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的法律屬於什麼法系
民法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
歐洲大陸19世紀以民法典的頒布而形成的獨特風格的法律文化現象。與英美法系並列的、影響較大的法系。分為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兩個友系。前者如法國、比利時、荷蘭、義大利、西班牙和拉美各國的法律;後者如德國、奧地利、瑞士、日本等國的法律。
民法法系特點
1、民法法系以成文法為主,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國行政法就承認判例法);
2、具有悠久的法典編纂的傳統;
3、在法學理論上崇尚理性主義、傾向於建構重視邏輯,抽象化的概念體系;
4、在司法審判中傳統上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條審判,以三段論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
B. 中國屬於什麼法系
中華法系。
中華法系開始形成於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時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國家與法產生於夏朝,以後經商朝到西周時期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成文法在各國頒布,到秦朝時中華法系有了雛形。秦朝的法律制度從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來看,已經很完備,初步確立了中國古代各項法律的原則。
此後,經過西漢和東漢,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長達八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體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議》,這是中華法系完備的標志。
唐朝以後,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學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還用的省(相當於中國的部)、地方的縣(相當於中國的省)、府、道都是學習隋唐法制的結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過程中中華法系宣告解體,同時建立了中國近代法制的雛形。中華法系的特點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主。第二,禮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則。第三,刑法發達,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拓展資料: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學家們根據世界各國法律基本特徵劃的五大法系:歐洲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也有的法學家分為資本主義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
由於歷史原因,有些國家或地區,如菲律賓、南非、英國的蘇格蘭、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兩系的特點。
而在亞洲和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與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點,如印度法律主要屬於普通法法系,但又屬於印度教法系;敘利亞法律主要屬於民法法系,但又屬於伊斯蘭教法系。
總體上講,英美法國家主要是英國及其過去的殖民地: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國的蘇格蘭、美國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C. 中國法律體系屬於哪個法系
法律分析:大陸法系。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D. 中國(內地)屬於什麼法系
屬於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多稱民法法系,中國法學著作中慣稱大陸法系。指包括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初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仿效這種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系並列的淵源久遠和影響較大的法系。
古代羅馬法反映和調整了羅馬奴隸制社會高度發達的簡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法律關系,以完備的法律形式維護私有制。中世紀中後期,羅馬法在歐洲傳播較廣,從而產生了一些熟諳羅馬法的學者和官吏。近代資產階級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後,比較完整地採納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原則,加以修改和發展,以適應資本主義的需要。1804年拿破崙按照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博愛」口號以及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和自由競爭的原則,親自指導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是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德國統一後的法律雖然帶有封建殘余性質,但是,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在立法原則和立法技術上都更為精細完備,也是大陸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
大陸法系的特點,論者所見不一,概括地說來有:①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性。雖然也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的餘地,並承認判例和習慣在解釋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職能,強調立法是議會的許可權,法官只能適用法律,決案必須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為依據。②比較強調國家的干預和法制的統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許多法律行為需要國家的鑒證、登記,檢察機關壟斷公訴權,庭審時採取審問制,以及法院的體系統一,等等。③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強調法典總則部分的作用,這是羅馬法的一種傳統。英美法系至今沒有如大陸法系那樣嚴密的理論概括,法令也只著重分則。④注重法典的體系排列,講求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明確性和語言的精練。當然,這些特點都只是相對而言的。
隨著歐洲一些殖民國家的向外擴張,大陸法系也擴及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等地。由於源流不同,大陸法系大體又可分為法、德兩個支系,法國、比利時、荷蘭、義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國屬於前者;而德國、奧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國則屬於後者。在同一法系各國中,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有的國傢具有較大的特點。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便受到美國法很大的影響;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各國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徵;荷蘭則形成了所謂羅馬-荷蘭式法律制度。
E. 中國法律體系屬於哪個法系
1、大陸法系,也稱民法法系,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該法系國家的重要標志。但我國沒有。
2、大陸法系國家,只承認制定法效力,在法律上不承認判例效力。而英美法系,除立法機關有造法功能,法官也有造法功能。這點上,我們的法官個人雖然有造法權力,但法院有,法院的司法解釋,效力一般要比行政法規、規章高,有時甚至超越法律。如刑訴方面,刑訴法只有200多條,而高法、高檢的解釋不下1000條。這些解釋,很多實際上都是准法律,並不是一般的「解釋」。
3、總結我們有立法權的機關,有以下四類:
(1)人大,也就是狹義的立法機關吧。立法作用等同兩大法系的議會,產生制定法。
(2)法院,類似於英美法系的法官。最高法院的解釋相當於衡平法,地方法院的解釋相當於普通法。而最高檢察院的解釋算是准衡平法吧,地方檢察院的解釋算準普通法。
(3)行政機關,有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的部門規章,省級政府、地級市政府(含副省級)的地方政府規章。這也是中國特色的體現。
(4)黨機關,其紅頭文件雖沒有正式的效力,但實際作用遠勝過上述其他各類(包括第一類)。這當然更是中國特色了。
綜上所述,我認為,中國不屬於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中的任何一類。屬有中國特色的、自成一體的法系吧,不妨叫中國法系吧(叫中華法系本來很好聽、但與歷史會產生沖突)。
F. 中國的法律是屬於什麼法系的
大陸法
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多稱民法法系,中國法學著作中慣稱大陸法系。指包括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初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仿效這種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系並列的淵源久遠和影響較大的法系。
古代羅馬法反映和調整了羅馬奴隸制社會高度發達的簡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法律關系,以完備的法律形式維護私有制。中世紀中後期,羅馬法在歐洲傳播較廣,從而產生了一些熟諳羅馬法的學者和官吏。近代資產階級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後,比較完整地採納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原則,加以修改和發展,以適應資本主義的需要。1804年拿破崙按照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博愛」口號以及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和自由競爭的原則,親自指導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是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德國統一後的法律雖然帶有封建殘余性質,但是,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在立法原則和立法技術上都更為精細完備,也是大陸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
大陸法系的特點,論者所見不一,概括地說來有:①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性。雖然也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的餘地,並承認判例和習慣在解釋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職能,強調立法是議會的許可權,法官只能適用法律,決案必須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為依據。②比較強調國家的干預和法制的統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許多法律行為需要國家的鑒證、登記,檢察機關壟斷公訴權,庭審時採取審問制,以及法院的體系統一,等等。③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強調法典總則部分的作用,這是羅馬法的一種傳統。英美法系至今沒有如大陸法系那樣嚴密的理論概括,法令也只著重分則。④注重法典的體系排列,講求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明確性和語言的精練。當然,這些特點都只是相對而言的。
隨著歐洲一些殖民國家的向外擴張,大陸法系也擴及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等地。由於源流不同,大陸法系大體又可分為法、德兩個支系,法國、比利時、荷蘭、義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國屬於前者;而德國、奧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國則屬於後者。在同一法系各國中,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有的國傢具有較大的特點。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便受到美國法很大的影響;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各國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徵;荷蘭則形成了所謂羅馬-荷蘭式法律制度
G. 中國屬於哪個法系
大陸法系。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7)中國是什麼法系擴展閱讀: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屬於這個法系的除法、德兩國外,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大陸法系的特點如下: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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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嗎
中國屬於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屬於這個法系的除法國、德國兩國外,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系是根據若干國家和地區基於歷史傳統原因在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法律的一種分類,它是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的總稱。
I. 中國法系屬於什麼法系
中國大陸是社會主義法系,台灣地區和澳門是大陸法系(民法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國大陸的社會主義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區別:中國的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一國法律體系的性質由一個國家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多稱民法法系,中國法學著作中慣稱大陸法系。指包括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初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仿效這種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隨著歐洲一些殖民國家的向外擴張,大陸法系也擴及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等地。由於源流不同,大陸法系大體又可分為法、德兩個支系,法國、比利時、荷蘭、義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國屬於前者;而德國、奧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國則屬於後者。在同一法系各國中,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有的國傢具有較大的特點。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便受到美國法很大的影響;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各國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徵;荷蘭則形成了所謂羅馬-荷蘭式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