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中國資訊 > 中國醉駕罪犯有多少

中國醉駕罪犯有多少

發布時間:2022-04-14 18:16:23

⑴ 醉駕一般判刑多久

醉駕一般判刑1個月到6個月,數罪並罰的情況下也不能超過1年。同時,醉駕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醉駕拘役的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一年。徒刑自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該人在宣判前被提前拘留,將從刑期中扣除一天拘留。也就是說,醉酒駕駛被判處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至六個月,數罪並罰的情況下不能超過一年。同時,醉駕在宣判前被提前拘留的,將從一日刑期中扣除一日拘留。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加重處罰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餘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餘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可知,由於法律規定了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所以對於醉駕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來講,其醉駕拘役的期限也應該在1個月到6個月之間,並且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不能超過一年。

⑵ 醉駕怎麼處罰

您好,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險駕駛罪定罪罪名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規定的醉酒標准,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7、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⑶ 醉駕未入刑前有一次醉駕相隔十年再次醉駕可以緩刑嗎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新設危險駕駛罪,自此,醉酒駕駛機動車也作為一種刑事犯罪處理。今年五一節也是醉駕入刑10周年,這10年裡醉駕入刑給社會帶來了哪些影響?
公安交警部門始終堅定地提倡和維護醉駕入刑,各地交警公布的數據一直都在力證醉駕入刑給全社會帶來的正面影響。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就表示:2020年每排查百輛車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10年來全國交通安全形勢總體穩定,減少了2萬余起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傷亡事故,挽救了上萬家庭免於破碎、返貧。
但是,醉駕入刑的負面影響仍是一個不容忽視、也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一方面,危險駕駛罪是我國刑法之中第一輕的罪名,法定刑是拘役並處罰金,而拘役的期限僅為1-6個月。另一方面,根據最高法院公布的數據,從2019年起,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成為我國司法之中第一大的罪名。
每年有多少人因醉駕被判刑而成為罪犯?醉駕入刑10年一共產生了多少罪犯?目前,官方還沒有給出具體數據。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稱:在全國刑事案件總數中,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大約佔1/3的比例,每年高達30餘萬人因醉駕被判刑。
最近,最高檢察院公布了2021年1月至3月主要辦案數據,基本印證了30萬的推測:從起訴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險駕駛罪74713人,同比上升1.1倍;排在第二位的是盜竊罪45662人,同比上升12.6%;排在第三位的是詐騙罪24173人,同比上升6.7%;排在第四位的是故意傷害罪18749人,同比上升5.2%;排在第五位的是開設賭場罪17897人,同比上升49.2%。
每年30萬的醉駕罪犯,一旦貼上犯罪前科的標簽,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負面影響不僅重大,而且是持久的、終生的。相比交警公布的正面數據,這些直接的、間接的負面數據更是難以估計。例如:一個律師如果因醉駕被判刑,將被吊銷律師執業證,並且終生不得再作為律師執業。此外,犯罪前科還會影響政審,律師的下一代直系親屬將無法入黨、參軍、報考公務員等等。
對於醉駕入刑的負面影響,刑事司法政策也有所回應:醉駕入刑開始幾年,一刀切,全部判刑並且實刑,最近幾年,有所松動,出現了一些緩刑和不起訴,總的趨勢是逐漸寬松。部分省市感覺到醉駕判刑太多的嚴重性,甚至出台地方性司法文件,提高本地醉駕入刑的門檻。
其實,圍繞醉駕入刑的存廢之爭,從始至今都沒有停止過。權衡醉駕入刑的各種利弊,一些法律專家紛紛提出各自的解決辦法。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律師韓德雲建議統一醉駕入刑執行標准:在全國統一明確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一般醉駕、酒駕行為,由交警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周光權建議適度提高醉駕的入罪門檻,因醉酒導致無法安全駕駛的,才構成犯罪,從而減少犯罪發生率:如果醉駕除了事故,還撞了人、撞擊其他車輛,或者撞在護欄上、樹上等,當然屬於不能安全駕駛。在具體執法時,有很多方法可以檢驗是否因醉酒導致無法安全駕駛,例如,現場讓醉酒者在規定時間、規定距離走直線;讓醉酒者辨認有一定圖案的圖畫;讓醉酒者閱讀一段文字等。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列玉建議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改為行政處罰方式治理,包括行政拘留和扣除駕照分數,罰款也可以提高數額,罰個三五千、上萬、幾萬都可以。
【拓展資料】
無論如何,危險駕駛罪成為第一大罪都是一種不太正常的司法現象。對於醉駕的治理問題,入刑既不是唯一手段,更不是靈丹妙葯,相反,出刑並非就是放任不管,合理地設置、充分地利用行政處罰措施,或許也能起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目前,我們的社會治理還很難走出對刑法的迷信,針對一些社會問題,一些部門和一些人經常有入刑的沖動,習慣於以刑事打擊來提高所謂的違法成本。隨著社會治理觀念和法治理念的提升,取消醉駕入刑或許將是大勢所趨。

⑷ 醉酒危險駕駛罪如何量刑

危險駕駛罪的犯罪行為並不僅僅是醉酒駕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而《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所以危險駕駛罪最高刑也僅僅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中,在具備了「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之一後,又同時構成了其他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務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則會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⑸ 關於醉駕入罪問題,請法律達人幫忙,謝謝!!高分!!

呼萬喚始出來

蹣跚前行一年半之久的「醉駕入罪」近日終於修成正果。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中獲得高票通過,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案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此次關於「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後再處罰」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予以刑事處罰。

有利於打擊醉駕

醉酒駕車和在城區飆車早已成為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殺手」。而因醉駕、飆車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例近年來更是不斷沖擊著公眾的神經,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碼」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記憶猶新。對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如何處罰,從立法層面進行解決成為了司法界和公眾心目中最好的方法。

事實上,「醉駕入罪」一直頂著很大的壓力。在審議階段,有關「醉駕入罪打擊面太大,對公務員不公」的說法不時耳聞,理由就是公務員一旦被認定為醉駕罪,就面臨著開除公職的處分。也有人以我國現行刑法中已經規定有交通肇事罪而對再次醉駕入罪提出質疑。對此,《廣州日報》發表評論指出,我國現行刑法中雖然規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因此,在實踐中處罰此類危險駕駛行為時,很多時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訂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就指明,對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立法層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難在醉駕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於「發生一起處罰一起」的個案上。這次關於「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後再處罰」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予以處罰,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更有利於打擊醉駕、減少醉駕。

而縱觀世界各國,針對存在醉駕、飆車的社會問題,通行做法都是通過立法防患於未然。如在美國,一旦查出屬於「醉駕」,就會被拘留關押,重的可以判1年監禁;在新加坡,酒後駕駛,累犯者甚至會面臨最長10年的監禁……

多數車主支持「醉駕入罪」

據《成都商報》報道,在對50位成都市民進行的調查中,共有41位市民明確表示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規定,希望以更嚴厲的手段打擊醉酒駕駛;6名市民明確反對,認為動用刑事處罰手段過於嚴厲,對偶然犯錯的人不公平;還有3位表示可以理解、但不看好。而至於執行效果,大多數人持保留意見。

朱先生是大學研究員,有8年駕齡,無飲酒習慣,他認為懲治醉駕必須拿出真正有威懾的處罰手段,不能放任,必須嚴打;劉先生是公務員,駕齡6年,他也認為,「醉酒駕駛不禁,無論司機和行人都沒有安全感。」也有部分市民對此表示反對,任先生是建築設計師,駕齡8年,無飲酒習慣,他認為只增加一個罪名起不到效果,醉駕如果變成刑事處罰,就要經過法庭審理判決,這個執法成本就高了;教師李小姐則認為,把醉酒駕駛的人當作罪犯有些過了,若沒有造成任何後果,法院就判他刑,對其以後的生活不利。

而記者針對佛山部分車主的隨機采訪發現,除受訪的個別公務員認為量刑過重和直接影響前程外,針對「醉駕入刑」的支持率高達九成。一大型門戶網站調查也顯示,「醉駕入刑」的支持率高達 88.3%,反對僅佔8.2%。

不少車主坦言,自己的體檢報告並不是很理想,並不適宜喝酒,「入罪」能作為今後喝酒很好的擋箭牌。「再怎樣盛行的酒文化,總不能強迫別人犯罪。」不少「不貪杯」的車主,對此歡呼雀躍。

期待出台更多細則

佛山資深律師徐玉發在解讀新規時表示,對比此前,醉駕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6個月駕駛證罰款500~2000元的處罰,刑法修正案使醉駕違法成本明顯提高。不過,徐玉發表示,刑法修正案對於飆車的處罰仍然存在眾多爭議,什麼情況屬於「追逐競駛」,怎樣的情況屬於「惡劣」等,仍期待更多細則,例如通過時速、私人空間違不違規等進行量化,否則,飆車被判拘役將很難界定。

四川大學刑法學教授魏東則表示,醉駕一旦入罪,涉及到執行的問題,執行又涉及判斷的問題,判斷的標准如何界定?這涉及到很多的具體問題,在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很多的程序需要完善。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東飛也指出,在實踐中,醉酒駕駛的人太多了,加上證據不好固定,其實是沒辦法處理的。對於醉駕入刑可能對駕駛者起到威懾作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的觀點,這只是一廂情願。另外,醉駕一旦產生危害結果,到底是適用交通肇事還是醉酒駕駛罪?這會給司法處理帶來很大的麻煩。此外,如果一個人長期醉酒駕駛,是否構成累犯,這也是一個問題。

眼下,醉酒駕車、飆車、惡意欠薪等行為發生幾率越來越大,其社會危害性也呈現出逐漸擴大之勢。在這種背景下,將其正式入罪,既是時代之需,也是法律保護民生的應有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行為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同時民間呼籲已久的「惡意欠薪」也入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歷經三次審議,其中不乏爭議,最終表決通過取消了13項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並且新增了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醉酒駕車、飆車等犯罪。這一方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法律原則,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法律的人道化和時代化特性。

毋庸置疑,我國刑法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著「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問題,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項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減少死刑的大趨勢。但減少死刑不等於降低法律的威嚴和門檻,法律的生命力就在於能根據社會的發展需要和現實情況,隨時作出調整。眼下,醉酒駕車、飆車、惡意欠薪等行為發生幾率越來越大,其社會危害性也呈現出逐漸擴大之勢。法律對此坐視不管,實際上就是一種間接的縱容。在這種背景下,將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拒付報酬、惡意拖欠工資等正式入罪,既是時代之需,也是法律保護民生的應有之義。

醉酒駕車和在城區飆車,早已成為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因醉駕、飆車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例近年來屢有發生,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碼」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記憶猶新。對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如何處罰,司法界和公眾一直呼籲必須從立法層面進行解決。縱觀世界各國,也都普遍存在醉駕、飆車的社會問題,通行做法都是通過立法防患於未然。如在美國,一旦查出屬於「醉駕」,就會被拘留關押,重的可以判1年監禁;在新加坡,酒後駕駛,累犯者甚至會面臨最長10年的監禁……

我國現行刑法中雖然規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如此在處罰這類危險駕駛行為時,很多時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訂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就指明,對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立法層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難在醉駕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於「發生一起處罰一起」的個案上。這次關於「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後再處罰」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予以處罰,從而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於打擊醉駕、減少醉駕。

事實上,「醉駕入罪」也是頂著相當大的壓力而獲得通過的。在審議階段,有關「醉駕入罪打擊面太大,對公務員不公」的說法不時耳聞,理由就是公務員一旦被認定為醉駕罪,就面臨著開除公職的處分。且不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務員沒有享受法外施恩的特權,以開除公職不公平為借口,質疑「醉駕入罪」,某種意義上是在阻撓法律與時俱進,這種法律邏輯才最可怕。以此觀之,「醉駕入罪」體現的不止是法律的進步。

任何時代的法律都不能與現實脫節,及時根據社會新情況,適時調整法律,是法制時代的文明體現。期待接下來的司法解釋能為新增設的危險駕駛罪、惡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細則。

⑹ 醉駕是否屬於刑事犯罪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酗酒行駛機動車的,酒精濃度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構成危險行駛罪,隸屬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處拘役,並處罰金。最高判處6個月拘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⑺ 醉駕是否構成犯罪。你對醉駕入刑的看法_

醉駕對人生的影響
——《餘姚日報》袁孝沖
從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開始實施。根據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主觀是否惡意、情節是否惡劣、後果是否嚴重,都將按「危險駕駛」定罪。這將給醉駕人員打上終身的「犯罪前科烙印」,無疑將給他(她)的人生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我國1997年《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該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的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就是說,有犯罪前科的人具有報告前科的義務,正是由於這種報告前科義務的存在,導致有前科的人在一定期間喪失或永久喪失某些權益、機會和榮譽。自然,因醉駕被判刑者也難逃此劫。
大家都知道我們中國人對有犯罪前科的人普遍存在著排斥和歧視心理,致使有前科的人身份被降低、前途被阻擋,很難得到和普通人一樣的待遇。更何況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有犯罪前科的人在某些行業或特定領域的任職權利作了永久性剝奪或法定期間的禁止。
2007年4月4日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錄用或報考公務員。這就意味著因醉駕被判刑者將終身不得進入公職人員行列。
我國《律師法》第9條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資格證書,但過失犯罪的除外。《教師法》第14條規定,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駕者一律吊銷駕照,並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酒後駕車肇事者終身禁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對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第9條規定,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如今一些知名企業招工,也有一條比較普遍的入職條件:愛崗敬業,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記錄,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我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給予經濟補償金。2011年寧波市委組織部的《公開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公告》第2條第3款規定,選聘人員須具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作風正派、無違法違紀記錄的基本條件。勞動模範、優秀務工人員等榮譽稱號也會因受到刑事處罰而被取消……這就是說,醉駕入刑將會使醉駕者失去一份令人羨慕的職業或一份來之不易的榮譽,無形中也給其新的職業生涯設置了一道障礙,其以後的日子將是「命乖運舛」了。
綜上所述,醉駕入刑不僅將使醉駕者付出「高額」的違法成本,而且還將深深地影響醉駕者一生。

閱讀全文

與中國醉駕罪犯有多少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葯材玉屏風顆粒吃多久 瀏覽:969
義大利米是什麼炒的 瀏覽:594
英國sm是什麼專業 瀏覽:865
中國省會城市有哪些 瀏覽:172
中國孟定到緬甸仰光多少公里 瀏覽:754
給越南老婆開什麼店好 瀏覽:941
中國新組建多少邊防旅 瀏覽:239
怎麼看伊朗頂級藏紅花泡出來真假 瀏覽:1002
印度語和中文哪個用的人最多 瀏覽:343
英國革命的後果是什麼英文回答 瀏覽:278
印度移民東非是什麼人 瀏覽:871
中國生產的酸奶都有哪些 瀏覽:965
印尼有多少支付公司 瀏覽:886
中國國際貿易服務交易會在哪裡 瀏覽:886
印尼需要什麼園林工具 瀏覽:808
怎麼買印尼的葯 瀏覽:630
英國人怎麼看待周一 瀏覽:264
印度旅遊環境怎麼樣 瀏覽:312
中國一共和越南發生多少戰爭 瀏覽:547
印尼有多少家中國鋼鐵公司 瀏覽: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