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司法機關有哪些
中國的司法機關在狹義上專指人民法院,廣義上還包括人民檢察院。司法機關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關國家職權的司法組織。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法官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所任職人民法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法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法官職務經批準的;
(四)經考核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❷ 專們人民法院有哪些
法律分析: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是在特定的組織系統內設置的檢察機關,以其專屬的管轄權和所保護的特定社會關系而有別於其他檢察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❸ 我國有哪些專門法院
法律分析: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統一審判體系——人民法院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如下幾個方面: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組織或特定范圍的案件建立的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審判機關。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性質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具有特定的約束。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院長並不是經過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任命的。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❹ 屬於專門法院的有哪些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等。
軍事法院分設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分設兩級,即鐵路管理局中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管理分局基層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分兩級, 基層森林法院一般設置在某些特定林區的一些林業局(包括木材水運局)的所在地;在地區(盟)林業管理局所在地或國有森林集中連片地區設立森林中級法院。海事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等都一級,其級別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❺ 我國人民法院包括哪些法院
法律分析:我國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鐵路法院、海事法院等專門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洲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❻ 我國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什麼
我國的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