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中國冤案這么多
領導、權力機構為了自己的利益,把公正和良心置之腦後,隨心所欲,信口開河,對民眾的嚴重不作為。如江蘇鹽城尚庄沈恆琪案以諸多被打死的理由而不顧,(聽喊救命,用板凳壓死,內衣在學習班桌肚子下面棉襖在河邊上,棉褲在田中間。……)做了一個荒唐結論,「鹽革1973.81號」內容如下:
沈恆琪,男,年齡四十七歲,中農出生,中農成分,完小文化系本縣尚庄公社新仇大隊人。1946年5月入黨,死前新仇大隊糧食保管員。沈恆琪在1962年至1965年任新仇大隊第四生產隊會計工作期間,採用收入不入賬,收入少入賬,擴大支出,偽造單據等手段貪污人民幣六百八十一元三角四分在一打三反運動中,經群眾揭發,該於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進學習班審查,在審查期間,於一九七二年元月十二日夜投河自殺,經討論認為,沈恆琪犯有貪污錯誤,對黨的政策不理解投河自殺應由沈自己負責。特此結論。
江蘇省鹽城縣革命委員會
一九七三年三月十四日
短短文件全篇沒有一句不荒唐的,沈恆琪62——65年任第四生產隊會計,62年沒有生產小隊會計,尚庄是這樣、鹽城是這樣、江蘇可能都是這樣。六三年春文件會計下放有了小隊會計,三隊找不到人所以三隊四隊還由大隊代管,下半年三隊由初識字的喬維廣擔任,沈恆琪親做了四隊會計,65年年頭四隊會計就給了沈華傑了,沈恆琪就做了一年多的生產隊會計,查賬的徐龍雲講「沈恆琪就一年的會計,就一點點賬,我記得清清楚楚。」一年多為什麼變成了四年?因為那時國家窮,隊里沒有化肥、農葯等農資產品,主要木材等是大隊管的。農村一個人結婚才十幾元錢,還要借,一個大隊一年都沒有幾百元錢,所以沈恆琪一年多貪污六百多元不現實,就說成四年。沈恆琪七一年十二月三日上學習班,七二年元月十二日死在南大河裡,在學習班四十天變成了十四天(71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七二年元月十二日)。群眾揭發,新仇四隊沒有一個人能說出沈恆琪哪裡有什麼問題,群眾知道的是:「一打三反」運動隊長張家兵六五佔用新仇集體木材打傢具,腳拖鞋被沈恆琪扔到了河裡,並匯報了公社(當時公社書記盛壽高是沈恆琪朋友)。七零年我父親帶頭挖出以沈恆山、沈恆太兩個黨員為首的盜竊團伙盜竊糧食兩千多斤和豬食料
。沈恆琪死前是農田管水員(多年),糧食由場頭組長王立法負責,沈恆琪只是多了一把倉庫三保險(隊長、保管員、場頭組長)的鈅匙。沈恆琪是新舍入黨最早的,在沈恆餘四五前入的黨,四六年入黨也是胡說八道。短短結論如此荒唐,其原因,運動不能錯,領導的業績不能錯,個人的前途不能錯。常年上訪上面也不過問?????
B. 造成冤案的原因是什麼
造成冤案的原因是:
一,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禍首。
在目前發現的刑事冤案中,大部分都是由於嚴刑拷打造成的,刑訊逼供和引供、誘供是導致刑事冤案的根本原因。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不輕信口供,但是有的部門還是過分輕信口供,有的部門為了破案採取非法手段獲取口供,其恰恰是走向刑事冤案的必經之路。在每一起刑事冤案的背後,基本上都有刑訊逼供的黑影。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已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方法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二,部分執法人員的觀念和素質是產生刑事冤案的主要原因。
在我國,絕大多數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都能忠於職守、高度負責、秉公執法、大公無私。但是也應看到,有些司法人員思想觀念落後、業務素質低下,沒有經過專業的業務的培訓,習慣於傳統的追訴模式,盲目追求辦案指標,根本不顧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刑事冤案的發生與部分執法人員的錯誤和落後的觀念是分不開的。只要執法人員的政治和素質低下,主觀上存在嚴重失誤,再科學的鑒定結論也淪為冤假錯案的幫凶。在佘祥林案中,警察對屍體居然沒有做最基本的身份鑒定。現代刑事訴訟活動對科學技術的依賴性越來越強,但有的辦案人員缺乏專業知識,也可能導致認定事實和證據上產生重大差錯。
三, 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刑事冤案的客觀原因。
我國一直不承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沉默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引申出來的一項重要權利。刑事訴訟法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這一「如實回答」的法定義務,不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對指控時無權保持沉默,同時也給了偵查人員以強制犯罪嫌疑人按其預斷進行交代的權利。沉默權的缺失極易使犯罪嫌疑人淪為刑事訴訟的客體,冤案的發生也就在所難免。無罪推定原則是一項保障公民權利為核心的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個人在沒有證實有罪以前,應推定無罪。既然是無最的,偵查機關當然無權對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能確定有罪。」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07年8月通過的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32號一般性意見指出:無罪推定是對基本人權的保護,由檢察院承擔有罪責任的證明,以保證在證明刑事指控不存在合理懷疑之前,被告人被推定無罪,保證疑點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要求必須根據此原則對待被告人。所有公共機關有義務避免預先判斷案件結果,如禁止做出推定被告人有罪的公開言論。被告人通常在庭審時不戴手銬或被羈押在囚籠里,或被以表明其是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罪犯的方式出庭。媒體應當避免不利於無罪推定的報道。而且,預審羈押時間不應被認為是否有罪及罪行輕重的標志。
C. 為什麼國家還有那麼多的冤案
國家還有那麼多的冤案的原因:當事人很難通過申訴來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刑事錯案的糾正有三個途徑:一是當事人申訴,二是法院進行再審,三是檢察抗訴。這三者當中最有效的途徑是當事人申訴,因為他們對案情的事實有利害關系,最有動機和動力來推動。
而且從實踐來看也是如此,很多冤錯案件當中,被告人家屬都進行了艱辛的申訴,甚至常年不斷地申訴,從被錯抓的那一天到後來僥幸出來為止,十幾年接近二十年都在不斷地申訴,有的都到了家破人亡、家徒四壁的程度,甚至以自焚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但仍然無法啟動再審程序。
很多冤案得以糾正的原因都極為偶然,很多案子都是亡者歸來或者真凶出現才能糾正,如果冤案的糾正僅靠這兩種方式就太可怕了,必然意味著大量的被冤者沒有那麼好的運氣而一直被關在監獄當中。
早期真凶出現、亡者歸來足以啟動刑事再審程序,但後期發現,真凶出現、亡者歸來一樣無法啟動。而且這個情況不是個案了,大家熟悉聶樹斌案,其實不是,還有一些案件,比如朱明勇律師起了重要作用甚至核心合作的張氏叔侄二人被冤案。
那個案子03年發案,05年做有罪判案,06年真凶發現,真凶又再次殺害了浙江大學一個叫吳金金的女生,在這個案子做的DNA鑒定和最初張氏叔侄二人被冤案當中現場鑒定一樣。真凶在06年出現了,但一直無法啟動,過了8年才終於沉冤昭雪。
呼格吉勒圖也這樣,05年真凶就出來了,06年內蒙政法委就組織調查組調查,一年以後,得出結論,這是一個錯案,但一直無法糾正。此間,新華社的記者寫了6份內參呈報高層這是一個錯案,但仍然無法推動,後來因為多種力量,包括輿論、媒體十多年的不斷推動,加上有良心的法官做了內蒙高院院長等所有力量的結合才推動冤案的糾正。
許多冤案從被告人被錯判有罪到認定無罪要經過很多年甚至十幾年的艱辛努力。這一點是由前面幾點所決定的,因為糾錯難度很大所以導致糾錯要經過很長的時間。比如呼格吉勒圖案歷時18年,陳星案歷時18年,於英生案17年,王海泉案27年等。
D. 中國四大冤案是上榜原因是什麼
四大冤案,是指大清真案、楊月樓案、張汶祥案、淮安奇案。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四大冤案
外文名稱
The four case
大清真案、楊月樓案、張汶祥案等
大清真案清末,餘杭士子楊乃武應鄉試中舉,擺宴慶賀。房客葛小大妻畢秀姑頗有姿色,人稱"小白菜"。她本是葛家童養媳,曾在楊家幫佣,與楊乃武早有情愫,礙於禮義名份,難成眷屬,只得各自婚娶。餘杭知縣劉錫彤曾為濫收錢糧斂贓貪墨,被楊乃武聯絡士子上書舉發,斷了財路,心懷怨隙。他兒子劉子和用迷葯姦汙了畢秀姑,又把她丈夫葛小大毒死。劉錫彤為保住兒子性命和發泄私憤,便"移花接木",把楊乃武騙至縣衙,嚴刑逼供,以"謀夫奪婦"定擬,問成死罪。楊乃武和其胞姐楊淑英、妻子詹氏不服,屢屢上訴,歷時二年,前後幾十堂,皆因劉錫彤上下疏通賄賂,以致官官相護,依舊判定死罪,並詳文刑部。詹氏也因上告失敗而獲罪被拘,幸同科舉人汪士屏聯合士紳上書刑部辨冤,刑部侍郎夏同善駁回詳文,並請得諭旨命浙江三大憲會審。楊淑英為救弟弟,懷抱侄兒去省城探監,求秀姑據實翻供,畢秀姑深覺愧疚,當即應允。誰知浙江巡撫楊昌浚為保住自己面子和眾多參審官員頂子,依仗擁兵邊疆左宗棠之勢,會同藩台、臬台蓄意抗命,不準畢秀姑翻供,復以"通姦謀命"定擬,上奏。楊昌浚此舉激起浙江士紳公憤,楊淑英在他們支持下,至獄中讓楊乃武寫冤狀,冒死赴京,滾釘板告狀。光緒帝生父醇親王痛恨楊昌浚蔑視朝廷,又怕各省督撫仿效,決意替楊乃武翻案,以示警飭。正當楊乃武看透黑暗吏治,與秀姑欲以鮮血、頭顱祭告天下:"大清百姓盼望青天"之際,得到了醇親王"大清有青天"的回答。出獄之日,楊乃武目擊畢秀姑奉懿旨,被押解尼庵削發為僧,自己雖保住了命,卻已一身傷殘,幾為廢人,連舉人功名也不準恢復,不禁黯然自問:"我這冤案是昭雪了么?大清真有青天么?……"一曲冤歌傳百年,長伴遺恨說青天!
楊月樓案
楊月樓是某京劇戲班演小生的名伶,由於演技扮相俱佳而名噪一時,時譽贊其玉立亭亭藝兼文武。同治十一年年十二年年期間他在上海租界著名戲園金桂園演出傾倒滬上男女一般京調非偏愛只為貪看楊月樓。就在同治十二年年冬天楊月樓因與一商家女子的姻緣而引發了一場官司。楊月樓在金桂園連續演出表現男女之情的梵王宮等劇,一廣東香山籍茶商韋姓母女共往連看三天韋女名阿寶年方十七,對楊月樓心生愛慕。歸後便自行修書細述思慕意欲訂嫁婚約,連同年庚帖一並遣人交付楊月樓約其相見。楊月樓且疑且懼不敢如約,韋女遂病且日見沉重。其父長期在外地經商未在滬,其母即順遂女意遣人告知楊月樓,令延媒妁以求婚。月樓往見遂應約,倩媒妁具婚書,行聘禮訂親並開始准備婚事,但事為韋女叔父所知以良賤不婚之禮法堅予阻攔謂,惟退。
韋母遂密商楊月樓仿照上海民間舊俗行搶親,韋女叔父即與在滬香山籍鄉黨紳商以楊月樓拐盜罪公訟於官。於是正當其在新居行婚禮之日縣差及巡捕至執月樓與韋女,並起獲韋氏母女衣物首飾七箱據傳有四千金,在將韋女解往公堂的路上,據記小車一輛危坐其中,告天地祭祖先之紅衣猶未去身也。沿途隨從觀者如雲。審案的上海知縣葉廷眷恰亦為廣東香山籍人痛惡而重懲之當堂施以嚴刑,敲打其楊月樓脛骨百五。女因不僅無自悔之語反而稱嫁雞遂隨雞決無異志而被批掌女嘴二百。二人均被押監待韋父歸後再行判決。此案一出立刻傳遍街衢輿論轟動楊月樓是紅極一時!人人皆知的名優犯了這樣頗富戲劇性的風流案自然格外引人注目。同時優伶一向被視為賤民而韋姓茶商則不僅屬良家且捐有官銜,是有一定身份!家資小富的商人楊月樓以賤民之身而娶良家之女違反了良賤不婚的通行禮法,此外韋楊婚姻有明媒正娶的正當形式而鄉黨則以拐盜公訟於官縣官又以拐盜而予重懲,這種種不合常規的事情也引起人們的興趣因而一時眾論紛紛。最後為案澄清冤屈的人是慈禧太後。不過,楊月樓案卻是糊糊塗塗的了斷。參與製造此案的人都未受到一點影響,照樣高高興興當官摟錢。而楊月樓的妻子韋阿寶,亦被其父逐出家門不知下落。楊月樓憂憤改名為楊猴子,自取辱名,以表其對官場黑暗及當時戲子社會地位低下處處受欺的不滿。
張汶祥案
太平天國失敗後,人們傳言曾國藩有野心,其實他的部下早就慫恿他謀取帝位。在與太平軍作戰時,清廷不得不依重湘軍,但是,如今太平軍被"盪平"了,慈禧太後能允許曾國藩在江南坐大嗎?東南卧著一隻虎,她睡覺也不安心。於是她把曾國藩調離江寧,派馬新貽任兩江總督,迅速裁撤湘軍。
江寧是湘軍攻下來的,兩江一直被湘軍視為私地,他們在那裡經營了數年,豈能輕易讓給馬新貽。馬新貽幾十年來一直沒有自己的軍隊,瞭然一身來到江寧,如入龍潭虎穴。馬新貽被刺,朝廷心中明白,為了不致激起兵變,動搖清王朝的統治,趕緊調曾國藩回蒞江寧坐鎮。從此,兩江總督寶座長期掌握在湘系手中,其他人不敢問津。
太平天國失敗後,湘軍的劣根性充分暴露出來,他們比土匪還要兇殘,明目張膽地肆疾搶掠。清末施行裁勇改兵制度以後,幾萬湘軍士卒被裁撤,其中不乏將領。這些人並不回鄉務農,而是到處游盪擄掠。有些人參加了哥老會,有些人本來就是哥老會成員。湘軍裁撤擴大了黑勢力,散兵游勇又與黑勢力結合,成為社會的一大公害。馬新貽在懲治散兵游勇時非常嚴厲,尤其是他任命以剽悍著稱的袁保慶為營務處總管,抓到為害百姓、有非法行為的散兵游勇即就地正法。散兵游勇和黑勢力對他恨之入骨。
那個曾給孫衣言透過口風的顏士璋頗有心計,他寫了一本《南行日記》,記述了赴寧的全部過程。據他的曾孫顏牧皋說,日記中寫道:"刺馬案與湘軍有關。""刺馬案背後有大人物主使。"
張汶詳刺殺馬新貽,在警衛森嚴的督署重地一撲而中。馬新貽被刺後,立即有"刺馬案"戲文上演,而且正值鄉試,安徽學政殷兆鏞出試題,竟然寓其譏諷,喬松年也來湊熱鬧,寫了一首歪詩作證,湘軍將領給張汶詳立碑等等。所有這一切都說明刺馬案是一件有計劃、有組織的政治謀殺事件。從案件的實施,到輿論的有力配合,以及對審案的精心策劃和對結案的精明設計,都說明它出自高人之手。
淮安奇案
清嘉慶十三年(1808)淮安水災,官府賑濟,李毓昌奉命至山陽縣查賑,住在善緣庵。知縣王伸漢要李多開戶口,以中飽私囊。李不從,王懼事泄,買通李仆毒死李毓昌。知府王轂亦受王伸漢賂銀4000兩,驗屍時即以自縊報案。李叔從遺物中發現血跡,開棺驗見服毒狀,赴京告狀。山東撫臬奉旨復查如實,就把王伸漢等拘至刑部嚴訊。一訊得實,王侵貪賑災銀23000兩,同知林永升1000兩,其餘數十人各得不等。王伸漢處斬刑,知府王轂處絞刑,江督鐵保、同知林永升均革職,遣戍烏魯木齊,江蘇巡撫汪日章革職,留河工效力, 李的隨從是在李的墓前凌遲處死 皇帝老兒真發怒了其餘佐貳雜職獲徙流杖責者8人。此為清代四大奇案之一。
E. 為什麼在中國製造冤案很容易
那有那麼容易。冤案總是少數的。但每有一件冤案的影響卻是巨大的。社會的惡劣影響可能辦十個鐵案都挽不回。
F. 中國冤案為什麼那麼多
冤案錯案全世界古往今來都有著,當今中國的冤案錯案無論是橫向和縱向對比,都不算最多。如世界上很多腐敗國家,其冤案錯案多不勝數,又譬如縱觀整個中國歷史,千古冤案比比皆是。當然,一個社會的存在,不然有很多冤案錯案,造成中國這么多冤案錯案,其原因有:
第一大原因:權力干預即:司法不獨立。
我們的很多冤案、錯案都是源於司法不獨立,比如說:限期破案或者說領導發話:此人必辦,使得(公檢法機關)超越法律,不惜找替罪羊。《新聞壹加壹》白岩松找我訪談的時候,我就說:替罪羊現象是很可悲的現象。權力干預還存在很多問題,權力干預有積極干預,消極干預;善意干預,惡意干預。惡意干預姑且不說,我們暫且說積極的、善意的干預也有問題,為什麼呢?因為案件的審判是要經過程序的,但是權力干預是不需要經過程序的,一封報告信,一激動就簽了字。沒有程序的保障就不具有正確性。領導批示有些很抽象,一級一級向下傳遞時,就需要揣摩,甚至出現過結果完全相反的情況。所以,從程序方面來說,我們說權力干預的弊大於利,不是說權力干預沒有益處,但是更多的是弊端。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
第二大原因:刑訊逼供是頑症。
幾千年來口供是證據之王的認識到今天仍然是根深蒂固。好多年前,在重慶開了一個關於刑事偵查的會議,看了一些論文,居然大部分論文提出逼供、誘供是刑事審訊的應有之意,是科學方法。王文遠教授和我都提出:如果這是一種科學的話也是一種應該消亡的科學。既然要審訊,就是要撬開他的嘴,就是要用暴力,根源就是把口供當做證據之王。解決的辦法是改變偵查方向,搜集物證,這才能解決問題,否則光靠這個東西(口供),能查明事實真相嗎?
有一種很可怕的認識,存在於我們的司法界:刑訊逼供固然是錯的,但是逼出來的絕大部分是真的。我可以說至今為止,刑訊逼供之所以屢禁不止,甚至在法律修改中「羞羞答答」,不敢明確地加以徹底遏制,其根源就是這種認識。
這裡面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你怎麼能夠斷言「打出來」的就是真的,即使多數是真的少數不是真的,能不能讓少數人承擔這個代價?還有人認為你還是心裡有鬼,這種人應該親自嘗試一下這種過程。有些偵查人員在逼供中以折磨人為樂趣。公開叫囂,在這種嚴刑逼供下有幾人能受的了,真正受的了的是慣犯。還有很多人是被這樣的話欺騙:先承認了,到法庭上你可以再翻供,但是到了法庭上翻供又會被冠以「當庭翻供,罪加一等」的惡名,這個時候很多人大呼:我怎麼早沒想到。刑訊逼供的現象和權力干預是連在一起的,越有權力干預越有刑訊逼供。
第三大原因:司法人員觀念滯後。
在沒有干預,沒有逼供的情況下,司法人員以疑罪從有的態度來處理案件。不久前,我辦過一個殺人案件,一個物證都沒有,一個直接證據都沒有,連被告人口供和司法鑒定都不一致,居然認定故意殺人罪。最近我又偶然遇見一個遼寧的案件:一個小夥子剛買了一個二手的賓士車,在高速公路上燒沒了,當場打電話給保險公司,要求賠100萬,保險公司認為是小夥子自己點著車。後來在雙方僵持不下時,保險公司報了警,公安機關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對該小夥子認定為保險詐騙,判處有期徒刑5年,唯一的認定理由是:這個小夥子之前有說謊的行為。我們說就算這個人撒過一千次謊,騙過一千次人,能等於這次是他自己點的汽車嗎?能用人格的否定來作為認定一個案件的事實的根據嗎?這就是我們的法官。
用非法律的老百姓的思維來評判事實,這樣的法官必然製造出冤假錯案。亟待解決的是觀念問題。我希望我們每一個人在學習法律的同時,要注重觀念的轉變。
G. 中國古代發生冤案的根本有什麼
根本原因有:
1、刑偵技術的落後,破案可用的技術手段少。
2、官員是讀四書五經出來的,專業能力差,不懂破案的專業知識,尤其是明清兩代,科舉僵化,導致書獃子和文化奴隸多。
3、在DUCAI體制下,決定官員命運的因素從來就是來自上層而不是下層,所以官員對底層百姓的案件並不上心。
個人見解,希望對樓主有幫助。