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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八議的內容是哪些

發布時間:2022-06-30 16:41:06

① 中國法制史中的「八儀」含義是什麼

根據我老師上課講的還有教材上寫的: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八議"入律<魏《新律》>
八議: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 員的案件要上報皇帝決議,從寬處罰

② 中國法制史的主要內容

第一講 中國歷代立法制度

一、中國法制的起源

二、中國法制的類型中國法制史的發展,經歷了奴隸制時期,封建制時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和社會主義時期。每一時期,出現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不同類型的法制。

三、中國歷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法制,也就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應對其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天命神權的思想。夏朝,「奉天罰罪」,商朝,除此還有「君權神授」,在西周,出現新的天命觀,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罰」,同時還加上了宗法思想「親親、尊尊」。

(二)春秋春秋時期是過渡時期,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特點用夫子的話來講,就是「禮崩樂壞」,從禮制思想向法制思想過渡。

(三)戰國及其戰國以後的秦朝這個時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韓非等人,主要觀點為「重刑輕罪」,「刑無等級」,「事斷於法」,等等。這一時期,列國爭雄,由於法家思想是積極進取的思想,講耕戰,依法治國,刑無等級,所以被採用。

(四)西漢及以後(重點)

1.西漢初期不再採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黃老思想(黃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靜無為。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為「輕徭薄賦,約法省刑,安定百姓,與民休息」。因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無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經過秦末戰亂,土地荒蕪,百姓不堪重負,所以要用黃老思想安定百姓,鞏固統治。這一時期,經歷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幾代帝王。

2.西漢中期漢武帝當政的時候,漢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統的局面,需要大一統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這時的儒家思想不同於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觀點,稱此為雜儒。這時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禮、教和法家的政、刑、罰等思想,還攙雜了陰陽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這時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為「德主刑輔,禮法並用」。這一思想對以後的中國古代社會乃至近代社會影響深遠。

四、中國歷史上的各類法律形式(主要介紹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習慣法

(二)刑、辟、法、律、條畫、條例(可以歸到法一類)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時用「辟」,還有時「刑辟」連用;春秋時期用「法」;戰國商鞅時,改「法」為「律」,對後世影響深遠;元朝稱為「條畫」;明清時期把單行的法稱為「條例」。

(三)誓、誥、命、遺訓、令、制、詔、敕、條格、諭(屬於令的一類)

(四)課、科、格(指具體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課,講如何養牛羊的具體規定。秦有課,漢有科條,南北朝時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戰國時秦國和秦朝時開始有,如《工人程》、《封診式》,也是官府的具體法規。

(六)典、會典、則例(屬於行政法一類)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斷例、判例(指的是各個時期對判例的不同稱謂)

西周稱故事,秦稱廷行事,漢朝稱比或決事比,例是泛稱,宋朝稱為斷例,近代稱判例。

(八)法律解釋秦有法律答問;漢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鄭氏章句;晉朝的張杜律;唐朝稱為律疏。這個作為知識,一般掌握。

掌握幾個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漢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國歷史上的立法機關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南京臨時政府的參議院

第二講 中國歷代主要法律

一、奴隸制社會的主要法律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此外,注意鄭國鑄刑書;竹刑。

二、封建社會的主要法律

(一)戰國時期——《法經》掌握其作者、篇目、意義,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最系統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簡》

(三)漢朝——約法三章的原始意義;九章律;其餘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據的時期,但法制建樹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為刑名2.晉律又稱泰始律,分刑名為刑名和法例兩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晉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為格

6.大統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齊律定律12篇,影響深遠;合刑名、法例為名例律;規定重罪十條;規范刑罰。

注意從戰國法經的具法;戰國秦以及秦漢的具律;到曹魏時改為刑名;到晉律中分為刑名和法例兩篇;北齊律又合為名例律的發展過程。

8.北周律建樹不大(五)隋

1.開皇律定十惡;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業律(六)唐(七)五代(略)

(八)宋掌握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編敕;編例(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風憲宏綱》有關綱紀、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較完備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匯的法律5.《至正條格》最後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為7篇,被後世沿用。

2.明大誥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體現3.大明會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條2.《大清會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一)太平天國1.《天朝田畝制度》體現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規定太平天國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罰。

3.《資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尤其是戰亂的環境下,無法實現。

(二)清末(1840——1912年)

1.憲法性法律欽定憲法大綱;十九信條

2.刑法大清現行刑律的特點: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對民事條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過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編;規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則;規定新刑罰,區分主刑,從刑;規定了一些新罪名。這些內容要重點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編,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實行。

4.商律(略)

5.《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6.《法院編製法》規定各級審判廳的設置,實行四級三審制。

(三)南京臨時政府

1.憲法性法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重點掌握:背景,公布時間,五點內容,三個特點,意義;

(2)不要認為是孫中山親自製定的第一部正式憲法——孫中山沒有親自製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憲法(盡管革命派說相當於憲法,但畢竟不是憲法)。

2.其他法令:保護人權,保護私產,廢除陋習,保護華僑,廢除刑訊逼供,廢除體罰,反對株連等。(大體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憲法性法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1923年10月10號):它是中國近代第一部正式憲法——雖然在程序上是賄賂的結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稱上,並非一無是處。

2.刑事法律暫行新刑律:基礎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則,刑罰制度都一樣,僅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語,改成民國下的用語。

(五)國民政府1.憲法性法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黨治下的產物,其基本精神是維護國民黨的一黨專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雖於1936年5月5號公布了,但沒有實施,理由是日本侵華使得沒有條件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了解基本內容及條文。

2.民法五編。注意與清朝的五編(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不一樣,而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採取國家本位主義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襲外國的。

3.刑法1928年和1935年兩部。新的內容主要是規定了保安處分。

4.民事訴訟法注意其當事人進行主義。

5.刑事訴訟法注意自由心證原則。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組織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權

1.工農民主政權時期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法律文件,其特點是由勞動人民當家作主;規定的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傾的影響,即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

2.抗日民主政權時期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為代表規定的參議會制。

3.人民民主政權時期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最大的建樹是規定了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奠定了以後共和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第三講 中國歷代刑事法制一、罪名

1.昏、墨、賊、殺(夏)

2.寇攘姦宄(西周)

3.五過之疵:審判官在五等過失免人之罪時所出現的五種弊病:惟官(舊僚屬)

惟反(恩人)

惟內(親屬)

惟貨(行賄)

惟來(故交),從而把不該開脫的人開脫了,這要以開脫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語:泄密(漢)

5.重罪十條(北齊)

6.十惡(隋開皇律)

二、刑罰舊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過渡刑罰(現行刑律規定的:罰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罰(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

三、刑法原則

1.區分過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過失)(西周)

2.區分偶犯和慣犯:惟終和非終(西周)

3.區分主犯和從犯:造意和非造意(漢)

4.罪疑惟輕(呂刑)

5.株連:緣坐(株連親屬);連坐(株連非親屬)

6.贖:也可以認為是刑罰,區別罰金

7.寬嚴適中

8.訴訟時效和法律時效

9.因時因地制宜:「刑罰世輕世重」(因時);「三國三典」(因地):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10.老幼殘疾犯罪減免刑罰

11.據實定罪和論心(動機)定罪:漢武帝獨尊儒術後至唐朝之前的春秋決獄,特別強調當事人的動機。

12.考慮犯罪的情節和認罪的態度

13.類推:呂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頒布前。

14.正當防衛原則: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誣告反坐:最早起碼可追溯到戰國的秦國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數罪並罰

18.自首減刑或免刑

19.上請(請):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況下的犯罪必須報請皇帝裁決的原則,起源於西漢漢高祖劉邦,一直到清朝。

20.議(八議):周禮中有「八辟」,三國《曹魏律》始入律;八種貴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減等;親故賢能功勤貴賓。重點

21.親親得相首匿(漢)和同居有罪相為隱(唐朝及以後):後者的范圍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論源頭:孔子的父子相隱的思想。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重視倫理的特點

22.五服治罪:晉律首先將服製作為定罪量刑的規定。

23.區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從輕處罰,保障官吏積極履行公務;後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濟私而犯,要從嚴懲處,打擊官吏徇私枉法和貪贓枉法。

24.官當:用官品抵銷刑罰。最早由南朝的陳律規定下來,在後來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沒有了。因為當徒刑的比較多,故又稱「以官當徒」,但不僅僅是這樣。

25.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處理原則:唐律: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表現了既尊重外國習俗和法律的友好態度,又堅決維護主權的精神。原因在於唐的強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擬斷。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領事裁判權;大清新刑律第八條承認了領事裁判權;1943年才真正廢除。

26.同罪異罰:在我國存在了很久,從奴隸社會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甚至民主政權時期,都有此類規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規定

第四講中國歷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權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問題)

(一)奴隸制時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買賣。

(二)封建制時期私田可以買賣,國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在民法的物權編里具體規定。

二、契約

(一)奴隸制時期西周時期買賣契約:質,劑;借貸契約:傅別

(二)封建社會(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略)

三、婚姻制度歷史上變化不大掌握內容:六禮的內容和影響。在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屬於誤印,應刪去。同姓不婚的內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後代;附遠,擴大本家族的勢力;厚別,嚴格區別同宗,防止紊亂綱常。這一規定影響深遠,到大清現行刑律才開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體內容。

四、家庭制度:父權制、夫權制五、繼承製度:嫡長子繼承製度(始於西周成王後),與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關。

第五講 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一)奴隸制社會傳說的成分較重。西周的內容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師。

(二)封建制社會戰國時期:秦的廷尉;齊的大理;楚國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齊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齊改為大理寺。在隋、唐、宋時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復核,御史台負責監察。元朝較特殊。在明清時期,大理寺負責復核,刑部負責審判,都察院負責監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主要類型:清末,中央刑部改為法部,負責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負責審判。地方省設高等審判廳,府設地方審判廳,縣設初級審判廳。審級制度為四級三審。與此相對應,設立了四級檢察機關,分別是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設置與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實行審檢合一制,在各級審判廳設立各級檢察廳。在中華民國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審判機關中央設最高法院,省設高等法院,縣市設地方法院,實行三級三審制。人民民主政權時期設置較復雜。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區別;廷尉到大理寺的變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變化。

第六講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二、訴訟制度

(一)奴隸制社會重點掌握五聽

(二)封建制社會重點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漢朝的秋冬行刑,春秋決獄。登聞鼓制度確立於西晉。北魏開始實行死刑奏報制度。明清時期的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熱審,秋審,朝審及廠衛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點掌握領事裁判權、會審公廨。

此外掌握馬錫五審判方式。
中國古代主要立法思想概述
一、夏商時期

1、「天討」、「天罰」的神權政治法律觀

二、西周時期

1、「以德配天」說。(皇天無親,惟德是輔)
2、「明得慎罰」的法律主張。

三、秦朝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3、統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傳。

三、漢朝

1、「與民休息」、「寬省刑罰」的指導思想。
2、「禮法並用」、「德主刑輔」的指導思想。

四、隋初的立法思想

1、 以德為主,德刑並用的正統法律思想。(以輕代重,化死為生。)
2、 嚴格執行法律,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也是隋初君臣的法律思想之一。

五、唐朝
1、「德本刑用」的指導思想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2、立法要求寬簡、穩定、劃一的思想。
3、嚴格守法與執法的思想。

六、宋代

1、 重懲「賊盜」的法制指導思想。主張採用重法,使用酷刑嚴厲鎮壓「賊盜」犯罪。「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
2、 強干弱枝,集權中央。

七、元代

1、 參照唐宋之制,附會漢法。
2、 沿用本民族習慣法。

八、明代

1、 朱元璋重典治亂的思想。
2、 「重典治吏」與「重典治民」的思想。
3、 禮法並用的指導思想。

九、清代
1、清初「詳譯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
2、「參漢酎金」的立法思想。

③ 中國法制史


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天壇憲草」與「袁記約法」,《中華民國憲法(1947)》

2.調解范圍的規定基本相同,多限於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調解的過程,各邊區規定不盡相同,但大多是採取坐談的形式,以快捷、簡便為基本的出發點。有些根據地成立了專門機構負責調解工作。比如晉西北由行政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如沒有成立調解委員會,暫由民政委員會負責;調解以自願和合法為原則。

3.法律出於皇權,維護皇權。古代中國實行專制主義的統治,奴隸社會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統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歷代法律都以皇帝個人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律的制定雖由朝臣具體完成,但批准權屬於皇帝,歷代帝王都凌駕於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還可根據需要隨時發布詔、令、格、式等。"法自君出",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了皇權。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規定;漢代有"先請"之制,對犯罪的貴族官僚的審理,要先奏請皇帝。魏律根據《周禮》的"八辟"規定了"八議"。至隋、唐,封建特權法相因沿襲又不斷發展,《唐律》規定的"議"、"請"、"減"、"贖"、"官當"等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現。唐之後,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將其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肯定。


1.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禮治」的基本特徵。「禮不下庶人」主要指禮所賦予各級貴族的世襲特權,平民和奴隸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隸毫無權利,卻必須承擔禮所加給的各種義務。特別是奴隸,只是權利的客體,可以由奴隸主貴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時的《曶鼎銘》記載,五個奴隸的價格僅值「匹馬束絲」。「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罰的鋒芒不是針對大夫以上貴族,而是指向廣大勞動人民的。這種禮、刑的分野,充分說明西周實行的是一種公開不平等的特權法,即奴隸主享有特權的奴隸製法。西周的「等級劃分」首先就表現在剝削者和勞動人民兩大貴賤等級的區別上,並被固定下來,絕對不許逾越:貴者恆貴,賤者恆賤,君子務治而小人務力。在貴族內部也因等級不同而待遇各異。所以在西周的「禮治」下,等級非常森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2.特點:
第一,在立法指導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終貫穿著「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 建法制傳統」的方針。清政府迫於激變的時局,不得不「改弦更張」、「參酌各國法律」進行變法修律,但在根本問題上又堅持修律應「不戾乎中國數千年相傳之禮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現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堅持中國固有的封建制度內容,即成為清朝統治者變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第二,在內容上,修律表現出封建專制主義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堅持君主專制及倫理綱常「不可率行改變」,在新修新訂的法律中繼續保持肯定和維護專制統治的傳統;另一方面,又標榜「吸收世界各國大同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的封建內容與先進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時顯現於新訂法律法規之中。
第三,在法典編纂形式上,修律改變了中國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分別制定、頒行或起草了有關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第四,修律實質是為維護清王朝搖搖欲墜的統治。修律是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進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願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地位:
清末修律活動雖然在主觀上講是一種被動的立法活動,本身也存在著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觀上也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在中國近代法制發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首先,修律導致中華法系走向解體。隨著修律過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規的出現,不僅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形式已被拋棄,而且中華法系「依倫理而輕重其刑」的特點也受到了極大的沖擊。
其次,修律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礎。通過清末大規模的立法,參照西方資產階級法律建立起來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對後世特別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黨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提供了條件。
再次,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現代的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統地向國內介紹和傳播了西方法律學說和資本主義法律制度,使得近現代法律知識在中國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從而促進近代法治觀念的逐步形成。
最後,修律在客觀上有助於推動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法學教育的近代化。

④ 八議的其具體內容

議親,即皇帝的親戚;議故,即皇帝的故舊;議賢,即德行出眾的人;議能,即有大才乾的人;議功,即對國家有大功勞的人;議貴,即三品以上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議勤,即特別勤於政務的人;議賓,即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為國賓的;
唐朝法律規定,上述八種人犯了死罪時,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判,要先稟報皇帝,說明他們犯的罪行,以及應議的種類,然後請求大臣商議處罰方案,然後交皇帝決定批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議,照慣例減一等處理。但如果犯了十惡重罪,享受八議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變處死方式,有的則仍然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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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是:議親,指皇親國戚;議故,指皇帝的故舊;議賢,指依封建標准德高望重的人;議能,指統治才能出眾的人;議功,指對封建國家有大功勛者;議貴,指上層貴族官僚;議勤,指為國家服務勤勞有大貢獻的人;議賓,指前朝的貴族及其後代。(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⑤ 八議的歷史背景 中國法制史

黨的第八次會議還是什麼?說的詳細一點兒。。。。

⑥ 2010年春《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我剛剛做完•~一起分享一下吧~~~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冊作業1一、1.禹刑 2.湯刑3.九刑4.殺5.醢6.兄終弟及7.媒氏8.神權法指導思想9.田裡不鬻10.七出
二、ADABDDCBAD
三、1.ABC 2.ABCD 3.ABC 4.CBD 5.ABCD 6.ABCD 7.BC 8.BCD9.ABC 10.ABCD
四、名詞解釋1.質劑:買賣雙方各執一半。這種竹簡分為長短兩種,長(券)叫質,用來買賣奴隸或牛馬等;短(券)叫劑,用來買賣兵器或珍異物品 。
2、六禮:西周結婚的程序;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幣,請期,親迎 ,後來封建社會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禮制度。納采指男家請媒人去女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後,男家備禮前去求婚。問名指男家請媒人額外內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納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後,備禮通知女家,決定紡結婚姻。納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禮,又叫納市。請期指男家選定婚期,備禮告訴女家,求其同意。親迎指新郎親自去女家迎娶。六禮始於奴隸社會,對後世影響很大,是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相結合的體現,並充滿濃厚的迷信色彩。3.五聽: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始於西周,對後世有較大影響。《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辭聽指聽當事人陳述,理虧則語無倫次;色聽指觀察當事人表情,理虧則面紅耳赤;氣聽指聽當事人陳述時的呼吸,理虧則氣喘;耳聽指觀察當事人的聽覺反應,理虧則聽覺失靈;目聽指觀察當事人眼睛,理虧則不敢正視。「五聽」表現出濃厚的形式主義特點,但就其注意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而言,有一定借鑒意義。
4.《法經》: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統的封建法律。由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制定了《法經》。 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諸侯國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法經》六篇。它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封建法典。《法經》六篇,分別是盜、賊、囚、捕、雜、具。李悝認為 「 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 」 ,所以把盜、賊放在開頭部分,而把相當於刑法總則的具律放在了篇尾。從《法經》的內容,可看出其階級本質:第一,它的鋒芒主要是指向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的;第二,維護君主專制制度;第三,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總之,《法經》是新興地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封建地主階級鎮壓農民反抗的暴力工具。5.以古非今罪:秦朝設立的罪名,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實的各項政策和制度
五、案例分析
1.商紂爭太子案(1)在商代妻和妾區別是什麼?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處於極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數妾是奴隸主貴族從女奴中強娶來的,還有的是通過「嬪嫁」來的,即奴隸主貴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於奴隸社會私有制決定嫡長子繼承製,如果多妻就會造成王位混亂和爭斗財產,影響奴隸階級專政的統治秩序。
(2)嫡長子繼承製的含義及意義。答:嫡長子繼承製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長子繼承的制度。此制度始於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確立。
嫡長子繼承製決定了奴隸社會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況下,就會因爭奪財產和王位產生混亂,乃至戰亂。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繼承問題上發生爭執,進而影響奴隸階級專政的統治秩序。嫡長子繼承製有利於奴隸主階級統治秩序。
2.車裂商秧案(1)結合教材,簡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內容答:商鞅在秦國進行兩次變法第一次變法(公元前359)。重點是打擊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勢力。具體內容是:一是整頓戶籍,設立連坐法,防止隱匿壞人;二是獎勵告奸;三是.獎勵農業生產;四是.獎勵軍功。第二次變法(公元前350)。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具體內容是:一是.進一步強調分戶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縣制;三是.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統一度量衡制度。商鞅變法意義,在於通過變法改革,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使得秦國國勢日強,在戰國「七雄」中躍居六國之首,為後來秦始皇統一大業奠定了基礎。
(2)請敘述刑、法、律的概念。答:從詞源看,漢字「法」確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義。與「法」字有密切聯系的另一個字是「律」。據(說文解字)的解釋,「律,均布也」。可見,「法」總是指一種判斷平、正、直的標准,而「律」則主要強調的是人人必須遵守的東西。把「法」與「律」連用,就是說「律」是一種包含有國家確認的判斷公、正、直的標準的「律」。「法律」一詞在清末民初才被廣泛使用,據說是受日本的影響。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冊作業2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BCDACCDDBD
二、多項選擇題1.ABCD 2.ABCD 3.ACD 4.ABCD 5.ABCD 6.BCD
7.BD 8.ABC 9.ABCD 10.BC
三、名詞解釋1.親親得相首匿:允許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對於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謀隱匿。漢律規定,卑幼匿尊親長,不負刑事責任;尊親長首匿犯死罪的卑幼,雖應處刑,但可以請求減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負刑事責任。2.官當: 中國封建社會指官員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罰。《北魏律》最先做此規定,隋律、唐律相繼沿襲。唐律規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 罪」(因私事或假公濟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無此規定。3.唐律疏議:《唐律疏義》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們研究唐律的範本,而且是我國封建法典的典範,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開皇律》的基礎上修成了一部《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4.宋刑統:宋太祖建隆四年編成《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它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條文只是《唐律疏議》的翻版,變化之處在於: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間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規范209條附於律文之後;篇目仍是12篇、502條,但在每篇下設有門,合計213門。5.秋審: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從明朝發展而來。清朝將朝審發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秋審的對象是復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秋審開始執行於順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撫將自己省內所有被判處斬和斬監候(相當於現代的死緩)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會通復審,分別提出四種處理意見: (1)情實。罪情屬實,罪名恰當,奏請執行死刑。(2)緩決。案情雖然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三千里,或減發煙瘴極邊充軍,或再押監候辦。(3)可矜。案情屬實,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可免死刑,一般減為徒、流。(4)留養承祀。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單丁情形,合乎申請留養者,按留養案奏請皇帝裁決。
四、案例分析1.緹縈上書救父。(1)奴隸制五刑答:奴隸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宮、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額上刻辭後塗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斷足;宮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閉的刑罰;大辟即死刑。(2)分析漢文帝廢除肉刑的原因。答:這次刑制改革,經過文景兩位皇帝,時間長達20多年,反映了一項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後世多認為是出於「悲憐」緹縈,體現文帝德政,但本質在於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統治者既要懲罰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勞動能力,以利於其統治。但是,在中國法制史上意義重大。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標志和轉折點。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礎,而且也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3)漢初的立法指導思想。答: 漢初至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並輔以法家思想為法治的指導思想。漢初,由於秦朝的苛政和連年戰爭,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統治者需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養,恢復和發展生產,以鞏固剛剛建立的封建政權。這時,劉邦總結秦亡的教訓,作為借鑒。劉邦手下陸賈根據黃老思想,結合當時的社會情況,提出「道莫大於無為」。當時統治階級從皇帝到丞相無不尊崇黃老思想。文景時期尤為顯著。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就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結果,出現了生產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榮景象。(4)秦漢的徒刑種類。答:秦朝的徒刑:A .城旦、舂。城旦,適用於男犯,即強制男犯白天修築長城的一種徒刑。 舂,適用於女犯。秦朝根據生理條件,對罪應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糧的勞役。舂的刑期與城旦一樣。B.鬼薪、白粲。鬼薪,適用於男犯;白粲,適用於女犯。鬼薪是指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廟祭祀之用。白粲指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以供宗廟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為三年。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主要從事防禦外寇入侵,刑期為二年。作如司寇,適用於女犯,相當於司寇,是指強制女犯服相當於防禦外寇入侵的刑罰,刑期也為二年。D.罰作、復作。「罰作,適用於男犯,指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戍守,刑期為三個月到一年。復作,適用於女犯。就是強制女犯到官府服勞役。罰作和復作是徒刑中最輕的,刑期為三個月到一年。漢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A .髡鉗城旦舂(5歲刑)。B. 完為城旦舂(4歲刑)。C. 鬼薪白粲(3歲刑)。D. 司寇和作如司寇(2歲刑)。E.男罰作、婦女復作(1歲刑-3個月)。F.「女徒顧山」。(指是婦女犯罪判處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親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錢僱人代替。
2.長孫無忌帶刀入宮案(1)「八議」的內容答:中國封建王朝規定的對八種人犯罪要上奏皇帝進行特別審議,以便對其減刑或免刑的一種制度。「八議」是由《周禮"秋官"桐寇》中「八辟」演變來的,曹魏制定魏律時將「八辟」改為「八議」,指示:「功臣之子,法應人議」。「八議」從魏律開始正式載入律典,成為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此後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謂「八議」,即有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封建德行的所謂賢臣)、議能(所謂大才能的大臣)、議功(對封建王朝有大功勛者)、議貴(高官顯爵)、議勤(對封建統治有特殊勤勞者)、議賓(先朝君主的後代)。這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減刑的特權。這是封建等級制在法律上的表現,並使之法典化。(2)「十惡」的內容答: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發展為「十惡」大罪,它是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條最嚴重的罪名,集中置於律首,以強調這十種犯罪是打擊的主要對象。加強對危害封建統治秩序行為的鎮壓;所謂「十惡」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3)「八議」 與「十惡」的關系。答:「八議」是指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減刑的特權,封建貴族的特權,這是封建等級制在法律上的表現,並使之法典化。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惡」專條,強調這些罪行的嚴重性質。②犯「十惡」罪的人即使屬於八議的范圍,也不得享受議、請、減的照顧。)「八議」 與「十惡」相輔相成,共同為封建統治服務的。
3.胡藍之獄(1)明初時如何加強中央集權的答:一是確立重典治亂世的立法指導思想。首先,重典治亂世。具體體現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方面。朱元璋認為,國家的穩定,首先取決於封建國家能否實行對於各級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試圖通過重典治吏,來達到更好的治民、治國,強化中央集權。其次,禮刑並用。朱元璋也從歷史中意識到,一味強調鎮壓,僅靠嚴刑峻法,雖可以取得一時之效,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主張禮法並用,將禮的預防犯罪的職能同法的鎮壓的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堅持嚴刑酷法,又強調德禮教化,儒法結合,禮刑並用。再次,加強法制宣傳。朱元璋將立法與法制宣傳結合起來,要求老百姓知曉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用實際案例來教育老百姓。二是嚴禁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明朝統治者鑒於唐、宋兩朝臣下結黨、削弱皇權、分散統治力量的教訓,在採取廢除丞相制度,不準後宮與宦官干預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還專設「奸黨」條,規定:「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行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構成奸黨罪,要受到嚴厲懲治:本人處死,子為奴,財產入官。三是嚴酷鎮壓危害君主專制統治的反抗行為。明律對「謀反、大逆」一律採用重罪加重的處罰原則。如凡謀反及大逆者,不僅本人要凌遲處死,其被株連的親屬,包括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異同,亦不論篤疾、廢疾,凡年十六歲以上者,一律處以死刑,明律的株連范圍比唐律廣泛得多。三是嚴厲懲治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規定:對於受財枉法的所謂「枉法贓」,從嚴懲處,一貫以下杖七十,八十貫則絞;對於監守自盜,不分首從,並贓論罪,滿四十貫即處斬刑;對於執行監察職務的所謂「風憲官」的御史,若犯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兩等處刑。(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導思想答:明朝處於我國封建社會的後期,為了維持政治、經濟不遭受嚴重的破壞,君主專制統治更加強化,並發展到極端化的程序。這一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是開國皇帝朱元璋確立的,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都有深刻的影響。一是重典治亂世。具體體現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方面。朱元璋認為,國家的穩定,首先取決於封建國家能否實行對於各級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試圖通過重典治吏,來達到更好的治民、治國,強化中央集權。二是禮刑並用。朱元璋也從歷史中意識到,一味強調鎮壓,僅靠嚴刑峻法,雖可以取得一時之效,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主張禮法並用,將禮的預防犯罪的職能同法的鎮壓的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堅持嚴刑酷法,又強調德禮教化,儒法結合,禮刑並用。三是加強法制宣傳。朱元璋將立法與法制宣傳結合起來,要求老百姓知曉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用實際案例來教育老百姓。(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從維護封建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嚴懲貪官污吏。一是制定明《大誥》。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間親手制定的刑事特別法,兼有朱元璋對臣民的訓誡,是朱元璋重典治亂世,特別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張、實踐和措施。《大誥》包括《御制大誥》、《御制大誥續編》、《御制大誥三編》、《御制大誥武臣》4篇,共236條。內容是懲治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匯編。二是採取嚴厲措施嚴懲貪官污吏。《大明律》規定:對受財枉法的所謂"枉法贓",從嚴懲處,一貫以下杖七十,八十貫則絞;對於監守自盜, 不分首從,並贓論罪,滿四十貫即處斬刑;對於執行監察職務的"風憲官"御史,若犯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兩等處刑。明《大誥》也側重打擊貪官污吏,且刑罰殘酷,如有「剝皮實草」等。(4)《大明律》嚴禁臣下結黨的法律規定。答:明朝統治者鑒於唐、宋兩朝臣下結黨、削弱皇權、分散統治力量的教訓,在採取廢除丞相制度,不準後宮與宦官干預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還專設「奸黨」條,規定:「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行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構成奸黨罪,要受到嚴厲懲治:本人處死,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冊作業3答案
1.清政府立憲舉措及對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意義?答:清政府立憲舉措:自1840年鴉片戰爭至1901年,清政府面臨列強蠶食中國的局面,於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國憲政,以期仿效謀國家富強,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禦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統權。實施預備立憲是清廷不得巳而為之的結果。1906年,清政府設立考察政治館,次年改建為憲政編查館,作為預備立憲的辦事機構,此後,進行了一些預備立憲活動。一是設立咨議局和籌建資政院。二是制定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並於1908年宣布立憲以九年為期。大綱的精義有:君主神聖不可侵犯;君主獨攬統治權;臣民按照法律有應得的權利義務。清末欽定憲法大綱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以維護封建專制主義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憤,同時也讓立憲派大失所望。三是《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則是在武昌起義的沉重打擊下,清政府為了渡過危機而臨時炮製的"憲法」。其採用責任內閣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權,擴大了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用君主立憲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統治地位,對人民民主權利隻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騙性和反動性。意義:認識晚清預備立憲的保守性和欺騙性的同時,我們也要正確看待它的積極意義:一是加速了清朝的滅亡。預備立憲的措施加劇了中央與地方、滿漢之間、階級之間的矛盾,引起了社會的極大混亂,加速了它的覆滅。二是清政府在實行"預備立憲」過程中,相應地對舊有政治體制進行改革,它縮小了皇帝與國會之間的權力比例,調整和改造了君主專制制度,直接沖擊了二千多年的專制政體,拉開了封建中國政治近代化進程的序幕。三是預備立憲傳播了憲政知識,進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啟蒙,培養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識分子,為我國近代憲政運動的發展奠定了群眾基礎。四是《欽定憲法大綱》所確立的君主立憲憲政制度在當時歷史條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觀上對當時人們思想起到了不小的沖擊作用。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義的憲法有其值得肯定的價值。五是《欽定憲法大綱》它雖然帶有濃厚的封建性,但畢竟同舊有的傳統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傳統中華法系的傳統結構,使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獨立於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規定了國家與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六是《欽定憲法大綱》的結構比較完整。具備了名稱、正文、附錄、實施日期。
2.中華法系「諸法合體」是如何走向「諸法分立」的?答:中國的法制歷史源遠流長,從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封建法典《法經》,到秦朝在《法經》的基礎上制定《秦律》、漢朝《九章律》,隋朝《開皇律》、《大業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統》,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脈相承,形成以中華法系,中華法系在結構上的一個基本特點,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內容於一體,用刑罰方法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在這樣的法律架構中,實體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規范異常發達,民事法律規范則處於從屬地位,形成了「重刑輕民」的規范格局。清末變法修律導致中華法系走向解體。隨著修律過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規的出現,中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傳統格局開始被打破,延續幾千年的中華法系開始解體。傳統的中華法系發生了重大變化,法典的「諸法合體,以刑為主」體例被西方式的由多個部門法共同組成的體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綱常倫理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一本於禮」、「家族本位」為基本特徵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則的巨大沖擊,形成中西法律文化匯合的新特徵。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參照了西方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結構模式,從而徹底改造了傳統中華法系的法律結構。如在修律中產生了中國首部憲法性文件,規定了中國法律史上從未有過的國會權力、權利義務等概念和內容。從1902年到1911年,通過大規模的立法活動,初步形成了以公法與私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架構,邁出了與世界法律接軌的第一步,為我國最終融入傳統大陸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礎。
辛亥革命推翻了滿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國法制「諸法分立」的進程沒有停止。民國時期,中國法制「大陸法系化」的進一步發展,基本形成了 「大陸法系化」的「六法全書」。新中國的法律體系有兩大源頭:一是革命根據地法,二是蘇聯法。革命根據地法一方面受蘇聯法律的影響,另一方面也受當時國統區法律的影響。不過前者是公開的,後者是潛在的。蘇聯法的前身是作為大陸法系成員的俄國法;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則自清末以來一直以大陸法系為師,內容上雖然不斷有變化,但形式、風格、組織、程序上自有難以逃脫的習性或胎記。因此,新中國法的兩個源頭都是大陸法系的,而大陸法系的一個特點就是「諸法分立」。
3.孫中山南京臨時政府在法制建設上的建樹。答: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建設建樹頗多:
一是南京臨時政府制定具有憲法性質的政府組織法。《組織大綱》,共4章21條。其特點主要是:(1)受美國憲法影響,基本上採用總統制共和政體;(2)中央國家機關權力分配實行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3)採取一院制的議會政制體制,參議院是國家立法機關。其歷史意義在於,作為政府組織法,《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起著臨時憲法的作用。它使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第一屆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樹立起法治的良好開端。
二是具有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臨時約法》。《臨時約法》是辛亥革命的積極成果,也是當時國內資產階革命黨人、立憲派袁世凱為首的大地主買辦階級等各派政治勢力,在列強暗中干預下,相互斗爭妥協的產物。制定《臨時約法》的目的在力圖用法律制約袁氏,防範其專權,用以保衛尊重的民國政體。《臨時約法》共7章56條。根據孫中山民權主義為理論基礎,吸收吸收西方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憲法原則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內容:(1)《臨時約法》確認中華民國是民主共和國。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國家的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和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誕生;(2)仿效歐美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個人獨裁,徹底否定了君主集權專制政體;(3)具體規定了人民權利和義務和保有財產和營業的自由。《臨時約法》的特點:(1)規定的政權形式和權利關系是為了防止袁世凱專權獨裁;(2)規定了修改《臨時約法》的嚴格的程序。規定了嚴格的修改修改憲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參議院議員或臨時大總統提出,並經參議員4/5以上出席,出席議員3/4同意後,才能進行。《臨時約法》的歷史意義:(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廢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級特權制度,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首次將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賦予法律效益,是中國歷史上的一項偉大創舉。它確認了辛亥革命的積極成果,使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喚起了民主意識,為以後反對帝制復辟奠定了思想基礎。(2)它確立的民主法制原則,在中國法制史上也是創舉,在維護民主權利,一切依法辦事,徹底否定了封建法統。
三是頒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權廢除封建等級特權制度。如解除「賤民」身分,禁止買賣人口;提高女權;取消官僚特權與革除官廳陋習。(2)發揚「國魂」革除封建陋習。禁煙禁賭;勸禁纏足;發布《曉示人民一律剪辮文》。(3)整飭吏治任人唯賢。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機關。為貫徹三權分立,實現司法獨立的資產階級法制原則,中央設「臨時中央裁判所」,後改稱「法院」;地方審判機構稱作「審判廳」,實行四級三審制。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干涉。(2)改革審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審判方式,頒布《禁止刑訊文》、《禁止體罰文》,廢除封建的刑訊體罰制度。(3)採用律師制度。為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草擬《律師法草案》,實行律師辯護制度、公審制度、陪審制度。
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建設,臨時政府法制具有鮮明的反封建的進步性,給幾千年封建法制籠罩下的中國帶來了一線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權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權、司法獨立、法制原則等等開始深入人心,體現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觀,對提高人民民主覺悟,爭取人權,維護國家尊嚴,具有很大啟蒙作用,意義深遠。

⑦ 中國法制史,一般要考些什麼啊,完全不會復習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鄭國/子產/「鑄刑書」;
第一部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戰國/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為律:商鞅/秦;
第一次廢除肉刑:漢文帝;
第一次確立「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
第一次「八議」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當」入律:《北魏律》/《陳律》;
第一次規定「重罪十條」:《北齊律》;
第一次廢除宮刑:南北朝時期;
第一次規定「准五服以治罪」:《晉律》/《北齊律》;
第一次死刑復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設立大理寺:北齊;
第一次規定「十惡」:《唐律疏議》;
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宋刑統》;
第一次以六部體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設立大誥:明太祖/朱元璋;
最後一部(倒數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
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憲法草案:《天壇憲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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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中國法制史上八議最早規定在哪裡

「八議"中國封建刑律規定的對八種人犯罪必須交由皇帝裁決或依法減輕處罰的特權制度。 「八議」最早源於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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