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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品稅有哪些特徵

發布時間:2022-08-11 01:57:49

Ⅰ 商品稅的商品稅的特點

同其他稅類相比,商品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商品稅主要對有生產經營的企業課征,相對於個人征稅而言,由於企業規模比較大,稅源集中,徵收管理比較方便。商品稅的計算相對於所得稅來說,較為簡單方便。

Ⅱ 商品課稅的特點是什麼

商品課稅是指對生產、消費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所課的稅。這里所說的商品,既包括有形商品,如食品、服裝、住宅等,也包括無形商品,如專利、技術等;既包括資本性商品--生產資料,也包括消費品--生活資料;既包括本國商品,也包括從外國進口的商品。
商品課稅在歷史上是各國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它和財產稅、所得稅共同構成當代稅收的三大體系。與財產稅、所得稅相比,商品課稅具有以下幾方面特性。
1.課稅對象廣泛
商品和勞務是社會最基本的活動,也是最廣泛的課稅對象。和財產稅、所得稅相比,商品稅的課稅對象最為廣泛,因而易於政府取得財政收入。
2.以流轉額做課稅基礎
與所得稅相比,商品課稅征於產品交易的賣方,即企業單位的毛收入或增值額;而所得稅則課征於生產要素交易的賣方,即個人家庭部門的純所得。所以商品課稅是以商品價值的流轉額為課稅基礎,而不是以凈所得為基礎。
最重要的區別是:所得課稅是對人稅,而商品課稅是對物稅。所得稅要給予納稅人以個人情況的寬免和扣除,並可適用累進稅率;商品稅則不考慮個人情況,並適用比例稅率。
3.課稅環節較多
商品課稅的課征環節,從商品流通過程來看,商品從原材料到產成品,要經過產制、批發和零售等環節,才能進入消費者手中。其中經過的階段和交易的次數有多有少,還經常分合多變。正因為商品流通存在著階段性,因而課稅的環節(階段)不同,稅收收入和對商品生產及流通的作用就不同。
4.重復課稅的存在
正因為商品課稅存在著課征環節問題,故要在兩個環節以上課征,或每一商品未進入最終消費品市場而繼續流通,經過課稅環節就要納稅,因而形成重復課稅。重復課稅是商品課稅的一大特性。
5.稅負可以轉嫁
由於商品課稅是在商品流通中進行的,故納稅人很可能通過提高商品價格,轉嫁給消費者;或壓低收購價格而轉嫁給生產者等等,而使稅款轉嫁給他人。
6.商品稅屬於對物稅
所得稅和財產稅屬於對人稅,商品稅則屬於對物稅。因而商品稅可以發揮對物稅的一切功能來為國家政治和社會經濟服務。

Ⅲ 商品交易稅是多少稅

中國的商品稅有17%、13%、11%、6%、0%等。
商品稅,是對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課征的稅種的統稱,也稱流轉稅。流轉稅又包括以下這幾種:
1.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
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
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2.消費稅。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於流轉稅的范疇。
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3.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
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其中,建安房地產的增值稅稅率暫定為11%,金融保險、生活服務業為6%。
4.關稅。
關稅是主權國家根據本國經濟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國家制定的方針、政策,用法律形式確定,由海關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所徵收的一種稅收。
我國關稅分為進口關稅、出口關稅及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同其他稅類相比,商品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商品稅收入的穩定性
與所得稅相比,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較為穩定。這是因為,商品稅是只要有市場交易行為就要課稅,而不受或較少受生產經營成本的影響;但所得稅只有在市場交易行為發生以後有凈收入才能課稅,一旦虧損,就不用納稅。因此,從政府角度來看,商品稅能及時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這也是為什麼許多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主體稅種為商品稅的主要原因。
2.課稅對象的靈活性
商品稅的課稅對象是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轉額,因此,在具體稅制設計時,可以選擇所有商品和服務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部分商品和服務進行征稅;可以選擇商品流通的所有環節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其中某一個或幾個環節進行征稅;可以選擇商品或勞務流轉總額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課稅對象的增值額進行征稅等等。這種靈活性,有利於國家或政府通過商品稅對經濟進行有效調節。

Ⅳ 中國的商品稅是多少

中國的商品稅有17%、13%、11%、6%、0%等。

商品稅,是對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課征的稅種的統稱,也稱流轉稅。流轉稅又包括以下這幾種:

1.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

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

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2.消費稅。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於流轉稅的范疇。

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3.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

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其中,建安房地產的增值稅稅率暫定為11%,金融保險、生活服務業為6%。

4.關稅。

關稅是主權國家根據本國經濟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國家制定的方針、政策,用法律形式確定,由海關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所徵收的一種稅收。

我國關稅分為進口關稅、出口關稅及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4)中國商品稅有哪些特徵擴展閱讀:

特點

同其他稅類相比,商品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商品稅收入的穩定性

與所得稅相比,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較為穩定。這是因為,商品稅是只要有市場交易行為就要課稅,而不受或較少受生產經營成本的影響;但所得稅只有在市場交易行為發生以後有凈收入才能課稅,一旦虧損,就不用納稅。因此,從政府角度來看,商品稅能及時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這也是為什麼許多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主體稅種為商品稅的主要原因。

2.課稅對象的靈活性

商品稅的課稅對象是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轉額,因此,在具體稅制設計時,可以選擇所有商品和服務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部分商品和服務進行征稅;可以選擇商品流通的所有環節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其中某一個或幾個環節進行征稅;可以選擇商品或勞務流轉總額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課稅對象的增值額進行征稅等等。這種靈活性,有利於國家或政府通過商品稅對經濟進行有效調節。

3.稅收徵收的隱蔽性

商品稅屬於間接稅。由於稅負轉嫁的存在,商品稅的納稅人經常與負稅人分離。因此,其稅負的承擔者往往並不能直接感受自己是稅收的實際繳納者,而納稅人只不過是整個稅收活動的中介者而已。同時,負稅人對於稅負增減的感受程度,也相對弱於所得稅的負稅人。增加商品稅所受到的反對程度相對較少。

4.稅收負擔的累退性

商品稅一般具有累退性質,較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商品稅一般按比例稅率徵收,因此負稅人的稅負隨消費的增加而下降。這樣,隨著個人收入的提高,相應的稅負就會下降。因此,商品稅徵收的結果是窮人用自己較大份額的收入承擔了這類稅收的負擔,而富人只用了其收入的較少份額。從這個意義上說,窮人的稅收負擔率更高。因而,當社會對公平問題予以較多關注時,必須降低此類稅收在稅制結構中的地位。

5.稅收征管的相對簡便性

商品稅主要對有生產經營的企業課征,相對於個人征稅而言,由於企業規模比較大,稅源集中,徵收管理比較方便。商品稅的計算相對於所得稅來說,較為簡單方便。

參考資料:網路-商品稅

Ⅳ 各類商品稅之間具有什麼樣的共性和個性

共性是都是按銷售交納增值稅,利潤交納所得稅;個性是不同的產品在計稅的時候,依據和稅種和稅率會有差異。
商品稅是指以商品和勞務為征稅對象,並以商品和勞務的流轉額為計稅依據所課征的稅種的統稱。商品稅,是對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提供個人和企業消費的商品和勞務)課征的稅種的統稱,也稱流轉稅。商品流轉額是指在商品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由於銷售或購進商品而發生的貨幣金額,即商品銷售收入額或購進商品支付的金額。非商品流轉額是指非商品生產經營的各種勞務而發生的貨幣金額,即提供勞務取得的營業服務收入額或取得勞務支付的貨幣金額。古今中外,商品稅在各國稅收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並且曾經是或正是許多國家的主要稅收來源。
拓展資料:
一、同其他稅類相比,商品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商品稅收入的穩定性與所得稅相比,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較為穩定。這是因為,商品稅是只要有市場交易行為就要課稅,而不受或較少受生產經營成本的影響;但所得稅只有在市場交易行為發生以後有凈收入才能課稅,一旦虧損,就不用納稅。因此,從政府角度來看,商品稅能及時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這也是為什麼許多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主體稅種為商品稅的主要原因。
2.課稅對象的靈活性商品稅的課稅對象是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轉額,因此,在具體稅制設計時,可以選擇所有商品和服務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部分商品和服務進行征稅;可以選擇商品流通的所有環節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其中某一個或幾個環節進行征稅;可以選擇商品或勞務流轉總額進行征稅,也可以選擇課稅對象的增值額進行征稅等等。這種靈活性,有利於國家或政府通過商品稅對經濟進行有效調節。
3.稅收徵收的隱蔽性商品稅屬於間接稅。由於稅負轉嫁的存在,商品稅的納稅人經常與負稅人分離。因此,其稅負的承擔者往往並不能直接感受自己是稅收的實際繳納者,而納稅人只不過是整個稅收活動的中介者而已。同時,負稅人對於稅負增減的感受程度,也相對弱於所得稅的負稅人。增加商品稅所受到的反對程度相對較少。

Ⅵ 我國目前稅制基本上是什麼的稅制結構

我國目前稅制基本上是以間接稅和直接稅為雙主體的稅制結構。目前我國的稅制結構與多數低收入國家的稅制結構相似,均表現出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特徵。

稅制結構模式是指由主體稅特徵所決定的稅制結構類型。

(一)以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以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就其內部主體稅特徵而言,又稱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模式,還可以進一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以一般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也就是對全部商品和勞務,在產制、批發、零售及勞務服務等各個環節實行普遍征稅。一般商品稅具有普遍徵收、收入穩定、調節中性等特點。一般商品稅在課稅對象確定上,既可以對收入全額征稅,也可以對增值額征稅。前者稱為周轉稅(產品稅),徵收簡便易行,但重復課稅,不利於專業化協作;後者稱為增值稅,可避免重復征稅但對征管有較高要求。

2、以選擇性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也就是對部分商品和勞務,在產制、批發、零售及勞務服務等環節選擇性徵稅。選擇性商品稅具有特殊調節作用。

(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結構模式就其內部主體稅特徵而言,又稱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模型。可進一步分為以下3種類型:

1、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一般是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個人收入水平較高,收入差異較大,需運用個人所得稅來穩定財稅收入,促進個人收入的公平分配。

2、以企業所得稅為主體。在經濟比較發達,又實行公有制經濟的國家,在由間接稅制向直接稅制轉換過程中,有可能選擇以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

3、以社會保障稅為主體。在部分福利國家,政府為實現社會福利經濟政策,稅制結構已由個人所得稅為主體轉向社會保障稅為主體。

(三)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是指在整個稅制體系中,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佔有相近比重,在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方面共同起著主導作用。一般說來,在由商品勞務稅為主體向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轉換過程中,或由所得稅為主體,擴大到商品勞務稅的過程中,均會形成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從發展的角度看,這種稅制模式是一種過渡性稅制結構模式,最終會被其中一種主體稅取代其雙主體地位。

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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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商品稅包括哪幾種

法律分析:商品稅是指以商品和勞務為征稅對象,並以商品和勞務的流轉額為計稅依據所課征的.稅種的統稱。商品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關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Ⅷ 我國商品稅法主要包括哪些

包括四類:

1、增值稅: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2、消費稅: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3、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

4、關稅:指進出口商品在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向進出口商所徵收的稅收。

Ⅸ 稅制體系的類型有哪些各有什麼特點

所謂稅制結構(Taxation Structure),是指構成稅制的各稅種在社會再生產中的分布狀況及相互之間的比重關系。

研究范圍
稅制結構的研究范圍主要包括主體稅種的選擇以及主體稅與輔助稅的配合等問題。一般而言,稅制的類型根據一國開征稅種的多少和類別,分為單一稅制與復合稅制。

單一稅制
單一稅制是指以一種課稅對象為基礎設置稅種所形成的稅制,它表現為單一的土地稅、單一的財產稅、單一的消費稅、單一的所得稅等較為單純的稅種構成形式。

復合稅制
復合稅制則是指由多種征稅對象為基礎設置稅種所形成的稅制,它是由主次搭配、層次分明的多個稅種構成的稅收體系。
在實踐中,單一稅制由於其自身缺乏彈性,難以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人和調節經濟的作用,還從未被哪一個國家真正採用過。因此,只有在復合稅制下才涉及到稅制結構問題,即稅制體系內部稅種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問題,特別是稅收體系中主體稅種的選擇及與其他稅種的相互關系問題。

作用
編輯
稅制結構是一國稅制體系建設的主體工程,合理地設置各類稅種,從而形成一個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的稅制體系,是有效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前提,也是充分體現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有力保證。然而,一國稅制結構的形成與發展,受其客觀的社會經濟條件的制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在現實社會,多數國家的稅制結構並非經過事前的完整設計或周密計劃,它的形成與發展往往受到某個發展階段社會經濟體制、生產力發展狀況、政府宏觀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響與制約,同時也受政治上各派勢力集團力量對比的左右,並在各種重大歷史事件積累的基礎上形成。所以說,一國稅制結構的形成與發展絕不像某些熱衷於重塑』稅制模式的稅收改革家們所想像的那樣,只要按照「最優」稅制理論,並由此推。導出理想的稅制模式作為稅制改革的目標,就可以取得完滿的結果。事實上,這些做法在實踐中因其忽視特定的政策目標及其業已存在的具體國情而難以被接受,並可能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研究稅制結構的過程就是結合本國具體國情深入分析和研究經濟發展規律的過程。

分類
編輯
研究稅制結構首先需要了解稅收的分類情況。綜觀世界各國的稅收分類,其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課稅對象的性質劃分稅制結構,可將稅收劃分為對商品(或勞務)的課稅、對所得(利潤)的課稅和對財產的課稅。這是當前各國最常用、最基本的稅收分類方法。
2、按稅收計征標准劃分稅制結構,可將稅收劃分為從量稅和從價稅。
3、按稅收負擔能否轉嫁,可將稅收劃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
4、按稅收收入的形態,可將其劃分為實物稅與貨幣稅。
5、按稅收的用途,可將其劃分為一般稅和特別稅。
研究我國的稅收結構問題,主要採用按課稅對象的性質劃分稅制結構的方度不同,導致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稅制結構的明顯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主體稅種的選擇與確定方面,並形成了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和以商品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兩種類型。

結構模式
編輯
稅制結構模式是指由主體稅特徵所決定的稅制結構類型。
(一)以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以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就其內部主體稅特徵而言,又稱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模式,還可以進一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以一般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也就是對全部商品和勞務,在產制、批發、零售及勞務服務等各個環節實行普遍征稅。一般商品稅具有普遍徵收、收入穩定、調節中性等特點。一般商品稅在課稅對象確定上,既可以對收入全額征稅,也可以對增值額征稅。前者稱為周轉稅(產品稅), 徵收簡便易行,但重復課稅,不利於專業化協作;後者稱為增值稅,可避免重復征稅但對征管有較高要求。
2、以選擇性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也就是對部分商品和勞務,在產制、批發、零售及勞務服務等環節選擇性徵稅。選擇性商品稅具有特殊調節作用。
(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結構模式就其內部主體稅特徵而言,又稱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模型。可進一步分為 以下3種類型:
1、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一般是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個人收入水平較高,收入差異較大,需運用個人所得稅來穩定財稅收入,促進個人收入的公平分配。
2、以企業所得稅為主體。在經濟比較發達,又實行公有制經濟的國家,在由間接稅制向直接稅制轉換過程中,有可能選擇以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
3、以社會保障稅為主體。在部分福利國家,政府為實現社會福利經濟政策,稅制結構已由個人所得稅為主體轉向社會保障稅為主體。
(三)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是指在整個稅制體系中,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佔有相近比重,在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方面共同起著主導作用。一般說來,在由商品勞務稅為主體向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轉換過程中,或由所得稅為主體,擴大到商品勞務稅的過程中,均會形成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從發展的角度看,這種稅制模式是一種過渡性稅制結構模式,最終會被其中一種主體稅取代其雙主體地位。

我國稅制
編輯
結構特點
我國現行稅制結構的形成及其特點
新中國成立以來,為了適應不同時期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我國的稅收制度經歷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稅制結構中流轉稅居於主導地位的特點始終沒有改變。中國稅制結構的發展演變具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建國初期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在這一階段,我國稅制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多種稅、多次征」的稅制模式,當時流轉稅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 80%以上。在國有企業占絕對比重、利潤上繳形式為主的計劃經濟背景下,這種稅制結構雖然可以基本滿足政府的財政需要,但是卻排斥了稅收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
第二階段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到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使國有經濟「一枝獨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變,為適應稅源格局的變化,我國政府於1983年和1984年分兩步進行了「利改稅」的改革,首次對國營企業開征了所得稅,並改革了原工商稅制。「利改稅」 以後,我國所得稅占工商稅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1985年,所得稅比重達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轉稅為主體、所得稅次之、其他稅種相互配合的復合稅制體系。
第三階段是1994年稅制改革後形成的現行稅制結構。我國現行稅制是在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形成的,此次改革側重於稅制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在普遍開征增值稅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營業稅彼此配合的流轉稅體系;頒布並實施了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法規。1994年稅制改革後,我國的稅種由32個減少到18個,稅制結構得到了簡化,並趨於合理。
目我國的稅制結構與多數低收入國家的稅制結構相似,均表現出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特徵。據統計,1996年,流轉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71%,所得稅佔18%,其中個人所得稅佔2.7%,其他稅種約佔11%。這種稅制結構格局是與我國生產力發展狀況以及經營管理水平基本適應的。但必須指出的是,1994年的稅制改革過於強化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稅種的設計上過於突出增值稅的作用,使得該稅所佔比重過大,而對經濟具有內在穩定功能的所得稅則比重較低,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比重過低。這使得我國的稅制結構缺乏彈性,在經濟產生波動時,稅收收入不僅難以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稅收調節經濟杠桿作用的發揮。
調整完善
調整和完善我國現行稅制結構的設想
經濟決定稅收,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稅制結構必然要進行相應的調整,而這種調整必須依託於本國的基本國情,適應現實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政府的政策目標以及稅收征管水平等主客觀因素。調整和完善我國稅制結構的關鍵在於不斷優化稅制結構,利用合理的稅種布局及其主輔稅種的相互配合,保證及時、足額地取得財政收入,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優化稅制結構的核心在於正確地選擇主體稅種及建立一個與其他稅種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稅制體系。我國主體稅種的確定和稅制模式的選擇首先應立足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具體分析我國稅收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和各稅種的功能作用及其適應條件。在今後10年~15年內,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應注重以下幾方面的調整與完善。
第一、進一步完善以增值稅為主、消費稅為輔的流轉稅體系。
1)完善增值稅制度。1994年的稅制改革,大大強化了增值稅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為左右稅收總規模的重要因素。經過幾年的實踐,增值稅的優越性得到了較為充分的體現,但同時其不完善之處也越來越凸現出來,並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完善增值稅制度已成為我國稅制市場化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
一是要逐步實現增值稅類型的轉變。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這種類型的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外購固定資產價款中所含稅金,具有明顯的重復課稅因素,不利於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消費型增值稅是當前世界上被廣泛採用的增值稅類型,它有利於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提高產品中的科技含量,更能夠體現增值稅的中性原則。實現增值稅類型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是面向21世紀的中國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一個重要步驟。由於增值稅轉型涉及到減少稅收收入、影響政府公共支出需要等問題,因此,在當前我國財力緊張的情況下,應有步驟地在一些國家鼓勵和支持並具備一定規模和條件的領域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在積累一定經驗和國家財力能夠承受的情況下,再向全國推開。
二是要適當擴大增值稅范圍。應該根據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進程,選擇時機擴大增值稅的徵收范圍,逐步將一切交易活動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首先考慮將與工業生產和商品流通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納入增值稅徵收范圍,然後再將增值稅的覆蓋范圍擴大到所有勞務,最終取消營業稅。
2)調整消費稅制度。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形勢,征稅稅目設置不合理,調節力度弱化,未達到預期的政策目標。下一步應適當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一些高檔次的奢侈性消費品及行為納入征稅范圍。同時,對與群眾生活關系密切的某些已課征消費稅的稅目予以取消,並提高某些消費品的適用稅率。
第二、逐步完善所得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在我國實行的兩套企業所得稅制,不利於市場競爭的要求和國內統一市場的建立。因此,應按照國民待遇的原則,盡快創造條件實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並,建立統一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2)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向個人傾斜,使個人所得稅的稅源豐富,並且成為目前中國最具收人潛力的稅種。
但是,由於我國稅收的徵收管理水平較低,對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還存在著明顯的漏洞,稅收流失嚴重,因此,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改善執法環境成為稅收工作的當務之急。此外,應積極推進該稅種的改革,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並盡快實行儲蓄實名制,建立規范、嚴密的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以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三、完善財產稅體系。
財產稅是各國稅制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對於主體稅種具有重要的補充作用。我國開征的財產稅種主要有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還難以構成完整的財產稅體系。隨著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財富累積量的加大,我國應盡快出台遺產稅與贈與稅,以增加財政收入,調節代際之間的收入差距。
此外,在優化我國主體稅種的同時,還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輔助稅種。結合我國當前的費稅改革,適當開征一些新稅種,如燃油稅;同時取消部分不適應經濟形勢的老稅種,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等。要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地方稅體系,使我國的稅制結構真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需要。

發達國家
編輯
當前,世界上的經濟發達國家大多實行以個人所得稅(含社會保險稅,下同)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這一稅制結構的形成與完善建立在經濟的高度商品化、貨幣化、社會化的基礎之上,並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演變過程。發達國家形成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主要取決於以下客觀條件。

基本條件
發達國家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為普遍課征個人所得稅提供了基本條件。
個人所得稅最早創立於1799年的英國,經過了一個多世紀的發展演變,直到20世紀上半葉才逐步成為經濟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在此期間,這些國家經歷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並最終贏得了戰後生產力的迅速提高,使得國民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長,為個人所得稅的普遍課征奠定了基礎。

社會條件
發達國家經濟的高度貨幣化及其社會城市化程度為個人所得稅的課征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社會條件。
發達國家個人收入分配的形式主要表現為貨幣所得,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福利性的實物分配甚至名為集體實為私人的公款消費問題,使個人所得的計算較為准確,有利於實現個人所得的公平稅負原則。此外,社會的高度城市化,使得大部分人口在相對集中的城市裡的公司企業工作,從而可以有效地審核個人收入水平和有關費用的扣除情況,便於對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簡便徵收方式,有效地防止了稅收的流失。

現實條件
發達國家較為健全的司法體制以及先進的稅收征管系統為個人所得稅的課征提供了現實條件。
發達國家在稅收立法、司法、行政上分工明確,相互制約,並建立起一套完備有效的稅收稽查體系及嚴厲的處罰制度。同時,在長期的實踐中政府非常重視不斷培養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並且配備先進的服務於納稅人的稅收網路系統,不僅大大提高了稅收的征管效率,而且降低了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成本,使之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發展國家
編輯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低收入國家)實行以商品稅(指國內貨物、勞務稅和關稅等)為主、所得稅和其他稅為輔的稅制結構。同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比較,發展中國家的稅制結構更突出國內商品稅的地位。這種稅制結構的形成是與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緊密相聯的,尤其受到發展中國家較低的人均收入和落後的稅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約。

分類
發展中國家人均收入水平較低,課稅基礎相對狹窄。根據這一分類標志,可將我國現行稅制劃分為商品課稅、所得課稅、資源課稅、財產課稅和行為課稅五大類。

演變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稅制結構的比較。任何國家稅制結構的形式都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演變而變化。
農業社會以土地稅或農業稅為主要稅源;在農業國向工業國發展的過渡時期,則以商品稅為主;進入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多以所得稅為主。由於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水平與速與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相比,其人均收入的比例,20世紀30年代是20倍,70年代是40倍,80年代是46倍,到90年代已擴大到了52倍。以1996年世界銀行公布的1998年世界發展指標的統計數字為例,該年高收入國家人均收入為25 870美元,而低收入國家僅為490美元,若不包括中國和印度,其人均收入則更低,僅為310美元。這種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使低收入國家的課稅基礎日趨狹窄,並使得對個人所得的課征因其財政意義不大而難以位居主導地位。

困難
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市場化、商品化、貨幣化程度低,給所得課稅的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由於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大量的自給自足經濟,生產經營的分散化以及收入分配的實物化特點明顯,使得個人收入的貨幣化程度較低,給計算個人的應稅所得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無法有效地制止偷逃稅行為的發生,不利於實現個人的公平稅負原則。

依賴性
發展中國家國民教育水平低下,會計和統計制度不健全,稅收管理能力落後,使得發展中國家對於商品稅具有較大的依賴性。發展中國家由於大多脫胎於封建專制社會,法律觀念淡薄,人治色彩濃厚,人們的納稅意識普遍低下。
同時,發展中國家落後的教育水平,使得稅收基礎工作即會計核算制度以及建立納稅人自動納稅申報制度相當困難。因此,發展中國家普遍選擇在征管上要求低。具有收入及時等特點的商品課稅作為其主體稅種,以保證國家財政的需要。雖然一些西方國家在70年代後期進行的稅制改革使流轉稅的地位得到了進一步加強,但到目前為止,絕大多數西方國家所得稅的主體地位並沒有根本性的改變。

Ⅹ 商品課稅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商業課稅主要特點如下;(一)關稅是一種間接稅 關稅屬於間接稅。因為關稅主要是對進出口商品征稅,其稅負可以由進出口商墊付稅款,然後把它作為成本的一部分加在貨價上,在貨物出售給買方時收回這筆墊款。這樣,關稅負擔最後便轉嫁給買方或消費者承擔。(二)關稅的稅收主體和客體是進出口商人和進出口貨物 按納稅人與課稅貨物的標准,稅收可分為稅收主體和稅收客體。稅收主體(subject of taxation)也稱課稅主體或納稅人(taxpayer),是指根據稅法規定,負擔納稅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稅收客體(object of taxation)也稱課稅客體或課稅對象,如消費品等。(三)關稅是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進出口商品,不僅與國內的經濟和生產有著直接關系,而且與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治、外交、經濟等也有密切的關系。關稅措施體現一國對外貿易政策。關稅稅率高低影響著一國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四)關稅可起到調節進出口貿易發展的作用 許多國家通過制定和調整關稅稅率來調節進出口貿易。在出口方面,通過低稅、免稅和退稅來鼓勵商品出口;在進口方面,通過稅率的高低、減免來調節商品的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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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商品稅有哪些特徵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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