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死刑有幾種執行法
死刑執行的方式主要有:1、槍斃;2、注射。槍斃是指死刑犯行刑時使用跪姿,行刑人員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後由法醫上前將犯人的有重要價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醫院,做器官移植用。屍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注射指的是死刑犯行刑時被綁在椅子上,法醫向死刑犯的手臂靜脈注射葯劑的死刑執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2. 目前中國死刑執行方式有哪些辦法
目前中國死刑執行方式是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其中槍決用得最多,因為成本最低也極為便利,注射出於人道主義的層面可以減少死刑犯的痛苦。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 中國死刑執行方式有幾種
法律分析:死刑執行方式有兩種:槍決和注射。具體選用哪一種執行方式,犯人是不能選擇的,只能由法院決定。現在只有少數的中院具備了執行注射死刑的能力。有的中院,明確宣布放棄槍決的。其他沒有條件的中院,都是執行槍決。 一槍不死的,執行法警都會現場補槍之後,由法醫確認死亡了才會交給火葬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4. 我國執行死刑的方法
中國執行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槍決」是指用槍支、子彈射擊犯罪分子,用於執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國長期使用的一種行刑方法。「注射」是指注射致命葯物殺人的執行方法,注射死刑是一種更為人道、先進、文明的死刑執行方式,具有執行方便、痛苦少、死亡快的特點。立法中的「注射等方法」,是指比槍擊注射更人道、更科學、更文明的方法。死刑採取槍法、注射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5. 中國死刑有幾種執行方式
我國現行死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1.槍斃
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採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別於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後由法醫上前將犯人的有重要價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醫院,做器官移植用。屍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
2.注射
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葯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鬆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鍾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自行火化。
6. 中國的死刑怎麼執行的
一、中國的死刑怎麼執行的
1、中國的死刑需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執行:
(1)槍斃,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採取跪姿;
(2)注射,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鍾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死刑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死刑的適用標準是什麼
死刑的適用標如下:
1、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一般不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