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主席多少年換屆
法律分析:主席五年一換屆,每屆任期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代表,也是國家機構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Ⅱ 主席一屆多少年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一屆任期五年,只能連任兩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代表,也是國家機構之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Ⅲ 全國人大是哪幾年換屆的
全國人大是五年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3)中國什麼時候換主席擴展閱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職能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Ⅳ 中國多少年換一次主席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國家主席和總理都是5年一屆。國家主席的任期是五年為一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的每屆任期相同,即自每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之時開始,履行職務至下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新的主席、副主席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Ⅳ 中國的主席任期制度
法律分析:在我國,國家主席並不是一個職務,而是國家機構,只不過國家主席由一人擔任,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還擁有公布法律和人事任免等職權。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Ⅵ 自從新中國建立,中國有幾位主席
歷任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澤東(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劉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慶齡,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職權)
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義行主席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
宋慶齡(1981年5月16日授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982年以後)
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楊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江澤民(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胡錦濤(2003年3月15日至今)
Ⅶ 國家主席劉少奇是哪1年被解除國家主席職務的中國的憲法又是哪1年取消了國家主席的
1) 劉少奇並未被解除國家主席職務.
1969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因受林彪、「四人幫」的蓄意誣陷和殘酷迫害,在開封不幸病故。終年71歲(1898年)。
劉少奇出生於湖南寧鄉,1919年在保定參加了五四運動。1920年加入社會主義青年團。1921年在莫斯科東方大學時轉入中國共產黨。1922年夏回國。先後在上海、廣州等地工作,參加領導了五卅大罷工和省港大罷工。1927年在中共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央委員。大革命失敗後,到上海、天津、東北、華北等地,從事黨的白區工作。1929年六屆四中全會上當選為政治局委員,任黨中央職工部部長、全國總工會黨團書記。他是中國工人運動的主要領導者和組織者之一。1932年,進入江西中央革命根據地,任全國總工會委員長。1934年10月,參加二萬五千里長征。在遵義會議上,堅定地支持毛澤東所代表的正確路線。1936年任北方局書記。1938年任中原局書記,組織建立了華中抗日根據地。1939年在延安馬列學院作了《論共產黨員的修養》的講演。1941年在華中局黨校作《論黨內斗爭》的報告。皖南事變後,任新四軍政委、華中局書記。1943年返回延安,任中央書記處書記和軍委副主席。1945年在黨的七大作《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當選為中央書記處書記。1949年當選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軍委副主席、政協常委、全國總工會名譽主席。1954年一屆人大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1956年黨的八大會後,任政治局常委、副主席。在第二、第三屆全國人大會上,均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兼國防委員會主席,一直到逝世。
2)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二部憲法。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
Ⅷ 中國主席當多久
法律分析: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