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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的財產如何繼承

發布時間:2022-07-12 10:57:55

⑴ 有關中國人如何繼承在國外的遺產

1、辦理身份證書。首先中國公民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被繼承人的死亡通知書等材料到本人住所地市級以上的公證處辦理親屬關系證書,繼承權證明書等身份證明。
2、辦理本人的出國手續或代理人的委託授權書及出國手續。如果繼承人本人親自出國繼承事宜,應當持經過公證的身份證
明及被繼承人的死亡通知書辦理出國護照。也可委託代理人前往辦理繼承事宜,或委託被繼承所在國的親友、律師代為辦理。但是必須出具經過公證的委託書,該委託才能生效。
3、了解財產狀況,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分別辦理遺產繼承申請。繼承人或代理人應當消息了解遺產的情況,調查時可以請求我國駐當地的使、領館協助。
對於遺產中的不動產,繼承人、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法院提出繼承申請。而對於遺產中的動產,應當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⑵ 如何取得財產繼承權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則按照法定繼承規則進行。但是法定繼承人也要履行相應的法定扶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130條的規定,如果繼承人不盡其應盡的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⑶ 公民財產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時,婚姻法還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延進行了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順序,就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先後次序,就是在所有的法定繼承人中,按照血緣和婚姻關系的親疏,以及經濟生活中相互依賴程度劃出繼承的不同順序。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兩個繼承順序即第一順序繼承和第二順序繼承。以血緣關系最近的同一親等的人即父母、子女、配偶為第一順序;血緣關系較第一順序稍遠的同一親等的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只有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或喪失了繼承權的才能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不管有多少,應同時繼承,不再有先後次序之分。
在法定繼承中,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已全部死亡;二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了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這兩種情況,不論發生哪一種,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⑷ 財產繼承法是怎麼規定的怎麼繼承財產

你好,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3、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⑸ 財產如何繼承

(一)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分配流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數額。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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