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選舉是幾年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五年選舉一次。
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相關法律規定:
1.《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2.《憲法》第六十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3.《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4.《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