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的海岸線出去多遠是公海
中國的海岸線12海里以外是公海。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范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六項公海自由。
航行自由
任何國家的船舶都可以懸掛其旗幟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國家不得對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別國船舶加以阻礙。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須在一國進行登記並懸掛該國國旗,登記國稱為該船的國籍國或船旗國。
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須並且只能懸掛一國旗幟,懸掛兩國或兩國以上旗幟航行或視方便而換用旗幟的,可視為無國籍船舶。船旗國應與船舶有真正的聯系,並向依其國內法進行登記因而懸掛其國旗的船舶發放船籍文件。
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公海對其他國家公民、船舶、設施或環境造成的損害,應與有關國家合作調查;還應責成船長對碰船、海難等有關情況按照國際章程進行救助。
建設自由
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但受關於大陸架的規定的限制。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公海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在鋪設時,不應影響其他國家已鋪設的電纜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維修。如果因鋪設海底電纜或管道使他國的電纜或管道受到損害,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受關於大陸架的規定的限制。各國有權在公海建造人工島嶼或設施。這種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際法的其他規則,包括不得設置於航道、設置物應符合有關的國際標准等。
這種人工設施不具有自然島嶼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圍劃定寬度不超過500米的安全地帶。
捕魚自由
捕魚自由各國都有權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魚,在捕魚中應遵守本國根據有關條約和協議就魚種、數量、方法、區域等方面承擔的義務。這類條約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外,主要是雙邊、區域性或就某個種群訂立的條約。如《北太平洋海豹保護辦法公約》、《關於管理捕鯨公約》、《捕魚與養護公海資源公約》等。
科學研究自由
但須遵守公約中關於大陸架和海洋科學研究兩部分的規定。各國均享有在公海進行科學研究的自由。研究活動應遵守《海洋法公約》或其他國際法的規則,顧及其他國家的利益。
這些自由應由所有國家行使,但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並適當顧及本公約所規定的同「區域」內活動有關的權利。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一)公海應只用於和平目的
(二)一國行使公海自由不得侵害別國的權利和利益
(三)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違反海洋法公約和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及有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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