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是如何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 政治生活
堅持 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
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其本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
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其宗旨就是人民當家作主。
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
堅持基層民主自治制度,有利於保障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當家作主。
黨民主執政,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
人大認真履行其職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完善公民權利。
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嚴格執法。
政府踐行為人民服務宗旨、對人民負責原則,切實履行好管理與服務職能,履行好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
政協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監督國家機關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對外交往中,堅定維護國家利益就是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Ⅱ 人民當家作主是如何通過立法過程得以保障
摘要 「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過程必須制度化,使黨的領導活動、政府的施政行為與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行為遵循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有序軌道。只有如此,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得到制度保證。黨首先領導人民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而法律一旦制定,就因其符合人民根本利益而具有了神聖性,包括黨和政府與全體人民在內的一切社會組織與個人必須遵循,都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社會活動,這就是「全面依法治國」。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徵,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統一於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偉大實踐。
Ⅲ 人民享有的民主權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
《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Ⅳ 我國通過哪些政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國,通過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Ⅳ 我國民主權利保障機制包含哪些內容
1、現代民主制基本內容
一、關於民主與集中的關系
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這兩個基本要素構成的有機統一體。有人把民主與集中單純視為相互對立的兩極,認為強調民主多了會削弱集中,強調集中多了會削弱民主。在實踐中,既有以強調民主為名搞自由主義的,也有以強調集中為名搞家長制的。這些都是對民主和集中的科學內涵及其相互關系的誤解和曲解。
作為民主集中制兩個構成要素的民主與集中,並不是單純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有機統一。「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黨內民主則是指黨內之「民」―― 廣大共產黨員作黨的大事之主。作為黨內民主集中制構成要素的集中,則是指把眾多黨員的認識、意願和力量聚集起來,形成黨組織統一的意志和行動。民主與集中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割裂的對立面,而是相互滲透、相互依賴、互為條件、不可分離的統一體。
民主是集中的基礎。只有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最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大問題,才能克服和避免個人或少數人思想的局限性,形成符合客觀實際和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正確決定,也才能使廣大黨員自覺自願地接受和執行黨組織的決定,實現意志和行動的和諧統一。凡屬實行個人或少數人專斷的黨組織,往往因不能集思廣益而導致決策失誤,也會導致持不同意見者產生不滿甚至抵觸情緒。即使人們迫於壓力而不表示異議,也往往是口緘默而心不服、會上不公開反對會下也不積極執行。這樣形成的「集中」,只能是貌合神離、言同行異的虛假集中,而不可能是真正高度和諧統一的集中。
集中是民主的內在要求。沒有集中就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民主。因為我們黨所要的民主,不是自由主義的各行其是,而是由廣大黨員作黨的大事之主。這本身就要求黨組織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統一的決定,並使組織決定變成全體黨員統一的意志和行動。倘若沒有集中,人們都自以為是,各唱各的調,爭論不休,議而不決;或者都隨心所欲,各走各的道,自行其是,決而不行,那就意味著廣大黨員作不成黨的大事之主,黨組織形不成統一的意志和行動,民主也就變成了一句空話。可見,集中是民主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
二、關於民主基礎上的集中
所謂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是與個人或少數人專斷相區別而言的,是指把集中建立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之上。具體地說,就是在嚴格貫徹民主原則、履行民主程序基礎上,作出黨組織統一的決定,形成黨組織統一的意志和行動。實現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確保黨組織形成的決定建立在黨員群眾廣泛參與的基礎上,真正體現廣大黨員的智慧和意願。我們黨是一個擁有七千多萬黨員的大黨,黨內研究決定重大問題,只能由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及其產生的委員會代表黨員行使決策權。當前,為確保黨組織的決定建立在黨員群眾廣泛參與基礎上,真正體現廣大黨員的智慧和意願,需要積極探索和改革。必須確保黨的各級大會代表和委員會委員都真正由民主選舉產生,使之在黨的領導機構中忠實地代表黨員行使表達權和表決權。這就需要認真研究探索和改革黨的各級領導機構成員產生的提名機制、選舉方式和監督罷免機制,使各級黨代表和黨委委員的產生真正符合黨員群眾意願,並置於廣大黨員群眾的嚴格監督之下。必須積極推行黨務公開,增強黨內事務對黨員的透明度。要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的環境,積極探索在黨內廣泛開展民主討論的組織形式和方式方法,給黨員群眾提供對黨內事務表達自己認識和意願的機會條件,盡可能把各級黨組織的決策建立在廣泛集中黨員群眾智慧和意願的基礎上。
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重大問題。這既是民主的本質規定,也是集中正確意見的必要條件。因為一般而言,多數人較之少數人的代表性更廣泛、智慧更豐富、思慮更周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問題,也便於使形成的決定為大多數成員理解和接受,變成黨組織統一的意志和行動。在黨委研究決定問題時,書記有時感到多數委員的意見不正確,往往會努力說服引導委員們接受自己認為正確的意見,這沒有什麼不好。但如果經努力不能說服多數委員改變見解和主張,也必須自覺地服從多數。絕不能以集中正確意見為名,把個人認為正確的意見強加給黨組織。若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而是按書記認為正確的意見進行集中,那就不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而是變成了少數人的專斷。
實現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大前提下,還應尊重少數人的意見。這不僅是因為真理有時掌握在少數人手裡,而且是因為即使多數人的意見基本正確也可能有局限性,即使少數人的意見基本錯誤也可能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尊重少數人的意見,才能真正實現集思廣益,避免黨組織決策的片面性;也才能使處於少數地位的同志便於理解和接受多數人的意見,在雙方合理因素互補基礎上達成新的共識。即使不能完全達成共識,也有益於使意見被否定的同志心悅誠服地尊重和服從多數人作出的決定。
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的環境,把民主表決建立在充分開展民主討論的基礎之上。民主討論是民主表決的基礎和前提,也是黨的會議必不可少的民主程序。開會的價值意義就在於「議」。黨組織研究決定重大問題,既不能省略掉民主討論這個重要程序,把「會議」變成簡單的「會決」,也不能用會下個別醞釀取代會上開誠布公的討論。真理越辯越明,不同思想的碰撞往往能產生創造性火花。民主討論的過程,就是各種不同思想見解相互交流、相互啟發、相互補充、集思廣益的過程。不進行充分的民主討論就簡單地進行表決,往往會給個人或少數人把自己的意見強加給黨組織提供可乘之機。黨組織開會時,必須保證每個成員都能暢所欲言地表達自己的意見,每個成員又必須通過悉心傾聽和虛心吸收他人意見中的合理因素,促進自己全面深入地思考問題。只有經過這種開誠布公的民主討論,才能達到全面深入地研究問題、逐步擴大共識,增強黨組織決策科學性、創造性和可行性的目的。在一個黨組織內部,以保證黨組織決策正確為目的,運用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進行各種不同意見的爭論,並不是不團結,而恰恰是同志間心無芥蒂、關系融洽和諧的表現。如果一個黨組織內部,遇事總是在會下嘀嘀咕咕,開會時卻一團和氣,沒有任何不同意見的爭論,那就不正常了,也不可能真正實現民主基礎上的正確集中。
三、關於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應是指用黨組織在大范圍民主基礎上集中形成的決定精神,指導所屬各個黨組織小范圍的民主生活和民主決策。其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用上級黨組織的決定精神來指導下級黨組織的民主生活和民主決策,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定精神來指導全黨各級組織的民主生活和民主決策。因為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是在更大范圍民主基礎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體現的是黨內更大范圍中多數人的智慧和意願;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定精神,是在全黨范圍民主基礎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體現的是全黨范圍內多數黨員的智慧和意願。違背了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精神,就意味著不尊重和挑戰黨內更大范圍民主的權威,就會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十七大報告指出:「全黨同志要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自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始終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切實保證政令暢通。」指的就是這個意思。
在一個黨組織內部,也要按照組織隸屬關系,用職權高的會議決定精神來指導職權低的會議進行民主決策。具體地說就是要用黨代會的決定精神來指導同級黨委會進行民主決策,用全委會的決定精神來指導同級常委會進行民主決策,用支部黨員大會的決定精神來指導支部委員會進行民主決策。因為前者是在更大范圍民主基礎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代表的是更大范圍多數人的智慧和意願。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選擇一些縣(市、區)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完善黨的地方各級全委會、常委會工作機制,發揮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的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發揮黨代會和全委會在黨內民主生活中的作用,實現民主基礎上的集中與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有機結合。一些單位在召開全委會時要求貫徹常委會的決定精神、在召開黨代會時要求貫徹黨委會的決定精神,這就從根本上顛倒了黨代會與黨委會、全委會和常委會相互之間的組織隸屬關系。這也並不是真正實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而是對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黨員個人特別是領導幹部參與黨的民主生活,都要用以黨組織在民主基礎上集中形成的決定精神來指導自己的思想和行動。決不能以行使民主權利為名,違背黨組織統一的決定精神自行其是,搞自由主義。有些領導幹部以實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為名,用個人或少數人的意志來束縛限制黨組織的民主生活和民主決策,這也是對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四、關於制度與人的關系
健全和實行民主集中制,還有個制度與人的關系問題。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在建黨初期就確立了的組織制度,與之相配套的具體制度也陸續建立了不少。但在實踐中有時執行得好、有時執行得不好,有些單位落實得好、有些單位落實得不好。這里的關鍵在人、在人的思想政治素質。在一個黨組織內部,如果其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差,民主集中制意識淡薄,或者對民主集中制的認識有偏差,或者思想動機不端正,那就既不可能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更不可能去積極探索和建立健全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具體制度。即使有了比較健全完善的具體制度,也會使之流於形式、受到破壞。
依靠人來健全和嚴格實行民主集中制,要堅持思想領先,首先把人的思想搞端正。要教育廣大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克服各種私心雜念,全面准確地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實質,提高執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覺性,引導人們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破除那些違背民主集中制的傳統觀念和各種潛規則,積極探索創建有利於保證民主集中制落實的具體制度和運行機制。堅持領導帶頭,各級領導幹部都要以自己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實際行動,為廣大黨員群眾積極參與黨的事務、行使民主權利進行榜樣示範和創造良好條件。嚴格執行紀律,對任何違背民主集中制的現象,都要毫不含糊地進行批評糾正,使人們切實感受到民主集中制的嚴肅性,養成嚴格按民主集中制辦事的良好習慣。
2、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是要實現個人的自治和自由,要實現個人的自治,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一方面限制政府的權力,另一方面給個人以保障其生存發展所必需的基本的權利,而人權的保障對個人自治和自由的實現尤其重要。因為如果沒有通過政府的強制力對個人的生命權、生存權、平等權、財產權、自由權、教育權、文化發展權等個人基本權利的保護,政府就可能成為侵害和統治人民的異己的強權,個人的自治和自由就不可能實現。如果沒有對個人生命權的法律保護,那麼政府就可能以各種理由以多數人的名義強制剝奪個人的生命,個人和人民的自治就無從談起;如果個人的生存權利、私有財產都沒有基本的保障,連吃飽飯都有問題,哪裡還談得上個人的自治;如果個人沒有思想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基本的自由權利,那麼人們對政府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就沒有任何有效的申訴和抗議的途徑,人民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就更不可能實現,個人就只能任由政府擺布,個人的自治和自由就更無從談起。所以,主張每個人都有不可剝奪的平等的人權,是現代民主政治與古代民主政治的一個根本的區別,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把現代民主制稱為人權民主制。以個人的權利來保證個人的自治和自由,以個人的權利來制約政府的權力,這是現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一大創新。
Ⅵ 民主權利
法律分析:民主權利的具體內容包括民眾的知情權、言論權、參與權、監督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在現代民主和法治國家,民主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斷豐富公民民主權利的內容,拓展民主權利的范圍,創新民主權利的實現形式,完善民主權利的保障制度,是當代世界各國政治發展、法治建設和人權保障中面臨的共同任務。民主的精髓在於人民主權,主權在民的理論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論的核心,而近現代民主權利觀念源於人民主權學說。公民民主權利的內容是人民主權的具體表現,保障人民民主權利是國家確認和踐行人民主權原則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Ⅶ 作為國家應該如何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為公民應該 如何切實維護自身的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決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權」提到黨的執政能力的高度來認識,強調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程中推動人權事業全面發展,這是很有意義的。
人權觀念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提出來的,但絕不是資產階級的專利。我們黨在建黨之初就舉起了「爭自由,爭人權」的旗幟。我們黨領導中國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爭取實現民族獨立,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就是爭取人權的生動實踐。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提出了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確立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採取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強有力的政策措施,我國人權事業取得的進步和成績是有目共睹的。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進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全面發展呢?
第一,要進一步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確保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實施。列寧曾指出:「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人權作為憲法的基本立足點和出發點,在一切法律法規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要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的良好氛圍,維護憲法的權威;要加強立法監督和執法監督,堅決糾正各種違憲現象,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只有憲法實實在在地發揮作用,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才能從根本上確保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得到貫徹落實。
第二,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於執政治國的全過程,落實到立法、執法、司法和執政、行政各個環節之中。由於自然、歷史和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還有不完善、不盡如人意之處。為進一步發展人權事業,黨和政府將採取更多的措施,包括十屆人大常委會決定在任期內還將安排審議近六十部法律草案,如農民權益保護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行政強製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費法等,以及修改選舉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義務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這些法律都與尊重和保障人權密切相關。2004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提出了深化體制改革、嚴格行政執法、強化對行政權監督等一系列推進依法行政、維護人民權益的重大措施。
第三,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貫徹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體現在人們日常的生產生活中。公民基本權利的本質是人權,尊重人權就是尊重生命。這就要求我們牢固樹立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高度重視人的全面發展,充分尊重人在發展中的主動地位,確保人對發展的全面參與、對發展成果的平等分享;要從制度上確保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切實維護公民的政治權利;要積極倡導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努力營造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幫助人、發展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四,要創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氛圍。要在全社會廣泛深入、持之以恆地開展正確人權觀和人權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只有每個公民都充分認識人權的重要性和內涵,都具有強烈的權利意識與權利觀念,在現實生活中能夠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權,維護自身的人權,才能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全社會得到遵行。同時,要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進行執政為民、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宣傳教育,使其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只有他們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才能從根本上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確保人民的人權不受侵犯,不斷提高全體人民享受人權的水平。
第五,要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努力樹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國際形象。要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參與國際人權領域的活動,進一步廣泛、深入地開展與世界各國在人權領域的對話、交流與合作,積極對外介紹中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制度和實踐,吸收一切有益於中國的經驗和成果,不斷增進國外對中國人權狀況的了解和理解,進一步樹立中國改革開放、和平發展和尊重人權的國際形象。
Ⅷ 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有哪些制度保障
我國人民需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利故答案為: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Ⅸ 國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立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2.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簡政放權。
3.監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利。
4.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
5.國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圍和習慣,努力將人權理想變為現實。
編輯於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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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法治國,國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權?
1.尊重和保障人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法治國家立法活動的基本要求,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廣泛的基本權利,法律進一步明確了公民享有的各項具體權利,規定了侵害權利的法律責任。 2.監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加強對所有行使監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 3.審判機光,檢查機光,要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查權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 4.國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圍和習慣,努力將人權理想變成現實。 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經濟權利、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和社會權利。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中國法制建設的核心內容。因為法制建設歸根結蒂要促進人的發展,保障人的合法權利。筆者在對我國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如何進一步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權進行了思考。 一、我國在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城鄉的差距反映農民權利法律保障的缺失與不足 我國有九億農民。要使我國人權得到切實的保障,九億農民的經濟、文化、政治、社會權利必須得到有效的保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際上要解決城市發展和農村發展差距擴大而導致的城鄉不和諧的問題。農村經濟落後,農民自身不發達的原因在經濟上非常明顯,而這種物質外化的表現其本質上是由於經濟政治權利的不平等構成的。因為我國的農民在政治生活中沒有像城市人一樣獲得同等的國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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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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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法治國家立法活動的基本要求。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廣泛的基本權利,法律進一步明確了公民享有的各項具體權利,規定了侵害權利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簡政放權。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利益,國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圍和習慣,努力將人權理想變成現實。 (9)中國人的民主權利如何保障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尊重和保障人權,其實就是尊重和保障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這應該說是人權保障原則的第一層內涵,之所以可以挖掘出這樣的意涵,是因為我國憲法中已有基本權利之謂。 在此之上特意引入人權這一概念,其背景自然相當深遠,但僅從規范內部的意義脈絡而言,必定在於強調這種基本權利乃是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而尊重和保障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本身也正是立憲主義的價值目標。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網評:尊重和保障人權,讓中國人更有尊嚴
57贊·4,222瀏覽2020-10-30
國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權? — 找答案,就來「問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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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權
人權,從字面意思來理解,人權就是人的權利。 人類從誕生之日起,就不斷的在發展進步當中。所以隨著社會文明不斷進步發展,相應的人的權利也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尊重人權保障人權也成為了社會乃至一個國家的一項重要目標。 那麼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權,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要將人的權利作為一項最基本的權利來維護。 二、要給予個人足夠的尊重,不容許他人肆意踐踏。 三、享受人權的個人,要也要懂得最起碼的自尊和自愛。 四、尊重人的權利,保障人的權利,這二者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相互影響,相互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