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貿易中的貨船到中國都需要辦什麼手續
這些屬於國家商務外貿部門的事情,你可以到國家外貿部分咨詢需相關程序。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設施以及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以利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特製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船舶、排筏 、設施和人員 ,以及船舶 、排筏 、設施的所有人和經營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和經營人)。
前款內河通航水域,適用於國境河流中國管轄水域;但是,中國政府同其他國家政府簽有協議或者協定的,按照協議或者協定執行。第三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是對內河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第二章船舶、排筏、設施和人員第四條船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准航行:
一、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持有合格的技術證書或者文件;
二、經登記持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船舶登記證書或者船舶執照;
三、按國家規定必須投保船舶險的船舶,應當持有保險文書或者證明文件;
四、按國家規定配備持有合格職務證書的技術船員、駕長、渡工和其他船員。第五條機動船舶的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無線電報務員或者話務員,應當經過考試,持有合格職務證書。
非機動船舶的駕長、渡工,應當經過考核,持有合格證件。
其他船員應當經過安全教育和專業訓練。第六條竹木排筏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航行設備、救生設備和足以保障安全航行的排工。排工配備標准由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排頭工應當經過林業部門培訓,持有合格證件。
游覽排筏駕駛人員的管理,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第七條設施應當按國家規定配備安全設備和人員。第八條船舶應當按國家規定,向主管機關繳納船舶港務費。第三章所有人和經營人第九條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第十條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對其所有的或者所經營的船舶、 排筏、 設施的安全負責,並且應當做到下列各項:
一、加強對船舶、排筏、設施的安全技術管理,使之處於適航狀態或者保持良好技術狀況;
二、配備的船員、排工或者人員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任用無合格職務證書或者合格證件的人員擔任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報務員、話務員、駕長、渡工和排頭工;
三、加強對船員、排工和其他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強令所屬人員違章操作;
四、根據船舶的技術性能、船員條件、限定航區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五、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業第十一條船舶、排筏、設施在內河航行、停泊和作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港航規章。第十二條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內河港口,必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批准,並申請指派引航員引航。進出港口和在內河航行期間,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和監護。第十三條中國籍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或者接受檢查。第十四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到限制的區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或者主管機關公布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除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外,禁止船舶、排筏進入或者穿越禁航區。第十六條船舶不得超載運輸。嚴禁不具備載客條件的船舶私自搭客。第十七條船舶從事拖帶航行,應當遵守拖航的有關規定。第十八條船舶應當在核定的航區內航行,所採用的航速應當足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不危及其它船舶、排筏、設施的安全。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內和在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的航速行駛。第十九條船舶和排筏停泊,不得妨礙其它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設施、堤防的安全。
除無人駁船外,停泊船舶必須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第二十條在通航河流中人放或者拖運竹木排,應當遵守人放或者拖運竹木排的規定。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一條船舶、排筏、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其離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業、駛向指定地點: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港航規章;
二、不適航或者不適拖;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手續未清;
四、未向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的擔保;
五、有妨礙交通安全的情況。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1997)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船舶技術設備狀況和人員配備及適任狀況的監督檢查,保障水上人命財產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國籍200總噸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總噸或36.8千瓦以上內河船舶和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包括海上系泊點)的一切外國籍船舶。
本規則不適用於從事營業性運輸以外的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統一管理全國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
各港務(航)監督負責對進出本港的中國籍船舶實施安全檢查。
對外國籍船舶的安全檢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批準的港務監督實施。第四條適用本規則的中國籍船舶必須配有《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並應在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或進港簽證時出示。《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用完應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由港務(航)監督機關核發。
外國籍船舶,應在辦理進港查驗手續時出示《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第二章檢查第五條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於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業期間進行。禁止對在航船舶進行安全檢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對中國籍船舶的安全檢查,以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我國認可的有關國際公約為依據;對外國籍船舶的安全檢查,以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以及《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為依據。第七條對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證書及有關文件、資料;
(二)船員及其配備;
(三)救生設備;
(四)消防設備;
(五)事故預防;
(六)一般安全設施;
(七)報警設施;
(八)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
(九)載重線要求;
(十)系泊設施;
(十一)推進和輔助機械;
(十二)航行設備;
(十三)無線電設備;
(十四)防污染設備;
(十五)液貨裝載設備;
(十六)船員對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第八條檢查人員進行船舶安全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檢查工作證件。船長(駕長)應如實報告船舶的安全狀況,並指派有關船員陪同檢查。陪同檢查的船員應按檢查人員的要求,調試和操縱有關設備,回答有關問題。第九條對中國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後,檢查人同應在《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內填寫船舶安全檢查記錄,並簽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註明所查項目、發現的缺陷及處理意見,簽名並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
《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內,一分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一份由港務(航)監督存查。第十條對外國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後,檢查人員應簽發《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簽名並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
《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一式兩份、一份交船長,一份由港務監督存查並視情況將其副本送交船旗國主管當局和國際海事組織。第十一條經港務(航)監督安全檢查的中國籍船舶和經《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成員海事當局檢查的外國籍船舶,一般六個月內不再檢查。但下列船舶不受六個月的限制:
(一)國際航行的客船、滾裝船、散貨船以及油船、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
(二)新發現存在若幹缺陷的;
(三)發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四)被舉報低於標准要求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指定需要檢查的。第三章處理第十二條船舶必須按照《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缺陷予以糾正和改善,並申請復查。第十三條檢查人員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糾正缺陷的,船舶在離開指定港口前應當糾正。指定港口為中國港口的,船舶應在離港前申請復查;指定港口為外國港口的,中國籍船舶應在抵達中國第一港口時申請復查。
4. 貨船去韓國拉貨回中國海關是怎麼檢查船上的貨物的
先是掃描啊,或者初步判斷有問題的,就會進行開箱檢查
5. 國內船舶檢驗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船舶入級的部門看資料需要哪些!比如地方海事就需要:技術資料、質量證明書、工作檔案、設備證書、材料證書等,如其它級要:報檢單、材料證明書、油漆證明書、設備證明書、各項試驗的檔案等!
6. 何為船舶聯檢,由哪些口岸單位進行檢查,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好似上海中外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國外運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中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位於上海的專業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1、中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作為中國最大的船舶代理公司之一,中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憑借其母公司在中國貨運代理行業的領先地位以及與國內外著名航運公司的良好合作關系,為客戶提供銜接緊密,涉及面廣,方案周全的船舶代理服務。利用先進的信息系統和規范的操作流程來保證各項代理服務的順利實施。通過與國內外客戶的業務交流,中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以誠信聞名於航運界。同時,公司通過遍及國內江海港口的71個分支機構和數個海外代表處,以其強大的代理網路為船公司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而上海中外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則是基於上海開展船務代理業務,服務於通過長江口錨地進入上海港口的船隻。
根據國際航運的習慣做法,船務代理業務范圍主要包括有四個方面即:船舶進出港業務、貨運業務、供應業務和其它服務性業務。
1.船舶進出港業務:包括申報海關和辦理相關的聯檢手續,安排拖輪引航、船舶靠泊、檢驗、修理、掃艙、洗臉、熏艙。辦理海上救助、海事處理以及買賣船舶和期租船在港的交接手續等。
2.貨運業務:包括安排貨物裝卸、貨艙檢驗、理貨、交接中轉、儲運、理賠。代船公司承攬貨載、簽發提單、計收運費、代付各種款項和費用。同港方簽訂滯期、速遣協議和結算。代貨主租船訂艙和繕制貨物運輸單證等。
3.供應業務:包括辦理燃料、淡水、物料、伙食供應。代購、轉送船用備件和物料等。
4.其它服務性業務:包括辦理船員調換、遣返、出入境手續、就醫、參觀游覽、船員家屬探望、船員信件轉遞以及船公司或船長臨時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等。
雖然整個實習過程並不長,但是在過程中我也通過觀察和部分的操作收獲了一些船務計劃相關的知識,現整理如下:
單船作業卡,其中包含以下文件::
1.與船長,客戶之間的往來e-mail 2.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 Declaration form for danger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s
3. 由托運人出具 船舶載運外貿散裝液態危險貨物進港預報告表
4. 船舶排污申報表(船名,國籍,ETA BURSE ETD 排污量)
5. 船舶申報表(到海關)呼號 航次 船名 國籍 ETA ETD
6. ESTIMATE PORT DISBURSEMENT (PORT CHARGES, AGENCY COST, OTHERS. PILOTAGE引航費 TUGGAGE拖輪使用費 MOORING解纜系纜費 SUNDRIES其他)
7. 船舶出口裝貨聯系單
8. 海運出口托運單
9. CARGO MANIFEST
10. DESPATCH AGREEMENT 速遣協議
11. LINER B/L 排船提單(由港務局排船入港出港)
在船務計劃操作中與船長及船務委託人之間的來往email中包含了很多縮寫,其中我在過去不熟悉的有:
RPM radio prestique message DERATTING 除鼠證 PROVISION 補給F/2.0M A/4.6M M/3.3M 前吃水 後吃水 中吃水 air draft:28m 水上高度RGDS regards master船長INTINEARY 動態 ASF as follows CC to BERTH碼頭
Surveyors 檢驗 TUGHIRE拖輪使用費 FYI for your information HP馬力 BOW THRUSTER 撤退TIDAL(tide al)潮水
APPLICATION FOR TONNAGE DUES CERTIFICATE 噸位申請書
REPORT OF ENTRY FOR INCOMING SHIP 船舶進港申報單
GENERAL DECLARATION總申報單
CREW LIST 船員名單
CREW 』 S EFFECTS DECLARATION船員物品申報單
SHIP』S STORES DECLARATION 船用物品申報單
MARINTIME DECLARATION OF HEALTH健康申明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RC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航海健康申報證
CARGO DECLARATION貨物申報單
NOTICE OF REDINESS 備妥通知書
船務代理相關:
船務代理含義:代表委託方負責船舶進出港口的操作,在港期間的管理和維護。
船務代理涉及業務:
1.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
2.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
3.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
4.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與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
5.代收運費,代辦結算
6.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業務
港口代理業務:
1抵港前:明確委託關系,了解來港船舶性質,任務,租約及有關貨物買賣合同條款,運輸契約等。向有關口岸查驗單位辦理船舶進港。檢驗檢疫申報手續(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船舶報告概況單,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載貨清單,O B/L STOWAGE PLAN,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船舶費用分攤表,船舶速遣協議書)
2船舶在錨地:
1)與船長聯系,了解錨位,抵港實際吃水,船上存油存水情況,通知靠泊計劃,錨地檢疫時間,引水員上船時間,同時向委託方發到泊電報。
2)將下錨時間,錨位通知海事局和港務局調度
3)將噸稅申請書,總申報書,船員(旅客)名單,船員物品清單,船舶物品清單,航海健康申報單,進出口載貨清單分別向海關,邊防,海事局,檢驗檢疫部門辦理進口申報系統。
4)保持與船上的聯系
5)協助掌握船舶在港修理,加油加水,檢修主機,船員等情況
6)進港計劃確定後,立即通知船長做進港准備,引水員上船,起錨作業時間。
7)港方要求看貨的安排
3船舶在港作業期間工作:
1.船舶從錨地靠碼頭,外勤登船,核實靠泊時間、拖輪使用時間、引水員上下船時間,告知船長作業安排和預計離港時間
2.協助船長填寫申請表
3.噸稅申報單
4.向船長索取進口貨物單證(進口貨物倉單、裝箱單、提單副本、船舶積載圖、危險品貨物清單、大件尺碼單、復制傳送到有關單位
5.將出口貨物載貨清單、危險品准裝單、大件尺碼單=出口貨物積載圖
6.ROD
7.核對吊桿數和負荷量,了解備機時間
8.請船長簽署各項已產生費用單據,記錄船長交辦事宜
9.接受海事報告,連同航海日誌摘抄與舉證材料,24小時內交海事局備案
10. 協助檢疫
11. 安排修船與船檢
12. 期租船還船事宜安排
13. 作業進度(作業動態報告)
14. 裝卸現場的協調
15. 裝卸時間記錄
16. 理貨,其中件雜貨與集裝箱貨強制理貨,散貨則非強制
17. 有關電報與信箋交船長
7. 為什麼國內的有些貨船必須須繞道航行,才能回國靠岸
一、為什麼要實施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作了修正,第十二條由原規定「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本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必須辦理進出港簽證。」修正為「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本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為便利船舶進出港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決議,交通運輸部海事局11月22日發文決定取消國內航行海船進出港簽證,實施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
二、本批次實施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范圍有哪些?
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
三、簽證取消後國內航行海船《船舶簽證簿》還有效嗎?
自本2016年11月22日起,取消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船舶簽證簿》的配備和使用。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均不再辦理船舶簽證簿的核發、換發和補發。《船舶簽證簿》不再作為船舶的法定文書。
四、什麼情形下需要辦理船舶進出港報告?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向預計離泊或者抵達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
(1)由港內駛出港外;
(2)由港外駛入港內;
(3)因作業需要在港內航行駛出港內泊位;
(4)因作業需要在港內航行駛入港內泊位;
(5)駛出船舶修造(廠)點、港外作業點、海上作業平台;
(6)駛入船舶修造(廠)點、港外作業點、海上作業平台。
第1、3、5項統稱出港報告,第2、4、6項統稱進港報告,船舶應當在預計離港或者抵港4小時前向將要離泊或抵達港口或作業點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或作業點時報告。船舶在港時間不足4小時的,應在靠港後立即辦理出港報告。
五、船舶進出港報告哪些內容?
進港報告
.1船舶航次動態信息:上一港、擬靠泊碼頭泊位、擬進港時間、進港船舶艏/尾吃水;
.2在船人員信息:船員姓名、職務、適任證號;
.3客貨載運信息:載客人數、貨物種類及貨物數量、集裝箱數量及重量等。
出港報告
.1船舶航次動態信息:下一港、擬出港時間、出港船舶艏/尾吃水;
.2在船人員信息:船員姓名、職務、適任證號;
.3客貨載運信息:載客人數、貨物種類及貨物數量、集裝箱數量及重量等。
六、誰可以辦理船舶進出港報告?
船舶、航運公司或其代理人可辦理進出港報告。
七、如何辦理船舶進出港報告?
辦理人可登陸海事船舶進出港報告服務網或使用海事船舶進出港報告手機APP客戶端,辦理船舶進出港報告。
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或者公司應當登陸海事船舶進出港報告服務網(原船舶電子簽證服務網,http://180.169.34.36)進行在線注冊和辦理船舶進出港報告。已注冊過電子簽證帳號的船舶無需重新申請注冊,使用原帳號登陸和辦理。
具體辦理程序詳見《遼寧海事局國內航行海船進出港報告辦理指南》。
八、特殊情形下船舶進出港報告有何規定?
(一)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序報告進港或出港信息應在任務完成後及時補辦進出港報告。
(二)拖帶運輸的,被拖船進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報告。
(三)拖駁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辦理進出港報告。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每天至少報告一次進出港信息:
.1船舶在固定航線航行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
.2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圍內航行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
.3港內作業船舶在港內作業時;
進出港報告信息應包括自上一次報告至本一次報告期間的總航次數和客貨載運信息。
九、船舶進出港報告信息如何反饋?
船舶成功提交進出港報告信息後,系統會向船舶預留的手機反饋信息收妥回執,並對船舶提交的進出港報告信息進行安全校驗,校驗後的提示信息也將反饋至船舶。
船舶應當根據接收到的安全校驗提示信息,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船舶在提交進出港報告信息後,未收到確認回執的,應主動聯系擬抵達港口或者駛離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
十、船舶進出港報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船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信息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對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當船舶報告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與實際不符時,應重新辦理進出港報告,並在備注欄中註明原因。
(二)船舶應在航海日誌內對辦理進出港報告信息情況作相應的記載。
(三)船舶應當妥善保管船舶進出港報告
8.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廢止了嗎
沒有廢止。
根據中國海事局網站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截至2016年5月31日)」,關於實施《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港監字〔1995〕133號)仍然是有效的。因此,判斷《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也應當是有效的。
9. 一艘外籍船舶靠泊中國港口需要經過哪些環節
一艘外籍船舶靠泊在中國港口要辦理靠泊申請,首先要委託中國的船代公司,然後船代公司向要靠岸的港口辦理靠泊協議並洽談過港費,簽訂作業合同和費用計算模式,然後向港口所在地海事局提出靠泊申請,並說明靠泊的目的和裝卸的貨物明細,然後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繳納稅負,然後辦理檢疫檢驗手續,再辦理引航和助航手續,這些手續辦理的時候,船舶可以在錨地等候,手續完備以後,海事局通知港口公司可以接船了。船舶進入港口以後,還要辦理水尺標定和堆場位置,就可以裝卸作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