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管轄的海域有哪些權益
第一,內水,等同於我國的陸地領土,我國享有對內水及其海床、底土以及其中所有的自然資源、內水上空的主權;第二,領海,除受無害通過的限制外,領海的法律地位等同於我國的陸地領土,我國享有對領海及其海床、底土以及其中所有的自然資源的主權,以及對領海上空的主權;第三,在毗連區,享有防止和懲治在我國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的行為的管制權;第四,在專屬經濟區我國主要享有兩方面的權利:一是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以及在專屬經濟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另一方面是對以下事項的管轄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第五,大陸架。為了勘探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我國對大陸架及其海床和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以及屬於定居種的生物享有專屬的主權權利,對大陸架上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轄權。
第六,島嶼。我國的大小島嶼有6500多個,我國對這些島嶼享有主權,不容侵犯,任何國家都不能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任何制度為借口而改變島嶼的主權歸屬。
根據《公約》的規定,我國可以頒布必要的法律和規章,建立相應的制度,採取一切有效的行動和措施,切實地行使和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
㈡ 國家海洋權益的范圍
法律分析:海洋權益包括內水、領海、臨接海域地區包括的權益。海洋權益屬於國家的主權范疇,它是國家領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權利。國家在領海區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權權利,這和陸地領土主權性質是完全相同的。
法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八條:內水指涵蓋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國有權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而他國船舶無通行之權利。
第十九條:領海指基線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第二十條:臨接海域指在領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領海基線以外24海里到領海之間,稱為臨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區中,沿岸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㈢ "我國享有哪些合法海洋權益依據是什麼
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擁有國際法基礎上的300多萬平方公裏海洋國土的主權。海洋權益是海洋權利和海洋利益的總稱,包括領土主權、司法管轄權、海洋資源開采權、海洋空間利用權、海洋污染管轄權、海洋科學研究權以及國家安全權益和海上交通權益等等。海洋權益是國家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權益的實現是解決我國人口、資源和環境問題的重要出路,是我國經濟騰飛國力強盛的必由之路。了解我國海洋權益的現狀,積極有效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對於我國有著重要的意義
㈣ 軍事理論論述題:一、海洋的知識:1、爭議的原因;2、現狀;3、戰略地位;4、措施應對
爭議的原因:
1982年在蒙特哥灣獲得通過、1994年開始實施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約定:從領海基線算起,沿海國有權宣布12海里領海,24海里毗連區,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以及最多可以延伸至350海里的大陸架;同時,島嶼擁有與大陸一樣的權利。加之科學技術的進步與海洋資源的開發,各沿海國普便強調自身利益,在海域交叉情形下就形成了爭議。
現狀:
中國與鄰國的海權爭議: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規定,中國有望獲得300萬海里的「海洋國土」。然而,因為海域寬度的限制,與朝鮮、韓國、日本、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印度尼西亞、越南等八國,在海洋主權主張上存在沖突,海洋邊界均需進一步確定。
戰略地位:
經濟上-傳統的海洋產業僅僅局限於海運貿易、海洋捕撈和海鹽生產。現代海洋包括能源,礦產,甚至包括向海洋要土地等等,已經形成獨立的海洋經濟體系,甚至已經成分部分國家的經濟支柱。
軍事上:既是保護國家利益的戰略緩沖,也是對外擴張的橋頭陣地,控制海洋是走向大國強國的必經之路。
中國的海洋政策:
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應對措施:
1、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加強外交溝能。
2、加強軍事特別是深藍海軍的軍事建設。
3、加強海洋經濟開發研究,積極開發海洋資源。
㈤ 論述國家海洋權益的范圍
海洋權益這個詞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並不長。上世紀90年代,我國頒布兩部海洋法規,將海洋權益概念引進國家的法律中。此後,海洋權益作為一個嶄新的法律概念,開始為人們所關注。那麼,什麼是海洋權益呢?
首先,海洋權益屬於國家的主權范疇,它是國家領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權利。或者說,國家在海洋上獲得的屬於領土主權性質的權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權利。國家在領海區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權權利,這和陸地領土主權性質是完全相同的。在毗連區享有的權利,也屬於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關、財政、衛生等管轄權。這個權利是由領海主權延伸或衍生過來的權利。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這是屬於專屬權利,也可以理解為僅次於主權的「准主權」。另外,還擁有對海洋污染、海洋科學研究、海上人工設施建設的管理權。這可以說是上述「准主權」的再延伸,因為沿海國家是首先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擁有專屬權利之後,才會擁有這些管轄權。
其次,海洋權益是國家在海洋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說是「好處」。當然,利益或「好處」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一般地說,海洋權益的內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權益,如海洋主權、海洋管轄權、海洋管制權等,這是海洋政治權益的核心。二是海洋經濟權益,主要包括開發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資源,發展國家的海洋經濟產業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為國家安全的國防屏障,通過外交、軍事等手段,防止發生海上軍事沖突。四是海洋科學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為科學實驗的基地,以獲得對海洋自然規律的認識等。此外,還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觀光旅遊、舉辦跨海域的文化活動等。
國界
分隔相鄰兩國領土的界線。又稱疆界、邊界。國界須經相鄰國家一致認同,或以河流、湖泊、山脈等自然地形為界,或以雙方同意劃定的界線為界。後者多考慮政治、經濟、民族、語言、宗教等因素而定,也有以經緯度人為地劃定國界的。如果以河流、山脈等構成自然國界,而鄰國又無特別協定,則可依下列原則確定國界:①界河。通航河流按主航道原則確定國界,不通航河流以兩岸等距離的中間線為國界,主航道原意為「下行航道」,即河水最少季節對下行船舶最方便的水道。按此原則,通航河流以下行航道的中間線為界。如遇河流航道有一個以上時,則以主航道中心線為界。如因河道發生變化,致使航道中心線變動,國界也隨之自然變動。但由於洪水或地震引起河流發生巨大變化時,則維持變動前的國界。界河上的橋梁,如無特別協議,則國界線在橋梁中間。特別協議如《凡爾賽條約》第66條規定在阿爾薩斯、洛林境內的萊茵河上的橋梁均屬法國。②界山。一般以分水嶺為界。也有經協議以一側之山麓為界的。兩個以上國家以湖泊為界時,一般以協定確定湖泊上的國界。如無特別協議,則以與沿岸國家等距離的中間線作為國界。海上邊界為領海的外部界限,領海范圍則依照公約和習慣確定。兩國之間的海洋,如其寬度不超過沿岸國各自領海寬度的一倍,在沒有特別協議的情況下,應以與兩國國土等距離的中間線為國界。也有主張以海峽航道中間線為國界的,但在國際慣例中尚未確定。
國界的劃分一般包括定界、劃界、勘界和標界等過程。即在條約、劃界議定書、換文、地圖等文件上用文字、線條描述、描繪國界的位置,以及實地勘察並以實物標明邊界的位置。國界標志可以是水流、山脈、森林、沙漠等自然物,也可以是界樁、界石、界牆、溝渠、運河、浮標等人造物。國界表明一個國家的領土范圍。國界不可侵犯。
㈥ 海權的主要內容內涵是哪些
「海權「的主要內涵是:海上經濟力量、海上武裝力量、海洋方向的綜合實力。
海權(海上權利)是「國家主權」概念自然延伸。但這種權力的范圍涉及軍事、政治、經濟等多個領域。它不僅僅是簡單的控制問題,更重要的是用海洋來開拓一個新的舞台,一個新的時代。
海權(海上權力),國家綜合運用軍事與非軍事力量控制與利用海洋,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一個國家的經濟和軍事實力,標志著這個國家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影響與制約海軍戰略的制定和實施。
(6)軍事理論中國領海有哪些權益擴展閱讀
海權的主要功能
1、警察功能。即「維護國家主權」「保衛國家資源」「准備參與國際維和行動」。
2、軍事功能。既包括「向敵國岸上投送兵力並對岸上施加影響」「能夠控制據以對敵國陸地發起攻擊的沿海水域」「有效控制敵國船舶可能航行的國際海洋水域」。其中,軍事功能是基礎,外交功能和警察功能是軍事功能的延伸和擴展。
3、外交功能。即「顯示國家主權」,進行威力顯示、目標選擇、接觸反應和表達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