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可以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指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款中明確規定為「本罪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在我國現行刑法中有少數幾種,如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指被害人已掌握有被告人犯罪的證據,而被告人被起訴指控的犯罪行為系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雖屬公訴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投訴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被害人不得已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㈡ 我國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呢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刑事自訴案件主要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例如:侵佔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㈢ 自訴案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和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㈣ 刑事案件自訴有哪些
法律分析: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一方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訴訟方式。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1、侮辱、誹謗罪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虐待罪。4、侵佔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㈤ 中國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
我國的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㈥ 我國的刑事自訴案件都是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的刑事自訴案件包括現實中比較常見的一些犯罪,如盜竊罪、搶劫罪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公訴案件,即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後再由人民檢 察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㈦ 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自訴的刑事案件有: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刑法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佔案。對於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㈧ 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自訴的刑事案件有三種,一是被害人告訴法院處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被害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加害人侵犯自身的行為。三種案件都需要被害人掌握一定的證據主動上訴法院,法院才會受理案件。
第一,自訴案件需要被害人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向當地法院提出所訴申請,並向法院投遞自訴狀,自訴狀應當寫明事關自訴內容的所有事項,並且寫明時間及自己的聯系方式等信息。法院審核自訴狀後當事人應當前往法院咨詢具體情況,確定後等待法院傳達開庭通知。
第二,在自訴案件第一次開庭後,若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侵害自身的證據,第二次開庭前法院會說服自訴人撤訴。若原告表明在第二次開庭前能拿出新的證據指明被告有犯罪行為,即可第二次開庭,否則法院有權駁回原告起訴。
自訴案件是全程需要原告方掌握證據積極主動應訴,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能夠向法院證明所訴情況屬實,有真實證據指明被告有犯罪行為。如果第一次上訴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很有可能被法院駁回起訴。所以自訴案件一定是原告具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才能起訴成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㈨ 能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佔案。(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此類案件包括:1.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