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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各朝代是如何加強檢察官

發布時間:2022-07-29 12:58:11

❶ 比較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與西方近代監督的主要異同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總的來說還是處於封建制度下,目的是為了維護君主的統治,它是封建政權的工具。而西方近代的監督制度是為了限制君權,維護資產階級利益,具有近代民主制度的雛形,具有民主的意義。另外,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不斷增強,在清朝雍正時代達到巔峰,它遏制了中國的資本主義萌芽與發展,而西方反之。相同點:都是一定時代背景下特定的產物,都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

❷ 古代的監察制度是做什麼的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及其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體內容,它表現出了如下一些特點:
(一)皇帝握有最高監察權。在專制制度下,最高監察權歸於皇帝,整個監察過程,從糾參到議復,從核實到復劾都必須請旨進行,最後由皇帝裁決。監察效果有賴於皇帝的賢明,監察官有賴於皇帝的保護。
(二)監察機構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自魏晉御史台脫離少府後,中央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三)重視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即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
(四)憑實績黜陟,嚴格考核監察官。中國封建統治者根據實績對監察官進行考核,並採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這樣就可促使監察官盡職盡責、積極上進,減少察與不察一個樣的虛監現象。
(五)允許風聞言事。監察官可以風聞言事,是中古代監察制度中非常有益的一項規定。它可以使監察官大膽廣泛地行使監察權,以利於提高監察效率,加強君主對群臣的控制。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有如下特點:
(一)「同構性」——監察機構設置的大同小異
不管世時蒼桑怎樣變化,王朝怎樣被推翻重建,亦不論是漢民族或少數民族執政,歷代王朝總的監察機構、整個監察機構的設置無多大變化,連機構名稱、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異。中央一級官高位顯,擁有大權。但擔任對地方監察的官員,職銜卻較低,大多為七品官。這是一種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執行監察任務的官員兢兢業業努力勤政。

監察機構設置反映了中國封建王朝政治體制的超穩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統治集團的共同的階級屬性。當然,隨著歷史和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時所處的不同的時代背景和其它原因,其監察制度的監察機制,運作方式等必然有所變化。
(二)差異性——強化皇權政治的需要
推動歷朝歷代監察制度在「度」的范圍內變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條是為了加強皇權。一部封建監察制度史,從某種意義上看,可說是一部維護皇權獨裁史。歷代統治者在弱化對自己監督的同時,必然加強對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監察,歷代監察制度的變化,新的運行機制的建立的總原則就是有利於皇權的強化。西漢武帝時創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證明。漢武帝時,疆域不斷擴大,行政機構,郡國數亦大為增加,原有監察系統已不適應統治的需要。漢初,對地方的監督一是派員常駐,二是不定期派監察御史巡察各郡。這種方法很快顯現出它的弱點:一是管理較為混亂,頭緒紛然難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駐地方的監察官員時與諸侯王或地方長官相互勾結、屢生叛亂,御史監察已不可信。武帝元封五年始下決心「初置部刺史」。

漢武帝設計建立的刺史監察體制和它的運轉模式,確有獨到之處。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皇權,無任何官吏可敢與之抗衡。第二,職權明確,任務單一,刺史只管監察,對象主要州一級的地方長官。第三,刺史雖說權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條」問事,超出六條范圍問事即為違法,對官吏只有「劾奏」權,沒有罷免權處罰權。另外,刺史官階不高,奉祿只有六百石,在職九年後,才可望升遷。這就迫使刺史竭盡全力去「糾劾」。第四,刺史本人受到雙重監督,它的活動直接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的指揮和監督,刺史輕易不敢有越軌之舉。這種職權分明的監察制度對漢朝加強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異化性——統治者手中的「雙刃劍」
歷朝統治者為加大監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是提高中央監察官員的級別,使其機構和長官具有權威性。二是在具體操作上,歷代的作法可歸結為二句話:以小制大,以內制外。即負責巡查地方的監察御史官職很低,一般為七品,官(監察官)屬中央機構官員,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視事。這種以小制大,以內制外的辦法,既可以提高執行監察的權威性,便於對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們飛揚拔扈濫用權力。統治者的用心不可謂不良苦,然而事物總是有它的兩面性:在加大監察機構的權力的同時,也隱伏著監察權力的異化。因此當監察者一旦失去或擺脫了被監察的時候,就成為封建王朝的對立面,成為加速王朝崩潰的催化劑。然而當監察者一旦失去或擺脫了被監察的時候,便開始異化,而成為封建王朝的對立面,成為加速王朝崩潰的催化劑。
統治者手中的這把監察之劍,弄不好會割傷自己的。
(四)脆弱性——「強干弱枝」最終與己願違
中國歷代監察制度都有一個明顯的缺陷,那就是對京師百官的監察重於對地方官吏的監察。這無論從官職高低的設置,賦予權力的大小,或是從組織系統上來看,均是如此。監察京師的官員,官高位顯,巡查地方的監御史則官低位末。在組織機構上,中央派駐地方的監察御史往往只設於省級,將機構設到府一級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縣乃至縣以下的行政組織,則幾乎沒有。專司監察的官員,絕大多數是府縣長官或副手兼領,或「自糾」。為什麼呢?大概他們認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脅主要來自朝廷中的顯貴大臣。史實也確實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變所致,對那些手握各種大權的「三公九卿」們自然是放心不下,於是察監的重點便放到他們身上,而形成「強干弱枝」的監察模式。

將這種模式再作分析,便可發現,此種作法歸根結底是極端個人主義的產物,說穿了,是為了他們自己能坐穩皇位。他們最關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變。因為,一旦大權旁落,那些忠於主子的臣下們,包括監察員們每每看風使舵,另隨新的權勢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監察制度的脆弱性,還表現在他的制約機制上。無論何朝的監察手段怎樣嚴密如何周全,監察的組織路線卻是始終不變的:用官吏監察官吏。縱觀歷朝歷代還沒有發現有發動庶民對官吏進行監察的記載。
將以上四個方面的內容加以歸納,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歷代封建王朝的監察制度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對於我們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和鞏固,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對於今天的政治體制的改革、紀檢監察制度的建設,仍可供借鑒。然而,不論封建王朝的監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嚴密周全,都無法解決封建王朝固有的內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剝削制度必然滅亡的命運。

❸ 古代每個朝代對官吏進行監察都是什麼機構怎樣做的

明清時期的都察院,可以監察所有的官員,包括地方和京城的,而且左都御史的權力,甚至可以監察一些皇族的行為。明清時期,由於朱元璋廢丞相、權分六部的行為,使得他對全國所有的官員和皇族都不相信,因此進一步加大了都察院的權力,讓監察御史們可以進一步了解所有官員的行為,到後期,這樣的職能逐漸由錦衣衛和東廠的人擔任。但權力比其他官員還要高。


綜上所述,古代每個超導進行監察職能的,主要由御史大夫。到御史台,到後來的都察院,他們可以監察全國所有的官員,官職雖小,權力卻大。

❹ 中國古代(夏--明朝)監察和諫議制度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諫議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一)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二)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三)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
(四)宋朝諸帝對諫議制度繼續給以重視,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編的大型類書《冊府元龜》收入了從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作了改造,以中書省主民事,樞密院主軍事,兩者共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中;門下省則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置於宮外。門下省從此由指示機構變為執行機構。諫官集於新設的諫院,諫院下設鼓院,負責管理承襲唐代傳統的諫書匣。此外尚有一個檢院,負責審閱諫書。諫院的職責不限於監督皇帝的文書,亦可對各級官員的文書進行監督,尤其可對宰相的政務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宰相是為皇帝出謀劃策的人。這樣一來,諫議與監督就不再分得那樣清了。宋朝普遍設置偶見於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職,擔任此職者多為受命取代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員。宋朝諸帝採取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各個機構之間的互相牽制。散騎常侍歸屬門下後省,門下後省主封駁,由六房組成,六房與門下省的六科相對應。
(五)契丹人的遼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議制度,但實際上已完全廢棄。這幾個朝代都各有其以汗為中心的貴族參政制度。漢人諫官的職責或僅限於典儀(遼代南面官系中的諫官僅對漢人官員進行檢察),或名存實亡(元代廢給事中,僅留御史管理宮中雜務)。不過,金代建立的地方監察機構在元朝得到了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於1368年滅元建明後,承襲元制,不但沒有恢復被金代所廢的門下省,而且又廢除中書省,將指示機構緊縮為內閣,皇帝直轄六部大臣,不設宰相。給事中被廢,御史改隸六科,歸屬通政使司,負責處理往來於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敕令和其它文書;六科與六部相對應。然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此時的職責已變為對各級官員進行監察,與御史相似。繼明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一步加強皇帝的自主決策,於1723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國諫議制度的簡史。應該指出,諫議制度對於過於集中的皇權,具有一定的糾偏作用。這一點在諫議制度的黃金時代唐朝尤為明顯。眾所周知,魏徵、房玄齡、王珪等諫官均對唐太宗產生過巨大影響,其他皇帝在位期間也不乏此類事例。據顧炎武統計,魯駁回皇帝敕令的諫官不少於十人:

❺ 監察制度在中國古代歷朝歷代發生了什麼樣的轉變

這個冬天,包攬話題與討論量第一名的熱播劇,當然是《慶余年》。最近,這部架空穿越古裝劇,第一季已經接近尾聲。張若昀所飾演的男主范閑,可謂是憑借這個角色圈粉無數,不知大家可否發現,在范閑所生活的慶國,無論做什麼事,似乎都與監察院有著緊密聯系,而這個監察院的院長,便是由吳剛所飾演的陳萍萍。慶國的監察院,其實就是由慶帝直屬的一個特務機構,這個部門的主要功能如下:監察朝中百官、收集各處軍事情報、負責研發偏門武器與獨家葯物、暗中執行皇帝暗殺旨意、審訊囚犯、掌控社會輿論。

從以上來看,中國監察制度經歷了“天子巡守”、“合而為一”等諸多變化,隨著王朝的更迭逐步進入完備時期。雖說古代的監察制度,亦或者是監察機構,並非像電視劇中那樣無所不能,但是監察機構作為維護各個王朝可以正常運轉的一個特殊機構,確實一直在中央集權和國家統治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而且古代的監察機構,都具有以小御大、以卑察尊的特點,這點對於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而言,仍然有著借鑒意義。

❻ 概括中國古代是如何對地方官員進行監督的

中國古代如何監察官員
為政廉潔,是古今中外一切政治文化對政府官員的基本要求,盡管不同國家、不同政體,在目的性與手段上可能存在著差異,但在反腐倡廉、對官員實行監察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那麼中國古代是如何監察官員以防止並懲治腐敗的呢?

這就是依靠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一整套監察制度。早在春秋戰同時代,即有了帶監察性質的「御史」之職。秦始皇一統天下,置御史大夫。漢設御史台,歸屬辦理宮中內務的少府,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京師長安附近七郡為司隸校尉部,司隸校尉除三公之外對朝廷百官都可彈劾。至魏晉以後,監察制度的變化有二:一是御史台從少府中獨立出來,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獨立監察機構;二是不再設置固定的地方監察機關,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職權,也不斷加強。隋唐兩代,特別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憲官」,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各司其責:台院「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殿院「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使監察制度更趨完善。宋代監察制度的變化主要是在地方設立通判,兼掌對地方官的監察,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監察御史,御史台與出令的中書省互不統屬;御史大夫有權直接選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監察官員的地位。明清兩代改御史台為都察院,雖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監察御史的活動則直接受皇帝節制,不受都御史統轄,同時擴大並加強了監察御史的活動范圍及權力。明朝以後又設六科給事中,對禮、戶、吏、兵、刑、工六部官員進行督察,並就六部活動向皇帝進行規諫,以牽制宰相的權力。由於無所統屬,往往侵奪御史機構的職責,對監察制度帶來不利影響,故至清朝雍正年間,便將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一方面以六科給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另一方面又以十五道監察御史「糾察內外百司之官邪」,成為既可對皇帝進行規諫,可以評論朝廷大政,又可糾彈官吏的「科道」制,實現了監察權的統一。

從以上的描述中不難看出,對官員的有效監察必須有一整套逐漸完善的制度。監察制度的產生,本來就是對准不法官僚的。監察機構的職能正是為了糾察百官,其制度在發展過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動為手段,維護綱紀,以達到保持官員廉潔、鞏固政權的目的。朝廷綱紀的主要內容和形式是封建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和法令,所以歷代皇朝莫不把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作為監察機構的一項重要任務。御史台或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並稱為「三法台」,即三大司法機構,而御史也常被稱為「法吏」。御史不僅對違法官吏進行彈劾,也可由皇帝賦予直接審判之權,並對審判機構實行監督,履行「掌律令,審重獄,察冤枉」的職責,加之在監察過程中對朝政中存在的弊端向君主實行勸諫,因而對封建王朝的統治起到了鞏固作用。唐代貞觀年間,太宗李世民一次曾派遣按察、巡撫22人巡察四方,黜陟官吏,以賢能升擢者27人,處死罪7人,處流罪以下及免黜者達數百人。一時之際,令官吏震驚,更不敢貪贓枉法,稍加懈怠。可見「貞觀之治」的開創,與懲治貪官、厲行監察實有著密切聯系。又據《元史·張雄飛傳》所載,元朝草創,世祖忽必烈缺少管理統一大國的經驗,問政於漢臣張雄飛,「今任職者多非材,政事廢弛,譬之大廈將傾,非良工不能扶,卿輩能任此乎?」張雄飛答道:「古有御史台,為天子耳目,凡政事得失,民間疾苦,皆得言;百官姦邪,貪穢不職者,即糾劾之。為此,則紀綱舉,天下治矣。」元世祖聽從了他的建議,遂立御史台,借監察制度以整飭吏治,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是監察機構的職責十分明確、具體,並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御史台至東漢時已開始獨立行使職權,魏晉以後成為皇帝親自掌握的機構,台官的地位也相對獨立,往往不受台主牽制,而直接向皇帝上章彈奏,從而減少了壅隔,提高了監察效能。與此相聯系的是監察官員權力的擴大。南北朝時,御史就已有「震肅百僚」的威權,到了唐代,御史官階雖不過八品,但百官與之相遇得下馬讓道,可以直接彈劾中央及地方官員。宋代甚至可以彈劾宰相。宋神宗時,御史中丞呂誨就曾當庭彈劾宰相王安石。這種權力的賦予,對於官員的廣泛監督,應該是行之有效的。

再次是對監察官員權力的制約。古代監察機構及官員相對獨立,有職有權,是廉政建設中制衡機制的體現。這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從整個政治結構來看,是同體監督;但從結構內部的相互制約來講,其相對獨立,又是異體監督的表現。監察官員權力過大,不加制約也不行。唐初為了保證御史行使監察權,允許御史「風聞上奏」,即不管所奏之事是否確鑿,都不加追究。這固然可以廣開言路,鼓勵監察,但也可能造成御史濫用職權之弊。至開元年間,唐玄宗便規定彈奏應先通過御史台副長官御史中丞,再通報中書、門下,然後方可彈奏。唐中宗時又下令彈劾官員必須先送奏章,有關部門批准後才可當庭彈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御史的權力。宋代又給尚書省以奏報御史失職之權,使政府與監察部門相互牽制。這種制約權力的方法,在廉政肅貪、保證監察制度的正確施行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此外,古代為了有效監察官員,很講究台官人選的拔擢及對失職者責任的追究。正因為監察責任重大,因此歷代帝王往往委以干練、博學之才。唐代侍御史多由皇帝親自選派,或由宰相及御史大夫商定後再通過吏部選任。宋代御史的任用權完全由皇帝親自掌握。為了有效地監督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吏,選用監察官員時,十分重視個人的資歷。比如宋朝要求御史應富有實際經驗,孝宗時詔定未曾擔任過兩任縣令者,不得任監察御史之職。明代御史的人選,一般都必須是進士、舉人出身才能應選。因為是皇帝耳目之官,所以「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而監察官員倘有濫用權力,徇私舞弊,或失職、瀆職者,除受到同行糾彈之外,也常要負實際責任,嚴重的,還要遭到懲處。宋朝規定御史每月必須奏事一次,稱為「月課」。如果上任百日還無所糾彈,就要被罷黜,或調任外官,或受罰俸減薪之處分。明代都察院有參與重大刑獄案件的會審權,但若有錯判,仍在受罰之列。明成祖時,御史王愈等會審重囚,誤殺無辜者四人,結果便遭到「棄市」處分。清代御史對百官彈劾時雖也可風聞言事,但若肆意誣陷,也會受皇帝申斥、貶謫,乃至招來殺身之禍。對監察官失職、瀆職的處置,不僅使監察機構的權力受到制約,對監察制度本身,也起到了維護的作用。

不過,古代對官員的監察畢竟是為專制君主服務,並為其操縱的,歸根結底不出人治的范疇。因此對官員監察的效果,對制度執行的好壞,往往取決於皇帝個人的品質及抱負。當皇帝比較賢明,能虛懷納諫,想求得吏治清明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時,則鐵面無私的御史方能發揮其監督百官的作用;一旦皇帝昏聵,吏治腐敗,再好的制度也會徒有形式,不是監察官員為奸佞所陷害,就是由御史弄權,排擠忠良。在這種情況下,監察職能不但不能發揮,反而會適得其反;再要碰上武則天朝的御史中丞來俊臣、周興那的酷吏,專一羅織罪名,大興冤獄,那簡直是對監察制度莫大的嘲弄,而監察官本人離垮台的日子也就不遠了。

❼ 中國古代是如何對官吏進行監察的

每個朝代都有御史衙門。御史作為專業監察性的官職,負責監察朝廷、諸侯官吏,從秦朝一直延續到清朝。

御史系統是一個龐大的系統,人數眾多。而且,御史的挑選十分嚴格。每名巡按御史的產生,更是要皇帝欽點。御史平時歸御史衙門管理,但在履行職能時又不受衙門控制,直接對皇帝負責。

巡按御史職責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斷」。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視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稱「八府巡按」,專門負責監察,一般不理其他事務,權力極大。他們代表皇帝行使監察權,能夠「以小監大」、「以卑督尊」,只對皇帝一人負責,不受其他部門干擾,便於獨立行使職權。

古代用這樣的方法監察官吏,其實也算比較完善了。自古及今,雖然也有敗類御史出現,但每朝每代,御史系統都不是官吏系統里最糟的那一支,甚至可以說,每個朝代,總能從御史里找出真正的清官忠臣來。

❽ 漢唐宋元明清幾朝在加強中央集權和強化皇權上分別採取了哪些措施 漢唐宋元明清幾

秦,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開始中央集權。中央設三公九卿分攤軍政司法檢察等權利,地方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頒布了通行全國的嚴酷的秦律。
漢初為郡國並存的局面,漢武帝通過推恩令、附益之法、削藩策,鏟除了王國問題。同時,中央通過察舉和皇帝徵召的辦法選拔人才,為中央集權服務。
隋唐。隋文帝設立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完整嚴密的體系,三省六部職權有分工也有協作,互相牽制。同時,三省長官(品級一般不高)分割了宰相職權,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隋唐兩代逐步建立並完善了科舉制度,,沖破了世家大族壟斷仕途的局面,將官員選拔權收歸中央,加強了集權。
北宋。宋太祖收回全部禁軍的統領權,削弱節度使的實權。進而將進軍統領權一分為三,都直接對皇帝附則。設立樞密院,又調兵職權但不能統兵,將軍無調兵之權但可統兵。實行更戍法,規定禁軍定期更換駐地。
設副宰相參知政事為(行政權),樞密使(軍權),三司使(財權),把相權再次一分為三。地方上,由文人擔任知州,中央派通判對其監督,且各州文書必須兩人共同簽署方可生效。
中央在各路(路,兩宋的一個行政單位)設轉運使,將稅款的大部分運送到中央。地方司法人員由中央委派文官擔任,肆行需要中央的審核。
元。中央設立中書省(政府),樞密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御使台(人民檢察院)。地方設立行中書省,簡稱省。台灣西藏在本朝正式納入中央的施政范圍。
明。乾脆廢了丞相,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地方上,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三司分權。
大都督府改為五軍都督府,與兵部分別掌管統兵與調兵之權。頒布《大明律》。錦衣衛,東廠,西廠,等特務機關直接負責於皇帝。
清朝。滿族人只做了一件事,設立了一個軍機處,從此封建專制達到頂峰,因為軍機處大臣只是跪受筆錄,再傳達給各部執行,這樣,實際上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員東直接聽命於皇帝了。

皇權愈來愈尊,臣民愈來愈卑,是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發展的總趨勢。

附古代中央集權發展趨勢及歷史作用:
1)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基本特徵和演變規律。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君主掌握國家最高權力,並通過軍政官僚機關管理、控制國家的政體。包括皇帝制、官像政治和中央集權等方面,其基本特徵是皇權至高無上和不可分割,皇權不可轉讓,皇位實行世襲,君尊臣卑等。皇權愈來愈尊,臣民愈來愈卑,是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發展的總趨勢。
(2)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變化
①戰國時期初步形成
戰國時期封建經濟的發展、新興地主階級力量的增長、國家局部統一局面的出現,為中央集權制度的形成創造了社會條件。為適應新興地主加強專政和保護封建經濟發展的需要,初步確立起君主集權的政治體制。這為秦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經驗。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韓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權和以法治國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統的中央集權理論。
②秦朝正式建立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繼承了商鞅變法的成果並實踐了韓非子的理論,創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它既包括皇帝對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包括對地方及各級官吏及百姓的控制,從而把專制主義的決策方式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有機地結合在了一起,正式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這對戰國前的分封制來說是一大進步;對於鞏固國家統一、維護封建統治基礎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③西漢鞏固
西漢建立後,實行郡國並行制,導致了王國問題的出現,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面臨嚴峻的挑戰。為解決王國問題,景帝在削藩的基礎上,平定七國之亂,收回王國官吏任免權。武帝時,又頒布了推恩令及其他舉措,解除了王國的威脅。武帝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議,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終於找到了一種最適合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論基礎。從此,封建政治制度的政體基本定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制度得以鞏固。
④隋唐完善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加強過程中,不僅要伴隨著克服中央與地方的矛盾,而且還要克服君權與相權的矛盾。隋朝實行三省六部制,把原為丞相的權力分散於三省六部。這項新的措施,被唐朝沿襲並有所發展,從而使中央集權制度得以完善。隋唐以來的科舉制也是與當時政治制度的發展相適應的。三省六部制與科舉制的實行,提高了行政效率,擴大了統治基礎,有利於官僚隊伍文化素質的提高,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完善。
⑤北宋加強
北宋建立後,宋太祖吸取唐末五代以來藩鎮割據的教訓,接受趙普的建議,採取「杯酒釋兵權」等舉措,收回朝中大將和節度使兵權,將地方的行政、軍事、財政權力收歸中央,防止地方割據局面的出現,加強了中央集議,但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後果,使北宋形成了龐大的官僚機構和龐大的軍隊,導致了後來嚴重的社會危機。
⑥元朝新發展
元朝實現了全國性的大統一。為了加強封建統治和對遼闊疆域的管轄,在中央設中書省;地方實行行省制度。既是元朝鞏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成功的嘗試,同時又是加強中央集權的新舉措,是對古代郡縣制度的重大發展,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⑦明清達到頂峰
明朝建立後,為處理君臣關系和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在中央廢丞相,權分六部,使秦朝以來的宰相制度走到了盡頭;在地方廢行省,設三司,地方勢力進一步削弱。明朝還遍設廠衛特務組織,實行八股取士,這是專制主義加強的突出表現。清朝沿用明制,後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使我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發展到登峰造極的程度。
(3)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歷史評價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建立於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封建經濟的分散性要求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來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以保障封建經濟的發展。封建地主階級為維持統治,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權來鎮壓農民的反抗,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分散的個體小農,也需要依賴於政治上強大的力量,以穩定社會,抵禦外敵和抗擊大的災害。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與中國封建生產方式相適應的。作為封建國家的管理體制,其承擔著兩方面的國家職能:一方面壓迫、剝削、鎮壓人民,另一方面也起著組織公共事務的職能。
其歷史作用是:它促進了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鞏固了國家統一,為封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條件,也有利於民族融合,使中國產生了高於同一時期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但是也加強了對人民的控制,影響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自由活潑發展。這種制度又往往取決於君主個人政治品質的優劣,因為皇帝個人因素對政局影響巨大,統治集團內部的各種矛盾斗爭(宦官專權、朋黨之爭、外戚干政等)可以說都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副產品。其消極作用在封建社會後期越來越大,特別是明清以後,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禁錮了人們的頭腦,造成了生產力的停滯。這也是中國長期停滯於封建社會的重要政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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