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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審計准則不包括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2-07-01 12:46:35

『壹』 簡述中國內部審計基本准則的主要內容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序言本序言旨在說明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依據、目標、體系、約束力、適用范圍、制定與發布程序、修訂和解釋權等問題。

一、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依據與目標

1、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2、制定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目標: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

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實現內部審計的制度化與規范化。

(2)促使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按照統一的內部審計准則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提高內部審計效率,以促進組織的自我完善與發展。

(3)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4)建立與國際內部審計准則相銜接的中國內部審計准則。

二、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體系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准則公告、內部審計指南三個層次組成。

1、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基本准則是內部審計准則的總綱,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基本規范,是制定內部審計准則公告、內部審計指南的基本依據。

2、內部審計准則公告。內部審計准則公告是依據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制定的,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具體規范。

3、內部審計指南。內部審計指南是依據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准則公告制定的,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

三、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約束力

1、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准則公告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的法定要求,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必須遵照執行。

2、內部審計指南是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的具體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參照執行。

四、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適用范圍

1、中國內部審計准則適用於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的全過程。

2、無論組織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也無論組織規模大小和法定組織形式如何,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都應遵循內部審計准則。

五、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與發布程序

1、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是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制訂中國內部審計准則。

2、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程序:

(1)選定項目。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提出內部審計准則公告備選項目,經專家咨詢論證,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由審計署審批立項。

(2)擬定初稿。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根據確定的項目,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征詢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並交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修訂後,向審計署提交徵求意見稿。

(3)徵求意見。審計署發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4)修改定稿。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徵求意見稿,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征詢專家及有關方面意見後定稿。

3、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發布。審計署批准發布中國內部審計准則。

六、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修訂與解釋,審計署頒布。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提高內部審計

工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本准則所稱內部審計,是在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本准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及其從事的全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一般准則

第四條、一般准則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及其職權、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的要求。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應考慮組織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以及相關法令的規定,並配備一定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其內部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制度,並積極了解、參與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專門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並不斷通過後續教育來保持這種專業勝任能力。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其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人際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當的方式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三章、作業准則

第十一條、作業准則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審計計劃、審計准備和審計實施階段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組織的風險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並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並做好必要的審計准備工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程序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范圍。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將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報告准則

第十九條、報告准則是內部審計人員反映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以及內部審計負責人批准和報送審計報告時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於審計實施結束後,出具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准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結論和建議,並可以包括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報告應聲明系按照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規定辦理,若有未遵循該准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內部審計負責人應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審計報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應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對保證。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後續審計,以確保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得到有效實施。

第五章、內部管理准則

第二十七條、內部管理准則是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充分利用審計資源,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實現審計工作目標的規范。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和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並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三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保持與國家審計機關的聯系,依法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和指導;應保持與民間審計組織的協調,並評價其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准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解釋,審計署頒布。

第三十三條、本准則自****年*月*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

第一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及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其他規定。

第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做到正直、獨立、客觀和勤勉。

第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保持廉潔,不能收受任何有損自己職業判斷的有價值的物品。

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只能開展那些在其專業勝任能力范圍之內預期能合理完成的工作。

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誠實地為組織服務,不做任何有違忠誠性原則的事情。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循保密性原則,慎重地使用他們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資料。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不得有意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本組織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真實地披露他們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項。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接受後續教育,努力提高創新素質和創新能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一批內部審計准則公告

第1號:內部審計報告及其傳遞

第2號:內部審計工作底稿

第3號:內部審計證據

第4號:後續審計報告

第5號:內部審計計劃

第6號:內部審計通知書

第7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

第8號:對舞弊的預防、檢查和報告

第9號:報告內部控制

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准則的內容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准則》共分七章,包括總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附則。
新的審計准則旨在規范和指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
據審計署有關負責人介紹,新的審計准則對執行審計業務基本程序作了系統規范,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范,是執行審計業務的職業標准,是評價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適用於審計機關開展的各項審計業務。

『叄』 國家審計體系內容

國家審計規范體系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法律、審計准則、審計職業道德和審計質量控制標准。

審計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由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內部審計實務指南三個層次組成。

審計准則是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是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標准。
審計准則是把審計實務中一般認為公正妥善的慣例加以概括歸納而形成的原則。

審計職業道德是指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工作時所遵循的行為規范,包括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行為標准。

審計質量控制標準是衡量事物的准則,是計量工作成果的尺度,是控制的前提。要提高和保證審計質量,就必須依法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計質量標准。審計質量有兩方面的規定性,即審計管理質量和審計業務質量。因此,審計質量標准可分為審計管理質量標准和審計業務質量標准。

1.審計管理質量標准

審計管理質量標準是衡量審計組織在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設定審計組織的職責和許可權、使用審計人員和組織分工、審計復核、審計執法檢查、審計項目考評、審計檔案管理等方面所應遵循的准則。作為衡量審計管理質量的標准,必須反映這些內容的要求,但同時還必須遵循具體審計管理工作的一般規律並體現審計組織的現實,即審計管理質量標准必須具有指導性、約束性、權威性和適應性相結合的特性。

2.審計業務質量標准

審計業務質量內容包括審計方案、審計方法、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審計報告、審計意見等方面的規定性。審計業務質量是審計管理質量的具體體現,審計管理質量直接作用審計業務質量。審計業務質量標准必須反映審計管理質量標准對其的規定性,也只有在審計管理質量標準的限定下制定審計業務質量標准,才能保證審計質量標準的完整統一。因為審計管理質量標准屬於形式標准,而審計業務質量標准屬於實質標准,故更為豐富具體。審計業務質量標准應在標識一致、記錄完整、編排有序、文字精當、用語規范、邏輯清楚、觀點鮮明、調查周詳、定性准確等方面做出具體的約定。另外,還應對揭示問題的深度、審計意見採納率、取得效益的金額等方面規定必要的指標。

3.審計質量標准同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范的關系

審計質量標准必須反映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條例的要求,必須遵守通用的審計准則和具體的審計操作規范。相關的法律法規、准則、業務規范如《憲法》、《審計法》、《會計法》、《公司法》、《銀行法》、《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內部審計具體准則》以及其相關的實施條例等應構成審計質量標準的基礎。

『肆』 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包括哪些內容

一共60件,包括獨立審計准則28件、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0件、執業規范指南5件、相關准則3件、指導意見4件、審計技術提示2件、相關文件8件。
獨立審計准則(28)
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序言
(1995年12月25日發布)
獨立審計基本准則
(1995年12月25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號
——會計報表審計
(1995年12月25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號
——審計業務約定書
(1995年12月25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3號
——審計計劃
(1995年12月25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4號
——審計抽樣
(1995年12月25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5號
——審計證據
(1995年12月25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6號
——審計工作底稿
(1995年12月25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7號
——審計報告
(1995年12月25日發布 2003年4月14日修訂)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8號
——錯誤與舞弊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9號
——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0號
——審計重要性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1號
——分析性復核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2號
——利用專家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3號
——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4號
——期初余額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5號
——期後事項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6號
——關聯方及其交易
(1999年2月4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7號
——持續經營
(1999年2月4日發布 2003年4月14日修訂)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8號
——違反法規行為
(1999年2月4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9號
——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1999年2月4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0號
——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
(1999年2月4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1號
——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
(1999年2月4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2號
——考慮內部審計工作
(1999年2月4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3號
——管理當局聲明
(1999年2月4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4號
——與管理當局的溝通
(1999年2月4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5號
——會計估計
(2001年1月21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6號
——存貨監盤
(2002年3月5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7號
——函 證
(2002年3月5日發布)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28號
——前後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2003年4月14日發布)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0)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
——驗 資
(1995年12月25日發布 2001年1月21日修訂)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2號
——管理建議書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3號
——小規模企業審計的特殊考慮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4號
——盈利預測審核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
——合並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1999年2月4日發布)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
——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
(1999年2月4日發布)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7號
——商業銀行會計報表審計
(2001年1月21日發布)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8號
——銀行間函證程序
(2001年1月21日發布)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
——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
(2002年3月5日發布)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
——會計報表審閱
(2002年3月5日發布)
執業規范指南(5)
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1號
——年度會計報表審計(試行)
(1996年1月31日發布)
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2號
——審計工作底稿(試行)
(1996年1月31日發布)
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
——驗資(試行)
(1996年1月31日發布 2001年6月26日修訂)
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4號
——小規模企業審計(試行)
(2001年7月19日發布)
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
——審計報告(試行)
(2003年5月13日發布)
其他相關准則(3)
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中國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准則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後續教育基本准則
(1996年12月26日發布)
指導意見(4)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資產減值准備審計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0年1月27日 會協字[2000]29號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會協[2002]41號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 會協[2002]160號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企業集團會計報表審計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會協[2004]27號
審計技術提示(2)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審計技術提示第1號——財務欺詐風險》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會協[2002]203號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審計技術提示第2號——會計報表公布日後發現的事實》的通知
2002年9月13日 會協[2002]243號
相關文件(8)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對驗資機構執業規范有關問題的答復
1997年12月2日 會協字[1997]294號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對活期儲蓄存單能否作為驗資憑據的答復
1997年12月15日 會協字[1997]310號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企業的銀行存款 借款及往來款項函證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財協字[1999]1號
財政部關於明確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作用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財協字[1999]102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 結算 決算審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 財協字[1999]103號
財政部關於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上簽名蓋章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財會[2001]1035號
財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規范企業驗資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財會[2001]1067號
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財會[2002]1017號

『伍』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包括哪些內容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的內容包括:

1、一般原則與責任;

2、風險評估以及風險的應對;

3、審計證據;

4、利用其他主體的工作;

5、審計結論與報告;

6、特殊領域。

『陸』 什麼是國家審計,國家審計都包含哪些內容

國家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執行政府預算收支的情況和會計資料實施檢查審核、監督的專門性活動。

國家審計機關除專門的審計機關(如審計署) 外,還包括財政、稅務、海關、人民銀行或專業銀行等專業審計機關。對政府行政機關而言,國家審計也是行政監督中專業監督的一種,是財政行政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國家審計的主要特點就是法定性。國家審計是一種法定審計,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執行。審計決定涉及其他有關單位的,這些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6)中國的審計准則不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制定中國國家審計准則的目標是:

(一)全面落實《審計法》,推進依法治國,促進依法行政,實現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二)促使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按照統一的審計准則開展審計工作,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

(三)促進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柒』 簡述中國獨立審計准則框架的內容

獨立審計准則的定義:又稱獨立審計標准,它是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獨立審計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循的行為准則,是衡量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質量的權威性標准。

獨立審計准則框架的內容:

  1. 一般准則;


    第1條獨立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

    第2條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門學識與經驗,經過適當專業訓練,並具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

    第3條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發表審計意見

    第4條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並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5條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第6條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應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諾。

  2. 外勤准則;


    第1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2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編制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3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注冊會計師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報告,如有必要,可出具管理建議書。

    第4條注冊會計師在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時,一般應採用抽樣審計方法。

    第5條注冊會計師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6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計劃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7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要配備相應的業務助理人員和聘請專家協助工作,但應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8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期後事項、或有損失及持續經營能力等重要事項予以關注,必要時,應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9條在電子數據處理環境下,注冊會計師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執行審計程序時,不應改變審計目標與范圍。

    第10條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3. 報告准則。


    第1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第2條審計報告應當說明審計范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等事項。

    第3條審計報告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所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

    第4條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在表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時,應明確說明理由,並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

制定獨立審計准則的目標:

  1. 建立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權威性標准,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促使注冊會計師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有效地發揮注冊會計師的鑒證和服務作用。

  2. 促使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按照統一的執業准則執行獨立審計業務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3. 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4. 建立與國際審計准則相接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

『捌』 根據審計主體和作用范圍的不同,我國審計准則體系包括多選題

中國審計組織體系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三部分組成。中國的審計組織體系主要有以下特徵:1.國家審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計」的行政型體制審計機關領導體制是國家審計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指審計機關在國家組織結構中的地位,受哪一級國家機構領導,以及上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關系等。審計機關領導體制的確立,必須與本國國情相適宜,有利於提高審計機關的獨守性和樹立審計機關的權威性,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憲法》、《審計法》規定,我國設立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中央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地方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由此可見,我國審計機關為政府內設機構之一,它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計」行政型體制:一是審計機關直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領導;二是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同時受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三是地方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從世界范圍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隸屬關系和地位有很大差別,其領導體制主要有以下四種模式:一是立法型,立法型國家審計機關隸屬於國會或議會,依靠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對各級政府機關的財政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以及國有審計、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這種模式是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治制度建立的,將國家審計機關隸屬於立法體系的一個監督機構。立法型審計機關地位高、獨立性強,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和干預,有利於對政府行政部門實行有效監督。立法型模式在英、美等西歐、北美的發達國家以及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審計制度的主流。二是司法型。司法型國家審計機關雖不隸屬於司法部門,但擁有一定的司法權,顯示了國家對法治的強化,是國家審計現代化進程中的第二條道路,其作用和影響也很大、司法型模式在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西歐大陸和南美一些國家採用、三是行政型。行政型國家審計機關隸屬於國家行政系列,它是國家行政機構中的一個職能部門,根據國家賦予的許可權,對政府所屬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保證政府財經政策、法令,計劃、預算的正常實施。行政型審計機關獨立地位低,具有濃厚的內部審計色彩,審計監督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地發揮-這種模式主要以前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為代表,在前蘇聯解體和東歐國家政治經濟格局發生重大變化後,這些國家已經向立法型模式轉變、現在,世界上只有瑞典,泰國、沙烏地阿拉伯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行政型模式。四是獨立型。獨立型國家審計機關獨立於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只對法律負責,以德國、日本為典型代表,獨立型審計模式從形式上看是獨立於「三權」之外,但是在三權分離的政治體制中,絕對的獨立是不可能的,實際上它更偏重於服務立法部門。我國國家審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計」的行政型體制,既可以保證中央的統一領導,又可以充分發揮地方審計機關的積極性。但這種體制與立法型體制比較,獨立性較弱,而且很容易條條塊塊相互干擾,尤具是在中央和地方利益發生矛盾寸,地方審計機關就會陷入左右為難的困境,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也受到一定限制。這是我國審計機關體制上存在的重要弊端。因而,我國審計機關領導體制應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轉變。2.平行結構的內部審計機構仍然占據主導地位審計署制定施行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對我國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領導體制、內部審計的職責與許可權等作出明確規定,在領導體制上,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這一規定既有利於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又體現了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在西方,內部審計領導體制主要有受董事會或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受本審計總裁或總經理領導、受審計主計長的領導、受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和主計長的雙重領導。其中,內部審計機構受董事會或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受本審計總裁或總經理領導這兩種模式,是西方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組織的主要形式。從當前我國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情況看,不少單位仍習慣於將內部審計機構置於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之下,設置與其他職能部門平行的內部審計機構。這種模式下的內部審計機構,具獨立性相對較弱,對本單位或本級管理活動的監督難以開展,而是較多地對下屬機構或下一管理層次進行監督。因此,必須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按照《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要求,設置多種形式的內部審計機構。一是受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此種模式將內部審計置於總裁或總經理領導之下,有利於審計管理當局根據審計結果及時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改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但這種模式的內部審計獨立性較弱,而且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中的位置與其他職能部門平行,又直接影響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因此,審計主要負責人必須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內部審計工作,確保內部審計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為此,可設總審計師,總審計師為單位副職,從而可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二是受本單位權力機構領導。此種模式將內部審計置於董事會領導之下,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內部審計具有較大的獨立性,有利於內部審計作用的充分發揮。但審計董事會必須注意加強與審計管理當局的有效溝通,將審計信息及時反饋給審計管理層,以便於其改進工作,為此,可設審計委員會,改善單位權力機構與管理層在內部審計方面的溝通。3.有限責任制和合夥制兩種形式並存的社會審計組織目前,我國法律允許注冊會計師設立有限責任制和合夥制兩種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制的社會審計組織是依照注冊會計師法的要求,由注冊會計師投資設立並承擔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制的社會審計組織則是注冊會計師合夥設立並獨立承擔無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縱觀注冊會計師行業在各國的發展,社會審計組織形式除合夥、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外,還有獨資、有限責任合夥制兩種類型。獨資會計師事務所,是由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個人獨立開設的,承擔無限責任。它的優點是對執業人員的需求不多,容易設立,執業靈活,能夠在代理記賬、代理納稅等方面很好地滿足中小審計對注冊會計師服務的需求,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實際發生風險的程度相對較低。缺點是無力承擔大型業務,缺乏發展後勁。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s,簡稱LLP),是為順應經濟發展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要求興起的,它的最大特點在於既融人了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優點,又擯棄了它們的不足。這種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與普通合夥的區別在於,無過失的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的過失或不當執業行為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與有限責仟公司制的區別在於,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全部財產不足以承擔的部分,由對債務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合夥人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20世紀90年代美國率先實行了有限責任合夥制,原「六大」國際會計公司在美國的執業機構已完成了向有限責任合夥制的轉型,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執業機構的轉型目前也在進行中。同時在它們的主導下,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也陸續開始轉型。近幾年來,進入我國境內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英文名稱中,都可以看到「LLP」這個後綴。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只准設立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和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不準設立個人獨資會計師事務所,也不允許設立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既不利於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也不利於經濟發展對注冊會計師服務的要求。因而應借鑒國外經驗,拓寬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允許注冊會計師設立獨資、普通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另外,《注冊會計師法》允許設立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做法,遭到社會各界的重大批評,它被認為是我國審計質量狀況不佳的一個重要因素,因而應當明令禁止。

『玖』 我國的國家審計准則和社會審計准則各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國家審計
國家審計准則也叫政府審計准則,我國的政府審計准則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編輯本段政府審計基本准則
審計基本准則是政府審計准則的總綱,由總則、一般准則、作業准則、報告准則、處理處罰准則和附則組成。基本准則是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和人員進行政府審計必須遵照執行的規范。
總則
總則規定了本准則的目的、依據、政府審計的含義、適用范圍及對審計的基本要求。
一般准則
一般准則規定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執業要求。
作業准則
作業准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准備和實施階段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
報告准則
報告准則是審計小組反映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
處理處罰准則
處理、處罰准則是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作出審計評價,出具意見書,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理、處罰,做出審計決定時應當遵循的規范。
附則
附則說明了政府審計具體准則制定的依據、本准則的解釋權及實施日期。
編輯本段政府審計具體准則
政府審計具體准則依據基本准則制定的,是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和人員進行政府審計必須遵循的具體規范。我國目前已經發布並實施的政府審計具體准則有:審計方案准則、審計事項測評准則、審計證據准則、審計工作底稿准則、內部控制評價准則、審計抽樣准則、審計報告編制准則、分析性復核程序准則、審計復核准則、審計檔案准則、審計處理處罰准則、審計行政復議准則等。
政府審計規范指南
政府審計規范指南是依據政府審計基本准則和政府審計具體准則制定的,為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和人員進行政府審計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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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的審計准則不包括哪些內容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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