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三大重罪
一、刑法八大罪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中的八大重罪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
(二)《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法定罪量刑標准
(一)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二)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三、量刑的指導原則
(一)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二)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㈡ 我國刑法懲罰最重的罪名是什麼
是死刑,只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才會被判死刑。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目前國家只有在特別嚴重犯罪才會立即執行,很多會給一次機會,就是緩期2年執行,是法律完善和國家進步的表現。但是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司法出錯的機率不低)。死刑執行方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我國現行刑法對死刑的罪名共有55種,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還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絕大多數中東和北非國家都強烈地反對廢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斷地擴大死刑的適用范圍。
以下是關於涉及死刑的罪名: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2.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21.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葯罪。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3個)
24.走私武器、彈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幣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27.偽造貨幣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1個)
28.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9.故意殺人罪
30.故意傷害罪
31.強奸罪
32.綁架罪
33.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
34.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35. 暴動越獄罪
36.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3個)
3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38.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9.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第八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40.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2個)
42.貪污罪
43.受賄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44.戰時違抗命令罪
45.隱瞞、謊報軍情罪
46.拒傳、假傳軍令罪
47.投降罪
48.戰時臨陣脫逃罪
49.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50.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51、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52、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5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5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55、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6適用條件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㈢ 中國重罪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中八大重罪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 對於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㈣ 中國八大重罪
中國八大重罪規定的是8種「犯罪行為」,而不是8種「罪名」。14-16周歲的行為人,只要實施前述8種行為的,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該行為包括在其它罪名中,應當單獨評價該行為,從而認定為這8種「罪名」。
八大類案件是指故意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搶劫、強奸、綁架、爆炸、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這些案件的暴力程度比較高,所以歸在大的類罪裡面分別是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搶劫是雙侵,侵人身權又侵財產權)販毒相對之而言,暴力程度比較低。
而減刑、假釋、緩刑三種制度必須考慮的一個情節就是被告人、罪犯所觸犯的罪行,他的人身危害性,他的暴力程度,如果把八類案件的人輕易的假釋、減刑,那麼等於是放了一顆炸彈到社會。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4)中國最重的罪是什麼擴展閱讀:
我國刑法規定:14-16周歲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理解如下:
一、其中規定了搶劫,沒有規定綁架
規定了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沒有規定決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交通工具。規定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沒有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過失致人死亡。規定了販賣毒品,沒有規定製造、運輸、走私毒品。
二、對於「強奸」的理解
我國刑法中的「強奸」行為包括兩類:強行姦淫成年婦女(違背婦女意志),姦淫幼女(無論幼女是否同意)。這里的「強奸」行為包括姦淫幼女。也就是說,14-16周歲的行為人,實施姦淫幼女行為的,即使是在經幼女同意自願與行為人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一般也應承擔強奸罪的刑事責任。
三、對於「搶劫」的理解
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劫罪和「搶劫」行為有四種情形,分別是第263條的普通搶劫、第267條第2款攜帶凶器搶奪、第269條的轉化型搶劫、第289條的聚眾打砸搶的首要分子。
四、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理解
這里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包括轉化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例如,14-16周歲的行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可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五、規定的是8種「犯罪行為」,而不是8種「罪名」。14-16周歲的行為人,只要實施前述8種行為的,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該行為包括在其它罪名中,應當單獨評價該行為,從而認定為這8種「罪名」。
六、共同犯罪的問題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他人實施共同犯罪,在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㈤ 中國八大罪刑哪幾種
法律分析:中國刑法八大重罪具體是指:1、故意殺人罪 2、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 3、強奸罪 4、搶劫罪 5、放火罪 6、販賣毒品罪 7、投放危險物質罪 8、爆炸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八大重罪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
㈥ 我國《刑法》中八大重罪是哪些
我國《刑法》中八大重罪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6)中國最重的罪是什麼擴展閱讀:
關於八大重罪的相關說明:
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不是獨立的罪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時要求達到的結果。
2、投放危險物質罪,是2002年時最高法院和檢察院出的司法解釋把「投毒罪」改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
3、強奸罪還包括了以前的「姦淫幼女罪」,同樣是2002司法解釋規定的結果。
4、「無限防衛」和通常說的「八大重罪」沒有直接關系,根據《刑法》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㈦ 中國刑法八大罪是什麼
中國刑法「八大重罪」具體是指:
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
強奸罪、
搶劫罪、
放火罪、
販賣毒品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爆炸罪。
(7)中國最重的罪是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㈧ 中國刑法最大的罪名是什麼
「八大重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刑法》17條規定)
14周歲到16周歲一般情況下免於刑事處罰,但除了以上8大罪。所以你該知道以上罪名之重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