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通過工行辦理外匯業務時「境內個人」的定義是什麼
中國公民,境外個人是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對於同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證的個人視同境外個人。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1)境內中國公民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⑵ 什麼叫中國居民
居民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辦事機構的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已取得境外居留權的人員除外)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常駐國際組織使團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居民法人包括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部隊;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視為居民法人;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視為居民法人。
⑶ 境內中國公民什麼意思
在中國境內,領土范圍內的中國公民
⑷ 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境內居民的概念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人,以及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主要規定了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由國務院於1996年1月29日發布,1996年4月1日起實施,根據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准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⑸ 本人是否在境內是什麼意思
問你現在是否身處中國。
境內指國內。《韓非子.五蠹》:今貞信之士,不盈於十,而境內之官以百數,必任貞信之士,則人不足官。
「境內居民個人」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自然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持中國護照的中國自然人。
⑹ 中國公民和中國居民意思是否相同
兩個概念不同的。公民對應的是國籍,居民對應的是居住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章第一條第一句居民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這里有兩個概念:「中國境內」和「中國公民」,排除了兩類人不可以領取居民身份證:「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和「長期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那個18位數的號碼確實是身份號碼而不是身份證號碼,《居民身份證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每個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這個號碼自出生那天起就確定了,而身份證一般要到16周歲才能領取。
⑺ 中國公民的含義是什麼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並根據該國家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在我國,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公民資格的取得以是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為標准,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只能有一個國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如果一個人既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又具有其他國家國籍,那他要麼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要麼放棄他國國籍,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公民的概念是一個國家中的公民必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同時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被判刑,包括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只是限制或剝奪部分公民權利,並不影響作為我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他們的其他權利仍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另外,僑居國外的華僑,因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仍然屬於我國公民,在國外要受到我國外交機構和我國法律的保護。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含義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含義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是個法律概念。一個人取得了某一國家的國籍,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他僑居在國外,他也受所屬國家外交機構的保護。
從其性質上來看,公民具有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方面。公民的自然屬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於自然生理規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公民的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以一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應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