生學的原理,也就是人們經過長期的實踐已經認識到,有必須近的血緣關系、親屬之間結婚,將影響繁衍健康的後代。另外一個原因是出於宗法的原因,同一個姓氏、同一個宗族的人不結婚,就可以形成不同宗族之間的聯姻,使不同的宗族之間建立起一種既是政治的、也是親屬的聯盟。以後雖然時代發展了,但是同姓不婚這個原則一直被繼承。按照唐朝法律的規定,如果同姓男女違法結婚,不但婚姻關系無效,還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當事雙方各判徒二年。如果是屬於近親屬的同姓結婚,要流放兩千里。 應該說從優生學的角度來說,這個同姓不婚,並不是絕對沒有道理,它畢竟禁止了一部分,有很近的血緣關系的親屬之間結婚,這對於中華民族的繁衍生息,對於民族的健康發展,應該說是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的。但是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這個「同姓不婚」本身,也存在著很大的缺陷,第一個方面,「同姓不婚」過分地擴大了禁止結婚的親屬的范圍。按照西周法律的規定,只要是同姓,哪怕是經過了一百代也不能結婚,其實從遺傳學的原理來說,那麼超過了三代以後,親屬之間的結婚,它的負面影響就已經很小很小了。另外西周這樣一個原則,在西周往往同姓就是同祖,可是隨著歷史的發展,這個姓氏的變化是非常之大的。比如說在三國兩晉南北朝那個時期,少數民族和中原漢族之間的融合非常地迅速,很多少數民族紛紛改從漢姓,雖然他們在姓氏上和漢族人一樣,可是從血緣關繫上來說,是相當相當遠的。再比如說,有些人因為避禍去改姓,有些還是皇帝賜姓,比如明朝對某一個功臣,比如鄭成功,你姓鄭,但是你很有功勞,因此我賜你姓朱吧,雖然他的後代可能姓朱,可是和姓朱的之間沒有什麼血緣關系。所以按照明清法律的規定,只要是同姓就不能結婚,所以很多地方是毫無道理的。 第二個缺陷它所謂「同姓不婚」,並不禁止不同姓氏的近親屬結婚,這就造成了一個很不好的傳統,叫做「親上做親」。 串片:歷史上的「同姓不婚」有弊端,也有它一定的道理,它避免了近親結婚的可能,但是非同姓的近親屬結婚卻不受禁止,並廣為流行,如此地「親上做親」看似一樁好事,但它產生的危害卻被人們忽視了幾千年。 大家知道,這個姑舅表兄弟姐妹之間,姨表兄弟姐妹之間,都是不同姓的。由於他們不同姓,所以比如在西周,也就並不禁止結婚,甚至於從某種角度上說,還鼓勵結婚,這個我們把它叫做「中表婚」。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就是在西周,女人一旦結了婚,男方的父母叫做舅姑,舅舅、姑姑,說到舅姑,實際上往往指的是已婚婦女的公婆,為什麼呢?女方嫁過去了,實際上她的公公往往就是她的舅舅,實際上她的婆婆往往就是她的姑姑,所以還按照原來的稱呼,一般地就把公婆叫做舅姑了。大家還熟知一個詞,叫做「永皆秦晉之好」,什麼叫「秦晉之好」?也就是在古代秦國和晉國,這兩個國家的公主們,你嫁過來她嫁過去,你嫁過來她嫁過去,形成了這樣一個長期的通婚的關系,這兩個國家既是近鄰又是姻親。 那麼到了唐朝呢,法律上是沒有禁止中表婚的,不禁止表兄弟姐妹之間結婚,因此在唐朝可以說盛行中表婚。在《天平廣濟》這部書裡面,記載了一個故事,叫做《無雙傳》,這個《無雙傳》後來給改變成了戲曲廣泛地流傳,也就是在唐朝的德宗年間,有一個級別很高的官員叫做劉震,劉震有個女兒,叫無雙,同時他還有一個外甥,叫做王仙客,後來王仙客的父親死了,也就是劉震的姐夫死了,他的姐姐就帶著王仙客回到了劉震家裡居住,這樣,這個王仙客和無雙兩個人就叫做青梅竹馬、兩小無猜、親密無間。 後來這個王仙客的母親病了,病重期間就把自己的弟弟叫到床前,說我現在病得很重,我只牽掛一件事,就是王仙客的婚事,如果你現在答應我,把無雙嫁給王仙客,我就死也瞑目了。這時候劉震跟她說:「你好好養病,你想這么多事干嗎?」沒有正面表態。後來王仙客的母親死了,他就護送母親的靈柩回了老家,守孝期滿以後,又回到了舅舅劉震家。做了很多的工作,總想娶無雙為妻,後來劉震的夫人就跟劉震說,應該考慮一下,王仙客和無雙的婚姻問題了,劉震說,我當初並沒有答應他的母親,現在我看這樁婚事並不合適,你不要再多說。 可是,不久,發生了一場宮廷政變,劉震倉皇逃跑,逃跑之前,就把家業交給了王仙客,說由你來照顧我的家人、財產,事情平定以後,我就把女兒嫁給你。當然這以後也經過了許許多多、曲折的過程,所謂「有情人終成眷屬」,無雙還是嫁給了王仙客,而且據說,兩個人共同生活了五十年,子孫滿堂,這就是無雙傳講的這個故事。 其實我們看,這個中表婚,表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也是一種實實在在的近親結婚。這種近親結婚對子女的生育的也會產生很不好的影響。我們如果大家有興趣去搜索一下網站,就可以看到中表親所帶來的一些很嚴重後果的例證。有一個村子,就是盛行中表婚,都是近親通婚,最後的結果是什麼呢?最後的結果是其結果影響了孩子的智力發育,這個村子幾乎就成了一個傻子村。 清朝的時候,有一個著名的人物叫做朱軾,朱軾是康雍乾的三朝元老,是乾隆皇帝的老師,朱軾當時就曾經明確指出過,他說這個表兄弟姐妹之間,叫做一脈骨肉,是不宜結婚的。後來近代有個著名的人物叫曾國藩,也是反對這種近親結婚的。那麼當然從歷史上看,有的朝代它的法律禁止中表婚,但是實際上由於由西周以來就形成了這樣一個傳統,往往是禁而不止。 1950年我們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考慮到民間的習俗,沒有禁止中表婚,那麼到了制定1980年婚姻法的時候,應該說當時社會的條件、人們的思想條件已經相對成熟,考慮到中表婚會帶來很大的危害,所以就明確地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直系血親結婚我們就不說了,禁止直系血親結婚是世界各國的通例,這個無一例外。另外我們的法律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這個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著比如說,不同輩分的,叔叔、伯伯、姑姑、姨、舅,說叔叔和侄女,舅舅和外甥女這個之間結婚,在中國歷來也是不允許的,所以民間也不結婚。那麼同輩的包括著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按照我們的法律規定,表兄弟姐妹之間是不得結婚的,即使領取了結婚證,這個婚姻也應該認為是無效婚姻。 那麼在中國古代法律裡面,還禁止哪些親屬結婚呢?我在下面重點講兩個,一個就是關於收繼婚的問題。收繼婚主要是指的丈夫死了,妻子改嫁給丈夫的兄弟。很多人都知道,在清朝的初年,有一個重大的懸案,就是順治皇帝福臨,他的母親孝庄皇太後是否改嫁的事情?盛傳,孝庄皇太後改嫁給了她的小叔子,當時的攝政王多爾袞,當然,有各種各樣的說法,有的說改嫁了,有的說沒改嫁,那麼我在這里只想說這樣一點,就是如果孝庄皇太後改嫁給了多爾袞,改嫁給了她的小叔子,這就叫做收繼婚,屬於收繼婚的一種。 那麼在漢族聚集的地區,長期是不允許收繼婚的,明清的法律更是嚴格禁止收繼婚的。按照清朝法律的規定,如果收繼自己的嫂或者弟妻,是要被判處絞刑的,處以死刑。所以即使是孝庄皇太後嫁給了多爾袞,也不能夠箋注於史書。因為她改嫁給多爾袞並不是沒有可能,因為在滿族人的習俗裡面,並不禁止收繼婚。可是,一旦進入中原,成了皇家,盡管可能有這種行為,也不會寫入正史,更不能加以宣揚,這個大概就是成為懸案的一個重要原因。 那麼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父親死了以後,能不能收繼他的妻妾呢?當然我這里講這個妻,不是指的親生母親,是指的繼母之類,也就是父親死了以後,兒子能不能娶他父親的妾?或者他的繼母為妻呢?這在歷史上是絕對禁止的,按照禮制就不允許,按照法制要處以死刑。可是從實際生活來看,這樣的現象也不是沒有過,比如說曹操的兒子曹丕,曹操死了以後,曹操留下的女人他的兒子曹丕是照單全收,全部佔有過來,以至於他的母親都罵他,豬狗不如。曹丕病重的時候,他的母親跟前都不去,遠遠看一眼,罵一句,豬狗不如,早就該死。曹丕死了以後,他母親看都不看他一眼,可見得這個盡管他是在位的國君,就是這種行為也是為人所不齒的。當然還有例子了,比如說武則天本來是唐太宗的妾,按名分說就是唐高宗李治的叔母,可是李治上台以後,不是還娶了武則天為皇後嗎?當然這僅僅是皇帝的個人行為,他許他做,但是法律上是嚴加禁止的。那麼再一點就是關於異輩通婚的問題,大家注意,在中國古代法律上,是嚴格禁止五服以內的,不同輩分的男女結婚的,只要在五服以內,輩分不同的男女之間,嚴禁結婚,這不但是一個法律原則,而且在民間也形成了一個傳統。 那麼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三代以外的旁系血親之間,不管輩分相同與否,法律上都是不禁止結婚的。比如說,表叔能不能娶表侄女做妻子?這個最高法院就曾經有過明確的解釋,就是說這種婚姻是法律上所不禁止的,那麼在實際上還出現過另外一個問題,就是直系姻親能不能結婚?比如說喪偶的公公和喪偶的兒媳能不能結婚?喪偶的岳母和喪偶的女婿能不能結婚?舉個例子說吧,兩個人結婚,後來這個妻子病重,他天天照料自己病重的妻子,在照料妻子病重期間,他的岳母,岳父已經去世,他的岳母和他一起來照料,天長日久,他和岳母產生了一定的感情,後來妻子死了,那麼他要求娶這個岳母做老婆,和岳母結婚許不許?這個在法律上沒有禁止性的條文,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上,目前也沒有禁止直系姻親結婚。雖然有的學者主張把它寫進婚姻法,但是至今也沒有寫進去,可是習俗上,是不允許結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