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怎樣判死刑
死刑犯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2. 中國怎麼執行死刑
中國執行死刑的流程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執行後,逐級發回到原審法院執行;2、執行之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准許死刑犯會見近親屬;3、執行時同級的檢察院要派員在現場監督,審判人員還要對死刑犯檢明正身,聽取遺言等;4、判處死緩的,可以由高院核准,發回原審法院,然後交給公安機關進行收監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3. 中國死刑犯是怎樣執行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的死刑犯執行方式主要採用注射或者槍決等方法,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該在指定的羈押場所或者刑場內進行執行;如果是採用槍決或者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該事先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七條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
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 中國如何執行死刑的
法律分析: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內交付執行。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等,然後交付執行。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予以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形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5. 中國是怎麼執行死刑
法律分析: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方式主要是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槍決或者注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6. 中國死刑一般怎麼判
法律分析:我國的刑法仍然保留了死刑制度,但是刑法上有少殺慎殺的原則,並且對於故意殺人、強奸、綁架、爆炸、防火等因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可以通過對其限制減刑,保證其至少服刑二十年以消除人身危險性,盡可能減少死刑適用。但對於決定執行死刑的罪犯,在上級法院的通知下達後,下級法院必須在一周內執行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7. 中國死刑怎麼執行
法律分析:中國死刑的執行程序: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在執行死刑三日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再交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五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確實無法與罪犯近親屬取得聯系,或者其近親屬拒絕會見的,應當告知罪犯。罪犯申請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下遺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安排,但罪犯拒絕會見的除外。罪犯拒絕會見的,應當記錄在案並及時告知其近親屬;必要時,應當錄音錄像。罪犯申請會見近親屬以外的親友,經人民法院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准許。罪犯申請會見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經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同意;會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視頻方式安排會見,會見時監護人應當在場。會見一般在罪犯羈押場所進行。會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附卷存檔。
第五百零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三日以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第五百零七條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