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法制史》課程講什麼內容
《中國法制史》是法學學科的基礎課程,以研究中國歷史上存在過的法律文化為主要內容,通過對歷史上的法律思想、制度、司法及其相關社會基礎的分析,藉以認識法律文化產生發展的一般規律,從而為全面深入地認識和正確評價現實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論上的幫助,達到為現時法制完善服務的目的。
② 中國法制史名詞解釋是什麼
中國法制史名詞解釋是:研究中國歷史上各種法律制度的本質、內容、特點及其產生、發展規律的學科。中國的法制始於公元前21世紀,前後經歷了4000年的發展過程,包括奴隸製法制、封建製法制、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制和人民民主法制四大類,是世界五大法系中自成系統又富有民族特色的一個法系。法系是西方法學家按照內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徵對世界各國的法所作的一種分類。
中國封建法律體系的主要特點:
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審判官;法律受儒家倫理道德思想的深刻影響;民、刑不分,諸法合體;律以外有多種形式的補充法;家庭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中國法制史所敘述的法制發展的時期,起於夏朝奴隸制國家的形成,訖於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國法制史
③ 中國法制史和中國法律思想史有何區別
中國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法律思想只是一個參照;法律思想史則是研究思想。
就研究重點來說,法制史研究的重點就是制度演變,比如法典的變化,結構的變遷;但是法律思想史的重點就在什麼人說過什麼話一類的,比如孔子的思想。
最重要的區別就是在春秋戰國,這個時期由於史料較少,所以在法制史的研究中是一個弱點,但是以為這個時候正好是百家爭鳴,所以各家的論述沖突很大,所以是法律思想史研究的重點。
不知道這樣說你能不能明白。
④ 中國法制史的介紹
中國法制史的內容豐富,涵蓋了幾千年的傳統法律文化主要的發展變化過程。本教材將中國法律制度的發展分為十二個時期,引用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史書記載等來闡述每個時期的法律制度的特點及對當時中國社會各方面的影響,並在每章都設了「學習目標」、「本章小結」、「參考案例」、「關鍵概念」和「思考題」等欄目,使讀者能對本教材內容提綱挈領、加強理解。
⑤ 中國法制史的主要內容
第一講 中國歷代立法制度
一、中國法制的起源
二、中國法制的類型中國法制史的發展,經歷了奴隸制時期,封建制時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和社會主義時期。每一時期,出現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不同類型的法制。
三、中國歷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法制,也就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應對其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天命神權的思想。夏朝,「奉天罰罪」,商朝,除此還有「君權神授」,在西周,出現新的天命觀,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罰」,同時還加上了宗法思想「親親、尊尊」。
(二)春秋春秋時期是過渡時期,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特點用夫子的話來講,就是「禮崩樂壞」,從禮制思想向法制思想過渡。
(三)戰國及其戰國以後的秦朝這個時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韓非等人,主要觀點為「重刑輕罪」,「刑無等級」,「事斷於法」,等等。這一時期,列國爭雄,由於法家思想是積極進取的思想,講耕戰,依法治國,刑無等級,所以被採用。
(四)西漢及以後(重點)
1.西漢初期不再採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黃老思想(黃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靜無為。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為「輕徭薄賦,約法省刑,安定百姓,與民休息」。因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無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經過秦末戰亂,土地荒蕪,百姓不堪重負,所以要用黃老思想安定百姓,鞏固統治。這一時期,經歷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幾代帝王。
2.西漢中期漢武帝當政的時候,漢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統的局面,需要大一統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這時的儒家思想不同於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觀點,稱此為雜儒。這時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禮、教和法家的政、刑、罰等思想,還攙雜了陰陽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這時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為「德主刑輔,禮法並用」。這一思想對以後的中國古代社會乃至近代社會影響深遠。
四、中國歷史上的各類法律形式(主要介紹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習慣法
(二)刑、辟、法、律、條畫、條例(可以歸到法一類)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時用「辟」,還有時「刑辟」連用;春秋時期用「法」;戰國商鞅時,改「法」為「律」,對後世影響深遠;元朝稱為「條畫」;明清時期把單行的法稱為「條例」。
(三)誓、誥、命、遺訓、令、制、詔、敕、條格、諭(屬於令的一類)
(四)課、科、格(指具體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課,講如何養牛羊的具體規定。秦有課,漢有科條,南北朝時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戰國時秦國和秦朝時開始有,如《工人程》、《封診式》,也是官府的具體法規。
(六)典、會典、則例(屬於行政法一類)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斷例、判例(指的是各個時期對判例的不同稱謂)
西周稱故事,秦稱廷行事,漢朝稱比或決事比,例是泛稱,宋朝稱為斷例,近代稱判例。
(八)法律解釋秦有法律答問;漢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鄭氏章句;晉朝的張杜律;唐朝稱為律疏。這個作為知識,一般掌握。
掌握幾個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漢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國歷史上的立法機關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南京臨時政府的參議院
第二講 中國歷代主要法律
一、奴隸制社會的主要法律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此外,注意鄭國鑄刑書;竹刑。
二、封建社會的主要法律
(一)戰國時期——《法經》掌握其作者、篇目、意義,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最系統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簡》
(三)漢朝——約法三章的原始意義;九章律;其餘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據的時期,但法制建樹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為刑名2.晉律又稱泰始律,分刑名為刑名和法例兩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晉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為格
6.大統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齊律定律12篇,影響深遠;合刑名、法例為名例律;規定重罪十條;規范刑罰。
注意從戰國法經的具法;戰國秦以及秦漢的具律;到曹魏時改為刑名;到晉律中分為刑名和法例兩篇;北齊律又合為名例律的發展過程。
8.北周律建樹不大(五)隋
1.開皇律定十惡;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業律(六)唐(七)五代(略)
(八)宋掌握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編敕;編例(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風憲宏綱》有關綱紀、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較完備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匯的法律5.《至正條格》最後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為7篇,被後世沿用。
2.明大誥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體現3.大明會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條2.《大清會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一)太平天國1.《天朝田畝制度》體現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規定太平天國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罰。
3.《資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尤其是戰亂的環境下,無法實現。
(二)清末(1840——1912年)
1.憲法性法律欽定憲法大綱;十九信條
2.刑法大清現行刑律的特點: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對民事條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過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編;規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則;規定新刑罰,區分主刑,從刑;規定了一些新罪名。這些內容要重點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編,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實行。
4.商律(略)
5.《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6.《法院編製法》規定各級審判廳的設置,實行四級三審制。
(三)南京臨時政府
1.憲法性法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重點掌握:背景,公布時間,五點內容,三個特點,意義;
(2)不要認為是孫中山親自製定的第一部正式憲法——孫中山沒有親自製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憲法(盡管革命派說相當於憲法,但畢竟不是憲法)。
2.其他法令:保護人權,保護私產,廢除陋習,保護華僑,廢除刑訊逼供,廢除體罰,反對株連等。(大體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憲法性法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1923年10月10號):它是中國近代第一部正式憲法——雖然在程序上是賄賂的結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稱上,並非一無是處。
2.刑事法律暫行新刑律:基礎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則,刑罰制度都一樣,僅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語,改成民國下的用語。
(五)國民政府1.憲法性法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黨治下的產物,其基本精神是維護國民黨的一黨專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雖於1936年5月5號公布了,但沒有實施,理由是日本侵華使得沒有條件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了解基本內容及條文。
2.民法五編。注意與清朝的五編(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不一樣,而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採取國家本位主義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襲外國的。
3.刑法1928年和1935年兩部。新的內容主要是規定了保安處分。
4.民事訴訟法注意其當事人進行主義。
5.刑事訴訟法注意自由心證原則。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組織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權
1.工農民主政權時期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法律文件,其特點是由勞動人民當家作主;規定的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傾的影響,即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
2.抗日民主政權時期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為代表規定的參議會制。
3.人民民主政權時期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最大的建樹是規定了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奠定了以後共和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第三講 中國歷代刑事法制一、罪名
1.昏、墨、賊、殺(夏)
2.寇攘姦宄(西周)
3.五過之疵:審判官在五等過失免人之罪時所出現的五種弊病:惟官(舊僚屬)
惟反(恩人)
惟內(親屬)
惟貨(行賄)
惟來(故交),從而把不該開脫的人開脫了,這要以開脫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語:泄密(漢)
5.重罪十條(北齊)
6.十惡(隋開皇律)
二、刑罰舊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過渡刑罰(現行刑律規定的:罰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罰(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
三、刑法原則
1.區分過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過失)(西周)
2.區分偶犯和慣犯:惟終和非終(西周)
3.區分主犯和從犯:造意和非造意(漢)
4.罪疑惟輕(呂刑)
5.株連:緣坐(株連親屬);連坐(株連非親屬)
6.贖:也可以認為是刑罰,區別罰金
7.寬嚴適中
8.訴訟時效和法律時效
9.因時因地制宜:「刑罰世輕世重」(因時);「三國三典」(因地):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10.老幼殘疾犯罪減免刑罰
11.據實定罪和論心(動機)定罪:漢武帝獨尊儒術後至唐朝之前的春秋決獄,特別強調當事人的動機。
12.考慮犯罪的情節和認罪的態度
13.類推:呂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頒布前。
14.正當防衛原則: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誣告反坐:最早起碼可追溯到戰國的秦國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數罪並罰
18.自首減刑或免刑
19.上請(請):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況下的犯罪必須報請皇帝裁決的原則,起源於西漢漢高祖劉邦,一直到清朝。
20.議(八議):周禮中有「八辟」,三國《曹魏律》始入律;八種貴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減等;親故賢能功勤貴賓。重點
21.親親得相首匿(漢)和同居有罪相為隱(唐朝及以後):後者的范圍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論源頭:孔子的父子相隱的思想。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重視倫理的特點
22.五服治罪:晉律首先將服製作為定罪量刑的規定。
23.區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從輕處罰,保障官吏積極履行公務;後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濟私而犯,要從嚴懲處,打擊官吏徇私枉法和貪贓枉法。
24.官當:用官品抵銷刑罰。最早由南朝的陳律規定下來,在後來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沒有了。因為當徒刑的比較多,故又稱「以官當徒」,但不僅僅是這樣。
25.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處理原則:唐律: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表現了既尊重外國習俗和法律的友好態度,又堅決維護主權的精神。原因在於唐的強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擬斷。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領事裁判權;大清新刑律第八條承認了領事裁判權;1943年才真正廢除。
26.同罪異罰:在我國存在了很久,從奴隸社會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甚至民主政權時期,都有此類規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規定
第四講中國歷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權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問題)
(一)奴隸制時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買賣。
(二)封建制時期私田可以買賣,國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在民法的物權編里具體規定。
二、契約
(一)奴隸制時期西周時期買賣契約:質,劑;借貸契約:傅別
(二)封建社會(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略)
三、婚姻制度歷史上變化不大掌握內容:六禮的內容和影響。在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屬於誤印,應刪去。同姓不婚的內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後代;附遠,擴大本家族的勢力;厚別,嚴格區別同宗,防止紊亂綱常。這一規定影響深遠,到大清現行刑律才開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體內容。
四、家庭制度:父權制、夫權制五、繼承製度:嫡長子繼承製度(始於西周成王後),與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關。
第五講 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一)奴隸制社會傳說的成分較重。西周的內容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師。
(二)封建制社會戰國時期:秦的廷尉;齊的大理;楚國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齊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齊改為大理寺。在隋、唐、宋時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復核,御史台負責監察。元朝較特殊。在明清時期,大理寺負責復核,刑部負責審判,都察院負責監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主要類型:清末,中央刑部改為法部,負責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負責審判。地方省設高等審判廳,府設地方審判廳,縣設初級審判廳。審級制度為四級三審。與此相對應,設立了四級檢察機關,分別是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設置與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實行審檢合一制,在各級審判廳設立各級檢察廳。在中華民國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審判機關中央設最高法院,省設高等法院,縣市設地方法院,實行三級三審制。人民民主政權時期設置較復雜。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區別;廷尉到大理寺的變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變化。
第六講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二、訴訟制度
(一)奴隸制社會重點掌握五聽
(二)封建制社會重點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漢朝的秋冬行刑,春秋決獄。登聞鼓制度確立於西晉。北魏開始實行死刑奏報制度。明清時期的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熱審,秋審,朝審及廠衛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點掌握領事裁判權、會審公廨。
此外掌握馬錫五審判方式。
中國古代主要立法思想概述
一、夏商時期
1、「天討」、「天罰」的神權政治法律觀
二、西周時期
1、「以德配天」說。(皇天無親,惟德是輔)
2、「明得慎罰」的法律主張。
三、秦朝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3、統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傳。
三、漢朝
1、「與民休息」、「寬省刑罰」的指導思想。
2、「禮法並用」、「德主刑輔」的指導思想。
四、隋初的立法思想
1、 以德為主,德刑並用的正統法律思想。(以輕代重,化死為生。)
2、 嚴格執行法律,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也是隋初君臣的法律思想之一。
五、唐朝
1、「德本刑用」的指導思想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2、立法要求寬簡、穩定、劃一的思想。
3、嚴格守法與執法的思想。
六、宋代
1、 重懲「賊盜」的法制指導思想。主張採用重法,使用酷刑嚴厲鎮壓「賊盜」犯罪。「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
2、 強干弱枝,集權中央。
七、元代
1、 參照唐宋之制,附會漢法。
2、 沿用本民族習慣法。
八、明代
1、 朱元璋重典治亂的思想。
2、 「重典治吏」與「重典治民」的思想。
3、 禮法並用的指導思想。
九、清代
1、清初「詳譯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
2、「參漢酎金」的立法思想。
⑥ 中國法制史主要講得內容有哪些
中國法制史
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
一、唐律與中華法系
(一)《唐律疏議》——禮法統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訂過程——從《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淵(公元618---626年)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為《武德律》,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條。唐太宗即位以後,鑒於《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當時的需要,於貞觀元年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在《武德律》基礎上,參照隋《開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稱為《貞觀律》。《貞觀律》仍為12篇500條。《貞觀律》的修改。如增設加役流,縮小連坐處死的范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等原則與制度。《貞觀律》的修訂,基本上確定了唐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對後來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響。
2、《永徽律疏》的頒行。《永徽律疏》又稱 《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績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如將原《貞觀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為「情理切害」,並作鄭重說明:「舊律雲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思慎罰故也。」最終,奏上新撰律12卷,是為《永徽律》。鑒於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師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
《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條義疏奏以聞」,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注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於永徽四年十月經高宗批准,將疏議分附於律文之後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後,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日」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由於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一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以至《舊唐書·刑法志》說當時的「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議的作用至重,學者楊鴻烈在《中國法律發達史》一書中認為,「這部永徽律全得疏議才流傳至今」。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永徽律書》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幾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佔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二)十惡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所謂「十惡」是隋唐以後歷代法律中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於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唐律承襲此制,將「十惡」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書儀即雲:「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 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節器配御葯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一為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唐律將這些犯罪集中規定在名例律之首,並在分則各篇中對這些犯罪相應了最嚴厲的刑罰,而且,唐律規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定,且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語所謂「十惡不赦」的淵源。這些特別規定充分體現了唐律的本質重點在於維護皇權、特權、傳統的倫理綱常及倫理關系。
(三)六殺、六贓與保辜
1、六殺。《唐律》賊盜、斗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即所謂的「謂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等。唐律的「謀殺」指預謀殺人;「故殺」指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的意念;「斗殺」指由於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過失殺」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於過失殺人;「戲殺」指「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基於上述區別,唐律規定了不同的處罰。謀殺人,一般殺人罪數等處罰,但奴婢謀殺主,子孫謀殺尊親則處於死刑,體現了對傳統禮教原則的維護。故意殺人,一般處斬刑。誤殺則減殺人罪一等處罰。斗殺也同樣減殺人罪一等出罰。戲殺則減斗罪二等處罰。過失殺,一般「以贖論」,即允許以銅贖罪。「六殺」理論的出現,反映了唐律對傳統殺人罪理論的發展與完善。
2、六贓。六贓指《唐律》規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潔奉公,嚴懲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貪贓枉法的行為,唐律中均規定了較常人犯財產罪更重的刑罰。六贓具體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為。《唐律》職制篇規定,凡官吏受財枉法,贓滿15匹處絞。
二是「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擔未枉法裁判行為。《唐律》職制篇規定,即使不枉法,贓滿30匹也處僅於死刑的加役流。
三是「受所監臨」,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范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唐律》職制篇規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處接受禮物,主動索取或強要財物的,加重處罰。監臨主守官盜取自己所監臨財物或被監臨人財物的,比竊盜加二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甚至規定,不得向被監臨人借用財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屬人員或利用職權經商牟利;否則依情節分別處以笞杖或徒刑。唐律還規定,官吏應約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監臨人的財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減等治罪。如監守自盜的比一般盜罪加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
四是「強盜」,指以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唐律》賊盜篇規定強盜處罰更嚴,雖不得財,也要處罰徒刑2年。持凶器是財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傷人者絞,殺人者斬。
五是「竊盜」,指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唐律》賊盜篇對一般竊盜罪也嚴格規定,不得財者笞五十,得財者至五十匹處加役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