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會頻繁有出現家暴,古代家暴嚴重嗎古代女子是怎麼解決的呢
在當今女權主義盛行的時代,有家庭暴力。 比如,現在被炒的明星家庭暴力事件。 現在的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可以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 那麼古代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怎麼辦? 有名的女性語族李清照給了我們一個模範事例。所以李清照必須大膽離開張汝舟,向雅門訴張汝舟揭露他的罪狀。 張汝舟的官職是用錢買的,犯了欺負你的罪,李清照的這本紙質書驅逐了張汝舟。
經歷了這次結婚失敗,李清照不再依賴別人的想法,而是獨立自主了。 對於勤奮忍耐的古代女性,李清照是異類,她有很強的反抗精神,所以我們深入了解李清照的才能後,欽佩李清照的人,在當時的男尊女卑時代,李清照坦率地說,反對家庭暴力,非常勇敢。
『貳』 她寧可坐牢也要擺脫家暴男,古代女性面對渣男是如何處理的
這位寧可坐牢也要擺脫家暴男的是李清照。古代的女性面對這種情況是尋求了官府的幫助,並維護自己的權益,有的堅貞不屈直接懲罰這種渣男,有的則寧願搭上自己也要給渣男一種教訓。
在古代,大家的觀念都是「男尊女卑,夫為婦綱」,男人可以隨意的對待自己的妻子,感覺女子唯一存在的價值就是生兒育女。但是就是這樣,也有一些剛烈的女子進行著反抗,逐漸在歷史上出現了許多反抗的聲音,李清照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還有其他的一些女子面對這種情況時比李清照還要剛烈,直接與丈夫拳腳相向,不顧後果,因為有一個法律說是丈夫毆妻與妻毆丈夫享受平等原則。
『叄』 中國法律對家庭暴力是怎樣處理的
在我國家庭暴力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也可以向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肆』 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如下:新《婚姻法》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務事,阻止和懲治家庭暴力已成為有關單位和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訴家庭暴力犯罪,因為調解糾紛僅限於民間糾紛,居委會和村委會也只是人民群眾自治組織,未賦於國家行政執法權和司法審判權、執行權。請求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請求的對象是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和所在單位。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於當事人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有關機構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這類民間糾紛進行調解的重點應該放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於虐待方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正在實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為從開始到結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類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為限。勸阻是指勸施暴者停止實施暴力行為。制止是指採用強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停止,不允許繼續從事家庭暴力行為。新《婚姻法》僅對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配偶給予損害賠償金,對非離婚的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權沒有規定,家庭暴力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家庭暴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帶來重大的人身傷害、精神創傷和經濟損害,同時構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經過查證屬實,應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罰。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造成輕傷而受害者有證據證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施暴者傷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醫鑒定、受暴證明。
在行政上,暴力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施暴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在民事上,受暴者是無過錯方,施暴者是過錯方。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因受暴付出的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應由過錯方賠償,造成無過錯方殘疾的,還應負擔無過錯方殘疾補償金等。此外,過錯方還應賠償無過錯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害。無過錯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訴訟時附帶要求賠償財產損失,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規定婚內家庭暴力和有過錯方的民事、刑事責任。
4、為受害的家庭成員提供人身保護和法律幫助,提高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對家庭暴力的防範是非常有必要的。許多婦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後,無處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難,或者求助於婦聯,娘家往往愛莫能助,而婦聯不可能對每一個受害婦女都給予幫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婦女知道受害後主動找婦聯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設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機構,讓受害的婦女有一個臨時的庇護場所,同時給予受害婦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加強教育宣傳的力度。婦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讓,要敢於反抗,善於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輸給家庭成員正確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對家庭暴力的如何處置的方法技巧,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樹立良好風尚。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會道德水準,通過教育,藉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
6、借鑒國外立法。目前,世界上已經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防治家庭暴力法,這些立法經驗也是制定中國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參照。在防治家庭暴力問題上,為了有效地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捍衛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社會各階層、執法機關要改變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漠視態度,對於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隨著全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隨著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和防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為將會得到有效地遏制。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家庭本應是他們安全、溫馨、詳和的生活港灣,在家庭中和睦相處,友好相待、相親相愛。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男子封建夫權思想嚴重。將妻子視為私有財產,無視妻子的尊嚴與意願為所欲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絕對服從他們,稍有不從,便武力相加。婚姻質量不如人意,家庭不和。
2、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絕大多數婦女的經濟地位不如男子,特別是是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的婦女,一方面,要承受著施暴者的暴力摧殘;另一方面,也害怕離開施暴者後會遭遇更多的困境。
3、重男輕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認為是斷了他家的香火,便對妻子歐打或逼迫妻子與其離婚。道德觀念較差,個人素質低下。這是導致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近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而來的西方生活方式、價值觀和人生觀對人們的思想觀念產生了巨大沖擊,一些人道德觀念錯位或淪喪,婚外戀蔓延,從而導致家庭暴力。
如何預防及制止家庭暴力:
1、完善法律法規。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2、各有關部門都要積極行動起來,參與到反對家庭暴力行動中。
3、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加強宣傳教育,提高保護意識。
『伍』 古時候的女人遭遇家暴怎麼辦古代女人是怎麼做的
在古代遭受家暴的女子只能選擇隱忍沒有其他任何的辦法,畢竟在那個男尊女卑的時代女性本身就缺少基本的權利。在封建時期的法律對於家暴事件起的卻是推波助瀾的作用。在《清律例》“妻妾毆夫”條律這樣解釋:“蓋夫為妻綱,妻當從夫。妻毆夫則妻應坐罪,離合聽夫可也。夫毆妻至折傷,夫雖犯義絕而妻無自絕於夫之理,故必先審問夫婦俱願乃聽離異,如夫願而妻不願,妻願而夫不願,皆不許離異也”,妻子即使是過失殺死丈夫,也是死罪,而如果丈夫過失殺妻,政府則不過問。
『陸』 沒有《反家暴法》的古代,女子遭遇家暴該怎麼辦
沒有哦,,在古代,家庭內部完全由家長處理,就算是家長虐待孩子妻子,官府一般都管不了,如果女子娘家比較強,還願意管她,那還可以避免或提出「離婚」,不然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咯,宗法制一定程度上讓家法大於了國法,儒家啊弊大於害啊
『柒』 唐代的「義絕」制度,強制離婚背後仍是不平等,古代如何防止「家暴」
母子
這種"母子終無絕道"一方面體現在子女仍對父母具有贍養義務,另一方面體現在父母仍對子女具有撫養義務,這兩種義務不會因為"義絕"而消失。無論因為什麼原因離婚,子女仍對離婚後的父母存在服喪義務、恩蔭義務和贍養義務,而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則可以根據雙方的經濟條件來決定共同撫養還是單方撫養。在禮法制度的約束之下,這種子女與父母雙方義務的糾紛很難發生。因此從這一方面來看,父母和子女的關系和義務,不會因為父母之間的"義絕"而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
總結
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唐代的"義絕"制度,確實是能夠有效的制止家暴現象。通過"義絕"原則來判定雙方的侵害行為,從而進行強制離婚,能夠避免家暴行為的持續發生。然而在"義絕"制度的相對平等的家庭關系層面背後,體現的是一種男女不平等的本質,"義絕"對於妻方的要求遠遠高於丈夫的要求,這也是古代等級社會的一種重要體現。而"義絕"制度實施之後,對於夫妻個人而言和對於夫妻雙方家庭而言,都會產生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後果。
『捌』 家暴法律怎麼處理
家暴法律處理如下:
1、民事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法律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玖』 自古就有重男輕女的理念,古代女方受到家暴如何處理
其實在古代的時候,如果說女方受到家暴的話,那麼大多數其實都是由女方的家族最有威望的人出面來進行調解的。其實在古代的時候大多數都是以家庭為重,那麼由於在古代的時候中,男青女的思想相對來說比較的嚴重,所以說大多數的女性他們在出嫁之後都很有可能會受到家暴。
其實在這個時候南方的家裡人也會聚集到一起商量對策,其實也是通過這樣的方式來去處理家暴這樣的狀況的。但實際上在古代的時候,女性的地位相對來說比較的卑微。那如果說自己的娘家人並沒有太過顯赫的地位的話,其實在受到家暴的時候也只能夠自己默默的忍受,極少數的女性能夠有去主動制止家暴的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