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醉駕記錄能消除嗎
醉駕記錄不能消除。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主要是行為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對於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檢測酒精含量一般由交警用儀器測出,如果行為人拒絕測量的,推定其醉酒駕駛。
醉駕屬於危險駕駛罪,是刑事犯罪,會有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與相關國家機關。
從主觀方面來講,危險駕駛罪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從行為條件上來說,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行為犯,只需要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就會受到處罰,即屬於行為犯犯罪類型。
從危害結果來說,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 在我國對於醉駕記錄刪除是否可行
法律分析:在我國對於醉駕記錄刪除不可行,如果只是普通的酒駕,資料一般不會長期保留,如果情節嚴重的並且構成了醉駕,就屬於危險駕駛罪,是刑事犯罪,檔案材料不能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 人大代表再次呼籲取消醉駕罪,現在是消醉駕罪的最好時機嗎
人大代表再次呼籲取消醉駕罪,現在是消醉駕罪的最好時機嗎?
酒駕和醉駕在我們國家是堅決不允許發生的事情,由於酒駕以及醉駕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數不勝數,這些交通事故也讓酒駕和醉駕者不僅身體受傷,甚至有的人最後家破人亡,所以酒駕和醉駕的危害是非常大的,但是在人大會上,卻有代表建議取消醉駕罪,這位代表認為,有的人酒量比較大,如果只是喝了一點點酒的話,去開車的時候是一點問題都沒有的,所以如果定性為危害社會的行為是有一些不合適的,因此從這個方面來說,這位代表建議取消醉駕入刑。
4. 醉駕案底能消除嗎,如果不能消除能有什麼辦法消除
法律分析:醉駕案底無法消除。因為犯罪案件的卷宗要形成檔案,保存備查。即使相關檔案材料到達保存期限需要銷毀,也會保存其中的重要材料。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5. 醉駕紀錄怎麼消除
醉駕記錄不可以消除。案底是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後,執法機關對被處罰人所留下的檔案記錄。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並且公安機關根椐其違法行為及性質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相應處罰,結案後的案件卷宗將永久性的保存在公安機關的檔案部門。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6. 在我國應該如何消掉醉駕
法律分析:酒後駕駛一旦被查處,交警信息平台會終生記錄其違法行為,所以醉駕的案底是無法撤銷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7. 能從合法渠道解決醉駕的處罰嗎
不能以合法渠道消醉駕。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屬於刑法處罰的范疇,一旦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該犯罪行為就會被記入行為人的個人檔案之中,是沒有辦法消除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8. 人大代表建議取消「醉駕入刑」,人大代表為何會出此建議
很簡單,因為提出這個建議的人大代表認為“醉駕入刑”的處罰太嚴格了,畢竟一個人要是有刑事案件在身上,自己子孫三代就基本上廢了,從事不了公務員工作,凡是和國家有關的工作,基本上都別想了。當然,我個人是不支持取消“醉駕入刑”的。
總的來說,我個人認為人大代表提出取消“醉駕入刑”是因為這個人大代表絕對醉駕者自身的行為不應該影響到他的子孫。
9.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取消「醉駕入刑」,如何從法律角度看待這一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再次呼籲取消醉駕入刑。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並不意味著對酒後駕駛的不法行為不予追究。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適用的同時,建議加大對酒駕醉駕行為的行政處罰的力度和范圍。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可讓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溫度,也可以極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關於取消酒駕入刑的反對聲音不絕於耳,不過也有部分人持贊同意見,認為罪刑要相適用,且國外對醉駕都是行政處罰,這和犯罪兩個概念。律師則表示,是否取消醉駕入刑應當廣泛聽取民意。另外,無論「醉駕入刑」存廢,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永遠應該放在首位,這才是展開相關討論的一個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