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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居民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22-01-26 01:59:17

① 中國稅收居民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中國稅收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准,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 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稅收居民不同於我們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國內法,由於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准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它與一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以及納稅人承擔的納稅義務范圍密切相關。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身份判定分別適用不同的標准。
在判定居民企業時,國際通用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注冊地原則,二是實際管理機構地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採取了以上兩種判定標准,即凡是滿足其中任何一種情形的,就構成我國的居民企業。第一種情形就是我們所說的注冊地原則,主要針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二種情形是實際管理機構原則。實際管理機構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適用該原則判定就會產生「境外注冊中資控股」這種特殊類型的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認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的標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認定為居民企業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中有詳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個人稅收居民也分為兩類情形: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同胞。其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還有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為基礎進行的。當納稅人跨國從事經濟活動時,有可能因為有關國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標准不同而被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務當局同時判定為本國居民納稅人。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造成該納稅人同時負擔兩個以上國家的全面納稅義務,造成其稅收負擔過重。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根據國際稅收協定來關於雙重居民身份協調處理的方法來重新判斷並協商解決。
一般來說,大多數國家把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准來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稅收居民的優先標准。也就是說,企業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通常應認定其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的居民。對自然人而言,稅收協定規定可以依次適用永久性住所標准、重要利益中心標准、習慣性居所標准和國籍標准來解決個人的雙重居民身份問題。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標準的適用是有先後順序的,只有當使用前一標准無法解決時,才使用後一標准。當採用以上標准仍然無法確定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可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按照協定規定的程序,通過相互協商確定。
當我國的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稅收協定的稅收利益時,一般需要向對方國家出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屬於依納稅人申請的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和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居民身份判定並開具證明。納稅人應到其在各區縣局、分局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③ 本人聲明僅為中稅收居民,是什麼意思

本人聲明僅為中國稅收居民的意思是聲明人是在中國地區生活的居民。

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

由於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

如果上述個人和機構前期已經開立了賬戶,2017年7月1日之後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時,大部分情況下無需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來確認。

(3)中國稅收居民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賬戶持有人判斷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方法

各國(地區)國內法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並不一致。對於個人而言,通常同時採用住所(居所)標准和停留時間標准,納稅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該國(地區)的稅收居民;對於企業而言,通常採用注冊地標准和管理機構所在地標准。

以我國為例。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其他組織)。

④ CRS,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個人版) 發布時間:2017-07-13 來源:華美優勝綜合整理 作者:美國房產
【摘要】提到如何應對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准則),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判斷自己可能的稅務居民身份。本期,我們先給大家羅列了幾個主要國家(或地區)關於「自然人」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的規則。
華美優勝美國房展會
提到如何應對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准則),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判斷自己可能的稅務居民身份。本期,我們先給大家羅列了幾個主要國家(或地區)關於「自然人」稅務居民身份認定的規則。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個人版)
中國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應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 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准,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居住 365 日,一次不超過 30 日或多次累計不超過 90 日的臨時離境,不扣減天數。
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通常(ordinarily)居住於香港的個人;
在某納稅年度內在中國香港停留超過 180 天或在連續兩個納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納稅年度)內在香港停留超過 300 天的個人;
如果個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則該個人一般會被視為「通常居住於中國香港」。具體的法律規定為:
「通常居所」是指個人除了偶然或臨時離境的情況下,持續地在中國香港居住的居所。
要被視為通常居住在中國香港的個人,該個人除臨時性或偶然性離境一定時間外,必須習慣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國香港。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個人在香港居住是出於自願並以定居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續性, 並且不論時間長短,為其當前生活的慣常狀態。
在確定個人停留在中國香港的天數時,如在中國香港境內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計算。
新加坡
符合以下任一標準的個人視為新加坡稅收居民:
1)定量標准
納稅年度的前一公歷年內在新加坡境內居住超過 183 天;
納稅年度的前一公歷年在新加坡境內工作(作為公司董事的情況除外)超過 183 天。
2)定性標准
個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臨時離境除外。
美國
一般來說,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國公民和美國居民都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
對非美國公民(外籍個人)而言,需依據 「綠卡標准」 或者「實際停留天數標准」來判定是否為外籍個人稅收居民。 美國居民標准通常基於公歷年度計算。
綠卡標准
根據美國移民法,如果外籍個人在一個公歷年度內的任何時間里是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該個人即滿足了綠卡標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或者該組織前身)特許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個人。 一般來說,當個人拿到 USCIS 發放的外國人注冊卡(即「綠卡」)時, 便取得了美國的永久居住權。 除非存在下文討論的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規定情況,只要個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銷或依法判定已經放棄,該個人將一直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綠卡過期並不一定代表美國稅收居民身份的終結。
實際停留天數標准
如果外籍個人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被視為滿足本標准:
本公歷年度內在美停留不少於 31 天;
根據以下計算公式,本公歷年度和過去兩個公歷年度加起來的三年內在美停留不少於 183 天:
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數,加上
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三分之一,加上
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六分之一。
一般來說,個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時間出現在美國境內都視為其當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個人在美停留時間不計算在實際停留天數內。相關信息可以查閱美國國內收入局519號刊物 —— 外籍個人稅務指南。(http://www.irs.gov/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選擇(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個人若在前一公歷年度被視為非美國居民、但在隨後一年滿足實際停留天數標准並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那麼其可以自主選擇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時間內成為美國稅收居民。相關信息可以查閱美國國內收入局 519 號刊物——外籍個人稅務指南。
雙重稅收居民
一些綠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個人有可能同時是與美國簽有稅收協定的轄區的稅收居民。如果此類「雙重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 rule))判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他們可以選擇在整個或部分納稅年度內作為非居民外籍個人計算其在美國的應納稅額,但前提是必須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國稅務當局,否則他們將繼續作為美國稅收居民計算應納稅額。
英國
自 2013 年 4月 6 日起,英國的稅收居民身份須根據「法定居民身份測試」(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結果判定,2013 年金融法案第 45 條列明了法定居民身份測試的內容,並判定什麼屬於英國稅收居民,什麼不屬於英國稅收居民。測試內容包括個人在英國停留的時間、是否僅在英國有家、是否在英國從事全職工作以及與英國的關聯等。
一般來說,在英國逗留超過半年的個人很有可能被判定為英國稅收居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發布了一份有關法定居民測試指引,同時在網上設置了測試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個人查詢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如個人的情況較為復雜,應同時參考 HMRC 有關居所 (residence)、住所(domicile)和匯款的指引,也可以登錄 Gov.uk 網站的相關網頁或向他們的稅務顧問咨詢。
加拿大
個人是否為稅收居民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加拿大的個人稅收居民身份可以分為普通居民(也稱為事實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視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斷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須根據其整體情況和所有相關事實,並參考加拿大稅法和法庭的判定來認定。加拿大稅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經常、通常或習慣性居住並生活的個人。因此,與加拿大有居住關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會與經濟利益以及其他與加拿大的關聯,皆為重要考量。此外,加拿大稅法中 「視同認定規定(deeming provision)」 對於判定 個人是 否構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這些「視同認定規定」適用於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與加拿大有聯系的個人,例如一個納稅年度在加拿大境內停留時間超過 183 天或以上,受雇於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個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時,還需要考慮加拿大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中有關居民的定義。

⑤ 什麼是中國的稅務居民

只要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沒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83天,就是「中國稅務居民」,全球征稅。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舊的個稅法的通常說法,「住所」不等於「住房」,等於「習慣性居住地」,境內有住所的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比如,在中國境內名下無房產,但是老婆孩子都在(習慣性居住地)境內生活,本人外派出國、或作訪問學者等期滿後還要回來,也屬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就屬於中國居民納稅人。當然,將來為便於操作「住所的具體含義」,新法實施中應予以明確。

另外,所謂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這樣一來大部分移民不移家、不移事業的很容易就符合此規定。

(5)中國稅收居民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1、非中國稅務居民

無住所,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就是「非中國稅務居民」,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移民較徹底的家庭,臨時回中國工作的收入、將錢借給中國人所收的利息所得、來自中國的企業的分紅所得、中國的專利收入(見新個稅所得項目)等等。

綜上,對於移民的人來說,那就需要計算在中國居住的天數了,同時也要注意在境外國家(地區)的稅務居民身份的判斷。

2、在中國有住所的,大部分是中國人,不管到哪裡掙的錢,都交中國稅(當然也有抵免的規定)。
這樣一來,隨著公民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的建設,國內的收入基本全覆蓋。

同時,因為很容易被境外識別為中國的「183天判斷」下的稅務居民,國外的收入等,依據CRS規定(基本都加入了)會申報給中國政府(稅務機關),也給覆蓋掉,

3、移民到國外的人、外國人,不管別的,就數「一年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是否滿183天」,滿足就全球所得交中國稅,不足的,則僅就在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稅(見所得項目),國外的收入,國內不管!

至於「境內所得的具體含義」,需要新法進一步解釋與說明,但根據慣例凡是境內發的、支付的、與境內有實際關聯的所得,基本全覆蓋!

⑥ 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來源於我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採用"注冊地標准"和"實際管理機構標准"的雙重標准。實施條例根據注冊地標准,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具體界定為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居民企業。盡管登記注冊地標准便於識別居民企業身份,但同時考慮到目前許多企業為規避一國稅負和轉移稅收負擔,往往在低稅率地區或避稅港注冊登記,設立基地公司,人為選擇注冊地以規避稅收負擔,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採用實際管理機構標准,規定在外國(地區)注冊的企業、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的,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需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實施條例對實際管理機構的概念作了界定,即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⑦ 如何判定中國稅收居民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個人稅收居民也分為兩類情形: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同胞。其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還有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⑧ 居民納稅人的判定標准

居民納稅人的判定標准:
1.住所標准——習慣性住所
這里所說的「住所」是稅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說居住的場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對住所的解釋是:「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1)戶籍:人們通常稱為戶口,中國公民通常在我國是有戶口的,但在我國常駐的外籍個人,雖因領取了長期居留證、暫居證等而納入我國戶籍的管理范圍,但其不屬於由於家庭或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因而不屬於在我國境內有住所。
(2)經濟利益:一般是考慮個人的主要財產、經營活動中心等因素。
(3)習慣性居住:根據國稅發(94)089號文的有關規定,習慣性居住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通常理解為個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務、一項事物或滯留一段時間後,必然要返回該居住場所。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2.居住時間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據此,我們在實際判定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需要掌握的要點有:
第一,看其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為居民納稅人,不再考慮其居住時間長短的問題;
第二,其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情況下,要根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的長短來判定該人的稅收居民身份,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即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否則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即以居住滿一年為時間標准,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個人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標准,就可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征稅對象范圍: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均應向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負無限納稅義務。
如某外國人2003年2月12日來華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國,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國,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間,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國,後於2005年11月20日離華回國,則該納稅人2004年度為我國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2005年度為我國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

⑨ 請問我的身份上寫上中國稅收居民是什麼意思

中國稅收居民指的是在中國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並受該國法律管轄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或公民通常由於其與某一特定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而被認定在該主權國負有無限納稅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9)中國稅收居民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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