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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有空置房是如何計算的

發布時間:2022-08-02 08:31:13

『壹』 物業管理辦法新規定空置房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物業法這一法律條文,意思最為接近的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2003年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至今仍在執行,各省、自治區及地級市也專門制定了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但部分省市已經出台了適應地方的更具體的規定。
1、關於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標准:根據法律規定,業主是房屋產權的所有人,具有房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所以,業主是否入住並不影響物業費的交納,因此即使業主沒有入住,其所有權的房屋仍然在小區物業的服務范圍內,並享受到了相應的服務,應該按時按規定交納物業費。至於是否收取全額物業費,需要和開發商、其他業主、主管部門協調商定。
2、物業費包括什麼: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費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費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秩序維護、辦公費用,以及固定資產、公眾責任保險及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3、物業費收取標准:物業服務收費辦法規定,物業費收取標准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通常寫字樓、商業及工業園區等非住宅類實行市場調節價,即由合同雙方協商定價;普通住宅前期物業費收取標准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公司及開放企業參考政府公示的物業費標準定價;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准,由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
4、物業費定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准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收費標准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5、物業費計算:一般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物業服務范圍、內容確定物業服務等級,根據物業服務等級及設備設施狀況(如有電梯與無電梯)參考政府指導價或協商確定基準價格。根據不同情況分為不同的收費標准,通常物業費按物業的建築面積收取,計價方式為元/平方米,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月、季度或年收取,但一次預收不可超過一年。
拓展資料:空置房的定義是什麼?
空置房分兩種,一種是房屋已交付使用但開發商尚未出售的房屋,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另一種是已具備交付使用條件,但因業主個人原因未辦理入住或已辦理入住手續但未使用該房屋。物業費由業主承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貳』 空置房物業費如何計算

空置房物業費也是需要繳納的,和普通房屋一樣,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數額交。空置物業費是指房屋空置沒人住的情況下需要交的物業費。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屋無法入住就由開發商繳納物業費。如果是業主自己無正當理由堅持不入住也需要繳納物業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叄』 空置房物業費怎麼算

空置房一般按照標准全額收取物業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小區內有未完工建築的可以向物業公司申請物業費打折,優惠規定標準的15%~30%;辦理過戶手續後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與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協商一致,可以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
【法律依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准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肆』 空置房物業費70%的依據

法律分析
1、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空置房也是要收取相
關的物業費的,因此收取物業費也是合理的,物業
是管理整個小區的衛生、安全、車輛、設施等細節
管理,而並不是單獨為一家業主提供服務的。另外
,每個區域的地方法規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說武漢
空置房物業費就是按照70%的費用收取的,因此空
置房物業費為70%也是合理的。
2、現在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 並沒很確切的說
明過物業如果出售後,業主入住前的物業管理服務
費應該如何收取。但是也有些地區的省市規定了,
若是業主辦理了入住的手續後,連續六個月以上未
入住房屋,導致房屋一直的空置,那麼業主可以向
物業書面備案一下,說明情況,並且按照規定交納
空置物業費,一般是根據當地價格收取。
3、對於一直末入駐的業主或末使用連續超過6個月
以上的車位、物業,關於這兩點都最好事前向物業
處進行書面的申請,並且經過物業審核和了解後,
會要求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物業費的70%,用來繳納
車位、衛生、水電及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等。
小編結語:以上內容就是關於空置房物業費
法律依據

『伍』 新物業法對空置房怎麼收費

【法律分析】:(一)已經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方式
在物業已經出賣並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後,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後,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二)尚未交付房屋的物業費收取方式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依據以上法規,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用,其計費時間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簽訂的合同規定的計費時間為准。
(三)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標准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准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准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陸』 空置房規定

空置房應視同一般商品房管理,鑒於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收取物業費應由房屋所有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商定。

《物業法》對空置房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物業法這一法律條文,意思最為接近的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2003年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3〕1864號),至今仍在執行,各省、自治區及地級市也專門制定了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但部分省市已經出台了適應地方的更具體的規定。

1、關於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標准:根據法律規定,業主是房屋產權的所有人,具有房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所以,業主是否入住並不影響物業費的交納,因此即使業主沒有入住,其所有權的房屋仍然在小區物業的服務范圍內,並享受到了相應的服務,應該按時按規定交納物業費。至於是否收取全額物業費,需要和開發商、其他業主、主管部門協調商定。

2、物業費包括什麼: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費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費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秩序維護、辦公費用,以及固定資產、公眾責任保險及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3、物業費收取標准:物業服務收費辦法規定,物業費收取標准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通常寫字樓、商業及工業園區等非住宅類實行市場調節價,即由合同雙方協商定價;普通住宅前期物業費收取標准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公司及開放企業參考政府公示的物業費標準定價;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准,由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

4、物業費定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准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收費標准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5、物業費計算:一般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物業服務范圍、內容確定物業服務等級,根據物業服務等級及設備設施狀況(如有電梯與無電梯)參考政府指導價或協商確定基準價格。根據不同情況分為不同的收費標准,通常物業費按物業的建築面積收取,計價方式為元/平方米,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月、季度或年收取,但一次預收不可超過一年。

綜上所述,關於物業法對空置房的規定問題,我國目前並沒有物業法這一法律規定,在類似的行業性文件: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也沒有專門的條文對有關空置房事項進行明確規定,由此可判斷,空置房應視同一般商品房管理,鑒於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收取物業費應由房屋所有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商定。

『柒』 空置房物業費怎麼算/空置房物業費怎麼算

空置房物業費的收取:經業主驗收,因未裝修不具備入住條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後(含房屋裝修)因故長期不使用的空置房,從驗收或業主報告物業服務企業,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即日起,其物業服務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70%交納。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捌』 物業空置房收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房屋空置未使用,也應當繳納物業費。業主不能以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為由拒付。根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在與物業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可以只交70%的物業服務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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