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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與中國簽訂了哪些協定

發布時間:2022-06-23 12:54:42

❶ 近期中國是和東南亞哪個國家簽定修鐵路的合同

印度尼西亞。
一個月前,在印尼首都雅加達,中國鐵路總公司牽頭組成的中國企業聯合體,與印度尼西亞維卡公司牽頭的印尼國企聯合體正式簽署了組建中印尼合資公司協議,該合資公司將負責印度尼西亞雅加達至萬隆高速鐵路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這標志著中國企業正式贏得雅加達—萬隆高鐵項目。
贏得雅萬高鐵項目,代表著中國高鐵第一次全系統、全要素、全產業鏈「走」出國門。該項目將全面採用中國標准、中國技術、中國裝備,同時也是國際鐵路合作模式的一次探索和創新。雅萬高鐵的建設對於中印尼兩國而言將是互利雙贏。

❷ 哪些國家與中國簽訂雙邊貿易的協議

目前,中國的自貿夥伴已達19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東盟十國、巴基斯坦、紐西蘭、智利、秘魯、哥斯大黎加、冰島等16個國家以及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等地區。已經完成了與瑞士的自貿談判。正在商建的自貿區有五個:澳大利亞、海灣合作委員會(包括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阿聯酋、阿曼、卡達和巴林6國)、挪威、南部非洲關稅同盟、韓國自貿區。
東盟十國(泰國、緬甸、越南、菲律賓、新加波、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柬埔寨、寮國、汶萊)

另外,還有十大貿易夥伴(我也是下載的):

中國十大貿易夥伴:
中國與歐盟2012年雙邊貿易額為5460億美元;
中國與美國2012年雙邊貿易額為4846.8億美元;
中國與東盟2012年雙邊貿易額為4000.9億美元;
中國與日本2012年雙邊貿易額為3294.5億美元;
中國與金磚四國2012年雙邊貿易額為3000億美元;
中國與韓國2012年雙邊貿易額為2151.1億美元;
中國與中國台灣2012年雙邊貿易額為1689.6億美元;
中國與澳大利亞2012年雙邊貿易額為1223億美元;
中國與俄羅斯2012年雙邊貿易額為881.6億美元;
中國與巴西2012年雙邊貿易額達857.2億美元。

❸ 中國與哪些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截止至2021年6月,我國已經和東盟、智利、巴基斯坦、紐西蘭、新加坡、秘魯、哥斯大黎加、冰島、瑞士、韓國、澳大利亞、馬爾地夫、喬治亞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2005年11月18日中國和智利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06年11月24日中國和巴基斯坦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08年4月7日與紐西蘭的協定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是我國與發達國家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

2008年10月23日中國和新加坡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08年11月19日中國和秘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13年4月15日中國和冰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是我國與歐洲國家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

2013年7月6日中國和瑞士簽署中瑞自貿協定。是我國與歐洲大陸和世界經濟20強國家達成的首個自貿協定。瑞方將對中方99.7%的出口立即實施零關稅 中方將對瑞方84.2%的出口最終實施零關稅。

2014年11月10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與韓國總統朴槿惠在北京舉行會晤,雙方共同確認中韓自貿區結束實質性談判。

11月17日 中韓自貿區(FTA)談判實質性談判的結束有助於中日韓三國自貿區取得進展。2015年2月25日,中韓雙方完成中韓自貿協定全部文本的草簽,對協定內容進行了確認。至此,中韓自貿區談判全部完成。

其他:2008年來華訪問的澳大利亞總理陸克文不滿意澳與中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進程有所滯後,他將敦促與中國加快談判進展。此外,韓國新任總統李明博希望在5月訪華時將自由貿易協定作為主要議題之一,他公開表示,東北亞國家應以中日韓為核心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東南亞國家聯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簡稱:東盟)和中國周一簽署協定,雙方擬於2010年前建立世界最大的自由貿易區。

2015年6月1日,中國商務部部長高虎城代表中國政府在首爾與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尹相直共同簽署了中韓自貿協定。

2015年6月17日,中國和澳大利亞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15年11月30日,韓國會表決通過中韓自貿協定,成為迄今中國和外國達成的最大規模FTA。

2015年12月20日,中韓、中澳自貿協定正式生效並實施第一次降稅以來,廈門同安檢驗檢疫局共簽發中韓原產地證4份、中澳原產地證19份,總計貨值60萬美元,為企業節省關稅4.8萬美元。

據介紹,2016年1月1日起,中韓、中澳自貿協定實施第二次降稅,涉及的產品范圍更廣,企業受惠更多。另外,企業目前申請中韓、中澳原產地證全部免費。對於12月20日在運輸途中的貨物,中韓原產地證可於2016年3月19日之前申請補發,中澳原產地證可於2016年6月19日之前申請補發。

中國與喬治亞自貿協定於2015年12月啟動談判,2017年5月簽署,於2018年1月1日生效並實施。

2017年11月29日,中國與馬爾地夫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自由貿易協定的法律方面

自由貿易區的形成被看作一個例外最惠國在(MFN)原則,世界貿易組織(WTO),因為偏好各方自由貿易區完全相互給予超越自己的入世承諾。

盡管 GATT 第 XXIV 條允許 WTO 成員建立自由貿易區或通過建立自由貿易區所需的臨時協議,但關於自由貿易區或導致形成自由貿易區的臨時協議有幾個條件。 ——貿易區。

第一,自貿區各簽約方在自貿區成立時適用的關稅和其他規定,不得與非自貿區締約方進行貿易。高於或比自由貿易區形成前同一簽約方存在的相應關稅和其他規定更高或更具限制性。

換句話說,建立自由貿易區以給予其成員優惠待遇在世貿組織法律下是合法的,但不允許自由貿易區的締約方對非締約方的待遇低於該區域建立前的待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第二個要求是,必須對自由貿易區內的幾乎所有貿易消除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

形成自由貿易區的自由貿易協定一般不屬於多邊貿易體制的范圍。然而,世貿組織成員在締結新的自由貿易協定時必須通知秘書處,而且原則上自由貿易協定的文本須接受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的審查。

盡管在自由貿易區內發生的爭端不受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訴訟,但「不能保證世貿組織專家組會遵守這些規定並拒絕在特定案件中行使管轄權」。

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自由貿易協定是一種互惠協議,這是 GATT 第 24 條所允許的。鑒於有利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自主貿易安排得到了1979 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GATT) 簽署國通過的關於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和更優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參與的決定( 「授權條款」)。

它是 WTO 普遍優惠制 (GSP) 的法律基礎。自由貿易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由世貿組織命名)都被視為對最惠國原則的克減。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自由貿易協定

❹ rcep有哪些國家

RCEP成員國有:汶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是2012年由東盟發起,歷時八年,成員包括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和東盟十國共15方而制定的協定。

(4)印尼與中國簽訂了哪些協定擴展閱讀: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涵蓋人口超過35億,佔全球47.4%,國內生產總值佔全球32.2%,外貿總額佔全球29.1%,是全球涵蓋人口最多、最具潛力的自貿區談判。一旦達成,將進一步促進本地區產業和價值鏈的融合,為區域經濟一體化注入強勁動力。

RCEP15建成之後,將會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區。如果印度在解決有關問題加入後,規模會進一步擴大。完成RCEP談判有利於對外發出致力於構建開放型世界經濟、支持多邊貿易體制的信息,改善地區貿易和投資的環境,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幫助各國更好地應對挑戰,增強本地區未來發展的潛力,造福於本地區的各國人民。

❺ 中國與印尼之間的稅收優惠條款

中國企業在印尼經商須注意以下稅務風險:
控股平台的選擇
自2014年1月1日起,印尼反濫用稅收協定法規(「DGT-24」)開始生效,規定為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外國收款方除須滿足稅務居民身份要求外,還須滿足以下要求:
當稅收協定要求相關支付的外國收款方為該支付的受益所有人時,該外國收款方須滿足六項條件才能享受協定優惠。
六項條件中的第五項為:來源於印度尼西亞的收入在外國收款方所在國為征稅項目。
對於中國大陸企業來說,香港是對外投資的常用的控股公司所在地。由於香港不對源自海外的收入征稅,因此來自印尼的收入(例如:股息)可能無法滿足「在外國收款方所在國為征稅項目」這一條件,從而可能無法享受協定優惠稅率。我們理解印尼稅務局與香港稅務局仍在商討DGT-24對香港公司的適用性。因此,投資者應關注這一法規的發展,以確保香港公司來自印尼公司的被動收入得到正確的稅務處理。印尼和香港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包涵了「財產收益」免稅條款。
新加坡也是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常用平台之一。在印尼和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相關的股息條款可降低預提稅稅率,但是該稅收協定並無「財產收益」免稅條款。也就是說,若新加坡控股公司退出印尼市場/出售印尼公司股份,相應的資本所得將需在印尼繳納所得稅。
中國企業對印尼投資時,應綜合考慮相關投資/撤資策略和利潤匯回方案,根據商業和稅務兩方面因素選擇控股公司所在地。
稅收優惠
某些特定企業可以享受特殊稅率,如年營業收入總額小於48億印尼盧比的企業納稅人(不包含常設機構)按照月營業收入總額的1%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且為最終稅款。
印尼對在特定地區進行的52類商業及其他77個工業部門的新設投資、或為擴大經營而進行的投資提供一系列稅收優惠。
從事「前沿行業」的納稅人(若滿足特定條件)可享受「稅務假期」政策。「稅務假期」政策為從事「前沿行業」,並符合特定條件的納稅人提供5至10年不等的免稅期及此後2年的稅負減半期。
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不可自動享受稅收優惠,而須獲得BKPM的推薦,並向印尼稅務局或財政部申請獲批後,方可享受相關優惠。因此,中國投資者應合理利用稅收優惠,事先做好稅務籌劃,能幫助企業在印尼投資經營時減輕成本負擔,提升競爭力。
常設機構風險:
中國企業投資印尼時,由於印尼本地雇員缺乏相關經驗或技術,中國母公司可能會將自己的員工派遣到印尼協助子公司或辦事處的運營。中國母公司的員工到印尼境內進行活動前,應合理籌劃員工在印尼的活動,設立內部指南(包括員工在印尼的工作范圍和滯留時間),確保這些活動的程度可符合中國和印尼簽訂的稅收協定下的常設機構豁免條件。如果規劃不當而導致中國企業在印尼構成常設機構,則可能引起以下的稅務後果:
如果相關業務活動由中國企業在印尼的常設機構運行,則任何來源於該常設機構的收入應在印尼以25%的稅率納稅。
該常設機構的所得稅後利潤還須以20%的稅率(或稅收協定稅率,如印尼-香港雙邊稅收協定中為5%)繳納分支機構利潤稅。
同時,常設機構須以等同於印尼稅務居民的方式,繳納增值稅和預提所得稅。
轉讓定價/稅務稽查風險
印尼在稅收征管方面較注重通過轉讓定價調整和稅務稽查以確保本國的稅收。近年來,印尼稅務局陸續出台系列規定,就轉讓定價和稅務稽查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引,這些細則的關鍵信息包括:
考慮價值鏈中各公司的運營狀況和盈利能力;
縮短稅務稽查中納稅人提供資料的時限;
採用利潤分割方法;
更嚴格的資本弱化審查;
進一步採用財務比率(盈利水平指標)。
因此,納稅人應根據以上細則的內容對其印尼投資的納稅申報進行回顧檢查,並分析潛在的風險。同時,納稅人在准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時就應將指引中強調的內容納入考量,確保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涵蓋指引提出的要點,以降低未來持續運營中的風險。

❻ 中國和那些國家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

稅率10%: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比利時、德國、馬來西亞、丹麥、芬蘭、瑞典、義大利、荷蘭、捷克、波蘭、保加利亞、巴基斯坦、瑞士、塞普勒斯、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匈牙利、馬爾他、俄羅斯、印度、白俄羅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烏茲別克、葡萄牙、孟加拉、哈薩克、印尼、伊朗、吉爾吉斯、斯里蘭卡、阿爾巴尼亞、亞塞拜然、摩洛哥

稅率10%(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加拿大、菲律賓(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5%)

稅率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委內瑞拉、喬治亞(並在該公司投資達到10萬歐元)(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0%)

(6)印尼與中國簽訂了哪些協定擴展閱讀:

稅收待遇

經合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都主張平等互利的原則。締約國一方應保障另一方國民享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稅收待遇。具體內容為:

國際無差別。即不能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給予的稅收待遇不同。

常設機構無差別。即設在本國的對方國的常設機構,其稅收負擔不應重於本國類似企業。支付扣除無差別。即在計算企業利潤時,企業支付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支付款項,如果承認可以作為費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對象是本國居民或對方國居民,在處理上差別對待。

資本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企業的資本,無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所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的稅收負擔或有關條件,不應與締約國一方的同類企業不同或更重。

❼ 中國與哪些國家簽訂了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國際稅收饒讓

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對外正式簽署稅收協定共89個
一、已經生效的82個協定是(依簽字順序):
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比利時,德國,馬來西亞,挪威,丹麥,新加坡,芬蘭,加拿大,瑞典,紐西蘭,泰國,義大利,荷蘭,捷克斯洛伐克,波蘭,澳大利亞,保加利亞,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普勒斯,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馬爾他,阿聯酋,盧森堡,韓國,俄羅斯,巴新,印度,模里西斯,克羅埃西亞,白俄羅斯,斯洛維尼亞,以色列,越南,土耳其,烏克蘭,亞美尼亞,牙買加,冰島,立陶宛,拉脫維亞,烏茲別克,孟加拉,南斯拉夫,蘇丹,馬其頓,埃及,葡萄牙,愛沙尼亞,寮國,塞席爾,菲律賓,愛爾蘭,南非,巴貝多,摩爾多瓦,古巴,委內瑞拉,哈薩克,印度尼西亞,阿曼,突尼西亞,伊朗,巴林,吉爾吉斯,摩洛哥,斯里蘭卡,特里尼達和多巴哥,阿爾巴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墨西哥。
香港、澳門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均已經生效。
二、已經正式簽署但尚未生效的7個協定是(依簽字順序):
卡達國,尼泊爾,奈及利亞,希臘,汶萊,沙烏地阿拉伯,阿爾及利亞。

❽ 印度尼西亞商務法律對中國的啟示

印度尼西亞的貿易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較為健全,大陸法系國家基本的《貿易法(修訂)》、《海關法》、《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法(修正)》、《公司法》等法規均有完備的立法。此外,其它還有《關於股份份額的政府法規》、《公共健康法》、《精神葯品法》、《麻醉葯品法》、《環境保護法》、《投資法(2007年新)》也具有代表性。《2007年關於有條件的封閉式和開放式投資行業的標准與條件的第76號總統決定》和《2007年關於有條件的封閉式和開放式行業名單的第77號總統決定》是重要的單性法規。
關稅管理制度1973年頒布的《海關法》是印尼關稅制度的基本法律。現行的進口關稅稅率由印尼財政部於1988年制定。自1988年起,財政部每年以部長令的方式發布一攬子「放鬆工業和經濟管制」計劃,其中包括對進口關稅稅率的調整。印尼進口產品的關稅分為一般關稅和優惠關稅兩種。印尼關稅制度的執行機構是財政部下屬的關稅總局。
為了實施東盟自貿區協定稅率,印尼政府修訂了關稅表,宣布自2007年9月14日起,將其中部分產品的約束關稅稅率下降到20%至45%之間。這些產品包括線材、鋼鏈、鋁箔以及汽車零部件。
根據《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議》,自2007年起,印尼對自中國進口的產品關稅降至8%。中國與印尼雙方還相互承諾,在2010年前,將逐步削減進口關稅,對絕大多數進口產品實行零關稅。
2008年5月22日,為推動國內汽車組裝業發展,印尼財政部發布新的條例,即在2010年前,將整套汽車散件(CKD)的進口稅率從目前的5%~40%下調至5%~15%。2008年上半年,印尼政府根據市場行情調高了棕櫚油的出口關稅稅率,其他商品關稅稅率無重大調整。
進口管理制度印尼的進口管理主要靠《1934年貿易法》來規范。印尼貿易部(原印尼工業與貿易部)是印尼貿易主管部門,其職能包括制定外貿政策,參與外貿法規的制定,劃分進出口產品管理類別,進口許可證的申請管理,指定進口商和分派配額等事務。
印尼政府對某些產品實行進口許可管理制度,包括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實施進口許可管理時,主要採用配額和許可證兩種形式。
2008年1月21日,印尼財政部長簽署2008年第一號條令,宣布自1月21日起,正式取消10%的進口大豆關稅。而在此前,印尼政府已取消了進口大豆的增值稅。
2008年5月8日,印尼貿易部表示,印尼政府將重新調整數項紡織品進口條例與規定,並於2010年放寬紡織品進口。
2008年9月3日,印尼工業部長表示,因國內白糖供應過剩,政府將停止白糖進口,工業部已向政府提議停發粗糖和精製糖的進口許可。
2008年10月31日,印度尼西亞貿易部部長於10月31日簽署第44/M-DAG/PER/10/2008號條例,規定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出口到印度尼西亞的電器、鞋、兒童玩具、飲料、食品及服裝等六項消費產品須由已合法注冊的進口商進口,並在指定的雅加達丹絨普祿、三寶龍丹絨埃瑪斯、泗水丹絨北臘、棉蘭勿佬彎及錫江蘇加諾哈達等5個港口或者其境內的所有國際機場進口。
出口管理制度印尼工貿部1998年第558/MPP/Kep/12/1998號部長令和貿易部2007年第01/M-DAG/PER/1/2007號法令則是印尼出口管理的基本制度。上述法令將出口貨物分為4類,並規定企業及個人出口貨物必須持有商業企業注冊號(TDUP)/商業企業准字(SIUP)或由技術部根據有關法律簽發的商業許可,以及企業注冊證(TDP)。
2008年5月9日,印尼貿易部宣布,為打擊走私活動,提高礦產品出口監管力度以遏制非法貿易活動,同時提高印尼礦產品出口質量,便於國家掌握更精確的相關數據,印尼政府從2008年7月5日開始對礦產品出口實施更嚴格的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包括出口商向監管部門提供礦石產地、數量、質量、船運情況等一系列信息。審查對象則主要為煤、石墨、銅、鎳、釩土、鋅、金等具有戰略價值的金屬礦。
2009年1月開始對向中國出口的印尼產水產品實施注冊制度,有關質檢、檢疫問題由兩國的相關部門按照商定辦法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2007年4月26日,印尼頒布第25號《投資法》,取代1967年《外國投資法》和1968年的《國內投資法》,成為一部統一規范國內外投資的法律。根據此法律,國內外投資者可自由投資任何營業部門,只有在交通、采礦、傳播和武器裝備等4個領域,因關系國家穩定和機密而有所保留,對外資設限。此外,外資只能在與交通有關的公司和項目中持有最高達45%的股權,在傳播領域方面則不能擁有超過20%的股權。
2007年7月4日,印尼頒布第25號《投資法》的衍生規定,即《2007年關於有條件的封閉式和開放式投資行業的標准與條件的第76號總統決定》和《2007年關於有條件的封閉式和開放式行業名單的第77號總統決定》。規定25個行業被宣布為禁止投資行業,僅能由政府從事經營,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主要包括無線電廣播與電視廣播、公路設備安裝、經營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含酒精飲料工業、糖精工業和黑錫金屬工業等。另外,有43個行業鼓勵中小型企業投資,36個行業為有條件開放的投資行業。
2007年8月,印尼中央與地方政府開始實行投資審批一站式服務。實行一站式服務之後,每個部門都會派代表到投資統籌機構辦事處,以便加快辦理審批手續。2008年,印尼首都雅加達專區實施簡化投資手續後,執照辦理過程由156天縮短為38天,申請許可證的程序也相應地由19項減為8項。
最近的貿易投資保護措施主要有第25號《投資法》及2008年28號總統令,有4項稅務激勵措施將於2009年正式生效。據此,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發展將有望得到印尼政府的重點扶植。

❾ 印度和哪些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截至2019年年底,印度與汶萊、甘比亞、印度尼西亞、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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